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的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肇事逃逸全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我国法律对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将从肇事逃逸的定义、全责认定、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肇事逃逸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肇事逃逸全责认定1. 未停车、未保护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 未报警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3. 未救助受伤人员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有人员受伤,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4. 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伪造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伪造现场,逃避责任,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四、肇事逃逸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肇事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因肇事逃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对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肇事逃逸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交通安全法全文

交通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促进公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行车行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是指保证道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交通事故的危害。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行为。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必需的资金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国家发展公路交通设施,配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道路交通警察,不断改善道路交通环境,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家发展、制造与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相适应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技术装备。
第七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运输企业、道路交通执法、交通运输管理等单位都应当履行维护交通安全的职责。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公路交通事故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储存、分析、公开交通事故信息,推进交通事故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依法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绩效评估制度,推动交通安全工作不断优化和提升。
第二章驾驶证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机动车。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种类、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期限和管理等,由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机动车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四)造成危险驾驶、毁坏道路交通设施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以上,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累计记分周期累计记分达到十二分以上的;(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三)机动车运载超过核定人数的;(四)由于过失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后致人死亡的;(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的;(六)由于过失致人轻伤的;(七)连续三次以上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驾驶后仍不停驶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清单实体法: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程序法《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一:交通事故概述1.1 交通事故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在公路上因交通事务而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事件。
1.2 交通事故的分类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可以将交通事故分为车辆事故、行人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等不同类型。
二:交通事故责任2.1 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2.1.1 追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肇事者承担,即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2.1.2 共同责任原则多人共同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各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2.1.3 违章行为责任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违章行为的一方承担,如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等。
2.2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2.2.1 全责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完全负有责任,需要承担全部损失。
2.2.2 主要责任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2.2.3 同等责任多方共同负有相同比例的责任,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损失。
2.2.4 次要责任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三: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3.1 报警和现场保护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继续发生事故并确认事故责任方。
3.2 事故勘查和取证交通警察应及时到达现场勘查,并采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交通信号灯记录等,以确定事故责任。
3.3 调解或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调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减少对司法机关的介入。
3.4 管辖机关和司法程序当事人无法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进行司法程序。
四:交通事故的赔偿4.1 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受害人有权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赔偿。
4.2 财产损失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获得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维修费、财产损失补偿等。
4.3 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等。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和道路管理者。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的身份,以便进行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全责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完全负有责任;主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主要负有责任,但与其他方也有一定的责任;次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虽然造成事故,但责任较轻。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现场勘察: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等执法人员会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
他们会根据现场的情况,如车辆的停放状况、车辆的受损程度、事发地点的交通标志等,综合判断事故责任的承担。
2.证人证言:当事人和目击者对事故的经过有不同的记忆和观点,因此,为了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需要听取当事人和目击者的证言。
根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连贯性和可信度,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3.交通事故责任调查书:交警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会根据勘察结果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这份书中会明确标明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
四、责任认定的原则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过错原则: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如果其存在违反交通规则和法律的过错行为,那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证据原则: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不能根据推测或主观臆断进行判定。
3.事故数额原则:在事故中,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通常应承担较重的责任。
4.道法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责任认定准则。
五、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保险理赔、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和法律纠纷解决上。
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相应的索赔和赔偿。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交通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公安派出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依法组织,依法进行,统筹兼顾,综合施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研究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提出有关建议。
第七条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文明行走,保护道路和交通设施设备,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和行人交通安全。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组织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道路通行规则、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资格,落实从业资格和培训制度。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和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行驶。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事件的处理应当按照预防、救助、处置、追究的原则,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的规定互相尊重、互相谦让、互相照顾。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向公众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

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一、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2005年1月5日发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行政法规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9、收费公路管理条例10、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三、部门规章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5、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7、汽车货物运输规则8、汽车旅客运输规则9、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0、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1、路政管理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公安部及其他部门的答复1、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2、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定性问题的答复5、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高速公路上因特殊情况停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责任的答复6、公安部对《关于暂扣车辆到期后是否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请示》的批复7、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事故现场勘查民警是否有权确定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当场死亡的答复8、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9、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10、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1、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六、伤残评定标准及治疗规范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交通事故案件涉及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5.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7.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8. 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2005)第1号9.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10.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1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20.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22.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23. 护理费(完)24.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怀孕初期会腹痛吗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6. 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8. 新交强险方案29.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30.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定性问题的答复31.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高速公路上因特殊情况停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责任的答复32. 公安部对《关于暂扣车辆到期后是否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请示》的批复33.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事故现场勘查民警是否有权确定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当场死亡的答复3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35.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3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37.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38.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39.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40.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41.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42.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44.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46.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47.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4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5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52. 路政管理规定53.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54. 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55. 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法规,它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交通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和管理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有序,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维护交通秩序。
第一章: 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法旨在规范和管理交通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顺畅,减少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
根据本法,道路交通参与方包含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等。
第二章:交通管理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交通管理措施。
例如,交通信号灯的规定,旨在保障道路交通有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交通警察的责任和权限,以及各类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使用。
第三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和规范也有具体规定。
首先,机动车在被允许上路行驶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和登记,并且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员,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事机动车驾驶行为。
第四章:行人和乘车人员为了确保行人和乘车人员的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法也有相关规定。
行人在过马路时必须走过人行横道,禁止在车辆驶来的路段横穿道路。
同时,乘车人员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定,配合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检查。
第五章: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内容。
根据该法,交通事故发生时,责任方需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律也为受害人提供了维权的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第六章中,明确规定了交通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将会面临各种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行政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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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应用
适用法律: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5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2014年8月31日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09.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3.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5.12.1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交通事故
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
8、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
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2006年6月下发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一)、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二)、刑事谅解获得的补偿不能减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驾驶人杨俊良虽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已经向李合义的亲属赔偿了40000元,但根据李合义亲属的陈述该款系杨俊良为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减轻其刑罚而支出的费用,不能因此减轻民事案件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二、构成伤残的情形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按照城镇标准的认定问题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全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
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河南: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辖区各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3、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也就是说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或其他事故中造成城镇人口与农民户口人员死亡的,可以按同一标准赔偿,即全部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此处的可以理解为原则上均就高不就低。
没有特殊情况下,均适用数额相同的赔偿标准。
依照此立法精神,如果同一事故造成农民或者城镇居民伤残的,了可适用同一标准赔偿的。
三、关于保险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一)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依据:1、保单是否是本人签名,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及免责事由是否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负有明确说明义务,且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首先,明确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不仅应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进行明确说明,还应就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说明,上述表述并不能证明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其次,投保书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系由保险人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提供,即使投保人在合同中加盖了公章也不能直接证明保险人已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再次,保险人提供的“声明”内容过于简单、有失笼统,而本案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建筑公司及农民工,均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知识,保险人更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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