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1)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协议的应用

第四章供水工程项目

第五章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第六章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七章供水服务

第八章收费

第九章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十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

第十一章违约与赔偿

第十二章文件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十四章保险

第十五章通知

第十六章争议解决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八章附件

第一章总则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根据(注:请填入本协议的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和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

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注:本定义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注:请根据乙方是否负责向终端用户供水而相应修改)的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

特许经营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的_____年期间,可根据本协议延长。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指实施本协议时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规定的经营和服务区域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建设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

运营期:是指从最终完工日(注:适用于新建项目)或开始运营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项目)起至移交日的期间。

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是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能力最小的环节确定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

移交: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供水工程。

移交日: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营业日:是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

法律变更:指中国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和解释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及

(2)对供水工程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建设:指按本协议建设供水工程。(注:适用于包含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新建项目或工程)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最终完工证书:指根据第_____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最终完工日:指最终完工证书颁发或视为颁发之日。

计划最终完工日:详见附件《工程进度》。

最终性能测试:指第_____条所述的确认供水工程具有安全、可靠、稳定性能的测试。

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具备时,为完成融资交割:

(1)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并且,

(2)乙方收到融资文件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指经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的并报甲方备案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及担保协议,但不包括:(注:如乙方的水价或提前终止补偿条款与贷款文件有密切联系,则应规定“贷款文件应取得甲方同意”)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2) - 企业文规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2) -企业文规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五章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第六章供气安全 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第八章收费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违约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第十三章附则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五章附件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1.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供水污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城[2006]1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供热和城市污水行业特许经营制度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结合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特点,制定了《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和《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和统一编号。现予印发,供各地实施特许经营制度时执行。 《示范文本》主要体现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原则性要求,各地在签订具体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时,应当根据当地和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规定的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示范文本》不影响当事人双方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自愿约定和协商。 各地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告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 1、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6-2503) 2、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6-2504)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GF-2006-2503 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目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1)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 (3)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 (3) 第五章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4) 第六章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4) 第七章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 (5) 第八章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5) 第九章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6) 第十章供热价格 (7) 第十一章供热安全 (7) 第十二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9) 第十三章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10) 第十四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10) 第十五章供热质量和服务 (11) 第十六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 第十七章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2)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范例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范例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范例 甲方:(城市供水公司名称) 乙方:(供水公司特许经营方名称) 为了推动城市供水服务的发展,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提高供水公司的经营效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宗旨 甲方是负责城市供水服务的公司,具有一定的供水资源和经验。乙方是供水服务行业的经营者,拥有一定的资金和管理能力。 甲、乙双方的合作宗旨是以合作为基础,通过特许经营方式优化城市供水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第二条特许经营的内容 甲方特许乙方经营以下城市供水服务业务(具体业务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约定): 1. 饮用水供应; 2. 工业用水供应;

3. 商业用水供应; 4. 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经营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城市供水服务业务,拥有相关业务的经营权益;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确保供水的质量和稳定性; 3. 乙方须按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城市供水服务业务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4. 乙方要经甲方同意,才能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范围和要求经营城市供水服务业务; 2. 甲方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指导,确保乙方能完成特许经营业务并提供优质供水服务; 3.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城市供水服务进行定期的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4. 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特许经营期限 特许经营协议期限为(协议期限)年。特许经营协议到期后,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5)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5)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六章项目的移交 第七章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八章违约的补救 第九章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章其它 第十二章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中国 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协议一方:中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协议另一方:__________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 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第三条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主要处理的垃圾,日处理规模吨/日(或吨/年),主要工艺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对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_________,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 __________和__________。 第五条(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市政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协议综述

市政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协议综述 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刘敬霞 目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在国内方兴未艾,全国范围内也有大力发展和继续推广到更广泛领域的趋势,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特性和特许经营制度的深入研究非常必要。 为了规范相关行业特许经营制度的组织实施,建设部于2002年出台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2004年出台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之后又陆续颁布了《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1)、《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5)、《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4)、《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3)等5个示范文本。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适用于本省市的特许经营条例或办法,其中对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都进行了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建设部的126号令对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总体上太过原则,操作性不够;建设部发布的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在框架上相对完善,但毕竟适用的范围有限。在目前没有统一的特许经营立法的条件下,借鉴5个示范文本的框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更多、更灵活地运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制定符合项目实际的特许经营协议,是保障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顺利实施的切实可行的办法。 一、认清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属性 特许经营协议是特许经营项目赖以存在和实施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对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的认识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争议颇多。由于理论上的界定不一,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问题也是困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实践的基本问题之一。对于特许经营协议性质的判断,不仅关系到如何设计特许经营协议,而且也关系到合同主体权利的最终保障机制的采用,即一旦合同主体间发生争议或纠纷,合同当事人到底是采用行政诉讼的方式还是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甚至直接影响到社会投资者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的信心和积极性,因此,必须对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有个明确的认识。 由于BOT是特许经营制度中比较常见的模式,因此研究中一般以BOT模式为基础进行探讨。目前,关于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有的人将其界定为民事合同,认为应纳入到民法调整范围之内;有人将其界定为行政合同,认为应纳入到行政法调整范围之内;有人认为是经济合同。相应地,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属性,在法律理论界主要有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或行政许可说以及经济合同说等观点。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供水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由于 传统的公共事业模式面临资金不足、维护困难等问题,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尝 试将城市供水业务转为特许经营模式。本文就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作一说明。 一、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的定义和作用 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协议是指政府部门将城市供水业务的经营权授权给符 合条件的第三方企业,由其承担城市供水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的目的在于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服务水平,使城市供水业务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服务。 二、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的实施过程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的实施过程有以下几个步骤: 1.招标和资格审查:政府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竞标。招标要求通常包括技术能力、资金实力、经验背景、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竞标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并通过资格审查。 2.签订协议:经过资格审查后,政府部门会与竞标成功的企业签订城市供 水特许经营协议。协议中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资金来源、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3.设立公司:一般来说,特许经营企业需要设立独立的公司,以管理城市 供水业务。这个公司通常由政府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按照一定 比例分配股份,共同管理和运营。 4.业务移交:政府部门将城市供水业务的经营权转让给特许经营企业,由 其承担城市供水业务的运营和管理。政府部门不再承担具体责任,但保留对城 市供水业务的监管和监督职责。

5.监督和管理:政府部门会对特许经营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并根据约定的绩效指标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政府部门将决定是否续 订特许经营协议。 三、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的优点与挑战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促进市场竞争: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的实行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提高 企业经营效率和产品质量水平。 2.优化资源配置: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能够使得供水资源更加优化配置,提升供水的质量和效率。 3.降低政府负担: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将供水业务的经营权转让给第三 方企业,降低了政府的行政负担。 4.增加投资:特许经营企业具备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能够进行更多的投资,提高城市供水的水平和水质。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 1.资金压力:政府部门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设施和设备建设,在城市供 水特许经营协议实施之前,需要对市场环境和特许经营企业的实力进行深入的 调研。 2.法律制度不成熟: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的实行过程中需要在法律、制度等方面做出更多的探索和尝试。 3.服务水平不稳定: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企业可能由于个人或企 业原因,导致业务不稳定或者服务质量出现波动,增加了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 理工作难度。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清单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目录 一、买卖合同 1、工业品买卖合同(GF—2000—0101) 2、化肥买卖合同(GF—2000—0102) 3、农药买卖合同(GF-2000—0103) 4、木材买卖(订货)合同(GF—2000—0104) 5、家具买卖合同(GF—2000—0105) 6、地质机械仪器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06) 7、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GF-2000—0107) 8、煤矿机电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08) 9、煤炭买卖合同(GF—2000-0109) 10、二手车买卖合同(GF-2007—0110) 11、建材买卖合同(GF-2008—0111) 12、钢材买卖合同(GF—2008-0112) 13、水泥买卖合同(GF-2008—0113) 14、木材买卖合同(GF-2008-0114) 15、农副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51) 16、粮食买卖合同(GF—2000—0152) 17、棉花买卖合同(GF—2000-0153) 18、生鲜乳购销合同(GF—2008—0157) 19、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二、建设工程合同 2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2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 2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 2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 2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 2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 26、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 27、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GF—96-0206) 28、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GF—2000—0207) 29、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 30、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GF—2007—0211) 3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 3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 3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 3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 三、承揽合同 35、加工合同(GF—2000—0301) 36、定作合同(GF—2000—0302) 37、承揽合同(GF—2000-0303)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说明 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XX]27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XX]154号)编制。 本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如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经营权)等形式。其它形式如股权转让等可参照本示范文本。 本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性文件。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各地在参照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相应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1条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1.2 其它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第2条特许经营权2.1 特许经营权2.2 特许经营期第3条声明和条件3.1 甲方的声明3.2 乙方的声明 3.3 履约保函(bot形式适用)3.4 融资完成 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项目建设(bot形式适用)第4条土地使用

4.l 土地使用权 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第5条设计 5.1 设计要求 5.2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5.3 施工图设计 5.4 甲方的责任第6条建设 6.1 乙方的主要义务6.2 甲方的主要义务6.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6.4 项目进度计划 6.5 进度报告 6.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6-2503)

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6-2503)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 第五章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第六章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第七章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 第八章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第九章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第十章供热价格 第十一章供热安全

第十二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十三章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第十四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第十五章供热质量和服务 第十六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章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第十八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协议的变更 第二十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01 为规范_________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县)签订本协议。 10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_局(委)(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 10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中国的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 (3)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 (4)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高效节能;

水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基础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修订),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修正,2008 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起施行. 2.规划、土地、环境评价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2007 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发布),2006年12月 3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6月25日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一次修 订;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2005年8月26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l 1月29日起实行。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环发[1999]6l号),1999年3月16 日. ●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1999年4 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 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4]164号),2004年12月2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9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2003年10月29日起施 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2005年12月20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 6月1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建设部第9号 令),2001年6月18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12月1日起 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2003年5月1 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4

甘蔗买卖合同范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甘蔗买卖合同范文 篇一:合同示范文本目录 附:国家工商总局公布108个合同示范文本目录 一、买卖合同 1、工业品买卖合同(gF-2000-0101) 2、化肥买卖合同(gF-2000-0102) 3、农药买卖合同(gF-2000-0103) 4、木材买卖(订货)合同(gF-2000-0104) 5、家具买卖合同(gF-2000-0105) 6、地质机械仪器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06) 7、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gF-20XX-0107) 8、煤矿机电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08) 9、煤炭买卖合同(gF-1999-0109) 10、二手车买卖合同(gF-20XX-0110) 11、建材买卖合同(gF-20XX-0111)

12、钢材买卖合同(gF-20XX-0112) 13、水泥买卖合同(gF-20XX-0113) 14、木材买卖合同(gF-20XX-0114) 15、农副产品买卖合同(gF-2000-0151) 16、粮食买卖合同(gF-2000-0152) 17、棉花买卖合同(gF-2000-0153) 18、生鲜乳购销合同(gF-20XX-0157) 19、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二、建设工程合同 2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2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1) 2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 2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 2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 2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 26、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 27、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gF-96-0206) 28、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gF-2000-0207)

[标准版]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202502)

[标准版]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202502)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五章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第六章供气安全 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第八章收费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违约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第十三章附则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五章附件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 _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 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 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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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管道燃气 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福建省建设厅编制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五章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第六章燃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第七章股东及股权变化的处置 第八章供气安全 第九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第十章价格与收费 第十一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临时管理 第十三章违约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五章争议解决 第十六章附则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八章其他 第十九章附件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为: (1)甲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2)乙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燃气经营企业):

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1.3 特许经营项目 本特许经营项目名称为。 1.4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2.3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提供燃气。 2.4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5 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2.6 燃气管网设施:指在本协议规定的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8 特许经营权: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独家建设、运营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9.14 •【文号】建城[2004]162号 •【施行日期】2004.09.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城[2004]16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施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结合各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予印发,供各地在实施特许经营制度时参考。 该《示范文本》主要体现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原则性规定。各地在签定具体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时,应当根据当地和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规定的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该《示范文本》不影响当事双方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的自愿约定和协商。 希望各地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并及时反馈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以不断完善特许经营制度。

附件:1、《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1) 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2)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一: GF-2004-2501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示 范 文 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协议的应用 第四章供水工程项目 第五章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第六章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七章供水服务 第八章收费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18-2504)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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