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发放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2010年5月2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四)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5•【字号】桂政发[1994]159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1994年11月15日桂政发〔1994〕159号)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现对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范围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主要有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收费。
主要有专项事业性收费、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分批纳入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要求,第一批先将属于全国性的资源性收费、证照性收费以及部分收入数额较大的管理性收费,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一)。
(二)对于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由执收单位按规定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就地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 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使用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也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件。
但使用原证件的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的花名册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标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类别、发证时间、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和发证机关,贴持证人照片,并由发证机关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钢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省辖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县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证件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市场监督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一)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二)一次性告知情况;(三)申请材料补正情况;(四)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情况;(五)现场核查和勘验、鉴定、检测等情况;(六)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七)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情况;(八)审查决定情况;(九)颁发证照和送达情况;(十)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一)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三)调查询问情况;(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五)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六)抽样取证情况;(七)检验、检测、技术鉴定情况;(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十一)听证情况;(十二)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十三)承办机构审核情况;(十四)法制审核情况;(十五)集体讨论情况;(十六)审批决定情况;(十七)送达情况;(十八)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十九)行政强制执行情况;(二十)没收物品处理情况;(二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司法局:《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司法厅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15年12月30日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2015年12月30日)公证工作是我区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我区公证工作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公证管理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公证工作在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科学有效的公证管理,是我区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普遍重视公证管理工作,大力加强公证监管,促进公证机构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公证管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对公证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人员不强; 有的地方放松管理,存在违法违规执业现象; 有的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影响公证工作开展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公证工作发挥便民为民服务作用。
新的形势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分工明确、职能互补、上下协调、运行高效的要求, 认真履行公证管理职责,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公证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我区公证工作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15•【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李兆焯2001年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制度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六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实行垂直领导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直辖市工作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人民政府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下列领导责任:(一)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二)依法确认和划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及时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矛盾或者问题;(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制度;(四)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五)依法接受监督,并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强与司法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权责清单事项梳理表

南宁市邕宁区财政局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违法违规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会计机第24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件;(3)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项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立案,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
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2018年广西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续职)培训模拟考试A(网页版)84分

201880100一. 单项选择题(共40题,共40分)1.某执法部门以走私车辆为由扣押某公司50辆进口汽车。
根据《行政强制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1分]A该执法部门可以使用扣押的汽车B该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C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扣押汽车损坏,应由该执法部门先行赔付D该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汽车正确答案: A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事项的是()。
[1分]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D执法人员的手机号码正确答案: D3.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分]A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有3人C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D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正确答案: C4.下列表述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是()。
[1分]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B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C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D基于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行政机关可以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正确答案: D5.执法部门发现王某生产的饼干涉嫌违法使用添加剂,遂将饼干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1个月。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关执法部门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分]A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无需回避B执法人员可自行决定是否登记保存C执法人员可要求试吃饼干D执法人员可以对饼干进行抽样取证正确答案: D6.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分]A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B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不服的C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不服的D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不服的正确答案: A7.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 )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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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发放和管理办
法
发布时间:2017-03-18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分专职和兼职两种,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专职或者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代表本级政府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的公务凭证。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应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员,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担任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时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及其下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当场制止或纠正违法、不当的执法行为;
(二)有权查阅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及其下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处理违法案件的卷宗及其他材料,可就地责令暂停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有权对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执法问题进行调查取
证。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时,必须出示《检查证》,表明身份。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培训和资格确认工作,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
第六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检查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认专职和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
(二)提出书面申请;
(三)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复核签署意见;
(四)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核准发证。
自治区各部门符合条件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领取《检查证》,由所在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检查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任意涂改、伪造、转借、出租和撕毁。
持证人在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时,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严禁滥用职权。
第八条领取《检查证》的人员,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监督岗位的,所在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收回《检查证》并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由该政府法制机构交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九条《检查证》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统一印制和核
发,有效期为五年,今后每五年换发一次新证。
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核发《检查证》收取工本费。
《检查证》工本费由行政执法监督员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