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目的:为使研究中心人事管理科学、合理,根据国家规定及本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员工行为规范一、中心员工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做到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生活严谨,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公益性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要富有爱心,主动关心社会,关爱他人;要富有正义感,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二、中心员工要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和技术,按规定积极参加中心的政治、文化、技术和业务培训学习,提高素质,培养独立的工作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三、严格执行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
对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或临时交办的任务,必须无条件、坚决地服从。
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逐级反映,也可以保留意见;重大问题和紧急问题,必须立即反映,必要时可以越级反映。
四、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原则,做好交接工作,按时报到。
五、不得从事与本中心生产、经营有关的第二职业。
有知情人不得隐瞒,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举报,也可直接向中心主任反映。
六、集中精力,专心致志,以“主人翁”思想认真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当日的工作任务。
七、严格执行“技术管理条例”和“质量管理制度”,高度树立质量是中心生命的意识。
八、按时上下班;病假、事假、补休等,必须提前办理批准手续,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九、上班做到不串岗,不闲谈,不大声喧哗,不进行无组织的文体活动,上班前不喝酒,不在中心区域吸烟,不随地吐痰;下班前整理好文件资料,放置好材料工具,打扫好工作场所,擦洗好工具、设备,关好门窗、电脑并切断电源。
十、做到仪表端庄,衣着整洁,谈吐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领导,团结同仁,进入中心必须佩戴上岗证。
按规定穿戴着装,严禁赤膊、穿背心、短裤和拖鞋等上班。
十一、接待外部宾客或与中心业务相关的外部人员,使用礼貌用语,守信、守时,不卑、不亢、不损人格。
第二条:招聘制度一、中心部门应根据需要提前一个月向行政部提交《人员需求申报表》,由行政部审核其是否超出人员编制。
二、在编制范围内,如有职务空缺,则由行政部按照《人员需求申报表》制定招聘计划,由行政部经理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桂政办发[2012]249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广西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2﹞41号)精神,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企业转型升级,规范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研发中心是指自治区级研发中心,该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在行业中处于龙头地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应用和产业化能力强、专利和标准数量多、新产品产值增速高、拥有技术带头人、辐射带动作用大、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研发中心。
第三条研发中心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自治区工信委联合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负责研发中心认定工作,自治区工信委负责研发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工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研发中心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研发中心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标准第五条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申请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二)在广西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具有较显著的经济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属于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三)企业研发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四)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不低于30人;(六)企业领导重视研发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研发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七)研发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八)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桂发改高技〔2014〕1341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14〕134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西的若干意见》(桂发〔2012〕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西的若干意见》,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步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和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广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发展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1.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致力于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专业机构,其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研究活动的有序进行,提升研究效率和质量。
2. 研究中心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确保研究方向与国家发展战略相符合。
3. 研究中心的管理应实现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确保研究活动透明、公正、高效。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研究中心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研究中心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
2. 研究中心设立主任一名,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若干,分别负责日常管理、科研活动、财务与资产管理等。
3. 研究中心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和科研项目的实施。
三、项目管理1. 研究中心应建立项目立项、评审、执行、监督和验收的完整流程,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项目立项需经过专业委员会的评审,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预期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定期组织进度报告会,及时解决科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项目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成果评审和验收,确保研究成果的质量。
四、财务管理1. 研究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
2.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所有经费支出必须符合预算要求,并经过审批程序。
3. 对于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人才培养与激励1. 研究中心应重视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学术交流等方式提升科研人员的专业能力。
2. 建立科学的人才激励机制,对于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3. 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视野,促进创新思维的形成。
六、成果转化与合作交流1. 研究中心应加强与企业、高校等机构的合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确保研究成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汇编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汇编一、前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研究中心的正常运转和规范管理,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非常必要。
本文将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总结和归纳,以期能够为相关管理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基本管理制度1、组织架构:准确划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职责,分配不同部门的工作任务,构建一套清晰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形成一套内部管理体系,便于组织管理和监督,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
3、人员管理:实行人才优先、岗位适应的管理理念,通过人员招聘、培训、考核等一系列工作手段,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研究中心提供优秀的人才支持。
4、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实现科学、高效的财务管理。
5、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构建一套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确保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顺利运行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三、细化管理制度1、文件管理制度对于文件的管理必须要按照一定的制度和流程进行。
制度主要包括:文件的创建、审批、印制、分发、归档、销毁、保密等。
制定文件的模板并公布,明确文件的行文格式和表达方式。
2、设备管理制度对于设备的管理必须要按照一定的制度和流程进行。
制度主要包括:设备的购置、领用、维护、保养、报废等。
为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设计设备日志、设备保养维修记录等,有规律地对设备检查和巡查。
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也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工作。
制度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批、授权、维护、保护等。
同时对于机密信息的存储和保护也要十分严谨,设定重要机密信息的权限分级和保密级别等。
4、知识管理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识管理体系,包括知识的获取、分类、组织、存储、共享和应用。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落实国家对工程技术领域的重大战略部署,促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良好运行和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一)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数名,具体人数由具体情况而定。
(二)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技术或管理类专业背景的高级职称专家担任,副主任由技术或管理类专业背景的中级职称专家担任。
(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研究部、实验室管理部、项目管理部和综合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四) 研究部主要负责研究任务的组织、实施和成果的评估。
(五) 实验室管理部主要负责实验室建设、设备管理和安全保障。
(六) 项目管理部主要负责项目立项、执行和结题的管理工作。
(七) 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和会议组织等。
三、职责(一)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中心的工作,组织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总结,负责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负责重大决策事务和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
(二) 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 各部门负责相关工作职责,并向主任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人员应当立足中心的研究方向和需求,积极开展研究工作,在保证研究成果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
四、管理制度(一) 绩效考核制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针对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其工作内容和工作业绩进行绩效评定,对表现优异的人员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二) 项目管理制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遵循国家和行业政策规定,对项目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执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保证项目按时完成。
项目后期应当进行成果的评估和总结,对成果进行整理和发布。
(三) 经费管理制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的财务管理规定,合理分配和使用中心的经费,确保经费的使用合法合规,并根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章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和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与****等合作单位紧密联系,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二章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第四条根据*****产品发展需要,针对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
第五条培训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第六条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市、行业或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七条运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八条进一步加强工程中心与国内外学术界、科技界的广泛交流与联络,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第九条工程中心以****为归口管理部门,行政上接受其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工程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工程中心聘请顾问若干。
第十一条管委会的职责是审定工程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审查工程中心的财务开支,协调工程中心的管理、人事工作,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政策(章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政策(章程)1. 简介本文档旨在制定和规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政策,以确保研究中心的高效运作和有效管理。
2. 目标和职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目标是促进工程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进行前沿的工程技术研究;- 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促进工程技术的应用和转化。
3. 组织结构3.1 中心主任- 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日常工作;- 监督和协调研究项目的执行;- 确保研究成果和技术咨询的质量和可行性。
3.2 学术委员会- 负责评估和审查研究项目的可行性和学术价值;- 提供专业指导和意见;- 定期组织学术交流和讨论。
3.3 行政支持部门- 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和协调;- 提供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支持;- 协助主任和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4. 研究项目管理4.1 项目立项- 任何研究项目都需要经过学术委员会的评估和批准;- 研究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的研究计划和预期成果。
4.2 项目执行和监督- 研究项目的执行应按照计划进行,确保质量和进度的控制;- 主持人应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和问题。
4.3 研究成果的评估和应用- 研究成果需要经过学术委员会的评估和认可;- 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应与相关单位和企业进行合作。
5. 绩效评估5.1 个人绩效- 评估人员应根据研究成果、学术贡献和管理能力对个人进行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结论将作为晋升和奖励的参考依据。
5.2 中心绩效- 定期进行中心整体绩效评估;- 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6. 附则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有,修改和解释应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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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对创新型广西建设和新旧动能转化的支持,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和《广西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广西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产业新旧动能转化的重要平台,是实现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基地,是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工程化、集聚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坚持依托企业为主、其他具有一定产学研合作基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辅的原则,坚持“自主管理、自主投入、自我建设”的原则,坚持“产学研结合,突出成果转化”的原则,坚持突出工程中心的技术或产业领域具有唯一性、权威性、引领性的原则,坚持“开放、流动、协同、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工程中心的发展方向和政策,制定工程中心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工作规程。
(三)编制、组织实施全区工程中心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四)宏观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负责组织工程中心申报认定、绩效评估、调整撤销等工作。
第五条区直有关部门或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是工程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部门、本地区工程中心的申报。
(二)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配合科技厅做好对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绩效评估、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等管理工作。
(三)为依托单位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工程中心运行。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以及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和建设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支持。
(三)组建管理委员会,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主任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四)组建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聘任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五)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
(六)代表工程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工程中心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
第七条工程中心是在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科研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二)围绕自身定位,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先进技术集成,推动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实行开放服务,承接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业务,并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服务。
(四)聚集高层次技术人才,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加强与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其他类型创新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共建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一)明确参加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九条拟申报的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对象:在广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研发方向:定位清晰,有明确的研发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广西社会经济发展重要产业方向开展研发,区域优势特色明显,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
(三)人才队伍:研发团队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人才培养渠道畅通。
技术带头人应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和成果转化意识。
拥有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八桂学者、中高级职称等固定研发团队人员20人以上。
(四)科研能力:有较强研发基础,具备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近三年内主持或参与国家、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
近三年内研发新技术新产品、主持制定行业(地方)标准、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或授权发明专利(含已转让)等共计10项以上。
(五)硬件条件:具有较好的研发条件,科研集中用房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科研仪器设备原值1000万元以上(除依托软件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建设的工程中心外)。
(六)资金投入:依托一级法人单位,且已正常运行二年以上。
依托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前三年连续投入建设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七)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已设立首席技术官并按规定在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同时,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销售收入在20亿元至100亿元企业,比例不低于2%,销售收入在100亿元至200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销售收入在200亿元至300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销售收入在300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0.5%。
(八)依托单位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其专业方向须与广西重点产业紧密结合,须与1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近三年来累计完成的对外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3项,或登记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或接受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入账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条工程中心认定程序:(一)科技厅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发布《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年度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依托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填写《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需本企业所聘任并向科技厅完成备案的企业首席技术官审核签字,报送业务主管部门。
(三)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拟定推荐名单,报送至科技厅。
(四)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研究拟认定工程中心名单。
(五)拟认定工程中心在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科技厅发文认定。
(六)科技厅对认定的工程中心授予“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作统一牌匾。
第十一条对新认定的工程中心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支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维护和更新、自主创新研究以及人才培养。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聘任,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聘任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2届。
对于未按要求履责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应成立管理委员会,主要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研究审定工程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应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工程中心负责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应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专家指导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六条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由依托单位推荐、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并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对工程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专家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参会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发方向设立自主研发课题,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按相关规定,纳入自治区大型科研协作共用网,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主要利用工程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标准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工程中心名称。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五章绩效评估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考核。
工程中心应在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填报《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年报》,经依托单位审核后随年度考核结果一并报科技厅备案。
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部分工程中心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工程中心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科技厅对工程中心实行绩效管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评估主要对工程中心近三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运行期内应满足本办法第九条基本条件,而且建设成效有显著提升和较大进步。
主要绩效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依托单位条件保障与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整改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优先安排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参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保留工程中心称号。
(三)评估结果为整改的,予以通报并给予一年的整改期限。
由依托单位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整改。
整改到期后,由依托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由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整改验收。
整改期间没有明显进步的,将予以取消工程中心称号。
(四)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二次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取消工程中心称号。
(五)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撤销工程中心资格的,由依托单位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整改。
两年后,如自评达到本办法第九条基本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认定工程中心。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名称或共建单位名称)”,英文名称为“Guangxi ×× Research Center of Engineering Technology(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原《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桂科计字〔2014〕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