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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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林资发〔2015〕181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天然林是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结构稳定、生物多样性丰富,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以低产林改造为名违规采伐天然林、在土地占补平衡中毁林开垦、采挖移植大树进城等现象,对生态造成严重损害。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严格保护天然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各地要严格遵循天然林形成规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的原则,加大封山育林力度,尽量减少人工干扰。

对低产低效天然林实施改造,要以提升天然林生态功能为目的,严格确定改造对象,从严控制规模和范围,科学设计改造方式和强度,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

国家一级公益林要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可实施任何方式的改造。

天然起源的其他公益林、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商品林、公路铁路和大江大河两侧、第一山脊线范围内的商品林应以封育改造和补植改造为主,一次性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

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国家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改造过程中要保持原有生态系统要素的完整性,不得全面伐除灌木,不得全面整地。

严禁任何形式的毁林开垦或毁林造林。

二、严格控制天然林树木采挖移植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天然林树木采挖移植,依法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以及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

生态公益林规章制度

生态公益林规章制度

生态公益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态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团体创设、管理的具有一定面积的天然或人工纯林或森林资源,其主要目的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气候调节、风景资源、科学研究、环境教育和社区服务等公益性目的。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保护和利用其生态功能,维护公益性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措施和责任,确保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系统健康稳定运行。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完善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依法维护生态公益林的合法权益,倡导法治精神,加强合作与交流,促进共同进步。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评估和认定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经专家评估认定,具备生态功能完整性和相应的公益性质。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的评估标准应当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能力、气候调节功能、风景资源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指标。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生态公益林进行评估、监测和检测,了解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确保生态公益林的长期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的档案资料,包括生态环境状况、植被类型、野生动植物资源、地形地貌、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恢复第十一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规划和恢复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和保护目标,制定防护措施,保护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完整性。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病虫害、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危害因素的监测预测,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切实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

林业行业主要技术标准与规程【20161223】

林业行业主要技术标准与规程【20161223】

一、种子与苗木(一)种子(1)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2)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3)林木种子贮藏(GB/T10016—1988);(4)林木良种审定规范(GB/T14071—1993);(5)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GB/T 14072—1993);(6)主要造林阔叶树种良种选育程序与要求(GB/T 14073—1993);(7)林木引种(GB/T 14175—1993);(8)林木采种技术(GB/T 16619—1996);(9)林木育种及种子管理术语(GB/T 16620—1996);(10)母树林营建技术(GB/T 16621—1996);(11)主要针叶造林树种优树子代遗传测定技术(LY/T 1304—1999);(12)林木种子检验仪器技术条件(LY/T 1343—1999);(13)主要针叶造林树种优树选择技术(LY/T 1344—1999);(14)主要针叶造林树种种子园营建技术(LY/T 1345—1999);(15)中国林木种子区杉木种子区(GB/T8822.2—1988);(16)中国林木种子区马尾松种子区(GB/T8822.6—1988)。

(二)苗木(1)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T 6000—1999);(2)育苗技术规程(GB/T 6001—1985);(3)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LY J128—1992);(4)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1991);(5)国有林区标准化苗圃(LY/T 1185—1996);(6)林木组织培养育苗技术规程(LY/T 1882—2010);(7)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第1部分:裸根苗(DB45/T 628.1—2009代替DB/450000B6101—1993)(8)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第2部分:容器苗(DB45/T 628.2—2009)(9)油茶容器育苗技术规程(DB45/T 625—2009);(10)香樟绿化苗木培育技术规程和质量分级(LY/T 1729-2008 );(11)扁桃绿化苗木培育技术规程(DB45/T 624—2009);(12)《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13)《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国家林业局 2004)。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增加森林资源,发挥生态公益林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团体用于生态保护、水源涵养、防沙治沙、风景旅游等公益目的的林木资源。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归属国有,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公益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持续性原则,强化生态保护、多元功能、社会参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应当依据“保护优先、规划先行、分类施策、行政协调、综合管理、高效监管”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分类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分类包括以下几种:(一)水土保持林。

主要保护水土资源,保障土地稳定和水源涵养。

(二)生态保护林。

主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促进自然恢复和修复,提升生态保护功能。

(三)基本建设用林。

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铁路等。

(四)风景林。

主要用于旅游和休闲,提供环境美化和文化教育功能。

(五)公共服务林。

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市民休闲和教育科普等公共服务。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第七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应当依据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社会服务、管理保障等方面制定分类管理办法。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监督机构等。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应当制定科学合理,保护生态环境为基础,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公益林相协调。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多元化经营,逐步实现绿色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特殊规定第十一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砍伐和采伐,禁止非法占用、改变、伤害生态公益林资源。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相关法规,保障公众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保障。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生态公益林分类表格2.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设置图3.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划分图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国有:指归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所有的财产。

生态公益林建设认定准则

生态公益林建设认定准则

生态公益林建设认定准则(DB33/379 . 2 -2002 )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生态公益林认定的等级、区域,区划界定、申报、审批、公布的程序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的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林策发[200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总则3.1 为了推进全省林业分类经营,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生态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和《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3.2 本准则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3.3 生态公益林的认定工作应在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

3.4 根据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和主要受益范围,各地应将本辖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划分为国家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市县级公益林。

3.5 根据保护的重要性不同将生态公益林划分为特殊保护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一般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

4、区划认定区域4.1国家生态公益林4.1.1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它有重点保护一、二级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1.2 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1.3 国防军事禁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1.4 流程500km以上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源头20km以内的汇水区,流程1000km以上河流二级支流源头10km以内汇水区,及流程500km以上河流的干流、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m以内,流程1000km以上河流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林业行业主要技术标准与规程

林业行业主要技术标准与规程

林业行业主要技术标准与规程一、种子与苗木(一)种子( 1)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GB2772—1999);( 2)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GB7908—1999);( 3)林木种子贮藏( GB/T10016—1988);( 4)林木良种审定规范( GB/T14071—1993);(5)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 GB/T 14072—1993);(6)主要造林阔叶树种良种选育程序与要求( GB/T 14073—1993);(7)林木引种( GB/T 14175—1993);( 8)林木采种技术( GB/T 16619—1996);( 9)林木育种及种子管理术语( GB/T 16620—1996);( 10)母树林营建技术( GB/T 16621—1996);( 11)主要针叶造林树种优树子代遗传测定技术 ( LY/T 1304—1999);(12)林木种子检验仪器技术条件( LY/T 1343 —1999);(13)主要针叶造林树种优树选择技术( LY/T 1344 —1999);(14)主要针叶造林树种种子园营建技术( LY/T 1345 —1999);( 15)中国林木种子区杉木种子区( GB/—1988);( 16)中国林木种子区马尾松种子区( GB/—1988)。

(二)苗木( 1)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T 6000—1999);( 2)育苗技术规程( GB/T 6001—1985);(3)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 LY J128—1992);(4)容器育苗技术( LY/T 1000 —1991);(5)国有林区标准化苗圃( LY/T 1185 —1996);(6)林木组织培养育苗技术规程( LY/T 1882 —2010);(7)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第1部分:裸根苗( DB45/T —2009 代替DB/450000B6101—1993)(8)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第2部分:容器苗(DB45/T —2009)(9)油茶容器育苗技术规程( DB45/T 625—2009);( 10)香樟绿化苗木培育技术规程和质量分级( LY/T 1729-2008 );(11)扁桃绿化苗木培育技术规程( DB45/T 624—2009);(12)《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2001 年);(13)《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 》(国家林业局2004 )。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2001)前言为使我国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和林业分类经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指导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成效,特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系列标准。

本系列标准分为《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规定》、《生态公益林建设效益评价方法》五个部分。

本标准是其中的第一项标准,主要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程序、内容及方式、类型、区划重点,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管理、利用,以及建设质量评价等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加富、刘红、王恩玲、唐小平、钱能志、樊喜斌、林书宁、罗中康、张同伟、杜纪山、薛建辉、郑小贤、赵雨森、赵博生。

目录1 范围2 定义3 指导思想4 建设原则5 建设对象6 建设程序7 建设内容8 建设类型9 建设分区10 建设重点11 生态公益林成林(草)标准12 生态公益林质量评价13 生态公益林利用14 环境影响评价1 范围本标准明确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规定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程序、内容、类型、重点与建设分区,并提出了生态公益林建成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生态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生态)公益林non-commercial forest (NCF)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2.2 生态公益林建设NCF construction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规划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土地和现有生态公益林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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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DB33/-2014)1?范围?DB33/T?379的本部分明确了公益林建设的主要术语、对象;规定了公益林建设程序、内容、类型、重点、分区和建设区域划定、保护等级划分,并提出了公益林成林标准和建设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公益林利用的指导性、原则性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公益林建设与经营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LY/T?2084-201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益林?non-commercial?forest(NCF)?又称生态公益林,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公益性、社会性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建设?NCF?construction?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现有公益林和规划用于公益林的土地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公益林建设工程?NCF?construction?project?利用林学、生态学和生态系统控制工程学原理,按基本建设工程的要求组织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的公益林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的营造、经营和管理,以及林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特殊保护地区?special?protected?area?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区域。

实行严格保护,完全保持自然状态,长期全面封禁,不应开展一切生产经营等人为干扰活动。

??重点保护地区?key?protected?area?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区域。

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严格限制采伐、开垦、放牧等人为干扰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保护地区?general?protected?area?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区域。

实行一定限制措施,在普遍封管的基础上,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一些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或改善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抚育、更新采伐等森林经营活动。

??公益林地区划?NCF?zonation?根据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技术标准和程序界定公益林地的过程。

??公益林营造?NCF?forestation?借助天然或人为措施形成公益林的过程。

主要包括封山育林、人工造林二种营造方式。

??生态经济型公益林?ecological-commercial?forest?以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兼顾经济效益,选用生态经济树种营造,能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及经济性产品的森林。

??封山育林?setting?apart?hills?including?area?for?tree?growing?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木林地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恢复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

??生态重要性?ecological?importance?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森林生态系统以及需要提供森林环境保护的濒危动植物种类和人类社会设施的重要程度。

用生态重要性等级表示,分为极端、非常、比较和一般四个等级。

??生态脆弱性?ecological?fragility?森林生态系统一经破坏后就难以恢复良性生态环境以及生态环境极易因自然条件改变而造成偶发或多发性自然灾害的程度。

用生态脆弱性等级表示,分为极端、非常、比较和一般四个等级。

??季内降水变率?rate?of?quarterly?precipitation?change近三年一个季度内最大一次降水量与最小一次降水量之差与最大一次降水量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裸岩率?rock?coverage?林地上裸露岩石遮盖地表面积与总面积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土壤侵蚀程度?degree?of?soil?erosion?土壤遭受侵蚀过程中所达到的不同阶段,根据土壤剖面中A层(表土层)、B层(心土层)及C层(母质层)的丧失情况加以判断。

??植被盖度?vegetation?coverage?地面上所有植冠(含乔木、灌木、草木)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林木混交比?mixed?species?percentage?单位面积林地上,乔木层混交树种的株数或面积与实际总株数或面积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林木均匀度?tree?evenness?林地上立木分布的均匀程度。

分为均匀、较均匀、不均匀三级。

??林隙?gap?又称林窗、林中空地,指直接处于林冠层空隙下,仍保持森林环境特点的空地面积,或称为实际林隙(actual?gap),面积在25?㎡~666?㎡之间。

??群落层次结构?phytocenosium?structure?森林群落的最大结构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群落的外貌特征和群落类型位置。

一般分成乔木层、灌木层(盖度>20%)、草本层(含小灌木,盖度>20%)和苔藓地衣层四个基本层。

乔木层如符合下列条件可分为主林层和次林层二个层次:主林层、次林层平均高相差20%以上;主林层郁闭度>,次林层郁闭度>。

?具有乔灌草层且乔木有二个以上层次时称为群落复杂结构;乔灌草层同时具备时称为群落完整结构;缺少灌木或草本层时称为群落简单结构。

??生态疏伐?ecological?thinning?为使森林形成林冠梯级郁闭,林内大、中、小立木都能直接接受阳光,诱导形成复层异龄林,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防护功能而进行的一种综合抚育方法。

???景观疏伐?forest?landscape?thinning?按森林美学的原理,对风景林进行改造或塑造新的森林景观,创造自然景观异质性的一种抚育方法。

??低效林?low?efficiency?stands?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公益林效能低下的森林。

其中,在自然状态下因立地条件较差或生长环境恶劣而自然形成的低效林为原生型低效林;因人为干扰或种质低劣、经营管理不当而形成的低效林为经营型低效林。

??效应岛?effect?island?利用边缘效应原理,在林隙内人工栽植阔叶树或针叶树,与原有林分呈岛状镶嵌分布的复合森林群落结构。

??效应带改造?improvement?of?effect?belt?根据生态演替和边缘效应原理对低效林进行的一种不等带间隔改造方式。

通过开拓效应带、改变下垫面、抚育保留带,使得森林的边缘效应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形成有序带状混交格局。

??物种多样性?species?diversity?单位空间或地段内生物物种的多样化程度。

包括所有植物、动物、微生物种类,可用物种丰富度表示,也可用多样性指数和均匀度指数表示。

??林带完整度?degree?of?forest?belt?fully?林带的完整程度。

分为完整、较完整、不完整三级。

用林带的断口长度与林带总长度的百分比值测算完整度,≤5%属完整;6%~15%为较完整;>15%的为不完整。

??疏透度?degree?of?porosity?也称透光度,林带的林缘垂直面上透光孔隙的投影面积与该垂直面上林带投影总面积之比,用10分法表示。

??枯枝落叶层?litter?layer?也称死地被物层,覆盖林地表面的森林凋落物层。

其成分和积累与林内植物种类、凋落量以及分解速度有关,用平均厚度(cm)表示。

??林地水利?forest?land?water?conservancy?在林地内采用的灌溉、蓄水、理水、泄洪、防涝等基本水利措施。

?4?建设对象??现有界定为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根据法律规定、相关政策和生态建设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为公益林建设的其它土地。

?5?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程序?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项目的公益林建设项目,以项目为单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策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等),组织施工作业、竣工验收与后评价。

施工过程应分级、分阶段进行技术质量监督,并由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中介机构对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理与评估,为主管部门的验收和后评价提供依据。

??一般建设程序?在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以部门、团体、群众组织和个人承包的形式参照工程建设程序建设。

?6?建设内容??营造?包括种苗准备、林地处理、播种栽植、成林验收等阶段。

营造形式主要分为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等。

??经营?对现有林和合格的新成林进行经营管理直到森林与林木更新的过程,包括对生态经济型公益林利用。

经营措施主要分为管护、抚育、改造和更新等。

??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森林管护、林地水利、固土护坡、营林基础设施建设等。

??管理?主要分为经营管理体制、管理机构与队伍、监测与评价体系、技术档案管理和政策法规体系,以及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等方面。

??特殊保护性建设?对需要作为整体或系统工程建设的公益林建设项目。

如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点)、森林公园、母树林、种子园、城镇绿化美化工程、绿色通道等特殊保护性建设。

?7?建设类型??主导功能分类?防护林?防护林包括以下二级林种:?a)?水源涵养林,含水源地保护林、河流和源头保护林、湖库保护林等;?b)?水土保护林,含护坡林、侵蚀沟防护林、林缘缓冲林、山帽林(山脊林)等;?c)?防风固沙林,含防风林、固沙林、挡沙林、海岸防护林、红树林等;?d)?农田防护林,含农田防护林(林带、片林)、农林复合经营林等;?e)?护路林,含铁路防护林、公路防护林等;?f)?护岸林,含渠旁林、护堤林、固岸林、护滩林、减波防浪林等。

?特种用途林?特种用途林包括以下二级林种:?a)?国防林,含国防设施屏蔽林等;?b)?实验林,含科研实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c)?母树林,含母树林、种子园、子代测定林、种质资源和基因保存林等;?d)?环境保护林,含城市及城郊结合部森林,工矿附近卫生防护林,厂矿、居民区与村镇绿化美化林等;?e)?风景林,含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森林等;?f)?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含历史与革命遗址保护林、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森林、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g)?自然保护林,含自然保护区森林、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地带性顶极群落,以及珍稀、濒危动物栖息地与繁殖区,珍稀植物原生地和具有特殊价值森林等。

??保护等级分类?一级保护公益林:位于特殊保护地区或重点保护地区内,实行长期封禁管护的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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