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劳动合同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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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劳动合同法

旧版劳动合同法

旧版劳动合同法简介旧版劳动合同法指的是1995年5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旧法”),与现行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有所不同。

旧法是中国劳动合同法规体系中的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划时代意义的一部劳动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旧法的主要内容旧法共分为9章,68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条款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制定本法的根本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公平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规定,并规定订立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三章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规定,并规定了变更合同的各种条件。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四章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不定时工作的合同。

第五章劳动报酬第五章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和奖金,以及其他报酬。

第六章劳动保护第六章围绕着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制定了安全措施以及有害物质传染病防治等条款。

第七章工会组织和劳动争议处理第七章规定了工会组织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及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章规定了相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九章包括了以下内容:本法实施日期、工作合同法与本法的关系、本法的修订程序和条文等规定。

旧法的现状旧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被新法所取代,成为历史文献。

新法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更大,更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强的趋势。

但同时新法的适用范围更广,要求更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难以适应现实的问题。

结语旧版劳动合同法虽然已经不再被实施,但是作为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献,它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我们需要认真学习旧法的条款,借鉴其中对于处理实际劳动争议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经验,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变化,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走向更加健康和公平的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2001年旧版劳动合同

2001年旧版劳动合同

2001年旧版劳动合同合同编号:2001-XXXXX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地址: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员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目的为了规范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效率和工作质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市场需求和自愿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试用期1.乙方进入公司后,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开始试用期,试用期为______个月。

试用期期间,双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2.试用期内,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3.试用期结束后,双方认可乙方的工作表现,劳动合同正式生效。

第三条工作内容与要求1.乙方将按照公司的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并保证完成工作质量合格。

2.乙方遵循公司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

3.乙方应当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并禁止在任何时候私自泄露或使用公司的商业信息。

4.乙方遵循工作时间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四条薪酬与福利待遇1.乙方每月薪资为人民币_______元,按月结算。

2.乙方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在公司福利政策范围内享受相应的福利。

3.乙方享受带薪年假、病假、产假等法定假期。

4.公司会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相应调整薪资。

第五条保险与福利1.甲方将为乙方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2.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乙方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有权在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2008年劳动合同法

2008年劳动合同法

2008年劳动合同法篇一:劳动合同法全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全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2001年旧版劳动合同

2001年旧版劳动合同

2001年旧版劳动合同摘要:一、前言二、2001 年旧版劳动合同的背景和重要性三、旧版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1.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种类2.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生效条件3.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5.劳动合同的补偿和赔偿四、旧版劳动合同的实施效果和问题五、结论正文:一、前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的日益流动,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2001 年,我国出台了新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和终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旧版劳动合同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行为。

本文将对2001 年旧版劳动合同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更好地理解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二、2001 年旧版劳动合同的背景和重要性2001 年旧版劳动合同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旧版劳动合同的指导下,我国的劳动关系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权益保障。

三、旧版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1.劳动合同的定义和种类旧版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根据劳动者的岗位、工种和工作性质,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生效条件旧版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同时,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旧版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劳动者解除和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旧版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新旧对照

劳动合同法新旧对照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劳动合同法新旧对照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法新旧对照篇一:新旧劳动合同法对比(:劳动合同法新旧对照)新旧劳动合同法对比篇二:新旧劳动法对照表中国3000万经理人首选培训网站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XX年12月28日修正案新旧对比20XX年12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原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原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原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全文摘要:一、2008 年劳动合同法简介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意义正文:2008 年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意义。

一、2008 年劳动合同法简介2008 年劳动合同法是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该法共分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意义五章,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根据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多种情形。

劳动者可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原因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也可以因劳动者的辞职、辞退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意义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旧版劳动合同范本

旧版劳动合同范本

旧版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雇主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劳动合同:
一、工作内容
1. 乙方将以全职员工的身份为甲方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具体岗位职责)。

2.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公司安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工作地点
乙方将在甲方公司(办公地址)上班。

三、工作时间
1. 工作时间为每周(具体天数)天,每天工作(具体工作小时数)小时。

2. 工作时间以公司规定为准,如有需要加班,需得到公司的认可。

四、工资待遇
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具体金额)元/月。

2. 乙方享有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和其他福利。

五、劳动保护
1. 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具。

六、保密义务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公司机密信息,须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七、解雇与辞职
1. 在合同期内,如有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具体天数)天书面通知。

2. 乙方如有需要辞职,应提前(具体天数)天书面通知公司。

八、其他约定
(其他双方协商达成的具体约定)
本劳动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终止。

合同期满前需双方协商续签。

如有违反劳动法和本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以上为劳动合同正文,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生效。

2007劳动合同法

2007劳动合同法

2007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第六条国务院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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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劳动合同法篇一:五险一金员工的《劳动合同》旧版NO: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甲方):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者(乙方):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甲方)名称: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类别:国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职务:董事长企业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兴华北路57号劳动者(乙方)姓名:年龄:出生日期:性别:民族:文化程度:专业: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宅)(手机)户籍类型: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居民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现住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无固定期)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月。

本合同终止日期年月日。

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如下:合同期满,双方再协商进行下一轮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工作内容及条件: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乙方工作成果应达到甲方(公司)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根据企业的性质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需要,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工程施工项目所在地。

劳动合同书第五条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甲方为乙方提供必备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标准。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组织安第六条劳动报酬:甲方每月按3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一)(二)(三)第七条保险待遇: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受各种社会保险权力。

第八条劳动纪律: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流程和工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或另行订立的保密协议,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法或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本合同的变更: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乙方患病或负伤(包括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应当符合下列约定:(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篇二: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第一章总则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

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劳动合同的订立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

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

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

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7、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试用期上的新变化:按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

还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

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工资待遇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和“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违反试用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0、有些企业中劳动者会在拒绝错误指令时遭到企业开除,理由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

或者出现某些企业想开除某员工时会故意设置违章指令让员工就范,如员工拒绝执行则此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旧的《劳动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而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则明确了“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11、针对企业通过更换法人而掩盖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2、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说走就走。

见“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3、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又约定“第四十六条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且新法中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款放在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款的后面,体现了新法中以劳动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重视。

14、用人单位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换回“不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详见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化15、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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