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第13讲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第13讲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第13讲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相关知识讲座

第十三讲献血法

一、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医疗机构用血的规定,熟悉血站的职责,了解血液管理的法律责任。

二、教学内容和重点知识解析

【主要讲授】

(一)概述

1.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立法目的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3.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二)血站

1.血站的职责

(1)血液中心的主要职责①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

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②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③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④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⑤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2)中心血站的主要职责①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②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③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④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3)中心血库的主要职责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2.采供血的基本操作规程

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作为专门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采供血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血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采血与检测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

良好的服务。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的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不得采集其血液。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血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检测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血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血液检测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与全血有效期相同;血清(浆)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献血、检测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供血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①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②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③血型;④血液品种;⑤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⑥有效日期及时间;⑦储存条件。

血站应当建立质量投诉、不良反应监测和血液收回制度。应当加强对其所设储血点的质量监督,确保储存条件,保证血液储存质量;按照临床需要进行血液储存和调换。

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机构用血规定

(1)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2)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血液制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1.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管理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立项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审核批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国内已经生产的品种,必须依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国内尚未生产的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新药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申报。严禁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制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为保证原料血浆来源和质量的可靠,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原料血浆。

为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生产程序。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并作检测记录。原料血浆经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并必须在省级药品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予以销毁,并作记录。原料血浆经复检发现有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必须通知供应血浆的单采血浆站,并及时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2.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管理

开办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经营血液制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产品相适应的冷藏条件和熟悉所经营品种的业务人员。

3.对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经

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进出口血液制品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定期进行检定。

(五)法律责任

1.血站的法律责任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卫生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重点知识解析】

1.无偿献血的概念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

无偿献血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济行为,也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高尚行为,是公民之间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善举。

实行无偿献血,由献血人个人完全自愿、主动献血,可以保证血液质量,有效地从根本上清除有偿供血带来的各种弊病,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危险,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和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无偿献血的现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确立无偿献血制度以来,全国无偿献血(含计划无偿献血和自愿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的比例已由1998年的22%上升到2005年的95.5%,其中自愿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从1998年的5%上升到2005年的84.7%,基本实现了由有偿献血向无偿献血的平稳过渡。

现阶段,我国在保证临床用血的前提下,逐步取消政府指令性献血指标,实现从计划指令性的无偿献血向群众自愿无偿献血的转变。

3.无偿献血的主体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把献血者的年龄确定为18周岁至55周岁,是根据我国公民的身体素质和满足用血的需要,综合考虑其它法律规定的一致性等因素而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偿献血作为公民的自愿行为,必须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自主决定,因此,法律规定18周岁为无偿献血的最低年龄,至于55周岁为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这主要考虑到我国公民的体质状况,但并不是超过终止年龄的不允许献血。

为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国家对无偿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4.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无偿献血最初是由国际红十字组织倡导的。因此,国外的无偿献血工作主要由各国红十字会组织负责。但由于红十字会只是一种民间团体,在开展献血活动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需要政府的支持。

我国《献血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

血。”确立了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动员、宣教开路、先进带头的献血工作体制和机制,把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作为政府的责任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

为鼓励人们树立无偿献血的爱心,《献血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并规定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使广大公民掌握“献血对身体无害”的卫生知识和正确观念,从而提高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积极性,使自愿无偿献血的善举成为社会新风尚。

参考文献:

[1] 樊立华. 卫生法概论[M].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三版.

[2] 赵同刚. 卫生法[M].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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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在讲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之前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规 那么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律有5部,行政法规有8部,部门规章有15部 这里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它包括:《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发规一、《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他的第二十三条指出: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三、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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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到安全生产5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程制度。 培训考核、培训有效性评价:国家颁布通过培训有关人员初步了解了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地方有关安全的法规以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政策性文件、国际公约等,明白了识别、获取、应用并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重要性。 记录人: 日年月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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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发规 一、《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他的第二十三条指出: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 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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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发规 一、《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 法。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他的第二十三条指出: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 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 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节 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

第三节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侵权责任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款的制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在我国不断出现的、愈演愈烈的患方非理性维权行为。在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本条款规定属于行政法上的内容,与侵权责任法无关,建议不作规定。但是,也有意见认为,考虑到当前医患矛盾突出的现状,尤其是“医闹”事件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不仅要对正在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调整和平衡,还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冲突作出法律上的引导,这也符合《侵权责任法》“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 一、非理性维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所谓患方的非理性维权行为,系指在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时患方不愿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纠纷,如申请医学会鉴定、第三方调解、法院诉讼等,而是采取非理性的方式维权,要求“私了”。例如,反复纠缠一生或医院管理者;辱骂、殴打甚至严重伤害医务人员;在医院内设置灵堂、拒绝火化尸体、冲击或打砸医院;到政府部门门前示威、上访等。“私了”,这种《条例》规定的一种有效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却在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上出现了异化,意愿非常害怕患者提出“私了”的要求。那么,为什么患者不愿到医学会进行鉴定?为什么不愿到法院打官司?患者采用暴力维权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首先,我们注意到,医患矛盾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我国目前各种社会矛盾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都会引发社会成员对正在或即将变革的社会结构产生个人的重新定位和诉求。旧的制度被废弃,新的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而在这种制度变革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冲突。我们处在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因对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采用暴力方式维权的现象并非仅出现在医疗服务领域。而且,近年来,民间私力维权已开始呈现集团化、规模化趋势,如经常出现的数十人、数百人甚至更多的人联合上访等。另外,采用有组织的对抗形式维权的现象也不断出现。 在医疗服务方面,原来许多人享有公费医疗,而且医疗费用较低,个人支付的费用有限,因此,医患矛盾并不突出,这就能够解释目前部分仍享有公费医疗的患者与医院发生激烈冲突的几率低于一般患者。然而,随着原有的公费医疗正在逐步被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取代,转由个人全部承担,医疗收费的增长使得人们看病的成本不断上涨,个人因就医承担的费用在不断增加。人人享有健康,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法定权利。但是,医疗成本的增加使得患者的就医权无法得到完全实现,仍有部分患者因经济原因而无法得到医疗服务。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问题,理应通过政府补助、社会救助等形式加以妥善解决。但是,政府因财政匮乏而无力解决或完全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则将矛盾转向了医院,要求医院支付本应不属医疗事故赔偿范围的不合理费用,而当这些要求无法得到满足时,非理性的暴力行为便发生了。这就是患方暴力维权频发的深层次社会原因。 患者不愿打官司而采用私力救济方式维权的第二个原因,是采用公力救济的成本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诉讼法学者一般认为,私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两者皆以自身力量解决争议,无须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的形式是民事诉讼。私力救济是权利人未借助国家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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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医疗形势特点:规范、紧张、竞争、严峻、法治 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这就要求护理工作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病人的利益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护理安全。 涉及卫生方面的法律共十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及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二十四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 我们应掌握以下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

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十三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可享有以下权利:患者有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有获得及时诊治的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的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 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 段参与并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作用旨在达到目的下更预期目的;(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操作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生产和使用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 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医疗器械新产品,医疗器械新产品,是指国内市场尚未出现过的或者安全性、有效性及产品机理未得到国内认可的全新的品种。第八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进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研制医疗器械,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应当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道、销售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领取进口注册证书后,方可各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二条申报注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2016年6月30日 培训地点: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院医务人员 主讲人:院长黄回春 培训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护士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培训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式答案精选文档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式 答案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2016年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试题 姓名: 机构名称:总分: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 )年( )月(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B A、2004年12月1日 B、2004年8月28日 C、1989年09月1日 D、1989年2月21日 2.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D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C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D以上三项 3.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 )制度。C A计划免疫 B预防接种 C预防接种证 D疫苗接种 4、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是C A.1年 B.2年 C、5年 D、3年

5.(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D A医疗机构 B采供血机构 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D任何单位和个人 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 )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A A公安机关 B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监督机构 D卫生防疫机构 7.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 )、( )制度,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B A隔离、消毒 B预检、分诊 C分类、隔离 D定点、隔离 8.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 ),减免医疗费用。C A医疗救济 B困难补助 C医疗救助 D医疗照顾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天。D A 1 B 3 C 5 D 2 11. 护士执业注册被吊销,是指 D A 是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有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收回护士执业注册证书 B 不具备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而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吊销 C 具备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但因执业注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吊销 D 护士取得执业注册后从事违法活动,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吊销执业注册

法律法规学习会议纪要

法律法规学习会议纪要 20XX年3月3日下午,城厢区科技局保密领导小组召开保密工作会议,局领导及下属事业单位1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一是学习《保密法》、《保密工作》、《保密技术防范常识》,还学习了保密知识手册中的一部分内容。二是研究部署当前的保密工作。宋超英局长主持了会议,并就提高对保密工作的认识和加强本局保密工作做了重要讲话。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学习了《保密法》、《保密工作》、《保密技术防范常识》、《信息网络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报刊杂志,通报了近几年来全国发生的典型失泄密事件,就如何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和如何安全使用涉密载体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讲解。 二、要认真学习领会区党委保密工作的要求,充分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每一个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每一个公务员必须承担的责任、也是《党章》规定的、每一个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时刻牢记自己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四、我局虽然基本上不产生秘密文件、但要收到省市区党委政府的秘级文件。因此每一个党员干部从我国保密工作面临严峻形势的高度、深刻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对于收到的秘级文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管理。各位局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传阅文件要及时退还、上午阅的文件中午下班之前要退还,秘级文件更不能在办公室过夜。 五、强调为了加强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各室只用一台计算机互联网联接,其余计算与互联网断开。 今天的会议是学习研究保密工作最具有深刻教育意义、并提出严格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的会议。此次会议为进一步加强区科技局保密工作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医疗法律法规培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六)惩罚性规定

医疗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稿

医疗安全及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安全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生命线,抓好医疗安全,医疗机构就有了不断发展的根基和保障,反之,则举步维艰甚至无法运行。 一、什么是医疗安全 二、医疗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三、医疗安全影响因素 四、怎样保障医疗安全 什么是医疗安全 医疗安全是指医院在实施医疗保健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其核心是医疗质量。 医疗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机构方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人员方面:《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执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病历书写规范》 医疗安全影响因素 机构因素: 、不合法:无证行医 、不规范: 时间 校验不及时 地点 执业地点与登记地点不一致;变更执业地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名称 冠名牌匾与核准名称不一致,随意增加更改名称人员因素: 、不合法:未依法取得医师(助理)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不规范: 时间:未按时注册或定期考核 地点:执业地点与注册地点不符;执业地点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执业范围:所开展业务应与本机构、个人执业资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业务范围一致。全科医疗?什么都能开展(全科医疗的基本特征与原则包括 .基层保健 ?.以人为中心的照顾 .连续性服务 .以家庭为单位的服务 .协调性服务 .可及性服务 .综合性服务 .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 .以预防为导向的服务 ??团队合作的工作方式,全科医疗提供的是基本医疗服务) 执业因素: 、医疗服务能力不足:诊断不准确、不及时,治疗不准确、不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范等执行不到位: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不按要求书写;紫外线消毒、监测、记录不规范;

学学习法律法规活动会议记录

学学习法律法规活动会议记录

2014年伯阳中学学习法律法规活动会议记录 活动专题及内容: 教师法 时间: 2014年8月1日 主持人: 王秀荣 参加人员: 全体教师 会议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推进依法治校”为主题,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纲要和决议,大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师生员工宪法和法律意识;引导学校广大师生员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努力维护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稳定大局,为我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标任务 我校“法律进学校”活动的主要任务:一是结合课堂教学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法治理念深入师生心中;二是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

容的法制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师生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师生的切身利益;三是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学校文化建设相结合,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提升师生的法律素质。 三、活动对象、内容和要求 “法律进学校”活动的对象:全体教职工。 1、活动对象都要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努力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2、行政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的能力。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与学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条例、规程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在学法、用法和守法、护法中发挥表率作用。坚持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以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为重点,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进程。 3、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管理学校。要重点掌握《教育法》、《教师法》、《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从教,自觉遵纪守法,成为学生的榜样。 4、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把加强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与法律素质,作为学校教育教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形成科学、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建立学生法律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

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试题

2015年甘孜州基层卫生“三大行动” 大比武活动理论考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试题题库资料及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 )年( )月(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 A、2004年12月1日 B、2004年8月28日 C、1989年09月1日 D、1989年2月21日 2.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C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D以上三项 3.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 )制度。 A计划免疫 B预防接种 C预防接种证 D疫苗接种 4.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由( )批准。 A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A医疗机构 B采供血机构 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D任何单位和个人 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 )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A公安机关 B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监督机构 D卫生防疫机构 7.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 )、( )制度,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A隔离、消毒 B预检、分诊 C分类、隔离

D定点、隔离 8.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 ),减免医疗费用。 A医疗救济 B困难补助 C医疗救助 D医疗照顾 9.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将病原微生物分为()类。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将实验室分为( )级。 A 4;4 B 3;4 C 5;4 D 4;3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天。 A 1 B 3 C 5 D 2 1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 )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A 18~55周岁 B 18~50周岁 C 16~55周岁 D 16~50周岁 12.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A 设区的市 B 县 C 省 D 国家 13.《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年。 A 3 B 2 C 5 D 4 14.国家根据非处方药的( ),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和乙类。 A质量 B有效性 C安全性和有效性 D安全性 15.《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置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个月申请换发。 A 4;6 B 5;6 C 3;12 D 4;12 16.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A卫生行政 B质量监督检验 C药品监督管理 D工商管理 17.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 )毫升,最多不得超过()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个月。 A 200;400;3 B 200;600;6 C 200;400;6 D 300;500;4 18.国家( )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A批准 B可以批准

医院开展法律法规培训

我院积极开展医疗法律法规培训活动 为维护正常有序的医疗卫生秩序,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培养和增强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理念和意识,明确医务人员权利和应尽义务,达到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患和谐的目的,市医院于5月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 我院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坚持教育先行,夯实理论基础,深入组织全院职工参加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动员大会,并对各科室印发了《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科室认真组织本科室员工进行学习相关条例,自主学习其具体内容和自觉对照检查,力求法制教育覆盖面达到100%,让全院人员做到知法守法,以实现加强职业道德、纪律法制和医学伦理道德教育的目的。 院长在全体员工参加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教育动员大会上,要求全院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并做到知法、守法;陆江涛副院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首次将医务人员纳入商业贿赂主体范围的情况,为大家解读了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动员大会上,副院长不断强调希望大家保持清醒头脑,认清形势,克服侥幸心理,把握机会,按照上级的部署,围绕自查自纠的工作重点,自主学习法律法规的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 开展医疗法律法规培训是依法行医、依法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此项活动,增强了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为创建一个学法、懂法、守法、执法的现代化中医院奠定了良好基础。 经过大力宣传和培训一系列活动后,医务人员普遍反映:平时只顾忙于业务工作,通过这次法律、法规的培训,真掌握了不少知识,并表示要把所学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应用于工作中,使学法用法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自觉做到依法执业,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而努力工作。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 哪些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在讲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之前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规 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法规:法规指制定的。如我国制定和颁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 那么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中华 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律有5部,行政法规有8部,部门规章有15部 这里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它包括:《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发规一、《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他的第二十三条指出: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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