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一、背景和意义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是指对施工单位的诚信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奖惩措施。
诚信评价是建立在诚信思想基础上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推动建筑施工单位规范自律,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评价考核过程中,要求公平、公正、科学、客观,杜绝人为干预和任意操作。
(二)依法依规原则。
评价考核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综合评价原则。
综合评价各方面指标,充分考虑施工单位的信用记录、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情况、合规经营等方面。
(四)提供政策支持原则。
鼓励诚信施工单位,加大重点施工单位的带头示范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评价考核指标的制定根据施工单位诚信评价的目标和要求,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从施工单位的信用记录、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情况、合规经营等多个方面综合评估施工单位的诚信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的综合评估。
(二)评价考核程序的规范评价考核程序要明确,包括评价的时间、评价的对象、评价的方法、评价的部门和评价结果的使用等环节,确保评价过程的公正、公开、透明。
(三)评价结果的公布和使用将评价结果及时公布于权威媒体平台上,供社会各界查询。
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参与招投标、工程质量评定和项目审批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四)奖惩机制的建立对于诚信施工单位,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对于失信施工单位,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激励诚信行为,惩罚失信行为,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监督管理措施(一)监督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评价考核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评价考核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评价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二)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诚信施工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施工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关数据库,供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一、集中采集、公开信用信息。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一是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第4条);二是加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第5条),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第6条);三是规定了通过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第9条),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第10条)。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一是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7条)。
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8条)。
三、强化信用信息使用。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12条)。
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第13条)。
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第27、28条),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第11条)。
四、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第14条),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15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第16条)。
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第17条),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18条)。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承包、劳务分包等不同类型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相关政策,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余杭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和配合。
第二章诚信评价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诚信评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资质:对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进行评价,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正常经营条件。
(二)工程质量:对企业参与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包括工程验收合格率、投诉处理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事故发生率、事故处理能力、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履约能力:对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评价,包括开工、竣工时间等。
第六条诚信评价的方式分为自评和第三方评价两种。
(一)自评:企业根据规定的指标自行评价,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第三方评价: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对企业进行评价,提供评价报告。
第三章诚信评价结果的利用第七条诚信评价结果将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监管和评价奖惩。
(一)信用监管: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结果将被纳入监管系统,作为企业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
(二)评价奖惩:根据企业的诚信评价结果,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奖惩,包括行业资质的认定、项目的承揽、信用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信用评价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示,以增加企业的透明度,促进企业的良性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监管和评价工作,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条对于虚假评价、信息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包括撤销施工许可、吊销企业资质等处罚。
杭州建筑业信用评分表

以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为准。结算收入为企业完成建筑业总结算收入(含全国范围内),纳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各类税。财务统计报表应经审计或已报送审计。对装饰企业成立15年以上的,适当给予加分。
2、企业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的不得分。
经营状况
3
净资产
企业上年度净资产达到主项资质标准规定的得2分,未达到主项资质标准的不得分。
2
企业纳税
企业上年度税收交款基数:完成上述结算收入的应纳税得8分,每增加基数的50%加0.42分。
企业管理
3
制度建设
1、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合格得1分;
12
以建管站考核为准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合格得1分;
3、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合格得1分;
4、上述三个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优秀的再各得1分。
4、企业获省级工法的得2分,国家级得3分,参与减半;获得国家专利得1分。
5、本项满分8分,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奖项得分,不重复加分。
工程质量 安全管理
7
质量安全
无事故
上年度企业无质量、安全事故得8分,否则不得分。
8
工程项目必须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工程创优获奖得分,只认同本行业系统内所获的地级市以上专业奖项,行业系统外所获奖项均不予认同。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根据杭州市建设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应予信用加分的,以杭州市建设信用网加分为准。
企业荣誉
12
各类表彰
企业在从事建筑业活动、参与抢险救灾或社会其他公益活动中获得表彰、表扬的:
8
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根据杭州市建设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应予信用加分的,以杭州市建设信用网加分为准。获得全国、省级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表彰的,原则上需经市级相应行业协会推荐,得分在市级基础上相应增加。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杭建工发〔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24〕156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8月2日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
三、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信用信息变更,并及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第十五条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十六条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五章信用评价第十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第二十条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鼓励设置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的评价指标;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三条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当公开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第二十八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dbbd3183c4bb4cf7ecd17d.png)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建设(建筑)安全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及其安全专业委员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协会建筑安全分会,直属会员单位:为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我会决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工作。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附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2008]36号)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行业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对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安全诚信评价的单位。
杭州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分划分标准

杭州建筑施工企业诚信分划分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杭州建筑施工企业是城市建设中的关键参与者,其诚信水平直接影响到城市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为了规范杭州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为,加强企业之间的诚信竞争,需要制定一套标准的诚信分划分标准。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建筑施工市场的良性竞争,还可以提高杭州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一、诚信评价标准1. 完成工程质量和进度: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达标。
2. 遵守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 信守承诺:建筑施工企业在与业主、供应商和劳务方签订合应恪守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4. 诚信守信: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保持诚实信用,言行一致,言出必行,行动始终符合承诺。
5. 社会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员工,尊重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积极回馈社会。
1. 自查自纠: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年对自身诚信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企业的诚信水平。
2. 第三方评估: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诚信行为进行评估,获得公正的评价结论。
3. 行业评定:杭州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对企业的诚信行为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参考。
4. 业主评价:业主可以通过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态度、工程质量等方面,反映企业的诚信水平。
5. 行政监督: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监督检查、信用记录等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水平,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 诚信优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行为记录,工程质量高、进度快,遵守法律法规,服务态度优良。
3. 诚信一般:企业在部分方面存在诚信问题,可能出现违规违约行为,工程质量和进度一般,服务态度一般。
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分类标准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制定,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市场需求,确保标准科学合理,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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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余杭区范围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运用诚信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配套文件《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办法》(具体办法详见本办法附件一)、《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具体办法详见本办法附件二),对建筑施工企业在余杭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施工进行信用评价并联动管理。
第三条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对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评价实施单位为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司其职,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遵照本办法及配套文件内容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诚信评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依托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和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实现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章评价组成内容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由企业市场和现场行为组成。
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是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荣誉、纳税、处罚和合同履约行为等信息评价组成;企业施工现场行为评价是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信息评价组成。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具体内容和影响时段、登录要求等在本办法配套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可每月动态计算。
第八条本区新登记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以上月库内企业信用平均分计算。
第三章企业市场和现场行为信息采集第九条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司法机关及区级以上部门抄送、企业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余杭区缴纳增值税的情况由评价实施单位向区税务机关查询。
第十一条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以现场评价方式获取。
第十二条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停工的,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
第十三条因故需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
第十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在现场对施工企业行为评价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五条评价人员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应当场如实书面填写评价表,并在评价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评价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拒绝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或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四章信息审核和管理第十八条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的企业市场行为和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时限上报区建筑业管理处,区建筑业管理处按《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进行折算计分并制定《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
第十九条《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在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电子数据由区建筑业管理处长期保存。
第五章异议处理第二十一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异议受理科室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当场提出异议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
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区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复核。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公示期内,与诚信评价相关联的组织或个人均可向区建筑业管理处提出异议,具体处理由区建筑业各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最后由区建筑业管理处进行答复。
异议人应书面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二十五条公示期内的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作出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送达异议人,并自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异议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权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生效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的;(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的;(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数据需更改的。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数据,由区建筑业管理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评价运用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适用于余杭区行政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分中,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总分,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之日当月采用的《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诚信每月通报》计算分值与企业原诚信评价分累计结果为准。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按联合体中最低评价认定。
评标过程中信用联动分将按企业诚信评价总分与联动系数相乘来计取。
信用联动分将直接计入商务标分值。
具体联动系数将根据房建或市政基础设施分类公布并在招标人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诚信评价、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建筑业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三十一条对在建筑市场及现场中严重违法违规的建筑施工企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上报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修改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保存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企业(人员)诚信信息,应在“余杭区建筑市场信息网”实时记录、动态发布。
需在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办法》2.《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加(扣)分办法》附件1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为科学开展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中的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使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根据《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及相关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中,一定周期内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农民工工资保障、工程价款结算履约、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实施单位的评价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合同、工程造价及清欠工作。
二、评价内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报送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中(终)止合同履约情况、农民工工资保障、价款结算和工期等方面的评价内容。
三、评价依据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的依据主要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及文件,《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区级及以上监督部门发布政策法规、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文件,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文书。
四、评价原则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及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异议处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异议投诉处理按《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第五章中异议处理规定执行。
六、评价应用(一)评价实施单位应将评价和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作为隐患排查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对存在问题的及时责令整改,同时应抄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大对起企业和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力度。
(二)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信息应在建筑业企业库和涉及的人员库、项目库中同步联动记录。
(三)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组成部门,纳入诚信联动评分。
(四)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动态管理、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七、其他规定评价实施单位、评价人员的法律规定责任分别按《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第七章中规定执行。
附件2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红绿标认定标准及联动加(扣)分办法一、余杭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良好行为(绿标)、不良行为(红标)认定标准(一)绿标详见附件2-1。
(二)红标详见附件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