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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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防治水土流失问题,确保生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包括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水土保持措施选取、方案制定和审核、实施监督以及效果评估。

正文:一、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1.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规模和施工期限。

2.对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地资源和水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

3.评估项目对水土保持的影响程度,确定项目水土保持等级。

4.制定项目水土保持目标和监测指标。

5.分析项目可能面临的水土保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水土保持措施选取1.根据项目特点和水土保持等级,选择适当的水土保持措施。

2.考虑各种措施的可行性和经济性,选择最优方案。

3.确定各项措施的实施方法和时间节点。

4.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5.制定监测和评估方案,对措施的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三、方案制定和审核1.根据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方案。

2.编制方案书,包括方案的目的、原理、措施和计划等。

3.方案分阶段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由专业机构对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5.经过讨论和修改后,确定最终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实施监督1.项目实施过程中,设立专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

2.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效果。

3.对施工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水土保持意识和技能。

4.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履职尽责。

五、效果评估1.项目竣工后,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2.对水土保持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统计和分析。

3.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和完善方案的建议。

4.探讨水土保持措施在其他类似项目中的推广应用。

5.总结水土保持工作经验,为未来的项目提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所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指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验收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六条验收工作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完成后进行,具体时间由监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验收。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评估合同。

第八条验收工作包括以下环节:(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二)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勘察;(三)监管部门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评估;(四)监管部门对验收评估结果进行审查;(五)监管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九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区域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的水土保持设备是否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布置;(二)导流设施和沟渠的建设是否满足排水要求;(三)坡面保护措施是否完善,例如覆盖植被的充分种植和恢复等;(四)土壤保持设施是否稳定可靠,例如护坡、护岸、防护墙等。

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如果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评估结果为合格;如果不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结果应当通过验收报告的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

如果验收结果为不合格,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验收结果的效力第十二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是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格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02.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近日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一项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重要制度。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水利部于1995年出台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对于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形势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对其作出全面修订。

主要包括:一是贯彻实施新出台法律规定的需要。

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分别于2011年、2019年、2021年修订施行,对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都作出新调整。

因此,有必要依照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等的新规定,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是系统集成现行有效管理措施的需要。

近年来,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根据管理需求,水利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有必要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是解决水土保持监管新问题的需要。

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实施多年以来遇到了新问题,如项目运行期的水土流失防治要求不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缺乏有效期规定等等,亟需作出相应的政策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1996年5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印发)第一条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所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水土保持,特指生产建设活动中由于人为活动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水土流失所须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列为国家和自治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试点单位。

首批试点县(市)名单详见附件一。

本办法施行后,如需在上述试点单位之外另行新增加水土保持收费试点市、县,应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得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另行下文后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在建设和生产活动过程中占压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包括工程设施,如塘坝、堤堰、挡土墙、截水沟等,生物设施,如林木、植被等),从而降低或削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所必须补偿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占压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四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在建设和生产活动过程中,因损坏自然地貌、植被等而造成水土流失或废弃的砂、石、土、废渣、尾矿等,需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所必须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负责治理。

自行治理且治理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治理标准的,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1•【字号】桂政发[1998]47号•【施行日期】199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8〕47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水土保持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快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步伐,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区陆地面积23.6万平方公里,山多地少,后备土地资源不足,而且水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建国以来,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我区在治理水土流失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耕地的减少,人均占有水土资源数量将会持续下降。

由于人们的水土保持意识比较淡薄,加上人口增多,城乡开发、交通、工矿、电力等基本建设和农业开发规模扩大,以及不合理的人为活动等,全区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万多平方公里。

目前仅有三分之一的水土流失地得到治理,而且一些地方存在着边治理边破坏,一家治理、多家破坏,破坏速度快于治理速度的现象,水土流失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水源枯竭,土地退化,“沙化”、“石化”,农业生产能力下降;泥沙淤积河道、山塘、水库、渠道,占压农田,毁坏公路、铁路、耕地,影响交通运输,加剧水旱灾害,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水土保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治理江河、防灾减灾的治本之策,是扶贫攻坚的主要措施。

要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和加快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这项基本国策真正落到实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修订)【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2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7.24【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公布,自2014年10 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协调机制。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184号提案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184号提案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184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5.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184号提案的答复杨奋彬、吴维新委员:自治区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170184号专委会提案《关于持续加强广西水环境治理的提案》,由环保厅和我厅办理,现将我厅意见答复如下:一、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当前水利工作的重要任务,你们针对我区当前存在的水环境问题提出的建议很有意义,也很必要。

水环境治理是一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共同推进的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河长制和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我区水资源条件和国家下达我区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组织开展指标分解工作,确立了各市、县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还出台了《广西跨设区市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考核办法》,均已纳入自治区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自治区人大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自治区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等多项配套法规政策文件,批复实施《广西水资源综合规划》、《广西水资源保护规划》、《广西水功能区划(修订)》,为水资源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情况近几年,我区全力推进一批事关全局、带动性强的重大水利项目。

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的川江水库和小溶江水库基本建成,斧子口水库在加紧建设,郁江防洪控制性工程老口航运枢纽基本建成,西江流域关键性工程大藤峡水利枢纽、郁江邕宁水利枢纽、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工程一期和二期、柳江防洪控制性工程落久水利枢纽等重大水利工程相继开工建设,在建投资规模超过550亿元。

《广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出台的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广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程规范,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办法》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相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二)分级管理原则。

办法明确了广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管过程的分工,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土保持工程广西实施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监督检查,配合财政等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

三、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办法》包括总则、前期工作、资金管理、建设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六章共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本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及自治区财政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并明确了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一些建设原则和广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等。

第二章前期工作主要规定了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两个阶段。

明确了实施规划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编制以及实施规划的应用方向,办法还规定了实施方案的深度要求和审查审批权限,并强调了实施方案完成时限要求,以及未完成实施方案审查批复的项目不安排投资的原则。

第三章资金管理主要规定了水土保持工程资金分配、投资计划下达、预算执行、资金管理、独立费用的补助使用、绩效评价等方面内容。

其中办法明确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列支比例按照广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进一步减轻了县级的自筹压力,保障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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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出台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强化水土保持依法行政,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办法》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相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二)分级管理原则。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

主要内容如下:第1-2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第3条,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4条,规定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5条,规定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测机构按时报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和监测总结报告到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6条,规定了监测成果应当公开及要求。

第7条,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具有真实性、客观性。

第8-9条,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检查内容。

第10-12条,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查处。

第13-14条附则,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机构
生产建设单位需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六、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生产建设项目规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七、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二)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
(三)水土保持监测点布设、数据采集、记录情况;
(四)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成果报告和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五)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公开情况;
(六)生产建设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七)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监测的情况。

八、如何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办法》中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负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查处,并将其失信行为在水利行业、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通过这些规定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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