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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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赠规范化管理制度

社会捐赠规范化管理制度

社会捐赠规范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社会捐赠行为,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捐赠人权益,保护受助人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公益组织、事业单位及个人,并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三、社会捐赠的方式社会捐赠主要包括金钱捐赠、物资捐赠和技术服务捐赠三种方式。

四、社会捐赠的管理机制(一)申请捐赠1.接受捐赠机构或个人,需提交《捐赠申请书》,并注明捐赠用途、数额或价值、捐赠方式、受益群体等相关信息。

2.公益组织、事业单位需经过组织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

(二)捐赠审核1.捐赠机构负责审核《捐赠申请书》,确保捐赠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社会伦理和道德规范。

2.审核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捐赠是否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问题,捐赠款项来源是否合法。

(三)捐赠确认1.确认捐赠后,需及时向捐赠人发出捐赠确认书,并附上感谢信。

2.确认书中要详细注明捐赠用途、数额或价值、捐赠方式、受益群体等相关信息。

(四)捐赠使用1.捐赠资金、物资必须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承诺用于指定的公益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2.捐赠物资必须保证保存、运用及分发的公平、公正,确保受益群体得到合理的帮助。

(五)监督检查1.成立捐赠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捐赠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对于不符合捐赠条件,或存在巨额捐赠未经批准使用等违规行为,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社会捐赠的信息公开1.接受捐赠的公益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将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信息公开。

2.公开内容包括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捐赠资金及物资的使用情况等。

六、奖惩措施1.对于捐赠事项的工作人员,如有挪用、私分、徇私舞弊等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相关捐赠资格。

2.对于捐赠行为不端的组织或个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其受到法律的惩处,并影响其社会声誉。

七、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捐赠组织或者个人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院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学院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学院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校捐助、赠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物资设备、图书资料和基础设施等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捐赠是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之一。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学校欢迎热心教育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捐赠。

第四条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自愿与无偿捐赠的原则,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学校不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

第五条社会捐赠按照形式分为货币资金捐赠和实物捐赠,按照捐赠者意愿分为限定用途捐赠和非限定用途捐赠。

具体项目包括:(一)会议、庆典和大型活动赞助类;(二)人才培养和学生奖助学金类;(三)教师培养和发展类;(四)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类;(五)基础设施和校园文化建设类;(六)针对个人的资助性捐赠;(七)其他捐赠项目。

第六条学校成立社会捐赠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各项工作。

社会捐赠管理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任主任,分管财务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校地合作处、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学生工作处、后勤处、基建处等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广泛与热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协调联系;(二)策划和受理社会捐赠项目,协调办理相关手续;(三)制定社会捐赠管理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四)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五)协调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评估及审查等工作;(六)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七)负责捐赠项目使用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档案。

学校接受捐款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接受捐款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接受捐款行为,确保捐款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提高捐款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接收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资助、设备购置、校舍建设、学术研究、学生奖助学金等。

三、管理制度1. 捐款接收程序(1)捐赠人提出捐赠意向,填写捐赠申请表,明确捐赠用途、金额、捐赠方式等。

(2)学校相关部门对捐赠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捐赠用途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经学校领导审批后,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捐款接收方式(1)银行转账:捐赠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捐款汇入学校指定账户。

(2)现金捐赠:捐赠人可直接将现金交付学校财务部门。

(3)实物捐赠:捐赠人将实物捐赠至学校指定地点,学校负责清点、登记、保管。

3. 捐款使用管理(1)捐款必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学校财务部门设立捐款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定期向捐赠人报告捐款使用情况。

(3)学校设立捐款使用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

4. 捐款监督与审计(1)学校成立捐款监督小组,负责对捐款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学校定期对捐款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捐款使用合规、透明。

(3)学校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捐赠人提出的疑问或建议及时回应和处理。

四、捐款公示与报告1. 学校在捐款接收后,应及时在校园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公示捐款信息,包括捐赠人、捐赠金额、用途等。

2. 学校每年对捐款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告,向捐赠人和社会各界公布。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通过以上制度,学校将确保每一笔捐款都能得到合理、规范的使用,让捐赠人的爱心真正转化为推动学校发展的动力,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

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

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Z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校友)对学校进行捐赠。

第三条凡以学校名义或以学校各单位名义接受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均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以学校各单位名义接受的且需学校承担相应义务的捐赠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经学校批准。

第四条学校对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以更好地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捐赠资金的管理第五条学校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并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六条凡是以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名义获得的捐赠资金必须交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核算管理。

以学校各单位名义获得的捐赠资金,按照学校规定对各单位的分成比例由各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捐赠资金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七条捐赠方与学校签订合同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使用。

第三章捐赠物资的管理第八条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的物资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接受捐赠的物资。

学校各单位以学校名义接受的捐赠物资使用权归学校,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物资使用权原则上归各单位。

第九条学校对接受捐赠物资实行严格的登记、保管、交接制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物资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须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第十条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物资到校后,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按捐赠协议和捐赠清单对捐赠物资进行清点、登记。

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纳入学校正常的固定资产管理。

校庆或重大活动期间接受的捐赠物资可由各单位先行登记保管(XX石油大学校庆物资捐赠登记表见附件),然后履行国有资产入帐手续。

捐赠和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捐赠和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捐赠和接受捐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医院的捐赠和接受捐赠管理,规范捐赠行为,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章捐赠的管理第一节捐赠的范围和方式1.捐赠范围:医院接受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包含现金、物质以及其他形式。

2.捐赠方式:供应捐赠的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医院提出捐赠申请,也可以直接将捐赠款项或物资交予医院承接部门。

第二节捐赠流程1.捐赠申请:个人或单位需要填写捐赠申请表,并供应与捐赠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2.审批程序:医院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捐赠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捐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捐赠协议:医院与捐赠方达成意向后,将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4.公示公告:医院将对捐赠协议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5.捐赠实施:捐赠方依照捐赠协议的商定将捐赠资金或物资交付医院。

第三节捐赠管理与监督1.捐赠登记:医院将对捐赠资金和物资进行登记,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捐赠使用:医院将依据实际需求和捐赠方的意愿,合理布置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

3.资金管理:医院将建立专项账户,对捐赠资金进行封闭管理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4.物资管理:医院将对捐赠物资进行仓储管理,定期进行盘点和清点,确保物资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捐赠报告:医院将定期向捐赠方供应捐赠使用情况的报告,确保捐赠方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了解清楚。

6.审计监督:医院将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捐赠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接受捐赠的管理第一节捐赠的申请和审批1.捐赠需求:医院各部门需要准确估量各项工作的需求,提出捐赠申请。

2.审批程序:医院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捐赠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3.捐赠协议:医院与捐赠方达成意向后,将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4.公示公告:医院将对捐赠协议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捐赠品的验收和鉴定1.验收程序:医院将依据捐赠协议的商定进行捐赠品的验收,确保捐赠品的质量和数量与协议全都。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行为,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接受来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包括资金、物资、设备、技术等。

第三条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捐赠过程公开透明,接受捐赠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三)合理使用原则:根据捐赠目的和学校发展规划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和物资;(四)高效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捐赠接收第四条学校设立捐赠接收办公室,负责接收和管理捐赠。

第五条捐赠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学校捐赠:(一)直接向学校捐赠办公室提交捐赠申请;(二)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学校捐赠办公室咨询捐赠事宜;(三)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捐赠。

第六条学校捐赠接收办公室在接到捐赠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捐赠者的身份、捐赠物品的来源、捐赠金额等;(二)捐赠是否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需求;(三)捐赠物品的质量、规格、数量等。

第七条审核通过后,学校捐赠接收办公室应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事项、使用范围、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捐赠资金和物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九条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需经学校捐赠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学校定期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合理、合规使用。

第四章捐赠信息公示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信息,包括捐赠者、捐赠金额、捐赠物品、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学校接受捐赠信息公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公示信息应真实、准确;(二)及时性原则:公示信息应及时更新;(三)完整性原则:公示信息应全面、完整。

校友捐款捐物管理制度

校友捐款捐物管理制度

校友捐款捐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校友捐款捐物管理工作,提高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率,维护校友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校友捐款捐物的管理工作,包括现金捐款、实物捐赠等。

第三条学校校友办公室是校友捐款捐物管理的主要承办机构,负责具体的捐款捐物收纳、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学校对校友捐赠的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校友捐款捐物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捐款接收和管理第六条学校接受校友捐款,由校友办公室统一收款,不接受个人或部门私自接收校友捐款。

第七条校友捐款应当注明用途,并填写相关捐款凭证。

第八条收到捐款后,校友办公室应当及时做好捐款登记、收据开具和银行存款等程序。

第九条捐款应当按照每年预算或项目需求进行使用,并及时向校友公布捐款使用情况。

第十条学校对校友捐款资金进行专门管理,确保捐款资金用于相关项目建设和教育事业。

第三章捐物接收和管理第十一条学校接受校友捐物,由校友办公室统一收集和管理,不接受个人或部门私自接收校友捐赠物品。

第十二条校友捐赠的实物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符合学校相关需求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能接收。

第十三条校友捐物必须填写相关捐赠凭证,并登记实物名称、数量、规格、产地等详细信息。

第十四条捐赠物品应进行分类、整理和存储,做好清单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对校友捐赠的物资进行专门管理,确保使用需求,并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对于无法直接使用的实物捐赠,学校应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处理,确保利用最大化。

第四章捐款捐物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对捐款捐物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严禁挪用、私分、滥用捐款捐物。

第十八条使用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应当符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合法用途,不得违法乱纪。

第十九条对于使用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批和管理程序,并及时向校友公布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做好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账务核对。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3.捐赠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对社会公众的疑问和关切予以回应。
十五、合作与协调
1.捐赠接收单位应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2.捐赠接收单位在开展捐赠活动时,应与其他公益组织进行有效协调,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劳动。
3.捐赠接收单位应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1.接受社会捐赠是推动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关系到社会和谐与进步。
2.捐赠接收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确保捐赠资金、物资的合理使用,提高捐赠效益。
3.未来,捐赠接收单位应继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创新管理模式,为公益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全文总结:
本办法旨在规范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工作,从捐赠接收、使用、监督、项目管理、风险评估、法律责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捐赠接收单位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诚信的原则,确保捐赠资金、物资的合理使用,发挥捐赠效益。同时,通过定期评估、监督与检查,保护捐赠者权益,提升捐赠管理水平,促进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面对未来,捐赠接收单位应积极探索创新,加强合作,为我国公益事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2.捐赠者和捐赠接收单位之间因捐赠事宜发生争议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3.捐赠接收单位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应保持公开透明,尊重法律规定,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十八、档案管理与保存
1.捐赠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捐赠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捐赠档案的完整、准确和长期保存。
(4)捐赠者查询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途径和方法。
3.捐赠接收单位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
三、捐赠使用
1.捐赠资金、物资应按照捐赠者意向和捐赠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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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学校下属各学院在争取和募集社会捐赠过程中,应提前与校基金会取得联系,严格按照上述捐赠流程办理,不得私自签署协议。
第三章基金的设立
第十四条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非限定性基金统一纳入校基金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有利于同济大学长期发展的项目,由校基金会理事会根据校基金会章程及学校发展需求支用.
6、重大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7、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权利人未向基金会提出不公开信息要求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七条基金会对下列信息将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的;
4、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洽谈信息等;
5、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2、广泛联络校友、校董和海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联系工作。建立信息库和数据中心,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服务;
3、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具体实施;
4、对学校利用社会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5、对校基金会募集资金的运作进行管理,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基金会建立健全基金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六条基金会对下列信息将主动公开:
1、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2、基金会联系方式;
3、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4、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5、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收入与支出情况;
第十八条除奖励金、助学金外,以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捐赠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公平、择优、择需"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二十条基金(包括奖教金、奖学金)必须具备详细的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并设立单独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具体负责该基金的管理和实施。该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在校基金会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的信息,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基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上海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上海市民政局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九条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开。
第二十五条各项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由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基金项目负责人向校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项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5%,可累积使用。
第六章捐赠鸣谢
第三十条校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十一条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定期发布在校基金会网站及校基金会有关出版物上。
第三十二条校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
第三十三条校基金会向连续捐赠奖励金、助学金满十周年的单位或个人颁发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树人奖"。
第二条募集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学校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个人或团体为同济大学教育事业捐赠;
2、学校鼓励校内各学院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以建立、发展和壮大学院基金;
3、所有社会捐赠的募集必须遵循节约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
4、所有社会捐赠的募集必须重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同济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学校发展建设的持续推进,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友好人士或团体相继在我校捐资设立了多项基金,捐建了多个教学、科研、活动等场馆。为了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后,与捐赠方共同商议确定最终的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并由校基金会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学校审批通过后,由校基金会或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一律以同济大学或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十一条校基金会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用帐户,其中基建类项目捐赠款由校基金会转拨学校财务处,并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捐赠款项的入帐必须遵守民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校基金会代表学校出具有关收据及接收证明.
第二十三条各项基金在校基金会设立专用帐户,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定期编制财务明细表,接受审核。
第二十四条各项基金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收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管理工作,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
校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基金(指各学院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学院的基金)。
第十五条设立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股权、房产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捐赠方填写《同济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附件),由受赠单位与学校图书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并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基金会将遵循公正、严谨、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本办法的管理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实验室、基础设施等建设,设立奖励金、助学金、教席基金、国际交流基金等。
第十七条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同济大学”(或同济大学下属学院)、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视捐赠方意愿)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同济—华润中医大师传承人才培养基金"、“同济大学李国豪奖学金"、“同济大学汽车学院基金”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基金由校基金会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章程、管理办法及用细则;各学院基金由学院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项基金(包括奖教金、奖学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校基金会会同该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按照基金的章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校基金会的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照校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资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其职责是:
1、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2、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6、指导和协助各学院开展学院基金的管理工作;
7、安排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代表的来访;
8、具体负责校基金会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学校下属各学院均可申请在校基金会下设立学院基金,经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设立,同时建立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
第二章捐赠流程
第八条申请捐赠的个人或团体需事先与校基金会或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取得联系,填写《同济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附件),接受有关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审核。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将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及时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对于重大捐赠项目最终应由学校出面配合进行洽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以同济大学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同济大学。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8日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条基金会秘书处和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理事会)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赠到款情况及评估效果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基金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开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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