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大学课程的考核管理工作,提升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学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与形式1.课程考核内容应当符合课程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其中,必须包括理论知识、应用技能、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考核形式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报告、项目等多种形式。
2.考核方式为百分制。
每个课程的考核方式,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卷面成绩等细节应制作公告,明确告知学生。
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成绩。
3.大学应该鼓励多元化的开放式考试,如自由发挥,表演,实操等方式,这样更利于学生的创造性和实践性。
二、考核程序1. 教师应当在课程开课前确定课程的考核分值分配方式,编制考核试卷和评分标准,并且及时公示。
2. 课程考核时间应在教学进度安排中明确,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
3. 考试成绩应及时录入,汇总排名。
考核成绩要及时公示,提供复查机制。
4. 有关考核成绩的异议处理,应当认真听取相关证据,及时公正处理。
学生提出异议时,可申请复查。
三、作弊处理1.任何参加考试的学生都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在考试中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
禁止学生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和物品进入考场。
2.如学生被发现作弊,教师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罚款或者零分处理。
3.学生如对零分或罚款处罚有异议,可以对她们提起申诉。
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有事实的证明材料,以及根据证据的证明材料。
4.学生提出申诉的班级管理层可以报教务处进行申诉处理,由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并处理。
四、达成绩优秀学生的表彰与奖励1. 学生应当按照课程考核的成绩进行评定,并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予以评定。
2. 为了鼓励学生学习刻苦、勤奋学习、成功实践以及表扬先进和模范,学校可以制订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等激励机制,并予以宣传。
3.别的,若课程涉及专业实践环节,学校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活动、实践项目等,强化学生学习动机,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理念,全面推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高校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教学单位:《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经公开征求教师意见和校长办公会讨论后予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为规范课程考核工作,科学合理地考核学生的学习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监控,促进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组织领导1. 学校的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
全校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及跨学院的专业基础课的考核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其它课程的考核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
2.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由学院领导任组长的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课程考核工作,其具体职责为:制订和落实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组织考核命题、安排监考和巡视、组织评阅试卷和成绩录入等。
3. 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命题组机制,即针对所负责的每门考试课程成立命题组(至少由3位教师组成),指定命题组负责人。
命题组负责相应课程的命题工作(包含从试题(卷)库中调卷或组卷工作),并做出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二、考核形式1. 各专业应按照培养方案设置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进行考核。
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形式在培养方案中规定。
2.考试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特点进行选择,并体现在课程教学大纲中,如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做论文、大作业等,或多种形式组合,重点是考核学生能力。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但若变更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后两周内报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3.考查课程的考核是教师对学生平时检查(如课堂或课外作业、实验报告、读书笔记、小论文、讨论课发言、平时的测验成绩等)结果做出的总结性评定,不应单独采用笔试形式来评定成绩。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不同类型课程的特点,分类详细制定考查课程的考核评判标准。
4. 要加强实践环节的考核,将实验(非单独设课)、上机的考核纳入课程考核中,按实验、上机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记入总成绩。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课程考核原则和方式第一条学生修完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后应当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载入学籍表,学生毕业时由教务部审核学籍表并加盖公章后,转交学工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课程考核一般采取闭卷笔试方式,也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取其他方式,如开卷、笔试、口试等,但应当事先书面报告,经教务部同意后实施。
考查课程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时随堂进行。
第三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含实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由开课院(系、部)确定,一般不高于30%;有期中考试的,期中考试成绩比例不超过40%o考试课程的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及以上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记载,6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四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可补考或重修。
第五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公共体育课采用合格或不合格记分。
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修读体育课,应当经个人申请、校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审核、体育教研室确认、教务部同意后方可免修,并在成绩登记册上载明“免修”。
第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事前向所在院系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务部批准后可缓考。
缓考原则上随补考同时进行,但按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缓考”字样。
第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数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擅自不参加考核者,皆以旷考论处。
(完整版)济南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地评价学生成绩,保证学生成绩管理和使用的规范,依据《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课程考核管理第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旷考”字样。
凡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作弊”字样。
第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考试一般应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对某些课程,经各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也可采用开卷、口试(包括答辩)或者笔试、口试相兼、大型作业(设计)、上机考试等方式。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约占70-80%),适当参考平时成绩(约占20-30%,两课成绩可达50%)。
个别课程不适宜按考试进行的可采用考查方式。
考查可采用笔试或口试形式,随堂进行考核,一般不要求统一印制考卷。
考查课的成绩,可由任课教师根据期终考核成绩与学生完成课内作业情况、平时测验、课堂讨论、实习报告等情况评定。
也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作业、阶段测验、试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平时的小测验情况等)评定。
第五条学生修习一门课程,原则上必须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考核并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按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绩点第三章 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记载第六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
学生成绩总表以百分制记载。
重庆理工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重庆理工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课程考核管理,建设和维护学校优良的教风学风,不断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通过课程考核促使学生系统地巩固和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求是、严谨的原则。
第三条凡我校注册学生经考核资格认定后可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四条学校本科课程考核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与管理,各教学单位配合与实施。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应认真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组织教师、学生学习有关考核管理规定,落实有关考核的要求和安排。
第六条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各学院应组织相关学生团体做好考试宣传工作,强调诚实、守信、遵纪的品德和作风,使学生端正态度、诚信考试。
第三章考核资格与考核方式第七条每门课程考核前都要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一)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其平时成绩可视为不及格,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课终考核。
1.学生缺课(含请假、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时数的三分之一,其平时成绩可视为不及格。
2.一门课程缺作业达1/3以上。
3.有实验的课程,未做实验且又未按规定时间补做实验。
(二)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考勤记录,并将学生考勤表和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随课程教学档案送课程所在学院存档。
(三)未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考和补考,其相应课程正考和补考成绩均以“无资格”计,取消考核资格的必修课程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第八条学生不得擅自缺考,如患急病或有特殊原因,须在考试前到教务处教学信息中心领取并填写缓考申请表。
学生在缓考办理之后应主动了解该门课程在下一学期期初的补考安排并参加补考,补考成绩视为正考成绩,若补考不及格,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凡属专业教学计划内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的单课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状况是允许学生按学期多修学分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六条理论修读课程的考核按本办法进行。
实践修读课程的考核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和《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科研实践课程管理办法》进行,体育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及合格要求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体育课考核办法》进行,上述办法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与时间安排第七条理论修读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其中必修课程实行考试,选修课程实行考查。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第八条理论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
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必修课程考核分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两次进行。
期中考试一般在第7~8周进行,以随堂或课外作业方式进行。
随堂进行的时间不得超过2节课。
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结束前2周内进行,并编排考试日程表告知各二级学院(系)及相关处室。
选修课考核在必修课程考试前一周进行。
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
第十条期末考试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的考试时间经申请批准也可定为90分钟或180分钟。
第十一条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参加正常听课,完成规定作业,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2014-2015学年校政字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工作,严肃考试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课程包括全日制本科生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计算学分课程及教学环节,其中,新生研讨课、国防教育、经典历史著作阅读、实践教育类教学环节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该教学环节所对应的专门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一并计入学生成绩单,作为其毕业、取得学位、参评奖助学金、出国学习交流等事项的依据。
未在指定时间内经本科教学管理系统选课的学生或课程累计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时数的1/3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课程考核。
第四条在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
学校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
学院是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课程考核的组成及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
其中,一般类别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比例为40%-7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比例为30%-60%。
实验类课程考核成绩各部分比例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六条平时考核包括课程作业、课堂表现和期中考试三个环节。
其中,(一)课程作业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参照《关于加强本科生课程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13-2014学年校办字39号)执行;(二)课堂表现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率、课堂讨论和课堂演示的综合表现给出成绩;(三)期中考试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课程论文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期末考核以期末考试的形式进行,一般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等方式,或上述方式相结合。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细则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细则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与学信息的有效反馈途径。
严格考核管理,强化考风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学风和教风的关键。
为维护课程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考核方式第一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进行考核。
第二条依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考核方式,课程分为考试课、考查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考试课的考核由学校统安排,考查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由开课学院安排。
第三条考试课重点考察学生对课程知识点的整体掌握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试课的成绩包含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
(一)平时成绩主要依据学生听课、测验、作业、实验、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答疑等平时学习情况确定。
(二)期末成绩主要依据期末考试结果确定。
一般情况下,除参与教学方法改、考试改的课程外,含有实验的课程或有大作业的课程,平时成绩占30%;无实验或实验已单独设课的课程,平时成绩占20%。
第四条考查课重点考察学生平时学习和掌握知识的情况。
考查课的成绩主要依据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期末成绩可以采用笔试、口试、机试、大作业、论文等多种方式确定。
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由开课学院确定。
第五条实践教学环节重点考察学生实际操作技能和综合分析能力。
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主要依据平时表现、实践效果等综合评定。
第二章考核资格第六条学生参加完整教学环节或经批准同意自修并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及实践教学环节者,即取得考核资格。
第七条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达到其教学时数1/3及以上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到该课程计划要求1/3及以上的,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主讲教师应在所任课程结束前,宣布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八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应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选修课;重修课程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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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课程考核原则和方式第一条学生修完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后应当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载入学籍表,学生毕业时由教务部审核学籍表并加盖公章后,转交学工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课程考核一般采取闭卷笔试方式,也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取其他方式,如开卷、笔试、口试等,但应当事先书面报告,经教务部同意后实施。
考查课程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时随堂进行。
第三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含实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由开课院(系、部)确定,一般不高于30%;有期中考试的,期中考试成绩比例不超过40%o考试课程的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及以上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记载,6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四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可补考或重修。
第五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公共体育课采用合格或不合格记分。
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修读体育课,应当经个人申请、校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审核、体育教研室确认、教务部同意后方可免修,并在成绩登记册上载明"免修"。
第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事前向所在院系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务部批准后可缓考。
缓考原则上随补考同时进行,但按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缓考"字样。
第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数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擅自不参加考核者,皆以旷考论处。
第十条凡旷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及考核作弊者,该科成绩视为无效,并不得正常补考,教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好,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经教务部研究同意,可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应在考试后一周内或补考后三天内,由教研室按照规定格式报电子盘及纸质成绩材料(纸质成绩材料须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并盖教研室公章),同时填写《课程教学报告》,报送至教务部归档。
相应学生的年级、教研室同时各保留一份。
第十二条复学和留、降级学生应与随读年级按教学计划修读,已修考试或考查课程达60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第二章考核过程管理第十三条命题(一)课程考核命题工作实行任课教师回避或交叉制度、题库制度、保密制度。
各学科应组织成立由2-3人组成的命题小组,结合全国普通院校国家试题库或自建题库负责命题,同时命制A、B两套试卷。
没有题库的学科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与完善本学科的试题库。
(二)各教研室应在考前两周与考务科联系命题事宜。
教研室自行命题的,A、B两套试卷均应按规定格式和字体制作,于考前两周用软盘或打印规范试卷样卷,同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报送考务科。
(三)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注意覆盖面和侧重点,努力提高考试的信度、效度与区分度。
(四)题型可采用名词解释、选择、填空、问答等多种形式有机组合,格式要规范。
(五)教师及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试卷内容,教师不得为考试划范围、提重点,并注意避免考题间的相互暗示。
第十四条试卷制作与领取(一)试卷制作由教务部统一安排。
试卷制作实行严格的试卷交接登记制度,专人负责。
整个过程的不同环节均实行责任人签名负责制。
(二)主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半个工作日内到教务部领取试卷。
试卷领取实行严格的清点、密封、登记制度,试卷领取后应在进入考场后当众拆封,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第十五条监考(一)考试实行主考教师负责制。
主考教师对试卷的领取、发放、收集、清点及填写考场登记表等环节负有直接责任。
(二)考生人数在90名以下的考场,教研室至少配备两名监考教师。
90名以上则应配备3名监考教师,监考力量不足的教研室,由院系部协助增派,其工作量纳入课时计算,相关院、系、部专兼职辅导员均应参与相关年级监考。
(三)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不得懈怠,对于监考人员中途无故离岗,应视为教学差错、教学事故,乃至严重教学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教务部应统一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巡考。
巡考人员对学生应考、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履行职责及考试的组织安排等情况具有检查、监督的权力。
院系部负责人应当轮流参与巡考或监考。
第十六条阅卷、评分及试卷分析(一)阅卷严格实行教研室集体评阅制度,流水作业,任何人不得干扰。
教研室应及时组织教师严格按照标准答案阅卷,不得变相送分或擅自更改成绩,否则按教学事故有关条款处理。
(二)评阅后的试卷如系题库试卷应在考后按来源分别如数返回相应部门保存。
非题库试卷及答题纸由教研室保存5年,以备查阅。
(三)阅卷结束后,教研室应认真进行试卷分析,并撰写《课程教学报告》,及时将考核成绩等材料报送至教务部。
(四)考核成绩一旦归档,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确因有误,需要更改者,应经两位或两位以上教师重新阅卷,并由教研室主任说明情况签署意见盖章后生效。
(五)教研室不得直接接待学生查分。
确有必要查卷查分者,学生应书面提出申请,教务部批准后教研室方可接待第三章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第十七条考生一律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或考试证),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考生按时进入指定考场,并按号入座,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
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或补考的学生,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向教务部办理缓考手续(因病须附校医院证明),经教务部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作旷考处理。
第十九条不得代考;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任何书籍、笔记(开卷考试除外)等进入考场;不得携带手机、BP机及其他电子信息工具进入考场。
第二十条考生应保持考场安静,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对试卷若有疑问须先举手示意,不得擅自出入考场,不得有任何干扰考场纪律的言行举止,不得在考场内有任何违纪或作弊行为,否则立即中止考试,收回试卷,责令其退出考场,并视情节给予通报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考试结束时,考生应当在试卷及答题纸上准确填写学号、姓名及小班号等规定内容,并一同上交监考老师,不得任何方式带走试卷。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考试纪律、作弊、协同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视为无效,不予正常补考,限期写出书面检查、并按《**学院学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大学**学院考试违纪及作弊界定标准(一)有以下违纪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相应纪律处分按《**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予正常补考。
1、不服从监考教师正当安排者;2、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打闹嬉笑、左顾右盼,随意走动、大声喧哗等方式干扰考场纪律,经监考老师警告不改者;3、私自携带现代化通讯设备如手机、文曲星等,但未作弊者;4、私自截留试卷者;5、干扰教师阅卷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者;6、以不正当手段办理缓考者;7、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干扰考场秩序,态度恶劣者;8、其他任何方式考试违纪者。
(二)以下行为属于严重作弊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按《**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予正常补考。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2、窃取试卷者;3、故意将答卷放置不当以供他人抄袭者;4、强拿他人答卷抄袭者;5、偷看、夹带、传递纸条、互换试卷者、打手势等;6、集体作弊者;7、事先在课桌做笔记者;8、伪造证件、行贿、利用通讯、存储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如手机、文曲星等在考场内外作弊及协同作弊等;9、其他任何方式作弊者。
第二十四条监考人员守则(一)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半个工作日协助主监考到考务科领取试卷、答题纸、草稿纸、记分册、考场情况记录表、课程教学工作报告等材料,试卷内容、份数经核实无误后封袋,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不准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
(二)为严肃试卷保密制度,主监考应当在副监考在场情况下,当众拆封试卷袋。
任何人不得私自随意拆封试卷袋。
(三)认真执行考场规则,考试进行中监考教师要分前后环视考场,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谈笑串岗和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四)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学生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不得有任何暗示。
(五)监考人员一旦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规则和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并报教务部。
(六)考试结束后认真清点试卷份数与实考人数是否相符,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并签名,及时报送教务部,凡题库试卷应在认真清点后如数送教务部,不准缺页数、份数。
(七)考试实行主监考负责制,监考人员应高度负责,严格自律,积极配合主考监考工作,若监考人员对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行为有纵容、包庇现象,学生可向主管部门揭发检举,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八)主监考教师对本场考试各个环节及整个考场情况记录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