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移动监管执法终端管理暂行办法
移动执法使用管理制度

移动执法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移动执法工作,加强移动执法队伍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移动执法队伍的管理工作,旨在明确移动执法工作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移动执法是指依法开展的巡查、检查、监督等执法活动,执法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企业、单位等。
第四条移动执法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原则,注重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移动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廉洁原则,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者形象。
第六条移动执法工作涉及的实施单位应当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移动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信息,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解决。
第八条移动执法工作中涉及的机动车辆、设备设施等应当按规定保养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九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当对移动执法工作负总责,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
第十一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机制,落实领导责任,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内部交流,确保工作效率。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确保数量充足。
第十五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岗位需求,选拔优秀人才,配备专业技能较强的执法人员。
第十六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鼓励执法人员勤勉履职,提高工作积极性。
第十九条移动执法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工作成绩,激励表彰先进。
移动终端管理办法

怀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动执法手机终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充分发挥移动执法手机终端在日常数字化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做好食品安全责任监督网格化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确保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提升全县管理水平,按照个人“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和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原则,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电池、充电器、4G数据卡等原装配件、中国联通配发的专用号段SIM卡及号码资源均为政府资产,使用人员对终端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工作岗位调整,离开我局工作岗位的必须将手机终端、电池、充电器、4G数据线等原装配件、中国联通配发的专用号段SIN 卡及号码及时上交单位办公室。
第二条单位办公室负责对执法手机终端使用提供培训及技术方面的统一支持。
第三条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由中心按工作需要分配给我局执法人员使用,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使用规定,不得外借,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丢失,谁赔偿。
第四条我局按照工作计划、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食品安全责任监督数据录入工作。
在巡查工作中,必须携带移动执法终端,如实记录执法过程。
同时,做好监督检查登记存档,切实加强对餐饮企业食品安全实时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
第五条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由朔州市联通公司免费发放,统一使用联通公司配发的专用号码。
采用联通3G套餐,含每月300M数据流量和240分钟通话时长,月租金96元.第六条移动执法手机终端超出包月套餐的一切费用由该号码使用人自行承担,费用超出套餐费用后,该号码使用人应主动及时自行缴费,如因欠费造成移动执法手机终端停机影响工作的,除扣除所欠费用外,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移动执法手机终端使用人员要认真阅读终端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移动执法手机终端、电池等配件,按要求给电池及时充电,确保移动执法手机终端随时正常使用,并保证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工作时间GPS状态开通,非工作时间GPS状态关闭).第八条移动执法手机终端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我局办公室并将移动执法手机终端送交办公室,严禁私自拆卸、修理。
网格化工商行政管理移动执法系统构建.doc

网格化工商行政管理移动执法系统构建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和GIS技术的飞速发展,GIS网格技术在诸多领域得到应用。
本文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例,详细阐述了基于GIS网格技术的工商行政管理移动执法系统的构建方法,将GPS定位技术与GIS网格技术相结合,对执法对象进行准确定位、信息采集、信息反馈、指令下达、以及移动执法一系列执法工作,最后对工商行政管理移动执法系统的具体功能进行了详尽细致的描述。
利用GIS技术构建的移动执法系统,不仅有效扩展了执法领域和空间,而且延伸与丰富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手段。
关键字:GIS、GPS、网格、工商行政管理、移动执法1. 引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肩负着市场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和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
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多采用手工方式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信息采集、查询、管理、监督、执法等工作。
这种管理方式效率相对较低,执法人员职权不明确,工作强度大,执法覆盖范围窄,在对市场经济主体数据进行更新时周期较长、准确度较差,导致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监管难以深入,存在诸多弊端。
近年来,社会化的分工越来越细,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也越来越活跃,社会对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和管理需求也越来越高,工商行政管理也正朝着“信息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尤其随着GPS、移动GIS、GPRS/CDMA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PDA、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的出现,使得构建基于移动终端的工商行政管理移动执法系统成为可能。
借助工商移动执法系统,能突破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模型,延伸执法手段,丰富管理方式。
同时通过采用移动执法终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可以实现无线办公、现场办公功能,能有效扩展执法领域和执法空间,提高执法效率,快速反应,解决行政任务紧缩带来的困难,提高服务水平。
本文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动执法系统为例,对GIS网格技术支持下的工商行政管理移动执法系统的构建方法、关键技术以及功能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深入的探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局直属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经3月21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疆工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大力加强“四化建设”、深入推进“四个转变”、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全面实现“四高目标”、积极打造“五型”工商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电子数据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电子数据管理工作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管理,讲求实效,保障安全,不断提高工商电子数据质量、分析应用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推动工商信息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工商电子数据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领导重视、周密组织。
数据管理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复杂性工程。
能不能扎实开展,能不能规范管理,需要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相关工作人员周密组织。
(二)分级管理、全程监控。
建立健全电子数据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分级管理,明确职责。
同时对电子数据的采集、处理、应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跟踪,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移动服务终端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移动服务终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移动服务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的管理,完善其服务功能,提高公司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商用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移动服务终端技术规范》等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终端,是指适用于公司电费收费员或者第三方代收户(即代理商)现场应用,通过应用密码技术实现与用户卡、售电系统等设备和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安全认证、现金缴费充值写卡等操作的便携式手持设备。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营销部或代理商的移动服务终端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放和使用终端发放。
公司营销部按照本单位采购需求计划、到货计划进行发放与领用。
公司营销部应指定专人(以下简称管理员)负责设备发放和领用,并把终端序列号、终端名称、所属代理商、所属网点、终端类型、设备的MAC码、IP码等详细信息录入【现场运行业务前置管理平台】。
领用人如果是电力公司电力收费员,则应填写“移动服务终端领用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领用终端;领用终端时,应查验所有功能是否完好、使用是否正常,在“移动服务终端领用登记表”上签字。
领用人如果是代理商,则应先和公司营销部签订“电费代收协议”,再填写“移动服务终端领用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领用终端;领用终端时,应查验所有功能是否完好、使用是否正常,在“移动服务终端领用登记表”上签字。
管理员负责录入代理商信息,包括代理商编号、代理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所属网点、录入时间、录入操作员等详细信息。
多人共用一台终端(包括PSAM卡、SIM卡)的,领用人即为保管人,保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并做好具体人员的使用与归还记录。
终端操作员每人由管理员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密码可以自行修改,但不得把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第三方使用,或者多人共用一个用户名和密码。
终端及配套使用的PSAM卡、SIM卡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应写“移动服务终端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手续。
更换的新终端(或卡)应与原有的类型一致,对更换收回的终端(或卡),回收人应进行回收信息登记。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7•【文号】信部联电[2002]527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信部联电[2002]527号)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事业迅速发展,移动电话用户不断增加,目前我国移动通信网络规模已排名世界第一位。
移动通信网络规模的不断壮大有力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在移动电话市场中出现的假冒伪劣、冒用进网证、伪造进网标志等问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同时,也破坏了电信终端设备市场的正常生产销售秩序,阻碍了国家移动通信产业的健康发展,既损害国家利益,又侵犯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对移动电话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移动电话机商品及售后服务质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违章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近期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到明年春节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国务院部署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高度重视对移动电话市场的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
在对本辖区内各类移动电话市场及移动电话的专卖店、专营店等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制定整治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9.25
【实施日期】2008.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
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现将《沈阳市工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沈阳市工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工商发〔2008〕126号)要求,市局决定,自9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清理通信器材主体市场,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通讯器材(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下同)以及在维修售后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电信服务中欺诈消费者等一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通讯器材、电信服务业的经营、维修和售后服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经营,促进行业自律。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开展通讯器材和电信服务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郑光远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消保处、个私处、企管处、市场分局、经检分局、公平交易分局、外资处、广告处、消协,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保处,办公室主任由丁浩哲兼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现将《自治区工商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8月25日自治区工商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发〔2016〕6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统称“一单、两库、一细则”),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及时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力争2017年实现全覆盖,充分体现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
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管。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建立依“清单”追责机制,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移动监管执法终端管理暂行办法
各工商所、股、办、队、中心:
为进一步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区局决定在全区系统推行移动执法终端,实施3G移动执法。
为加强移动执法终端管理,提高执法装备使用效率,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网络管理办法》及市工商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阳鸿
副组长:江浩曾莉田春明
成员单位:办公室、监察室、市场股。
二、移动执法终端的管理
移动监管执法终端(3G手机、3G上网卡)是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监管执法、日常办公工作通讯的移动办公设备,终端列入工商装备管理,使用人员对终端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终端的申领及保管:办公室负责终端的发放与固定资产登记及号码管理。
3G手机由申领人个人负责妥善保管使用,3G上网卡(笔记本电脑用)由申领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的,责任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机关服务中心通知电信公司即时冻结该号码,并按固定资产价赔偿后方可重新申领使用。
造成终端设备损坏的由个人负责维修。
终端的回收:3G手机使用人员调离本单位、退休、辞职或因其他原因应收回3G 手机的,由办公室按固定资产登记型号收回3G手机,并通知电信公司停止扣缴该人综合使用费,通知电信公司调整3G手机电话号码。
三、移动执法综合服务内容及资费标准
工商3G移动执法工程竣工验收后,才正式开通移动执法综合服务(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综合服务开通前,3G终端产生的一切通讯费由个人支付。
(一)综合服务开通后,3G手机每月综合服务使用费由单位按合同支付,3G手机综合服务内容包括:
1.访问移动执法平台包月;
2.访问互联网每月500M流量(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3.内部V网(短号)通话包月;
4.市内通话(含本地及区间,长途除外)每月400分钟(市内通话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长途由个人支付)。
(二)综合服务开通后,3G上网卡每月综合服务使用费由单位按合同支付,3G 上网卡综合服务内容包括:
1.访问移动执法平台包月;
2.访问互联网每月500M流量(只能用于工作相关,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三)3G手机、3G上网卡综合服务内容以外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支付,逾期不付的由单位垫付,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同时通报批评。
四、使用移动执法终端的注意事项
终端使用人员开通及使用综合服务内容以外业务,产生的费用应由个人支付,办理时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和缴费承诺书至电信营业厅办理,也可联系电信工商客户经理协助办理。
3G手机使用人员要注意检查手机的状况,保持手机处于电量充足的良好状态。
相关技术问题统一报电信公司解决,信息中心负责协调。
在使用3G移动终端访问移动执法平台时,若发生故障或有操作使用疑问,请拨打电信“工商移动执法”服务热线(热线号码另行通知)。
五、使用移动执法终端的纪律要求
1.移动执法终端的日常使用纪律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管理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一般违纪的对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严重违纪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严禁将3G手机(含号卡)、3G上网卡(含号卡)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违者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当事人3天内收回终端(含号卡),逾期未收回按遗失赔偿。
3.3G手机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开机,违者按旷工处理。
4.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使用3G手机、3G上网卡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按劳动纪律处理。
5.严禁将3G手机、3G上网卡(含私人自购的无线上网设备)安装到内网上使用,违者按保密管理办法处理。
6.严禁使用3G终端对外泄露我局数据及资料,违者按保密管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