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
网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编印指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AA级及以上企业申报材料编制指引(2020版本)本编制指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编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AA级及以上企业申报材料编制指引总体要求:总体要求: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
二、申报材料使用A4纸张,装订成册,总册数应不超过4册,具体由企业自行确定,建议企业管理1-2册,安全营运、运营服务、社会责任、加分项目合1册。
三、申报材料为单册的,封面和书脊应标明企业名称、年度信息等内容;申报材料为多册的,封面应标明企业名称、年度信息、总册数、该册编号、该册主要内容,书脊应标明企业名称、总册数、该册编号。
四、申报材料应条理清晰、页面整洁,图文清楚。
五、申报材料应编制目录,并按照目录编制材料;申报材料为多册的,应分册分别编制目录,并按照分册目录分别编制材料。
六、申报材料应在页面底端外侧标注连续页码,页码统一使用4号字体,分册材料页码单独排序。
七、申报材料字体与公文要求一致,标题使用2号小标宋,正文统一使用3号字体,正文一级标题使用3号黑体,正文二级标题使用3号楷体,正文三级标题使用3号仿宋,正文文字使用3号仿宋,正文数字使用3号times new roman。
八、申报材料涉及较多相同内容的只需附样本一份,企业需承诺样本与其他未附相关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罗列重复内容的,直接标注该内容原册数、页码,不再重复编制。
一、企业管理(一)基本情况含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含车辆总数、驾驶员总数、企业注册地管理机构地置及法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办公及停车场地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件在考核年度有效)等。
(二)线下服务能力含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应急预案、营运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监管制度、重要事件公示等制度的设制情况;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部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上材料均需公司监章)。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内容

附件3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内容
一、基础信息数据
基础信息数据主要包含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信息数据,以及车辆、驾驶员、运价、注册乘客和平台公司服务机构信息等相关基本信息数据。
二、经营信息数据
经营信息数据主要包含在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驾驶员单次订单经营信息,即交易结束后对本次订单经营活动的信息汇总。
三、订单信息数据
订单信息数据主要包含存储订单接收、订单撤销、订单派单和订单违约等相关信息。
四、定位信息数据
定位信息数据主要包含驾驶员端定位信息、车辆定位信息等各种定位有关信息,支撑行业监管。
五、服务质量信息数据
服务质量信息数据主要包含乘客评价信息和驾驶员信誉信息,主要支撑质量监督考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交办运〔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2月13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部级平台),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简称城市监管平台)。
第三条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网络预约出租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2018)

网络预约出租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20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2月13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部级平台),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简称城市监管平台)。
第三条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企业网约车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
第二章数据传输第五条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及时录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将运政信息系统与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实时传输更新相关许可信息。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部级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鞍政办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约平台及车辆经营资质管理第三章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规范第四章部门职责第五章附则鞍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并优先发展新能源车辆。
第四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五条鞍山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城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4 系统概述 (2)4.1建设目的 (2)4.2建设思路 (2)5 系统总体架构 (2)5.1业务架构 (2)5.2技术架构 (4)5.3系统边界 (5)5.3.1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边界 (5)5.3.2与全国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边界 (5)6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功能要求 (5)6.1网约车信息交换功能 (5)6.1.1网约车信息采集服务 (5)6.1.2网约车信息转发服务 (6)6.1.3网约车文件交换服务 (6)6.2网约车运营监管功能 (7)6.2.1信息报备与比对 (7)6.2.2车辆定位展示 (7)6.2.3车辆运行轨迹 (8)6.2.4特殊车辆查找 (8)6.2.5超经营区域车辆核查 (8)6.2.6营运信息比对核查 (9)6.2.7特定区域信息 (9)6.3网约车数据查询统计功能 (9)6.3.1基础信息查询 (9)6.3.2营运信息查询 (11)6.3.3营运情况统计 (11)6.3.4服务质量统计 (12)6.4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功能 (12)6.4.1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采集和转发服务 (12)6.4.2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比对 (12)6.4.3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查询 (13)6.4.4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统计 (13)6.5基本功能配置 (13)7 系统安全要求 (14)附录A.部级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口协议 (15)附录B.部级平台与省级平台、城市监管平台接口协议 (58)1 适用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系统架构、接口技术要求、系统安全要求,明确了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部级平台(简称“部级平台”)的功能要求,并规定了部级平台与省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城市网约车监管平台(简称“城市监管平台”)及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数据交换接口协议。
网约车监管平台综合方案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建设方案目录1.系统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项目背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系统建设目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系统性能的基本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系统建设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系统建设根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系统应用架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互联网申报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注册账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

基础静态信息数据延迟率=延迟传输时间超过24小时的基础静态信息数据记录条数/报送基础静态信息数据记录总条数
订单信息、经营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动态数据延迟不得超过300秒
动态数据延迟率=延迟传输时间超过300秒的动态数据数据记录条数/报送动态数据数据记录总条数
定位信息传输延迟不得超过60秒
定位数据延迟率=延迟传输时间超过60秒的定位信息数据记录条数/报送定位信息数据记录总条数
根据数据项字段缺失情况,测评各项数据各字段完整情况
数据项字段缺失率=缺失关键数据字段的数据条数/数据总条数
数据规范性
测评各项数据各字段数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任意一条数据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字段即为本条数据记录不规范
数据不规范率=不规范的数据记录条数/报送数据记录总条数
数据及时性
基础静态信息延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
测评项
测评内容及要求
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
数据完整性
根据已许可城市数据传输情况,测评网约车平台公司已获许可但未进行数据传输的情况
城市数据传输缺失率=未传输数据的城市个数/应传输城市总数
根据数据接口缺失情况,测评各项数据内容完整情况
数据接口缺失率=缺失数据接口项/应传输的数据接口项总数
数据真实性
测评订单发起、订单撤消、经营支付信息是否具备正确的关联关系。以订单发起信息为基准,存在不具备关联关系的数据记录即为缺失。
订单发起数据关联缺失率=不具备关联关系的订单发起数据记录条数/订单发起数据记录总条数
测评车辆基本信息、驾驶员基本信息与经营支付信息是否具备正确的关联关系。以经营支付信息为基准,存在不具备关联关系的数据记录即为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