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域名抢注的国际立法新发展— 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评析
域名抢注的法律问题

域名抢注的法律问题作者:周丽娜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7期摘要:随着互联网络、电子通讯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域名潜在的商业价值与经济利益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发掘,域名被喻为企业的“网络商标”。
现实中存在大量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并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通过了解域名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域名抢注的动机,域名抢注与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姓名权的冲突等以研究我国域名抢注的现状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域名;域名抢注;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082-02作者简介:周丽娜(1983-),女,汉族,浙江慈溪人,法学学位,企业法务,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随着互联网络、电子通讯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域名潜在的商业价值与经济利益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发掘,域名被喻为企业的“网络商标”。
现实中存在大量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尽管中国域名的相关立法立法在逐步完善,但抢注行为并未随之减少,反而愈演愈烈。
关注域名抢注,刻不容缓。
一、域名(一)域名的含义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域名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每个主机对应一个固定且唯一的IP 地址。
通过DNS(Domain Name System)域名服务器系统将域名翻译成对应的IP地址,就可确定因特网上每一计算机主机、服务器的位置。
[1](二)域名的法律性质现行法律制度未将域名定义为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域名应否被视为知识产权客体的这一观点备受争议。
笔者认为域名是一种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
企业通过网络宣传自己,往往选择该企业或其产品的名称、标识进行域名注册。
域名作为企业的“网络商标”,是企业的形象、商誉、产品、服务等的综合体现。
对于想借助网络力量宣传品牌、扩大知名度、促进经营发展的企业具有重要作用,是其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随着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个全新的网络时代正在向我们走来。
但是,网络在给我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在制造着许多新的麻烦。
象什么“黑客”、“电子邮件炸弹”、计算机病毒、有害信息、计算机犯罪……无不在向网络世界的秩序发出挑战。
其中,“域名抢注”就是一个由网络带来的新问题。
一、域名抢注问题的产生“域名抢注”一词最早见诸于国内大约是在1995年底。
此时距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的开通仅仅半年。
据有关统计,到了1996 年,我国已有600多个著名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荣宝斋、健力宝、五粮液、红塔山等等[1 ].直至1997年《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发生在我国的大规模域名抢注才算得到遏制。
但域名抢注并未因此而杜绝。
其实,发生在中国的域名抢注事件只是全球性域名抢注的一部分。
“域名抢注”决不是中国人发明的。
早在域名制度产生之初,便有“域名抢注”发生。
最为典型(可能也是最具讽刺意味)的一个案例就是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被抢注。
连internic都保不住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之猖獗,由此可见一斑。
所谓域名(domain name),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2].我们知道,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用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
每一个ip地址是由四个被句点分割的数字组成,如:203.207.195. 102.这种地址表示方法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缺乏直观——你无法单纯通过一串数字搞清楚自己将要访问的站点是美国总统官邸还是一家玩具工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又设立了域名。
域名可以被地址服务器(dns)解释为网络上使用的ip地址。
譬如你打算访问白宫,你不必输入枯燥的数字,只需输入白宫的域名即可。
与ip地址相比,用域名定位计算机的方法便于人们更好的识别与记忆。
域名具有以下特点:(1)域名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由ICANN于1999年8月24日通过,1999年10月24日批准实施)说明:1、本政策业已生效。
有关实施时间表,可参见网址/udrp/udrp-schedule.htm。
2、本政策已为所有由ICANN认可的、负责为以.com、 .net、.org结尾的域名提供注册服务的注册商(registrars)所采纳,亦为某些国家顶级域名(如.nu、 .tv、 .ws等)的管理者所采纳。
3、本政策是域名注册商(或者某些国家顶级域名的注册机构)和其客户(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之间的约定。
因此,本政策以"我方"或"我们的"指称域名注册商,而以"你方"或"你们的"指称域名持有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由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批准实施)1、目的:本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已经由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ICANN)所采纳,并以附件的形式并入你方的注册协议。
该政策为你方与我方(域名注册商)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因你方所注册的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而引发的有关争议设定了条款和条件。
本政策第4条所规定的解决程序将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程序规则》)(该《程序规则》可见诸于网址/udrp/udrp-rules-24oct99.htm)和选定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的《补充规则》而进行。
2、你方的陈述责任:你方申请注册某一域名或要求我方保留或更新某一域名注册时,即向我们陈述并保证:(a)你方注册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是完整的和准确的;(b)就你方所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或妨碍任一第三方的权益;(c)该域名的注册并非出于某种不法目的;以及(d)你方不会在明知违反有关可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的情况下使用该域名。
你方有责任判断你方域名注册行为是否侵害或妨碍他人权益。
3、撤销、转让和变更:在下列情况下,我方将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注册:(a)根据本《政策》第8条的规定,我方收到你方或你方授权代理人提交的书面的或适当电子形式的通知,要求采取此类行动;(b)我方收到有管辖权的法庭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定,指令采取此类行动;(c) 我方收到行政专家组在依据本《政策》或依据为ICANN所采纳的本《政策》以后版本而进行的、以你方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行政程序中所作出的裁决,要求采取此类行动。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摘要】互联网域名抢注是指恶意抢注他人已经注册的域名,以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域名抢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可能涉及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域名抢注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可能面临被追诉的法律责任。
为防止域名抢注,可通过完善域名注册管理制度和加强相关法律监管来规范市场秩序。
强调加强域名抢注的法律监管和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产业的良性发展。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意义重大,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合作,共同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域名抢注、法律思考、定义、法律规定、法律风险、法律对策、法律责任、法律意义、法律监管、健康发展、维护、互联网。
1. 引言1.1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抢注现象越来越普遍,这给各界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和思考。
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意义也变得尤为重要。
域名抢注是指个人或机构恶意抢注具有商业价值的域名,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虽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域名抢注进行限制,但在国内外多次案例中,涉及域名抢注的法律诉讼已经屡见不鲜。
在法律上,域名抢注的行为可能触犯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旦被认定为侵权,抢注者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甚至可能被要求支付高额的赔偿金。
为了有效应对域名抢注问题,我国法律应当加强对域名抢注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从根源上减少域名抢注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互联网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推动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
2. 正文2.1 域名抢注的定义域名抢注是指某个主体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或者占用某个或某些互联网域名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域名抢注是指在注册新的域名时,有人利用先机占据了某些特定的域名,导致其他需要该域名的用户无法获得。
域名抢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特殊技术手段或程序快速注册大量域名、恶意霸占他人正当注册意愿的埞名、故意注册和使用他人独有的商标作为域名等。
ICANN政策及美国商标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则

ICANN政策及美国商标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则近两年来,域名争议及其解决逐渐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媒体大加炒作的话题。
1999年10月24日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mDomainNameDisputeResolutionPolicy,简称UDRP)》的最终公布,以及美国国会《知识产权与通信综合改革法(IntellectualPropertyandCommunlcationsOmnjbusReformActofl999)》于1999年11月的通过;更使有关闻题被纳入了许多国家的法律或政策制定过程。
显而易见的是,不论是ICANN的UDRP,还是基于美国国会的综合改革法而修改的美国商标法,都是在美国政府授意下制定的规则,是美国政府通过互联实现其全球控制战略目标的集中体现。
的本文的写作意图在于对这两项规则作出全面的介绍,并在适当地方加注个人评述,以期引起中国读者对域名争议及其解决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给以深切的关注。
一、ICANN系统内的域名争议行政解决1997年2月的IAHC最后报告以及随后签署的《INTERNT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名空间谅解备忘录》(Establishmentofa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ontheGenerictopLeveldomain NameSpaceoftheInternetDomainNamesystem,简称gTLD-MoU)在建议设立INTERNT域名争议行政处理机构的同时都曾明确表示,设立行政专家组及在该专家组提出域名争议的程序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负责实施。
1997年5月签署的INTERNT域名注册机构理事会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fortheInternetrnetCouncilofegistrars,简称COREMou)更进一步规定,依据gTID-MoU第7条而设立的专家组应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制订的程序规则而运作,并应执行作为本备忘录之附件D的实体指导原则。
ICANN政策及美国商标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则

ICANN政策及美国商标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则近两年来,域名争议及其解决逐渐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媒体大加炒作的话题。
1999年10月24日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mDomainNameDisputeResolutionPolicy,简称UDRP)》的最终公布,以及美国国会《知识产权与通信综合改革法(IntellectualPropertyandCommunlcationsOmnjbusReformActofl999)》于1999年11月的通过;更使有关闻题被纳入了许多国家的法律或政策制定过程。
显而易见的是,不论是ICANN的UDRP,还是基于美国国会的综合改革法而修改的美国商标法,都是在美国政府授意下制定的规则,是美国政府通过互联实现其全球控制战略目标的集中体现。
的本文的写作意图在于对这两项规则作出全面的介绍,并在适当地方加注个人评述,以期引起中国读者对域名争议及其解决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给以深切的关注。
一、ICANN系统内的域名争议行政解决1997年2月的IAHC最后报告以及随后签署的《INTERNT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名空间谅解备忘录》(Establishmentofa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ontheGenerictopLeveldomain NameSpaceoftheInternetDomainNamesystem,简称gTLD-MoU)在建议设立INTERNT域名争议行政处理机构的同时都曾明确表示,设立行政专家组及在该专家组提出域名争议的程序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负责实施。
1997年5月签署的INTERNT域名注册机构理事会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fortheInternetrnetCouncilofegistrars,简称COREMou)更进一步规定,依据gTID-MoU第7条而设立的专家组应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制订的程序规则而运作,并应执行作为本备忘录之附件D的实体指导原则。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评介
现行的域名系统的管理协调者以及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系统运行的监督者是注册在美国的ICANN,关于域名争端方面的政策自然也由其制定。
ICANN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终报告》的建议,于1999年8月26日公布了《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并于同年10月24日公布了程序规则,共同作为解决发生在类别顶级域名.com、.net和.org 之下的域名争端的依据。
1999年11月29日,ICANN指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第一个域名争端裁决机构,此后又相继指定了三个域名争端裁决机构。
这些域名争端裁决机构自1999年底开始受理类别顶级域名。
com、。
net和。
org之下的域名争端投诉,并开始按《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处理这些域名争端。
1.《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的法律特征《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只适用于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而引发的域名争端,而不适用于因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其他名称权而引发的域名争端,更不适用于善意注册域名,因权利冲突而引发的域名争端。
这一适用范围是根据域名争端的现状确定的。
虽然域名争端表现为各种形式,但目前最为集中、广受关注的是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
这种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持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也才能保障因特网健康有序地发展。
因此,在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机制确立之初,首先要重点解决这些争端。
但正由于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其解决域名争端的作用也比较有限。
(2)适用的统一性该政策统一适用于开放注册的类别顶级域名。
com、。
net和。
org之下的域名争端,所适用的程序和程序规则也是统一的。
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的管理机构也采用相同的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域名管理机构均参考了该政策,并结合本国的某些特定情况,制定了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之下的域名争端解决规则。
规范域名抢注的国际立法新发展――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评析
规范域名抢注的国际立法新发展――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评析一、从NSI到ICANN:全球域名管理体制的变革互联络起源于美国,其早期的使用者主要为美国的军事、国防、教育和科研机构。
为了对联计算机进行管理,被誉为互联络先驱的乔纳森?波斯特尔博士(,1943~1998)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设计了现行域名与域名系统。
1992年末,由于域名登记和维护的工作量逐步增大,波斯特尔博士所属的国家科学基金(NSF,NationalScienceFoundation)与美国络解决方案公司(NSI,NetworkSolutionIncorporation,下称“NSI”)签订合作协议,从而将互联络中不涉及军事用途部分的根域名服务器的维护权与开放性通用顶级域名(含。
,.与。
org三类域名)的登记权授予NSI.然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原先由NSI 一手把持的域名管理体系带来了冲击和挑战。
一方面,伴随着互联络的商业化,NSI逐步将域名的注册与管理权这一通过公契约取得的合同权利转变为由美国政府授予的自然垄断权力。
不仅自1995年秋季起开始向域名申请收费,而且还试图对其所维护的域名数据库主张知识产权权利,尤其在1996年NSI融资6,000万美元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后,其伴随络经济的热潮每年从域名注册中获得的逾1亿美元的巨额利润更是引来了国际社会的非议和美国司法部及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调查。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也逐步认识到凭借其一己之力无法对具有高度离散性与跨国性的互联络施行有效控制。
为了顺应这一潮流,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公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方案》,决心放弃对全球域名系统的垄断,并责成美国商务部以既增进竞争,又促进国际社会共同参与的方式对域名管理体系进行改革。
1998年6月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一份名为《络域名和名称管理》的政策声明白皮书,正式决定在保持现有域名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将美国政府对域名系统的管理权逐步移交至民间非盈利的国际性组织组织①。
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分析
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分析由于域名具有国际通用性,同时又具有唯一稀有性,并且遵循先注册先得原则。
域名抢注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合法还是不合法?以下我们来看看详细解说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分析。
域名的性质域名是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相互联系的结构地址。
域名也是企业或主体在互联网世界中的名称,同一等级的域名是唯一、独特的。
根据TRIPS协定第15条对于商标的定义,“任何能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
域名指向的网站往往是企业展示和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场所”,使访问者将域名与其所展示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当将网站视为商品或服务时,域名即可被视为网站的商标,然而,域名不仅区别于其他主体,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还具有能直接跳转导引网络用户到域名所指网站的定位功能。
因此,域名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与实用利益。
典型行为方式及法律分析1. 注册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具有法定的商标专用权)相同或近似(域名主要部分与他人商标已构成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近似),造成用户混淆,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 注册域名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大力宣传与推广其独特的经营方式与服务而为公众知悉的商标进行驰名认定而进行),侵害商标专用权,客观上利用了附着于该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商业信誉为自己谋取利益,妨碍他人在互联网上行使权利。
基于主观意图的不同,又有两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主观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注册域名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目的在于利用他人商誉,假冒(仿冒)他人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造成混淆,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主观基于待价而沽的商业目的,无正当理由注册,且注册后没有实际使用,仅仅以抢注方式有意阻止他人正常注册域名以获得盈利,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论文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论文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论文当今,互联网上抢注域名的大战硝烟四起,愈演愈烈。
与此同时,一场反抢注的争夺战也随即拉开了帷幕。
凭借着先用权、优先权、知名度等理由,一些企业和个人开始在世界各地通过诉讼或仲裁手段索要自己被抢注的域名并连连获胜。
获胜的依据大多是将域名作为一种名称权来对待,借用了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的优先权、先用权、驰名标识保护权和专用权等原则,将域名作一种类同商标在互联网领域使用的延伸予以保护,由此判别抢注败诉。
但是,不可否认,互联网上的域名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正处于探索阶段,尚无成型和成熟的先例可循。
所以,简单的借用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是否可行,实在值得思考。
其原因在于:域名作为一种新经济时代独特的知识产权,其自身的特点使之与其他既有知识产权迥然有异:首先,域名具有全球或地区范围内的绝对排斥性特点。
某一域名一经注册,全球或地区范围内的任何人便休想染指。
其次,这种绝对排斥性具有广泛性。
一经注册,任何行业、任何领域都无一能幸免。
第三,域名只具有转让性,而不具有许可使用性。
第四,网络无国界的特性使得域名保护的国内法管辖往往鞭长莫及。
第五,由于不同的国家、民族、文化的差异,对域名的文意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冲突,而不像商标权、专利权可以通过确权文书进行明示和公定。
典型的即如当前美国的CNN诉美亚在线一案。
所以,域名自身的这些特点与商标权和专利权是完全不同的。
那么,对于域名抢注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就应完全适用一种新的方式,而不能简单的将域名视为既有知识产权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漠视其特性。
用现有的一些原则和方法去处理此类纠纷,往往会带来新的问题,并至少表现在下述的三个方面:第一、由于域名的无国界、无行业绝对排斥性,当判定一个域名归属某人或某企业所有时,同时就意味着剥夺了其他同名的人或企业对该域名的享用权。
这在以人名注册的例子中最为明显。
例如张三以自己是名人为由夺回了被抢注的域名,这就意味着其他未提出诉讼且不是名人的张三们在面临名称权同样被侵害的情况下,权益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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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炯*
[摘要] icann在接替nsi成为全球域名体制的总管理者后,于1999年末推出《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
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运作,udrp现已成为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手段和打击域名抢注行为的重要武器。
我国企业应当善于利用udrp,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
并且,我国应借鉴udrp的先进经验,对域名争端解决机制加以完善。
[关键词] 域名抢注;icann;udrp;域名争端解决机制
key words: domain name cyber-squatting; icann; udrp;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从nsi到icann:全球域名管理体制的变革
互联网络起源于美国,其早期的使用者主要为美国的军事、国防、教育和科研机构。
为了对联网计算机进行管理,被誉为互联网络先驱的乔纳森·波斯特尔博士(dr. jonathon postel,1943~1998)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设计了现行域名与域名系统。
然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原先由nsi一手把持的域名管理体系带来了冲击和挑战。
一方面,伴随着互联网络的商业化,nsi逐步将域名的注册与管理权这一通过公契约取得的合同权利转变为由美国政府授予的自然垄断权力。
不仅自1995年秋季起开始向域名申请收费,而且还试图对其所维护的域名数据库主张知识产权权利,尤其在1996年nsi融资6,000万美元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后,其伴随网络经济的热潮每年从域名注册中获得的逾1亿美元的巨额利润更是引来了国际社会的非议和美国司法部及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调查。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也逐步认识到凭借其一己之力无法对具有高度离散性与跨国性的互联网络施行有效控制。
为了顺应这一潮流,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公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方案》,决心放弃对全球域名系统的垄断,并责成美国商务部以既增进竞争,又促进国际社会共同参与的方式对域名管理体系进行改革。
1998年6月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一份名为《网络域名和名称管理》的政策声明白皮书,正式决定在保持现有域名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将美国政府对域名系统的管理权逐步移交至民间非盈利的国际性组织组织①。
为此目的,作为互联网络自治管理机构的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下称“icann”)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
icann是一类特殊的实体,虽然名为公司并且有董事会,但却没有投资者不以盈利为目的;虽然注册成立于美国加利福尼亚,但却不隶属于美国或任何其他国家,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性国际组织。
它的成立正是基于这样一个无可非议的事实:互联网络是国际性的网络,不受任何国家、个人以及组织的控制[1]。
icann的成立为全球域名管理体系的改革提供了楔机。
另一方面,为了促使各委任注册公司以质量、价格、服务和技术取胜,而不是利用各自不同的注册制度和争端解决规则成为域名抢注者生存牟利的避风港,icann致力于寻求域名政策的全球协调。
自成立伊始,icann即会同美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咨询,征求wipo 对于域名系统的改革意见。
1999年4月30日,wipo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博采众家之长的基础上正式通过一份题为《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政策建议性报告[2]。
icann正是以该份wipo域名报告推荐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为基础蓝本,最终制定了本文所讨论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
二、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简介
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按其正式缩写简称为“udrp”)取代了原先由nsi制订和执行的《域名争端规则》(domain name dispute policy,以下简称“nsi规则”),并适用于现已存在和日后将被注册的一切域名。
udrp和nsi规则两者的名称原文虽然十分相似,但相互之间却存在本质区别。
(一) 原有nsi《域名争端规则》的不足之处
nsi规则是在nsi把持对域名注册和管理垄断权的背景下,由nsi制订的解决域名注册者和商标持有人之间域名争议的程序。
nsi规则先后经历了数次修正,最终适用的是自1998年2月25日正式全面生效的新版本。
依据nsi规则,若系争域名同商标持有人先前已合法注册的联邦商标,或依据美国以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已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则商标持有人可以对该域名的注册提出异议。
商标持有人被要求首先以书面方式通知域名注册人,告知后者注册的域名已侵犯了该商标持有人的权利。
随后,商标持有人在向nsi提交一份证明商标已注册的文件和给域名注册人的书面通知之后,方可要求启动nsi规则。
nsi将对域名的注册日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注册日进行对比,若系争域名的注册人无法向nsi提交其所拥有的与系争域名相应的商标注册文件,或商标注册的生效日早于域名注册日,则在90日后,nsi将把系争域名冻结(“hold”)直至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持有人的争端最终获得解决为止。
但在该段冻结期内,该系争域名既不会被nsi 转让给商标持有人,也不可被其中任何一方使用[3](p549)。
nsi规则为商标持有人寻求域名抢注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套简便易行的工具。
但正是由于其简单性和规定的不完善,nsi规则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nsi程序只能在商标持有人已经注册了商标,并且该已注册商标同域名完全相同(identical)的情况下方能适用,因而商标持有人难以有效地防止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的一部分,或者对注册商标的变形或故意误拼的域名被注册,换言之,即无法防止与其持有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confusing similarity)的域名得到注册;
其次,尽管使用冻结程序可以防止系争域名被抢注者用于侵权目的或被售予第三方或其他竞争者,但是,nsi规则的这一救济措施并不能全面直接地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若商标持有人自己欲使用这一系争域名,则只有在域名注册人自愿同意转让,或在法院命令的前提之下,该系争域名方能被转让给商标持有人。
第三,合法的域名注册人同样对nsi规则的某些方面不满。
因为若发生域名争议,商标持有人只需提供其对相关商标的注册证明即能达到冻结域名使用的目的;而域名持有人唯一的抗辩理由仅限于其本身也同样持有相关商标的注册证明。
并且,商标持有人作为异议人并不被nsi规则要求承担关于系争域名的使用已构成对其合法权利侵害的举证责任。
第四,由于nsi规则是一种非司法性程序,nsi本身仅起到执行作用,对于各方当事人的各自权利nsi并不作出任何价值性评判,故域名争议中实质性内容的解决仍取决于当事人间的协商结果或是在一方起诉后的法院判决结果,因此nsi和nsi规则的地位和作用消极,同样也不利于当事人(尤其是商标持有人)对于争端解决时间和成本的控制。
(二) 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述要
而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的制定与生效则克服了nsi规则的不足,并根本性地变革了以nsi规则为代表的传统非司法域名抢注争议解决模式。
icann将域名争议区分为非域名抢注争议和域名抢注争议两类。
对于非域名抢注争议,例如对同一词语同时享有独立知识产权权利的公司在寻求注册相同域名时发生的争议①,icann 目前仍要求各方通过自行协商、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udrp,第5条)。
而对于域名抢注争议,icann则通过udrp提供了一种被称为强制性行政程序(mandatory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
依据udrp,域名注册人在向经icann批准的委任注册公司申请域名注册或进行域名延展过程中,udrp即被并入域名注册人同委任注册公司之间签署的注册协议(registration agreement)的一部分,用于表示该域名注册人同意在发生与该注册域名相关的域名抢注争议之时愿意将争议提交经icann指定的行政性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administrative-dispute-resolution service providers,下简称“争端解决者”)之一,依据udrp及其执行细则和争端解决者自身的域名抢注争端解决补充程序规则进行处理(udrp,
第1条) 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