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旅行社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旅行社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为加强旅行社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旅行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旅行社及其所有从事旅游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职责分工1. 旅行社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2. 旅行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
3. 旅行社导游、司机等工作人员负责遵守交通安全规定,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 旅行社车辆管理(1)旅行社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车辆驾驶员应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并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3)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4)旅行社应建立车辆档案,详细记录车辆行驶里程、维修保养、事故处理等信息。
2. 导游、司机安全教育培训(1)旅行社应定期对导游、司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培训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技能等。
3. 游客交通安全教育(1)导游在旅游过程中,应向游客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醒游客遵守交通规则。
(2)旅行社应在旅游合同中明确游客的交通安全责任,确保游客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4. 交通安全监督检查(1)旅行社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5. 事故处理(1)发生交通事故后,导游、司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2)旅行社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游客通报事故情况。
(3)旅行社应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旅行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4篇)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公司安全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以下安全检查制度。
1、各车队要坚持车辆安全例保制度,驾驶员对车辆要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做到出车前、途中和回场后对车辆例行检查,始终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2、各车队每月对所属车辆普查一次,公司安全检查组根据情况对车辆进行抽查。
3、公司安全检查组对受检车辆的行车证件以及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仪表、轮胎等安全部件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工作。
4、对参加大型活动的车辆,要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车辆完好出车。
5、公司安全检查组每月对各车队所属车库和停车场的卫生整洁及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检查。
6、在检查中,对存在问题的车辆,由检查小组发出车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做好复检工作。
7、公司安全检查组每月做出检查情况通报,对车容、车况好的车辆和单位予以表扬;对问题突出的车辆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做出处理。
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驾驶员每天务必做好出车前、行驶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查”工作,以确保行车安全。
一、出车前应对下列各项进行检查:1、检查油箱的油量,水箱的水量,发动机的机油量必要时应添加。
2、喇叭、灯光、刮水器、后视镜、行车证件等是否齐全有效。
3、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4、发动机起动后,听察有无异响,检视各种仪表的工作是否正常,有关部位是否漏油、漏水、漏气。
5、起步后,试验制动效能及转向机构是否有效灵活。
二、车辆行驶中应对下列各项进行检查:1、检视各种仪表的工作情况。
2、检视手、脚制动器的作用是否灵敏有效。
3、注意发动机及传动系统有无异响和异常气味。
4、利用途中停车时间、检查制动有无过热现象;检查轮胎螺母紧固情况和气压,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三、车辆返回后应对下列各项进行检查:1、车辆的清洁度、必要时清洗。
2、检查和补充润滑油和燃料。
3、检查轮胎与钢圈。
4、检查制动系统油、气管及接头处有无渗漏、检查制动液贮油室油面,气制动的贮气筒应放净积水、油污。
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5篇)

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1、车辆安全检查形式包括全面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重大节日检查、道路行驶过程抽查及车辆回场检查等,公司车辆安全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驾驶员在交接班时要进行交接检查,如有车辆安全隐患存在尚未排除的上一班驾驶员要对下一班驾驶员交待清楚,接班驾驶员必须排除后方可上路;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驾驶员在行驶中发现车辆异常和隐患时必须停车进行检查,待消除后方可继续行驶;驾驶员进入工地应对道路、架空线、坑洞等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碍于车辆安全的隐患,有权提出消除隐患,在隐患没有消除前有权拒绝驶入。
2、检查内容包括车辆安全生产教育、车辆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生产设备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事故隐患及事故处理等。
3、对涉及运输的重点部位、重点驾驶员、重点运输车辆进行重点检查。
4、对于危及人身、财产车辆安全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
5、限于客观条件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通过采取有效措施能确保车辆安全的,应制定明确的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如无法保证车辆安全的,应停运或停止使用。
6、事故隐患整改实行跟踪制度,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应随时了解事故隐患整改的进程和整改落实情况,并及时做出记录,发现整改中的问题应及时补充完善整改措施。
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2)是指针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立即整改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性。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1.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制定规定,要求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机械结构、电气系统、刹车系统、照明信号等方面的检查。
2. 检查人员要求:对从事车辆检查的人员要求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判断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检查内容:对车辆的各个部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车辆外观是否完好、车轮胎是否磨损、刹车油是否充足等。
4. 检查记录和报告:将每次检查的结果进行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存在的隐患以及整改情况等,并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4篇)

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是指为了确保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安全可靠,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乘车人员和车辆财产安全,制定的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和隐患整改制度。
本文拟就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车辆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1.1 安全检查的目的和重要性车辆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排除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车辆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预防事故的发生。
车辆安全检查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车辆是人员和财产运输的重要工具,如果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b)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零部件和系统相互关联,任何一处问题都可能引发事故。
c) 车辆安全检查是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的手段,能够提前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1.2 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标准车辆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车辆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制定,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规范性。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车辆外观检查:包括车身、车灯、车窗、雨刮器等外部部件的检查,确保外部装置完好,不影响车辆行驶安全。
b) 发动机检查:包括发动机的启动、运转、冷却系统、燃油系统等的检查,确保发动机运行正常。
c) 制动系统检查:包括制动踏板、制动油、制动片等制动系统的检查,确保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d) 转向系统检查:包括转向机构、转向器、转向轴等转向系统的检查,确保转向系统工作正常。
e) 轮胎检查:包括轮胎胎压、磨损、裂纹等轮胎状态的检查,确保轮胎安全可靠。
f) 动力系统检查:包括传动系统、变速器、离合器等动力系统的检查,确保动力系统正常运行。
1.3 安全检查的时机和频率安全检查的时机和频率应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和运行里程确定。
一般情况下,车辆应按照以下几个时机进行安全检查:a) 日常检查:车辆的日常检查应由驾驶员负责,包括启动前的外观检查、灯光检查、制动检查等常规项目。
旅行社用车合规制度范本

一、制度目的为确保旅行社租用车辆的安全、合法、合规,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旅行社的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3.《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办法》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旅行社租用车辆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
四、合规要求1.车辆资质要求(1)租用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车辆应通过年度检验,无重大安全隐患。
(3)车辆座位数、车型、车况等应符合旅行社业务经营需求。
2.驾驶员资质要求(1)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具备3年以上驾驶经验。
(2)驾驶员应熟悉旅游线路,了解路况,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3)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3.合同签订要求(1)旅行社与车辆所属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合同内容应包括车辆型号、座位数、租金、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
(3)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保险要求(1)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险种。
(2)旅行社应督促车辆所属企业及时缴纳保险费用。
5.安全管理要求(1)旅行社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2)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3)旅行社应配备应急物资,如急救包、灭火器等。
五、违规处理1.旅行社租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营运证的车辆,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旅行社违反本制度,造成游客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驾驶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与检查1.旅行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车辆、驾驶员进行检查。
2.旅行社应积极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3.旅行社应主动接受游客、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七、附则1.本制度由旅行社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的安全运行,保护乘客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所有车辆,并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第四条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应当分为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两部分。
第五条定期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车辆的机械部件、电气部件、制动系统、轮胎、底盘等的检查与维修,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第六条日常检查应当由驾驶员进行,包括车辆的灯光、转向器、刹车器、驻车制动器、喇叭、车轮、悬挂器、挡风玻璃、后视镜等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条驾驶员在每次驾车前,应当对车辆进行外观检查,确保车辆没有明显的损坏和故障。
第八条驾驶员应当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查并调整液位、气压等相关指标,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第九条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里程数和时间间隔进行油液、刹车油、冷却液等的更换维护,并及时清理和更换车辆过滤器。
第十条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对车辆的电器系统进行检查,确保电路无短路、过电流等现象。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对车辆的轮胎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胎压、磨损情况等,并及时更换损坏的轮胎。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在驾驶过程中注意车辆的声音和振动,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检修。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对车辆的灯光进行检查和调整,确保灯光亮度正常,并保持良好的清洁状态。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当随时对车辆的刹车器、喇叭、转向器等进行检查,确保操作灵活、正常。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当随时注意底盘部分的松脱和渗漏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当对车辆的挡风玻璃、后视镜等视线部件进行检查和清洁,确保视线良好,不受到阻碍。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并严禁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旅行社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旅行社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保障旅行社用车的安全运营,确保旅行社及其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用车申请和审核1. 用车申请1.1. 各部门按照工作需要提出用车申请,详细填写用车事由、时间、车辆需求等信息。
1.2. 用车申请需提前至少XX小时提交,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
2. 用车审核2.1. 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用车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车辆可用性、司机合法性等。
2.2. 审核通过的用车申请需由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用车通知书。
三、车辆管理1. 车辆定期检查1.1. 所有用于旅行社业务的车辆,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查,包括日常维护保养和大修等。
1.2. 定期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车辆情况、维护保养情况和大修情况,并保存至少3年。
2. 驾驶员管理2.1. 所有从事旅行社用车驾驶的员工,需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并通过定期体检。
2.2. 驾驶员需参加安全培训,了解交通法规、驾驶技巧、紧急情况处理等知识,且驾驶技能需定期考核。
3. 车辆保险3.1. 所有旅行社用车必须投保车辆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等。
3.2. 车辆保险应保持有效,并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四、出车准备1. 车辆配备1.1. 出车前应检查车辆是否配备了应急工具、灭火器、安全锤等必要设备。
1.2. 车辆内应准备一份应急药品箱,并确保药品有效期。
2. 状态检查2.1. 出车前应检查车辆的轮胎、刹车系统、灯光、座椅等,确保其正常工作。
2.2. 如果发现异常情况,需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五、用车行驶安全1. 安全驾驶1.1. 驾驶员应按照交通法规行驶,不超速、不疲劳驾驶,并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
1.2. 驾驶员需时刻关注路况,保持安全距离,确保行车安全。
2. 应急情况处理2.1. 驾驶员应熟悉车辆的应急处理方法,包括熄火、报警、自救等。
2.2. 在发生事故、故障等情况时,应及时联系安全管理部门,并按照其指示进行处理。
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用车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用车行业经营秩序,加强旅游用车运输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一切从事旅游用车经营的单位和驾驶人员。
旅游用车包括旅游大巴、旅游中巴、旅游小巴等各类载客车辆。
第三条旅游用车应当依法取得合格的旅游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合格,车内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第四条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安全驾驶。
第五条旅游用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六条旅游用车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车辆各项功能正常,安全设施有效。
第七条旅游用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急救箱、灭火器等应急设备,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处理。
第八条旅游用车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确保车辆在路上运行安全。
第九条驾驶人员应当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条驾驶人员应当熟悉车辆使用说明书,了解车辆各项功能及操作方法。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证,且驾龄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不酒驾、不毒驾。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应急处理事故的基本技能,包括急救知识、火灾扑救等。
第十四条驾驶人员应当保持良好驾驶习惯,不施行危险驾驶行为,保障车辆及乘客安全。
第十五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安排,不得擅自私运货物或乘客。
第四章安全培训第十六条旅游用车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技巧、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驾驶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及时更新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旅游用车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驾驶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驾驶人员在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期间,应当全力配合,认真学习,不得有旷课、早退、迟到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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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页眉可删)
旅行社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一、旅游用车必须是车辆行驶证、旅游车辆营运证齐全的客运车辆,必须有有效的乘客座位险。
车辆按有关规定正常年检,且车况良好,满足旅游载客条件。
二、旅游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按期参加培训和通过年检。
三、旅行社租用营运公司的营运车辆从事旅游客运时,车辆和驾驶员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要与营运公司签订租车合同。
约定车辆牌号、驾驶员、旅游始发地和目的地、行车路线、安全责任等安全条款。
四、行车中,驾驶员要精力集中、谨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超速行驶,不与乘员闲谈,不帮乘员捡拾物品,确保行车安全。
五、行车前,导游员要提醒旅游者摆放好物品,防止行李砸伤碰伤乘员或损坏;行车中,提醒旅游者照看好自己的小孩,不准在客车通道上行走或奔跑,防止摔伤;遇到颠簸路段,提醒旅游者拉好扶手,防止碰伤。
六、遇到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和上述安全规定行车,导游员要善意提醒,及时纠正违规驾驶行为;对不服从劝告、继续违规驾驶的驾驶员,要令其停车,对其进行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的,要与旅行社联系,请求撤换驾驶员,确保安全。
河北省旅行社管理若干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行社市场秩序,提高旅游品质,促进旅行社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旅行社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和监督
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河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规范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营业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场所应设在方便识别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二)在营业场所入口处设置规范的企业名称、标识或工商部门注册商标。
(三)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完整、有效且内容与实际经营活动相符合。
(四)在营业场所合理位置悬挂旅行社诚信公约、旅游投诉须知和服务规范等,做到制度上墙。
(五)在营业场所合理位置设置顾客休息处。
(六)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放置旅游产品介绍、收费价目表、宣传资料等,所提供的旅游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第六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
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的内容,以及淫秽、赌博、毒品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内容。
第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八条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必须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组织国内旅游必须为旅游团队安排导游。
领队和导游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领队证和导游证。
第九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并承担规定的劳动保障义务。
第十条导游员、领队人员的报酬由基本工资和带团补贴两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代理的,必须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__]77号)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出团前,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旅行社的门市部必须做到与设立社“四统一”,即统一人事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价格。
第十四条旅行社不得有承包挂靠现象,门市部不得独立经营旅游业务,以自己名义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签订旅游合同及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设立社应当对其所属门市部进行统一标牌,统一形象设计。
第十六条旅行社的接待服务人员要统一着装,挂牌上岗,服务热情,举止大方,语言文明,普通话标准。
第十七条旅行社要建立内部管理台账制度,做好台帐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工作,确保台账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导游管理、广告审核管理、门市管理、投诉管理、财务管理、员工学习培训记录、诚信档案、操作规程等。
第十八条旅行社要建立团队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团队业务档案要完整、清晰,并保存两年以上。
内容包括:旅游合同、行程计划单、派团单、团队双方传真确认件、饭店协议、景点协议、租车协议、游客意见反馈表、导游带团小结等,实行一团一结算,一团一归档。
第十九条旅行社要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任务,实行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为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
第二十条旅行社要制订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