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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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阿拉善高新区示范区2023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方案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区示范区2023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方案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区示范区2023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方案一、招生原则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入学、阳光招生、阳光分班、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按计划招生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全覆盖、零拒绝”的原则,确保高新区、示范区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有序开展。

(一)幼儿园1.足龄入园。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至6周岁,幼儿园小班入园需年满3周岁(2023年8月31日之前出生),不得招收不足龄幼儿入园(不足龄可按高新区第三幼儿园托育中心或贺兰幼儿园小托班相关要求进行报名)。

2.免试入园。

幼儿园招生实行免试入园,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在普通幼儿园就读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对幼儿和家长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3.公民同招。

学前教育阶段通过公办、民办并举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民办幼儿园实施自主招生,招生工作纳入招生统一管理,原则上与公办幼儿园同步招生。

(二)义务教育1.足龄入学。

小学秋季招收的一年级新生年龄必须满6周岁(即202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各小学不得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

2.免试就近。

严格按照教育部生源就近入学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招生执行“就近原则”和“相对就近原则”。

3.应收尽收。

有学习愿望和学习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都有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各普通中小学要依法接收适龄、能适应普通中小学学习环境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能适应普通中小学就读环境,但能适应特殊教育环境的,高新区社事办将根据家长意愿对接其在阿拉善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

二、坚持阳光招生(一)2023年秋季学期严格按招生计划招生。

高新区第一幼儿园计划招收小班4个,每班按25人的标准配置,共招收幼儿100人;高新区第二幼儿园计划招收小班3个,每班按25人的标准配置,共招收幼儿75人;高新区第三幼儿园计划招收小班3个,每班按25人的标准配置,共招收幼儿75人。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内教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内教发〔2009〕29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

2005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内教发〔2005〕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二○○九年九月十四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合法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经审批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数:1925 更新时间:2009-5-27 【字体:小大】一、总则为推进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促进自治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自治区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自治区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盟市、旗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实施《标准》的学校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二、学校设置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设置1.设置学校应当依据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应结合城市旧城区改建进行调整。

并根据《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学校。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

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及地质条件安全的地段。

高压线缆、市政管线和城市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维护正常的招生入学工作秩序,强化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构建我区良好的基础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盟市严格执行。

一、坚持属地管理、地方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任盟市和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制定本地区招生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把阳光招生、阳光分班政策落到实处。

1.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盟市普通高中(含民办学校,下同)招生政策和工作方案,按职普比大体相当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负责组织高中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指导所辖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和工作方案。

2.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下同)招生政策和工作方案,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片区),明确招生原则、各学校招生范围,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负责组织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

3.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提前规划新建、改扩建学校,对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

学校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招生计划、扩班招生的,须经学校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4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4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48号2014年6月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现就深入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义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提升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水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实现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上好学”,对于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提升国民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教育放在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之首,明确提出了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性目标和任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

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小学示范学校评估指标体系(试 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小学示范学校评估指标体系(试 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小学示范学校
评估指标体系
(试 行)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编制 2006 年 7 月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小学示范学校评估指标总表
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及分值 指标名称 1、办学指导思想 与领导体制 (10 分) 得分 1-1 办学指导思想 1-2 领导体制 2-1 校园、校舍 2-2 实验场地及设 备 得分 2-3 计算机与网络 2-4 体育、卫生、艺 术 2-5 图书和报刊、 杂 志 指标分值 (5 分) (5 分) (9 分) (8 分) (4 分) (4 分) (3 分) 得分
...
...
说 明 必备 材料 操作 建议 意 见 及 付 分 内涵 及标 准 说 明 必备 材料 操作 建议 意 见 及 付 分
专任教师:指属于学校编制的,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师生比:指专任教 师与在校生之比。 教师学历以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双职称只计 1 次。 教师必须有与自己所授课程相关的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 有关人事档案、合同、教师花名册( 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毕业 学校、专业、毕业证、学位证、聘书、来校时间、任课名称、制作课件水平等) , 证书复印件。 判断师生比要根据学校特点、班次多少、学生人数等具体分析。
意 见 及 付 分 二级条目编号、名称 2-6 经费投入(12 分) 1、办学启动资金 80 万元以上;(3 分) 2、现有固定资产 350 万元以上;(3 分) 内涵 3、生均办学公用经费 400 元/年 ;(2 分) 及标 4、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经费,有稳定、可靠的 准 来源和切实保证; (2 分) 5、办学以来,经费来源渠稳中有升,满足学校办学和发展的需要。 (2 分) 学校 3 年来经费收支统计,生均办学公用经费包括教职工工资、办公费、维修 说 改造费、水、电、暖等费用。 明 必备 材料 操作 建议 意 见 及 付 分 学校 3 年来分年度经费来源汇总表(包括学费收入、引入资金、社会捐赠等) , 学校 3 年来改善办学条件分类汇总表(包括时间、项目、金额、使用情况) ,有关 帐册、协议、文件。 查阅会计帐簿,购买固定资产原始票据,学费明细表册。

内蒙古自治区基础教育学校信息化配备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基础教育学校信息化配备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基础教育学校信息化配备标准二〇一四年五月说明1、本标准根据《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经试行后修改完善。

适用于全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及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

2、标准规定了基础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应具备的班班通多媒体设备、计算机网络教室、校园网络、校园应用系统等学校信息化教学环境,作为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小学信息化建设使用。

3、标准在“配备要求”栏目中设置了“基本”和“选配”两个选项,“基本”项为标准的基本要求,“选配”项供有条件的学校选择配置,不做硬性要求。

如学校已配备“选配”项中与“基本”项功能相近的设备,则对应“基本”项的设备原则上不再要求配备。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配备性能先进的设备。

4、标准中的学校规模按照完全小学12、18、24个班,每班不超出45人,初级中学18、24、30个班,高级中学24、30、36个班,每班不超出50人计算,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分别参照对应学段标准执行。

各地在配备设备时可根据学校的实际班数和班额作相应调整,但配备比例不能低于标准要求。

标准中对某些设备的配备数量规定了范围,其中下限数量为基本要求,上限数量为目标要求,各地可根据经济条件和学校实际逐步配置。

一、“班班通”多媒体设备配备标准“班班通”多媒体设备是指学校每间教室均具备与外界进行信息沟通、信息化资源获取与利用、终端信息显示的多媒体教学环境,要求每个教学班配备一套并接入校园网。

具体配备标准如下表:序号设备名称主要功能单位配备数量配备要求备注基本选配1 多媒体教学终端设备台式或便携式计算机:接入网络,实现多媒体教学资源的获取、播放、编辑加工、人机互动等台从所列二类设备中选配1台√适用于普通学校客户机:接入联网服务器,实现多媒体教学资源的获取、播放、编辑加工、人机互动等√适用于规模较大学校2 显示设备50英寸以上普通平板电视,带AV、VGA、HDMI接口台从所列五类设备中选配1台(套)√适用于班额小于30人的学校50英寸以上交互液晶电子白板,交互功能,带AV、VGA、HDMI接口套√适用于班额小于30人,条件较好的学校投影机+投影幕(80英寸以上),带套√适用于班额大于30人AV和VGA接口的学校投影机+交互式电子白板(80英寸以上),带AV、VGA接口,具有交互功能套√交互式液晶电子白板(80英寸以上),带AV、VGA接口,具有交互功能套√适用于班额大于30人,条件较好的学校3 中央控制器具有投影机电源控制、VGA/AV多路分配等功能台 1 √4 多媒体讲台内嵌中央控制器,可放置计算机、实物展台等多媒体教学设备,配锁台 1 √5 扩音系统用于教室扩音,双声道,支持无线话筒扩音套 1 √适用于班额较大的教室6 视频展台用于胶片和实物投影,具有自动/手动对焦、文本/图像切换等功能台 1 √7 电子教鞭无线方式,具有文档演示、网页/电子书浏览等功能支 1 √8 教学支撑软件支持教师课堂教学的软件平台或客户端,实现资源的调取、共享、交互等功能套 1 √二、计算机网络教室配备标准计算机网络教室主要用于信息技术课程教学和计算机辅助教学,要求一人一机,互联互通,支持多种信息化资源应用,配备数量以满足教学需要为准,够用即可,无需超前配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5•【字号】内政办字[2002]132号•【施行日期】200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13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内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义务教育学制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5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意见为进一步调整中小学校布局,科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如下意见:一、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原则和重点(一)义务教育学校的布局,既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全部人学,又要适当集中。

防止因布局结构调整而造成学生辍学。

(二)要先创造条件,后撤点并校,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防止不切实际的盲目撤并。

(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及学龄儿童增减情况、地理和交通条件及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实际需要等多种因素,把布局调整与乡镇撤并、学校危房改造、学制改革、移民搬迁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四)布局调整的重点是农村牧区班容量过小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学点。

同时,要注重解决城镇中小学班容量大、办学规模不足的问题。

二、学校布局和规模(一)学校布局小学的设置。

在城市(镇)以居民居住区域分片办学。

在农村牧区,苏木乡镇一般应办好一所中心校。

人口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可以设置完全小学。

牧区苏木设立寄宿制完全小学,人口稀少的,在旗所在地集中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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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数: 1925更新时间:2009-5-27 【字体:小大】一、总则为推进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促进自治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自治区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自治区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盟市、旗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实施《标准》的学校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二、学校设置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设置1.设置学校应当依据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应结合城市旧城区改建进行调整。

并根据《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学校。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

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及地质条件安全的地段。

高压线缆、市政管线和城市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4.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其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环境及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

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

5.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在学校相对集中的区域内,设置学校教育辅助中心。

该中心作为实现资源共享的辅助性教学机构,由相关学校的举办者共同设置,对一些投入大以及受利用率、用地、建筑等条件约束,单个学校难以配置的设施设备实行集中配置,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学校规模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

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城市、县镇学校每班学生人数原则上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不超过50人。

牧区和偏远山区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不少于20人,农村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不少于25人,班额过少的应举办复式教学班。

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表1)学校适宜规模(三)校地面积与规划1.学校占地面积学校用地面积标准,按照中心城和中心城以外地区分别确定学校用地面积的基本要求。

设置具体学校的实际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规划配置和建设。

(1)本《标准》颁行后新建学校的用地,原则上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规划和配置。

其中确因用地条件限制和本标准颁布之前已审批规划方案的学校,依据本标准可适当调整用地指标,但不得低于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改建和扩建学校时的用地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计算和配置。

若需增加用地,应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3)城市个别改建学校受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其改建方案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

(4)城市已有学校的占地面积因受环境限制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学校的举办者应当通过资源共享,以及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满足该校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其共享校外设施的占地面积可以折算为该校的占地面积。

(5)学校占地面积应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其中建设用地和体育场地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室)、阶梯教室、风雨操场(体育馆)等建筑所需用地。

体育场地: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小学200米(或300米、4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用地,以及篮排球场按200名学生设置1个、器械场地每生平均1平方米所需用;中学400米(或3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用地,以及篮排球场按200名学生设置1个、器械场地每生平均1平方米所需用地。

(6)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学校占地总面积参照表2一表6:注:中心城区不宜设置18班以下规模学校(表3)独立设置的初中校地面积(≥)注:中心城区不宜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表5)完全中学校地面积(≥)(表6)独立设置的高中校地面积(≥)2.校园规划与设计(1)校园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

山林、绿化带环绕中的学校建设应与自然协调,创建有利于学生观察和体验自然的教育环境,形成校园文化特色。

(2)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勤工俭学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以达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

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持良好的建筑朝向(一般为坐北朝南)。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教学用房的干扰。

有关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及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问隔,并应联系便利。

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4)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走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5)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6)校园规划设计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7)学校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学校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需要,为促进学校与社会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设计规范、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等标准。

同时应特别考虑到在紧急意外情况出现时师生避险、疏散的需要。

设计和建设学校基础设施,应充分考虑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所需通讯、强弱电、燃气、采暖、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实现无障碍的要求。

1.教学建筑指标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是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多功能教室等。

专用教室包括:科学教室(小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劳技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心理咨询室等。

小学科学教室、初中理科实验室及辅助用房建设要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 – 2006)基本要求。

城市中心区学校在配置教学建筑设施时如果能够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相应条件的,其专用教室总面积标准可做相应适当减扣。

教学建筑的具体标准如下(表7一表11):(表7)独立设置的小学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施(表9)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施(表10)完全中学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建筑设施2.图书资料设施学校图书资料及设施的配备标准如下(表12一表13)。

其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图书资料用房及图书设施分别参照独立设置的初中和独立设置的高中的标准执行。

(表12(表133.体育运动设施室外运动场:24班以下的学校应设不低于300米的环形跑道及100米直跑道的田径场;25班以上的学校应设不低于400 米的环形跑道及100米直跑道的田径场;篮球场和排球场的总量以每4个班1个场地的标准设置;小学设每生不少于1平方米的儿童快乐园地,中学设每生不少于 1平方米的体育器械场地。

室内操场或体育馆:24班以下的学校,可视情况设有一座简单的室内风雨操场;25班以上的学校根据学校情况可设一座体育馆;位于城区面积狭小的学校可与礼堂兼用,也可利用其他社会资源。

器械库:设置于体育活动场所附近,适于放置体育器械、用品。

4.办公及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包括教学办公室及准备室、行政办公室、少先队、共青团等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或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维修、仓库用房等,以能满足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管理需要为配置原则。

生活用房:包括教工单身宿舍、教工食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与学生厕所及其他辅助用房等。

学生宿舍按实际住校生计算,每生不少于4平方米;学生食堂按实际就餐人数计算,每生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厕所按每16-20人设置一个坑位计算,旗县所在地以上学校应建水冲式厕所。

学校还应视情况设置配电室、车库、水房、锅炉房、调压站等用房,以能满足学校正常运行需要为配置原则。

5.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与教学无关的设施及进行房地产开发行为,已形成的现状要逐步搬迁,并做出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学校教学、办公设备配置应当以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满足学校教学的基本需求和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及课余活动的实际需要。

考虑到教育教学设备的功能、特点及更新周期,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的充分运用和学校建筑设施的特点和利用效率等因素,本着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合理配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学校办公设备。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一般性常规需要。

课桌椅、多功能橱柜、计算机等学生通用设备的配置,应安全、规范、耐用,能满足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与心理需求。

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使用的常规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应各科教学的实际需要和进行创新性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

温度调节、湿度调节、照明、通风换气、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教育条件和环境。

(二)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课程设置方案的要求配置各学科专用教学设备,以基本、先进、安全、适用、科学和方便师生教学应用为原则,适当考虑学科问的综合性与交叉性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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