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概念条款说明出险案例
人身保险-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基本内容: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产生背景:一般情况下,对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交纳其他各期保险费。
然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较长,一时疏忽或者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使投保人没能在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保险费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保险人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将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均受到损害。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规定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即使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较少保险金额。
”不过,宽限期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60天宽限期仍未缴费,保单效力就会中止,之后客户不受保险合同的保障。
案例:死者家属最终获理赔金吴某曾于2008年9月和12月,在绵阳中心支公司先后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寿险和一份意外险,保额共计11.5万元。
今年2月,吴某在自家房顶上修理烟囱时不慎从房上摔下,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所购买的意外险保单本年度未能按时缴费,但该保单仍在宽限期内。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也就是说,吴某的保险合同在宽限期内效力并没有终止,在办理完一定手续后,仍可获得赔付。
人身保险常见条款详解

案例1:
• 丁某,30岁,2000年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安家 定期寿险(附加住院医疗),主险保额10万元, 附加险保额1万元。保险期间至65岁,缴费20年, 年缴保费6000元。保险合同自丁某缴纳首期保费 的2000年5月25日0时开始生效。2004年5月25日丁 某因故未缴纳续期保费,自2004年5月26日起该保 单进入缴费宽限期(30天),至2004年6月25日丁 某仍未缴费,则这份保险合同自2004年6月26日起 失效。2006年3月1日丁某因病住院治疗,花去医 疗费3000元。病愈后丁某于2006年4月1日向保险 公司申请合同复效,保险人经审查后同意合同自 2006年4月15日起复效。2008年1月15日丁某自杀
保单转让条款
受益人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
所有权条款
• 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 保单所有人的权力等。在人身保险中, 很多时候保单持有人与投保人是同一 人,所有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 • 保单所有人的权力通常有:变更受益 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借 款;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 多项权力;指定新的所有人等。
• 案例2: • 遗嘱可否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
• 洪某和男友黄某2005年确定恋爱关系 并住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 记。今年6月黄某不幸意外去世。洪某 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其男友在住院 期间写了一封信给她,说几年前他给 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到 准备将受益人变更成洪某。 • 请问洪某可以基于黄某给她的信去要 求保险公司支付该笔保险金吗? 为什 么?
受益人条款
• 两方面内容: • 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 • 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 注意: • (1)受益人一般只出现在人身保险中。 • (2)受益人只是享有对死亡保险金的 “期待权”,即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 险人死亡,保险金不能成为受益人的 遗产而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是要 由保单持有人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或 者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领。 • (3)、可变更的受益人和不可变更的
买卖合同中的宽限期案例

买卖合同中的宽限期案例老张是个车迷,他有一辆心爱的老爷车,一直保养得特别好。
小李呢,是个刚拿到驾照的年轻人,对老张的老爷车那是垂涎已久。
有一天,老张终于决定把车卖给小李,他们就签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里写明,小李得在一个月内,也就是30天,把车款总共5万块钱付给老张,然后老张就把车的所有手续和车钥匙都交给小李。
可是啊,这小李刚工作不久,手头有点紧。
30天过去了,他只凑够了3万块钱。
老张就有点生气了,心想这小伙子怎么回事啊。
不过呢,老张人还不错,他就跟小李说:“小李啊,我知道你可能有点困难,我再给你15天的宽限期。
这15天里,你把剩下的2万凑齐给我就行,但是这15天里每天得给我100块钱的利息,就当是对我的补偿啦。
”小李一听,那是感激涕零啊,连忙答应。
这15天里,小李那是想尽了办法,到处借钱啊。
结果呢,到了第12天的时候,小李就把2万块钱加上360元(12天乘以100元)的利息都给了老张。
老张也很爽快,就把车的相关手续和钥匙都给了小李,还笑着说:“小伙子,以后开车小心点啊。
”从这个案例里就能看出来,在买卖合同里,宽限期是一种很人性化的设置。
对于像小李这样一时有困难的买家来说,这是一个补救的机会。
而对于老张这样的卖家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补偿,避免自己的损失。
要是没有这个宽限期,可能小李就违约了,老张就得按照合同里约定的违约条款来处理,比如说没收小李已经付的3万块钱定金之类的,那小李可就惨咯,而且他们俩可能还会因为这个事儿闹上法庭,那可就麻烦大了。
小王最近买了套新房子,高兴得不得了,就跑到一家家具店去挑选家具。
他看中了一套特别漂亮的实木家具,包括沙发、茶几和电视柜,总共价格是2万块钱。
家具店老板和小王签了买卖合同,规定小王要在两周内,也就是14天付清全款。
结果呢,小王家里突然出了点状况。
他的妈妈生病住院了,他把钱都拿去给妈妈交住院费了,这家具款就暂时凑不齐了。
14天过去了,小王只付了5000块钱的定金,家具店老板就打电话来催了。
真实的裁判案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真实的裁判案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拒赔?编者按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索赔时可能面临拒赔;部分保险代理人可能未完全履行说明义务,导致理赔时保险人援引“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赔。
2009年新保险法第一次引入“两年”的“不可抗辩期”,但是不可抗辩条款≠必须赔条款,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什么情况可以抗辩?真实的裁判案例告诉你。
⊙作者:埃孚欧研究中心桂芳芳埃孚欧研究中心,是埃孚欧学院知识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埃孚欧研究中心将定期推送埃孚欧学院的法商研究成果,欢迎更多的朋友加入埃孚欧,并分享我们的研究成果。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1:焦飞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号】(2015)青金商终字第72号【案件评析】保险人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后,保险公司应在30天内解除合同,在解除权消灭后无权拒绝赔偿【案例概述】2011年11月7日,焦飞母亲经超声诊断显示“左肾积水、宫腔积液”。
合同效力条款形式案例

案例欠缴保费对合同效力有何影响?2004年11月13日,个体户李某驾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货车外出办事,中途被查扣。
经过与A保险公司协商,李某同意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万元,需缴纳保费1890元。
但当时没有现金,就通过其亲属赵某(系保险公司的员工)协商,给保险公司出具一张1890元的欠据,并保证回去后将此款及时缴纳。
经办人赵某当时就在欠据上注明,保费在2004年11月25日前缴纳保险合同有效,过期不交保单作废,同时给李某出具了保险单和收款凭证。
事后,李某并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
2004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用批单批注原保单作费,于当日通知了李某,并让其将作废保单退回,李某以保单被车带走为由迟迟不退还作废保单。
2005年3月21日,李某驾驶该车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夏利车相撞,造成1人重伤,夏利车严重受损,合计损失金额5.3万元。
事故发生后,李某报告了当地交通部门,并通知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认为保单已作废,不再与李某有任何关系,没有受理理赔案,拒绝赔偿。
李某于2005年底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5.3万元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投保人部分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是否部分承担保险责任2004年3月21日,化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保该工厂的全部固定资产,保险期限为1年,从2004年3月22日零时起至2005年3月21日24时止。
化工厂足额投保,保险金额为2362万元,保险费为5.36万元,分两次支付,2004年3月21日支付3.13万元,2004年7月21日支付剩余的2.23万元。
双方签约后,化工厂当日支付了首期保险费。
但是在7月21日后,该厂并不积极缴纳第二期保费,虽经保险公司多次催讨,该厂却一直借故拖延支付。
2004年8月化工厂因设备故障走火而引发火灾,固定资产损失875.4万元,施救费用53.31万元。
保险学名词解释-(完)

保险学名词解释-(完)《保险学》名词解释责任风险: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社会风险: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10、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11、道德风险:由于机会主义行为而带来更大风险的情形称为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12.逆选择:逆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对产品的类型和质量等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次货驱赶良货的一种现象。
13.冒险借贷:由借款人以船舶或船载货物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在船舶或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后一定期限内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若船舶航行途中受损、失事沉没,则免去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还本付息义务的借贷合同。
14.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15.保险密度: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入口总量16.保险深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费收入与该国或地区的GDP的比率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17.纯费率:是指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作为保险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
18.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人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也是国家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19.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20.宽限期条款: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1.人寿险案例15则

学生练习用第一部分寿险常用条款1.此案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案例介绍: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9年8月底,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年龄误告索赔遭拒案案情介绍:199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
199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岁显然是不真实的。
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3.案例:保单复效后宽限期如何计算?王先生1996年5月10日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王先生在1997年和1998年均按期缴纳了保险费。
但直到1999年7月10日,超过缴费宽限期王先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1999年8月2日,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并缴纳了1999年度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王先生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
2000年9月6日,王先生因车祸身故,此时王先生还没有缴纳2000年度的保险费。
王先生的夫人张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在办理完王先生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案例分析

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1996年11月9日,李某为其儿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少儿保险。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时起至22周岁前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
1997年12月,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1997年11月4日清早,在给儿子喂服糖浆时,发现他神情异常,脸色和嘴唇发紫,遂送往医院抢救。
当日上午9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火化。
李某以哺水呛噎致死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医生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注明李某的儿子在入院时就已死亡。
门诊记录卡是医生应李某的要求在11月28日开具的。
经鉴定,保险公司认为“哺水呛噎致死依据不足”,作出了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本案的处理,涉及到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什么问题?(2)我国《保险法》对出险后的通知期限有没有明确规定。
(3)目前,国际上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所产生的后果,通常采用的两种做法是什么?答案:(1)投保人或受益人及时通知义务(2)没有作出(3)因延迟通知而导致必要的证据及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或增加保险公司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的,受益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延迟通知,同时,近因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
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
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
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
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
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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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6月,杨先生未缴纳当期保险费,宽限期到期后导致保单效力中止。 2. 最终理赔人员遗憾地告知杨先生:此次保单宽限期外出险不能获得理赔。
1-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身故、伤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如符合主
解
险责任在宽限期出险的,应当正常赔付身故、伤残或重大疾病保险金,
读
但需从该保险金中扣除需缴纳当期保费。
宽限期出险
“健康惠万家”之保险大讲堂第十季
目录
CONTE NTS
PART ONE
宽限期的概念
PART TWO
宽限期条款说明
PART THREE
宽限期出险案例
宽限期的概念
种类很多:缴费宽限期、还款宽限期、贷款宽限期等
•《保险法》宽限期规定:“指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自首次缴付保 险费以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 • 宽限期期间缴付逾期保险费,不收利息。短期保险严格讲没有保险宽限期的。
2-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因发生意外或患病治疗的,如符合附加险责任 依附在主险合同宽限期出险的,应当先缴纳当期保费,再正常申请理 赔,给付相应保险金。
内容回顾页
宽限期的时间为六十天。 保单交付时点需向客户明确说明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内出险理赔原则:
主险责任在宽限期出险,理赔时直接扣除欠交保费; 附加险责任依附在主险合同宽限期出险,先缴保费后再申请理赔。 宽限期内出险,保险责任有效;宽限期外出险,保单效力中止。
【理赔结论】
1. 由于客户发生出险事故时保单处于60天缴费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2. 针对王先生保单情况,我司决定先办理理赔,再从理赔款中扣除当期应缴保费。2018年3月11日,王
先生收到我司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7万余元。
【案情简介】
杨先生,2007年6月购买某保险公司终身保险、附加重疾保险,保额各10万元,年缴保费2700元。 2011年12月杨先生被确诊为胃低分化腺癌向该公司报案并递交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
避免合同的 非故意失效
• 投保人因工作繁忙,外出,遗忘等未按时交纳续期 保费,如果保险人不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会增加合同 失效数量。 • 如大多数未能按时交纳续期保费而终止,会影响保 险业务的稳定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保单持有人
提供保护 (经济困难、 非故意)
• 宽限期内缴付逾期保险费,不计收利息。
• 如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 任,支付保险金时需扣除应缴当期保险费。
THANK YOU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当期保费的, 保险合同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 权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终止。”
保单中止:中止是临时的,意味着 客户补交所欠保费及利息,保险公 司同意即可恢复合同效力。
保单终止:终止是永久的,意味着 保险公司不再接受客户协商,不可 恢复合同效力。
宽限期条款说明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业务人员)应当在将保险合同送给投 保人的同时,必须将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等相关条款向投保人 作出告知及解释,详细说明如宽限期内缴费不成功将会给保险合同的 效力及后续理赔所带来的影响及后果。
宽限期出险案例
【案情简介】
某私营企业主王先生,40岁,2016年2月20日为自己投保健康无忧保险,重疾保额30万,缴费期10年。 2018年3月5日,王先生因胃癌住院手术治疗。由于生意忙且生病的原因,当期保费尚未缴纳。 2018年3月10日,王先生将相关材料递交到我司并提起理赔申请,是否能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