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2014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完善我市内河管理体制,推动“以水兴城”战略有效实施,拟对《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
现将《办法》全文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就以下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一、《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实效性如何,还存在那些问题?二、《办法》哪些内容已不适应现实发展需要,应如何修改或者调整?三、《办法》还应当增加哪些新的内容,规范的重点是什么?四、针对本次立法评估活动,您对政府立法工作有哪些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网站或者信函的方式返给我们。
网址: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财经立法处轩飞邮编:150021传真:86772032截至日期:2010年12月5日《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内河管理,发挥其排水、除涝、行洪、蓄水功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
本办法所称内河,是指流经本市城镇规划区,依照法定授权由市、县(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河流。
第三条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内河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的内河管理。
城市内河管理机构负责内河管理的日常工作。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排水管护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内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内河管理范围:有堤河段自迎水面堤肩起两侧各60米,无堤河段自高水岸边起两侧各50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等九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等九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2•【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等九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起翔2024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等九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一、《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正)。
二、《哈尔滨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三、《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2007年8月3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2010年10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修正)。
四、《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2008年5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
五、《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08年10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2010年10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修正)。
六、《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4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发布,2020年6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正)。
七、《哈尔滨市西客站站前地区管理办法》(2013年3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八、《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2013年7月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九、《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关于哈尔滨市区河道管理的设想

3 河道 管理 单 位 机 构 性 质
由于哈尔滨市事业单 位改 革和水利 部水管 体制改 革 _ T作同步进行 , 照市政府 的要求 , 尔滨市水 管单位 按 按 哈
照市政府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实施 。
4 1 加 强河道 内建设项 目管理 。 . 完善 审批工 作
依照《 黑龙 江省河道 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 目管理 办法》
Apr 2 ., 0l1
O- 哈 尔 滨 市 区 河 道 管 理 的 设 想 r于
姜 景 凤 刘福 波 ,
(. 1 哈尔滨市河 道堤防管 理处 , 哈尔滨 1 00 ;2 龙 煤集 团七 台河 分公司新铁煤矿 , 501 . 黑龙江 七 台河 14 2 ) 5 6 2
[ 要] 按 照 市委 十二届 七 次 、 次全 会提 出的“ 摘 八 北跃 、 南拓 、 中兴 、 强县 ” 的总体 战 略 目标 , 以 及 市水务局 的指导 方针 , 为进 一 步规 范提 升 河道 管理 工 作 , 好 地 服 务 于社 会 , 更 对哈 尔滨 市 区
理 部 门的 人 员 经 费 问题 , 有 涉 及 到 工 程 养 护 经 费 部 分 。 没
2 河道 管理 部 门机 构 设 置
哈尔滨市 区堤 防管理 部 门是按 行 政辖 区进 行 划分 , 道里 区水 务 局 防 汛 办 公 室 负 责 管 理 松 干 太 平 庄 堤 防
18 m、 农 新 发 堤 防 1. m、 力 堤 防 1. m, 及 .4k 新 6 7k 群 3 5k 以
的规定 , 在工作 中依 法行政 、 以人 为本 、 主动服务 , 在规定 时限 内为服务对象办结 各种手续 。对重 要的涉江 涉河项 目, 实行 防洪影 响评 价 、 审制 度 , 防洪影 响评 价 的评 评 将 审结 论作为 项 目批复 的主要 依据 , 对未 经 防洪影 响评价 及 评 审 的 项 目 , 律 不 予 受 理 和 审 批 。 按 照 市 政 府 严 格 一 控制沿江砂场数量 的要 求 , 为进一 步规范砂 场审批 程序 , 把审 验通知 下发 到每 一个砂 场 , 调查摸 底沿 江砂 场 占地
依法强化管理 规范采砂秩序 加快推进河道管理工作法制化进程

围 ,赢 得 广 大 群 众 的理 解 和 支 持 。 例》 公 布 契 机 ,在 “ 界 水 日” 和 世 “ 国水 周 ”宣 传 活 动 之 际 , 分 利 中 充 用 广播 、电视 、宣 传 车 ,设 立 水 法 律 法 规 宣 传力 度 。同 时 还 多 次 深入
采 砂 现 场 ,组 织砂 场 业 户 和采 砂 吊
业 特长人员组成 了一支 强有力 的执法 队伍 。 同时 ,从能力建设人 手 ,强化 了执法 队伍素质 的提 高。实 现 了由起 步 晚 、经验少 、执 法工作不 力 ,到工
科学规划是 河道管理 工作 的重要
砂管理 的执 法环 境
学谋划 ,积极运作 ,得到 了市委 、市 依据 ,市场化运 作是采砂 管理 的重 要 手段 。 我市通 过合 理规 划 , 采取规范 服
我 市依 照 《 防洪 法》、 《 黑龙 江 省河 法 。
道管 理 条例》 等 法律 法规 ,在 市委 、
市政府 的高度 重视下 ,适时编 制出 台
( )加 大 宣传 ,长效 监督 ,在 三
社会上 营造 良好 执法氛围 为 在 社 会 上 营 造 良好 的执 法 氛
了 《 哈尔滨 市 河道 管理 条例》。特 别 是在 《 条例》 中增加 了 “ 砂管 理 ” 采
一
河道 采砂实施依 法管理 ,迫切需要 推
进水政执 法队伍建 设 。为此 ,我局把
二 、科 学 规 划 。创 新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制 度 和 管 理 手 段
Hale Waihona Puke 、强 化 措 施 。积 极 营 造 河 道 采
水政监察 队伍建设 作为重点 内容 ,科 政府大力支持 ,成立 了市水政监 察支 队 ,并选拔一 批有行政 执法经验 和专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1984年10月6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法律、法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防洪调度、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处理各部门在用河方面的矛盾及河道业务技术指导;会同航运、城建等部门编制江河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河道管理机构。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委托省有关部门实施河道管理。
被委托部门应当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有堤防、护岸管理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
第五条河道水土资源除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均属全民所有。
保护河道水土资源及附属工程设施的完整,是全省人民的义务。
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发利用江河水土资源。
单位和个人的兴利活动,必须服从江河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要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河道管理第六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不得影响行洪、排涝及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破坏通航条件,不得危及其它部门的兴利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部门审定,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关于《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黑龙江省水利厅厅长宋立民)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有关情况做一说明,请审议。
省人大、省政府对我省河道管理和防洪工作十分重视,早在一九八二年就提出要制定何道管理条例,做到以法治水,依法管理河道。
今年三月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持下,在过去协调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了《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
初稿形成后,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基层工作间志进行广泛讨论,并多次与航运、城建、水产、交通、社企、土地。
铁路等厅局协商研究,征求了各地市县的意见,还到佳木斯、绥化、五常等市县进行实地座谈,又到北京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水电部、交通部的指导性意见。
经综合吸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形成了该条例草案。
今年十月六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在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现在我着重说明以下儿个问题:一、制订本条例的必要性我省河流较多,有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和绥芬河四大水系,流域面积五十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一千九百一十八条,其中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十八条。
这些江河一方面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丰富水上资源;另一方面,汛期丽量集中,造成江河泛滥也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建国以来,国家和人民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兴修了大量防洪、治河工程,取得了很大成绩。
目前,全省现有江河堤防九千三百公里,保护耕地二千八百多万亩,草原、荒原一千七百万亩,城镇一百二十座,村屯六千多个,人口九百一十多万。
洪涝灾害比较频繁的江河初步得到了治理,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加上在河道管理上比较混乱,任意在河道内设阻水障碍物的情况越来越多,堤防等水利工程人为破坏的现象不断发生,后果比较严重。
河道管理制度章程

河道管理制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管理河道资源,维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沟渠等水域,以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岸线以及相关防洪设施。
第三条河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调控灵活、公开透明、全民参与。
第四条河道管理工作应当秉持保护第一、全面治理、生态优先的理念,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尊重河道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
第五条河道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发展需求,恢复和保护水资源、水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水生态安全。
第六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纪守法,增强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七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职能部门的监督,推进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完善河道管理法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河道管理信息和决策依据。
第九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合作与协调,推进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河道资源保护与管理,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第二章河道资源保护和管理第十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河道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加强对河道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确保河道资源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河道的水文地质等自然特征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划定河道功能区、保护区、开发区等区域,合理配置河道资源。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抓紧修订制定河道资源保护与管理规划,确定河道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方案,科学设计河道的开发利用行为。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河道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水资源、水生态环境的补偿机制,加强对水污染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河道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坚决抵制对河道资源的破坏性开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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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2014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4.06.13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6.13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防治洪涝灾害,改善、保护城乡水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滩地、沙洲)的整治、保护、利用等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港口,同时适用航道、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的管理。
第四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的整治、维护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河道内的现有耕地进行退耕还水、还草,保护好滩地植被。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享有制止和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七条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通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定,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河道整治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的调整,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河道整治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依据河道监测资料对整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治河道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部门和航务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河道整治工程需要占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汛期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占用后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河道管理和防汛物资仓储用地。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出让或者出租取得的收益,应当重点用于河道整治和防洪设施建设。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