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方案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方案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方案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2003-01-10

[实施时间:]2003-01-10

1 总则

1.0.1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未涉及的内容和检测办法,按现行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2 术语

2.0.1污水处理sewage treatment

指城市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经处理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构筑物sewage treatment structure

按污水处理工艺设计的污水进水闸井、进水泵房、沉砂池、初沉淀池、二次沉淀池、曝气池等。

污泥处理构筑物 sludge treatment structure

按污泥处理工艺设计的污泥浓缩池、污泥消化池等。

工艺管线technical pipeline

指污水处理构筑物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及各机房之间的各种连接管道。包括污水管、给水管、回用水管、污泥管、出水压力管、空气管、热力管、沼气管、投药管线等。

污水处理厂建筑物 sewage treatment plan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指各项机械设备的建筑厂房及运营管理的建筑工程。包括鼓风机房、污泥脱水机房、发电机房、变配电设备房。综合办公楼等。

配套工程 auxiliary engineering

指为污水处理厂生产及管理服务的配套工程。包括厂内道路、照明、绿化、厂区给排水等工程。

自控及监视系统 Autocontrol and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是污水处理厂自动化管理系统,通过控制器、模拟盘、计算机系统进行生产运行调度。

杯口cup rabbet

指拼装水池底板预留的凹槽。

3 基本规定

材料与设备

3.1.1 污水处理厂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与设备,其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污水处理厂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与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卫生、防火、防水、防冻、防爆炸、防腐蚀等标准的规定。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具备订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不具备以上条件不得验收。

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本规范的规定。

国家规定或合同文件约定需要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的,应进行见证检测。

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进口设备与配件和材料,应按合同文件严格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所用材料、半成品、构件、配件、设备等,人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胶粘剂等,应经检测或鉴定合格后使用。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应列入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内容。

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成果,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设备。

施工

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在开工前必须检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及相应的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擅自变动结构主体或重要使用功能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应负责。

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和标志等,并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工程安全技术特点,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实施。

施工单位在冬期、雨季进行施工时,应制定冬期、雨季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质量。

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时,在办理交工手续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通水试运行。试运行期为一年,施工单位应在试运行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试运行一年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

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程序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单位工程的主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

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3 设备安装工程单机及联动试运转验收;

4 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

5 通水试运行;

6 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表划分。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验收记录和报告应按本规范表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工程验收申报制度按下列规定:

1 申报工程主要部位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24小时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2 申报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10个工作日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3 申报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10个工作日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4 申报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一个月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107)的规定执行。

本规范中未明确检验项目的抽检数量时,应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及有关规定确定。规范中直接引用现行国家规范的,应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抽检数量执行。

4 施工测量

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工程施工测量。

工程施工测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设计文件及测量交桩记录;

2 厂区原地形地貌的勘察记录;

3 施工测量记录与监理复测记录。

工程施工测量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填写记录。

工程测量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基线及主轴线,应在基线上检查至少三条轴线及其轴线距离;

2 厂区基线及主轴线角度,测量至少四个测角,其闭合差应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3 厂区水准高程控制点,应至少观测两组,每组三点的闭合差应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厂区的控制坐标桩、主轴线及方格网控制点、高程控制点应设置拴桩。

工程施工测量应实行组内复测制、复核制、监理复测制,并填写记录。

施工单位应根据厂区建筑物、管线、道路、附属工程等绘制控制轴线。坐标控制图及坐标、高程一览表。

厂区总平面控制

主控项目

厂区总平面测量的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1 检验项目:

l)对设计提供的坐标、基线进行复核;

2)依据设计的坐标、基线,对围墙及相关构筑物进行坐标系统测量;

3)主轴线的测量设置点不少于3个。

2 检验方法:

1)检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2)实地检查轴线距离及观测角度。

厂区内各类构筑物及设施应控制坐标、轴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总平面的测量控制必须进行测角、量距、平差调整。坐标基线和轴线的丈量回数、测距仪测回数、方向角观测回数,应符合表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4.2.4控制轴线可在轴线上加点,形成整体或局部方格网,作为控制网。

检验方法:1 检查方格网布设图及复测记录;

2 实测一个方格网边长及角度闭合。

单位工程平面控制

主控项目

平面位置及方向桩应对主要的大型建筑物控制的边线上加设直线点,点间距不宜大于10m。

检验方法:1 检查放线大样图和放线记录;

2 用直角坐标法量测距离。

平面控制中心点交汇误差应不大于±5mm。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放线图及放线复测记录。

地下各种管线开槽的测设应控制轴线、标高、断面。

检验方法:1 检查管线平面关系及断面图;

2 检查放线施工记录。

道路中心桩和边桩的测设应控制线位。

检验方法:1 对中心线实测实量;

2 检查测量记录。

一般项目

建筑物定位放线的测设应控制轴线尺寸。

检验方法:量测龙门板、外墙轴线及尺寸。

构筑物定位放线应控制轴线中心点。

检验方法:检查构筑物测量控制图及测量记录。

附属工程项目应定位测量。

检验方法:检查放线图、测量记录。

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边长、测量控制及复测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26)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高程测量控制

主控项目

设计提供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12(Li)〔Li-为两点封闭直线,km〕的闭合要求,厂内设置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20(L)(L—为环线长度,km)的闭合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复核记录。

厂区高程控制点的测设,点位间距宜为50~100m。桩应牢固、稳妥,设置在不易被碰撞处,且标记明显。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高程控制点布设图。

高程测量应用四等水准测定,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4.4.4高程控制点应进行三次闭合和平差调整。在施工过程中,每1~2个月或遇特殊原因应复测。

检验方法:1 检查高程控制点测设记录;

2 实测检查两组,每组三个点的高程闭合。

一般项目

单位工程的高程应测量、标记。

检验方法:检查测设记录,实测设定点。

单位工程的高程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点复测时应选用另一个高程控制点或相邻构筑物的水准点进行复测,其误差应为±5mm;

2 设定高程点一般在构筑物的四角。大型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的高程设定点间距不得大于10m。

检验方法:检查测设记录。

地面以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自建成起每1~2

个月观测一次,至竣工验收。

检验方法:实地观察,检查一年的观测记录。

5 地基与基础工程

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构筑物、建筑物的天然地基、人工地基、桩基、地基与基础工程等。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l 地质水文勘探资料;

2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3 地基与基础施工检验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4 地基与基础使用各种材料材质检验报告(包括预制构件)

5 施工质量技术措施文件等;

6 桩基、地基处理检测报告。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

基坑开挖与回填

主控项目

基坑开挖前应对构筑物、建筑物的轴线、几何尺寸进行测量核实。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基坑开挖断面和基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监理检验记录。

复查基底的土质与检验局部处理地段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基坑开挖的排水和降低地下水应确保基底干槽施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支护设施应安全可靠。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方案现场检查。

基坑回填应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密实度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天然地基

主控项目

天然地基(原状土地基、砂石地基、岩石地基),不得超挖和扰动、受水浸泡、冻胀等。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现场观察检查。

基底局部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措施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观察检查。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地基与基础结构施工前.应复查基坑几何尺寸和基底标高及轴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地基开挖时,如遇有地下障碍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措施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人工地基

主控项目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检测报告。

基底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实度试验。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无机结合料稳定土地基和砂石地基应分层碾压密实。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监理抽检记录。

一般项目

重型夯实的地基应降低地下水,处理地下障碍物。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地基分层碾压的虚铺厚度应符合相关操作技术规程。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特殊地基加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检测报告,现场观察检查。

桩基础

主控项目

沉入桩基础的混凝土强度、配筋率、桩长度、桩横截面、桩中心轴线、桩顶平面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外加工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必须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出厂合格证。

沉入桩沉入时,桩身不得有劈裂和断桩现象。桩顶高程和贯入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桩尖高程允许偏差为±100mm。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检测。

灌注桩灌注混凝土时,必须连续浇筑,不得中断。成桩后,应进行桩基质量检测。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桩基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沉入桩接桩的连接应牢固,位置准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灌注桩基础的钻机等设备安装应牢固、稳定、钻杆垂直。成孔后,应对孔深、孔径等项目检测。孔深、孔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孔深允许偏差为 0,+500mm。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尺量检查。

灌注桩钢筋笼加工、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桩基应按规定进行承载力检测。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施工记录。

6 污水处理构筑物

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污水处理系统的沉砂池、初沉淀池、二次沉淀池、曝气池、配水井、调节池、生物反应池、氧化沟、计量槽、闸井等工程。

污水处理构筑物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测量放线资料和沉降观测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除应具有良好的抗压性能外,还应具有抗渗性能、抗腐蚀性能,寒冷地区还应考虑抗冻性能。对混凝土的碱活性骨料反应,应加以控制,最大碱含量每立方米混凝土为3kg。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池壁与底板、壁板间湿接缝以及施工缝等的混凝土应密实、结合牢固。

污水处理构筑物处于地下水位较高时,施工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抗浮措施。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污水处理构筑物宜采用新型、耐久的“止水带”材料,质量验收应满足设计要求。

钢筋混凝土预制拼装水池

主控项目

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抗冻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检测报告。

底板高程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高程允许偏差应为±5mm,坡度允许偏差应为±%,底板平整度允许偏差应为 5mm。

检验方法:仪器检测,尺量检查。

池壁板安装应垂直、稳固,相邻板湿接缝及杯口填充部位混凝土应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预制的池壁板应保证几何尺寸准确。池壁板安装的间隙允许偏差应为±10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观察检查。

池壁顶面高程和平整度应满足设备安装及运行的精度要求。

检验方法:仪器检测,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底板混凝土应连续浇筑。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观察检查。

钢筋混凝土池底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的规定。

6.2.8现浇混凝土杯口应与底板混凝土衔接密实,杯口内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观察检查。

现浇混凝土杯口允许偏差应符合表的规定。

6.2.10预制壁板和混凝土湿接缝不应有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位置应准确、牢固、不应出现扭曲、损坏、明显错台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壁板安装时,应将杯口内杂物清理干净,做好界面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的规定。

6.2.14混凝土构件预制,砂、石材料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混凝土的浇筑应振捣密实、养生充分,不得有蜂窝、麻面及损伤。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观察检查。

预制的混凝土构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的规定。

6.2.16水池的悬臂梁轴线位移应不大于8mm,支承面高程允许偏差应为+2mm,-5mm。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仪器测量。

喷涂混凝土的强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砂浆流淌、流坠、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集水槽安装应与水池同心,允许偏差应为5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堰板加工厚度应均匀一致,锯齿外形尺寸应对称、分布均匀。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时间:1999-3-19 文号:水国科[1999] 118号 1 总则 2 分部工程验收 3 阶段验收 4 单位工程验收 5 竣工验收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附录F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附录G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1.0.12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1.0.13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1.0.14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1.0.15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6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返回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doc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 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 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 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 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及代号 2.1 术语 2.0.1 工程施工质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工程验收 constructional acceptance 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水泥混凝土面层 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 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 2.0.4 沥青面层 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0.5 沥青混合料面层 bituminos mixed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 2.0.6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7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8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2 符号及代号 本规范各种符号代号以及意义相见表2.2。 表2.2 符号及代号 符号或代号意义 A 道路石油沥青 PC 喷洒型阳离子乳化沥青 BC 拌和型阳离子乳化沥青 PA 喷洒型阴离子乳化沥青 BA 拌和型阳离子乳化沥青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草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x 号代建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代建委托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的规定,本着有利操作、、、有利监控、职责、程序明确、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制订如下方案:一、组织安排、分工职责(一)、组织与安排由东恒国际集团代建办(以下简称代建办)牵头并组织安排竣工验收工作,拟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有:省发、省财、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海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二)、分工及职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相关单位分别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参加竣工验收。 1、现场验收组现场验收组由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代建办的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质量实施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 2、资料验收组资料验收组由代建办、省发、省财、审计部门等单位派遣专业人员组成,由代建办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工程决算、审计、存档等有关规定审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的资料(按工程性质的区别,准备不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审查工程计量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验收主审材料、产品(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测)报告、实验报告等资料,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及程序(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在自检时,施工单位应充分听取监理、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的整改意见。完成初验存留问题的整改或达成一致意见后,施工单位向代建办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东恒代建办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

水利水电项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章制度.docx

+\ 1总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 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坝高 30m 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 4 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3总装机 10MW 以上的水电站; 4小( 1)型水闸工程。 1.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 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 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 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 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 SL53— 9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L288— 20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JJF1059—1999)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

市政工程验收办法

市政工程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了更好地执行已颁布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8——90)四项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是按照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后,核定市政工程的单位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等级的办法。 第二章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设计单位已提交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九)竣工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审查合格; (十)场地清理干净和路面外土方回填到位,竣工资料一式四份,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三章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报《竣工验收证书》,该工程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对委托社会监理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监理的总监理工程签署意见)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计划竣工验收日期20个工作日前将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公司审核,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由总监理工程签署意见后,并把完整的监理资料一起报送建设单位。 3、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然后提交质量检查报告给建设单位。 5、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可按计划如期进行验收。

市政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K城镇道路工程质量检查与检验 71无机结合料稳定基层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 一、石灰稳定土基层 (一)材料 (1)宜采用塑性指数10~15的粉质黏土、黏土,土中的有机物含量宜小于10%。(2)宜用1~3及的新石灰,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磨细生石灰,可不经消解直接使用,块灰应在用前2~3D完成消解,未能消解的生石灰应筛除,消解石灰的粒径不得大于10mm。 (3)宜使用饮用水或不含油类等杂质清洁重型水(pH值为6~8),水质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规定。 (二)拌合运输 (1)石灰土配合比设计应准确,通过配合比确定石灰最佳含量和石灰土的最佳含水量,大道设计要求的7D无侧限抗压强度的要求。 (2)应严格配合比拌合,并根据眼材料的含水量变化及时调整拌合用水量。(3)宜采用集中拌合,拌合应均匀,石灰土应过筛。运输时,应采取遮盖封闭措施方昂之水分损失。 (三)施工 (1)控制虚铺厚度,确保基层厚度和高程,其路拱横坡应与路面一致。 (2)碾压时压实厚度与碾压机具相适应,含水量在最佳含水量的±2%范围内,应满足压实度的要求。 (3)严禁用薄层贴补的办法找平。 (4)石灰土应湿养,直至上层结构施工为止。养护期应封闭交通。 二、水泥稳定土基层 (一)、材料 (1)应采用初凝时间3h以上和终凝时间6h以上的42.5及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验合格方可使用。储存期超过3个月或受潮,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可使用。(2)宜选用粗粒土、中粒土;土的均匀系数不应小于5,宜大于10,塑性指数易为10~17。 (3)粒料可选用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和煤矸石、粒状矿渣材料;用作基层时,粒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5mm;用作底基层粒料最大粒径;城镇快速路、主干路不得超过37.5mm;次干路及以下道路的不得超过53mm,各种粒料,应按其自然级配状况,经人工调整使其符合规范要求。碎石、砾石和煤矸石等的压碎值:城镇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与底基层不得大于30%;其他道路基层不得大于30%,底基层不得大于35%。 (4)集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2%;硫酸盐含量不得超过0.25%。 (1)水的要求砼石灰稳定土基层。(即:使用饮用水或不含油类等杂志的清洁重型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 (5) (二)拌合运输 (1)水泥稳定土的配合比要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 (2)集料应该筛,级配符合设计要;混合料配合比符合要求,计量准确、含水量符合施工要求且拌合均匀。 (3)运输时,应采取遮盖封闭措施防止水分损失和遗撒。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98910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

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1总则 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 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及代号 2.1 术语 2.0.1 工程施工质量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工程验收constructional acceptance 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

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水泥混凝土面层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 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 2.0.4 沥青面层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0.5 沥青混合料面层bituminos mixed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 2.0.6 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 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7 一般项目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8 抽样检验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2 符号及代号 本规范各种符号代号以及意义相见表2.2。 表2.2 符号及代号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标准_共10篇.doc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_共10篇 范文一:新版市政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表格附件:XXX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n)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总包项目经理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验收项目及要求1主控项目23456789一般10项11目121314施工单位检验意见分包项目经理分项名称分包单位专业工长(施工员)施工班组长检验批工程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意见验收部位项目 允许偏差 合格率% 施工单位检验结果项目质量检查员: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1 (UserFiles200901sG1H.doc 63档(.63da.)提供索引并缓存,与页面无关 .gongwenshizhenggongchengzhiliang_4615 .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试题1 2013年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标准规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由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文件应经()认可。 A、原设计单位 B、设计单位 C、建设单位 D、监理单位 2、混凝土结构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制订专门的施工方案,并经()核准。 A、设计单位 B、设计单位 C、建设单位 D、监理单位 3、在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验收,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应加强质量检查或进行测试,并应作出详细

记录,同时宜留存()。 A、图像资料 B、交底资料 C、签证资料 D、验收资料 4、振动棒振捣混凝土应按分层浇筑厚度分别进行振捣,振动棒的前端应插入前一层混凝土中,插入深度不应小于()mm; A、20 B40 C、50 D、30 5、当日平均气温达到()℃及以上时,应按高温施工要求采取措施。 A、20 B25 C、15 D、30 6、当工程所处环境温度低于()°C 时,不宜进行预应力筋张拉。 A、-10 B-5 C、-15 D、0 7、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机城作业时,配合作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 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A、专人指挥

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 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 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及代号 2.1 术语 2.0.1 工程施工质量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工程验收constructional acceptance 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水泥混凝土面层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

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 2.0.4 沥青面层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0.5 沥青混合料面层bituminos mixed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 2.0.6 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 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7 一般项目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8 抽样检验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2 符号及代号 本规各种符号代号以及意义相见表2.2。 表2.2 符号及代号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筋分项工程 1.原材料 1.1钢筋进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质量符合规定 1.2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得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得比值不应 小于1.25 1.2.2 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得不知不应大 于1.3 1.3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者片状老锈 2.钢筋加工 2.1.受力钢筋得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二级钢末端要作1800弯钩弯弧直径≥2.5d(d为钢 筋直径),弯钩弯后平直部分长度≥3d 2.1.2.设计要求钢筋末端1350弯钩,HRB335、HRB400 钢筋得弯弧内直径≥4d,弯后平直部分长度根据设 计要求 2.1.3钢筋弯折角度不超过900弯钩,弯钩弯弧直径≥5d

2.2.一般箍筋得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 弯弧内直径满足2.1要求,内直径不小于受力钢筋 直径。 2.2.2.箍筋弯折角度,一般结构大于900,对有抗震要求 的,1350弯钩, 2.2.3.箍筋弯后平直部分的长度,一般结构为箍筋直径得的5d,有抗震要求得结构,大于10d。 2.3.钢筋调直,有机械方法,也有冷拉法,采用冷拉法调直 钢筋,二级钢冷拉率≤4﹪,三级钢冷拉率≤1﹪, 2.4钢筋加工得允许偏差 3.钢筋连接 3.1.钢筋得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 宜设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得接头, 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得距离≥10d 3.2. 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者焊接接头,设置在同一构件 内得接头宜相互错开 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得长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 年12 月18 日水利部令第30 号发布2014 年8 月19 日水利部令第 4 6 号第一次修改2016 年8 月1 日水利部令第48 号第二次修改2017 年12 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 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 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 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 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 表及专家参加。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验收程序 1.1工程项目验收在相应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2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业主单位安排,一般由业主单位组织、主持,邀请设计、质监、监理、运行、承建单位及其它有关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协助业主单位组织和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工作。 1.3工程验收分为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1.4工程完工后未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单位前,应由工程承建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通过单位工程和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仍然具有维护、照管、保修等合同责任,直至竣工验收、将完工工程移交业主和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 1.5承建单位未能按合同文件规定和本工作规程要求申报工程验收,因此造成工程验收与施工的延误,或由此所发生的以及引起的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1.6进行阶段(中间)验收的14天前,工程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阶段(中间)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并随报告报送或准备下述主要资料: (1)已完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签证。 (2)待验收工程项目的施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重大设计与施工变更,已完工程施工情况,已完建工程形象及已具备的运行、运用条件,后续工程的施工安排等)。

(3)待验收工程的主要涉及文件和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图纸的文图号和监理签发号。 (4)已完和未完建的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等)。 (5)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缺陷处理和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6)建筑物运行或运用方案。 (7)建筑物和设备、构件运行和运用前属于工程承建单位应完成的试运行情况及其成果、工作说明,以及签证、协议等文件。 (8)施工大事记与施工作业原始记录资料。 (9)业主指示和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资料中,除(2)、(4)、(5)、(6)、(7)、(9)项必须一式两份报送监理部预审外,其它由工程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部预验后供验收小组备查。 1.7监理部在接受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后,14天内完成对验收准备资料的预审预验,并在通过监理部预审预验后及时报告业主单位完成阶段(中间)验收工作。 1.8阶段(中间)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开展,依据业主单位安排进行。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听取工程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工作报告。 (2)审阅验收文件、资料。 (3)检查已完建工程的形象面貌,施工质量和设备、构件安装质量。 (4)审定建筑物的运行、运用和安全监测方案。 (5)检查运行、运用的内、外部条件及其落实情况。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工程质量缺陷,提出处理意

市政工程验收规范-最新版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034—2000)

解放环路市政工程监理规划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简况 1)解放环路是无锡市城市道路的一环线,它包括解放东路、解放南路、解放西路、解放北路全长5.48公里。一期工程实施范围:胜利门广场~朝阳广场~文化宫桥,道路桩号为K3+ 625~K5+548.966(K0+000)~K1+325,全长约3.25公里,其中K0+603.218~K1+126.268为新建段,其余路段为老路面更新改造。整个工程涉及胜利门广场、东林广场、朝阳广场三个大型交叉口及工运路、县前东街、崇宁路、学前东路、文化宫桥等主要交叉口。解放环路市政工程包括雨污水、自来水、煤气、电力、通信等管道,全线分三个项目组施工,其中:项目1组:文化宫桥~朝阳广场; 项目2组:朝阳广场~东林广场; 项目3组:东林广场~胜利门广场; 2)解放环路道路性质为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在朝阳广场~文化宫桥~人民桥段为36米,其余路段为40米。机非分隔采用机非隔离栅分隔。 3)路面结构 在解放环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以及朝阳广场~文化宫桥改线道路为4CM沥青砼(SBS)+ 8CM沥青砼(AC-20Ⅰ)+40C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15CM10%石灰土底基层(K≥93%);其余路段实施路表铣刨4CM,上铺4CM沥青砼(SBS)+8CM沥青砼(AC-20Ⅰ) 4)雨水管线 实施新雨水管线1100,其余路段利用原有管线,并对原有管线进行清挖疏通,以确保雨水管线的畅通。 5)综合管线 道路两侧人行道各增设一根电力管及改建给水管,右侧增设一根信息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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