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合集下载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乙公司装修甲公司场所纠纷
乙公司是一家装修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甲公司办公场所的装修工程。

双方约定了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程款支付方式等。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完工,竣工日期已过,但工程仍未完成。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延迟竣工给其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然而,乙公司表示工程延期是由于甲公司的材料供应问题造成的,不承认自己违约。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法院首先调查了工程延期的原因,并找到了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相应的违约金,并返还已支付但工程未完成的款项给甲公司。

案例二:购房装修纠纷
甲是一名购房者,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甲购买的房屋的装修工程。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装修工程的具体内容、质量标准以及费用等。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发现乙公司的装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施工瑕疵问题,例如墙体刷漆不均匀、石材铺设不平整等。

甲要求乙公司重新进行修复工作,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甲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重新进行修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经过调查和勘验发现,乙公司确实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并判决乙公司重新进行修复,并赔偿甲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实际案件中的纠纷因素和判决结果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

在面临装修合同纠纷时,双方应该注重合同的具体约定、证据的收集,并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1.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设计师和施工团队,并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无法按计划启用。

甲方起诉乙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2.案例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且装修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3.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房屋建筑工程。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案例四: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地基处理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地基进行处理。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地基处理,导致地基不稳定,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展。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5.案例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筑设计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提交设计方案。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提交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进展被延误,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6.案例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屋顶防水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使用高质量的防水材料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低质量的材料,导致屋顶漏水。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以及因漏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7.案例七: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电气安装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整改费用以及因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损失。

8.案例八: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乙方应对工程进行监理并确保工程质量。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积极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案例九: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土地平整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如约完成工程,并且造成了周边土地的损坏。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装修合同纠纷案例:某甲想对自己的住宅进行翻新装修,为了确保装修质量,甲找到了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

合同约定了装修工程的具体内容,包括装修的种类、质量标准、施工时间和费用等。

开始装修后,甲发现装修公司使用的材料质量低劣,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

甲和装修公司多次沟通后,装修公司承认了自己使用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但声称这是为了节约成本。

甲要求装修公司重新更换材料,装修公司拒绝,并表示甲已经支付了定金,不可随意更换材料。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决定向法院起诉装修公司,要求其重新进行装修,并赔偿因低质量装修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甲提交了装修合同以及相关证据,证明装修公司使用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

装修公司辩称,甲接受了装修公司所选的材料,且已支付了定金,没有权利要求更换材料。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违约,并要求其承担重新装修的责任,并赔偿因低质量装修造成的经济损失。

判决理由是:1.装修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装修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装修。

2.装修合同明确规定了装修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装修公司未按照约定的务实使用材料,违反了合同约定。

3.装修公司声称甲已经支付了定金,没有权利要求更换材料,这是不合理的。

合同约定了质量标准,无论甲是否支付了定金,装修公司都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装修。

4.装修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重新进行装修以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赔偿因低质量装修造成的经济损失。

该案例中的装修合同纠纷是由于装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装修造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通过起诉装修公司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装修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对于预防装修合同纠纷,甲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装修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并对相关条款进行详细的说明和约束,以避免日后发生类似的纠纷。

装修纠纷案例分析

装修纠纷案例分析

装修纠纷案例分析装修纠纷案例分析: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例一:2010年时间: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事件描述:甲方李先生与乙方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负责为甲方的住宅进行全面装修。

装修工程包括水电改造、地板铺设、墙面粉刷、卫生间装修等项目。

合同约定装修周期为3个月,并约定装修费用为60万元,甲方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装修款项。

然而,在装修工程开始后没过多久,甲方发现乙方存在多项工程质量问题。

例如,水电工程不合格,墙面和地板存在明显开裂现象,卫生间的水管严重漏水等等。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要求修复质量问题,但乙方一直推诿不修复或者以补偿款的方式回应。

甲方认为乙方履行了合同,故将纠纷提交至法院,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和相应的违约金。

当事人权益:甲方:李先生乙方:装修公司法律问题:1.是否存在合同纠纷,乙方是否未履行合同义务?2.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乙方违约?法院判决及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装修工程的合同义务,造成了水电工程不合格,墙面和地板开裂,卫生间漏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方承担修复费用10万元,并赔偿甲方违约金10万元。

律师点评:这一案例涉及了装修工程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问题。

乙方作为装修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应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约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甲方作为业主有权要求乙方修复工程质量问题,并要求相应的违约金。

在类似的装修纠纷中,如业主发现装修公司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首先应与装修公司进行协商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装修合同等。

如果协商无果,可选择将纠纷提交至相关法律机构解决。

专业的律师能帮助业主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合理的修复费用和违约金赔偿。

在签订装修合同前,业主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确保自身权益维护的有效性。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某市的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甲企业承诺在乙企业的办公楼内进行全面装修工程,包括墙面粉刷、地板铺设、卫生间改造等。

合同约定了工期、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支付方式等。

工程开始进行后,甲企业发现乙企业提供的建筑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部分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甲企业联系乙企业寻求解决方案,但乙企业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解决问题。

在此期间,甲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其他工程,但由于受到乙企业提供的图纸问题的影响,无法继续进行后续工程。

甲企业与乙企业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未果。

最终,甲企业提起诉讼,要求乙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工程的款项,并承担延误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断乙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准确、完整的建筑图纸,且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乙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工程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甲企业在执行判决书时,发现乙企业拒绝履行判决书,一直未支付款项。

甲企业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判决书。

法院对此次诉讼进行了审理,判断乙企业拒绝履行判决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并损害了甲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院最终责令乙企业立即履行判决,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出,装修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依靠法律途径。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该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认真研究和审慎考虑,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双方应该及时协商并寻求解决方案,避免纠纷的发生。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起诉等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违约方拒绝履行判决书的情况,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来实现合同的履行。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装修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

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装修合同纠纷案例篇一承包方(乙方):为规范家庭室内装修的施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建(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宁,广州装修合同范本。

一、概况1.甲方装修住房系合法居住。

乙方为本省(市)具有建筑装饰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2.装修施工地点:广州市区(县)路(村) 巷号楼层室。

3.住房结构:4.装修施工内容:室别部位装修内容及要求备注5.承包方式:6.总价款:元(其中人工费元,材料费元,详见清单。

)7.工期: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

工期为日。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1.甲方提供的材料序号材料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质量等级抵现场时限备注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和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

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

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采购的材料序号材料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品牌)单位数量质量等级单价(限购元以下)总价上述材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购货发票,并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民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如乙方违反此规定的,应按挪用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如乙方提供的材料系伪劣商品的,应按提供材料价款的以倍补偿给甲方。

口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口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口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原告伍某付诉被告罗某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伍某付诉被告罗某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5716-1-1.html荔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荔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伍某付。

????被告罗某昌。

????原告伍某付诉被告罗某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锦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伍某付、被告罗某昌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冬天,原告为被告装修内外墙,装修房屋的材料及工人工资均由原告垫付,装修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4000元的装修款未付,并于20XX年2月6日写下4000元欠条。

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4000元。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4000元的事实。

????被告口头辩称:我不同意支付,因为原告多算了我的工程款,而且也没有帮我修好路,我扣外墙装修款4000元,用于修新农村路,如果扣多了,量好内外墙,多出少补。

我们是口头协议的,我没有和原告签装修合同。

????被告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XX年冬天,原告应荔浦县东昌镇政府要求,到荔浦县东昌镇思贡村进行新农村建设,原告做的工作主要为各户房屋内、外墙的粉刷。

原、被告未签订有装修合同。

原告为被告粉刷了内、外墙,工程总价为15000元。

被告给付了11000元给原告后,被告于20XX年2月6日立下欠条,欠条载明尚欠原告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粉刷了内外墙,该款是原告的劳动所得,被告应将装修款给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装修款,有被告签名的欠条予以证实,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装饰装修行业合同纠纷行政处罚案例

装饰装修行业合同纠纷行政处罚案例

装饰装修行业合同纠纷行政处罚案例
在装饰装修行业中,合同纠纷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之一。

合同是装修工程中双方
达成的法律文件,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旦合同发生纠纷,就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解决问题。

下面将介绍一些装饰装修行业合同纠纷的行政处罚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某装修公司与业主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

然而
在施工过程中,装修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

业主多次要求装修公司整改,但装修公司未予理会。

最终,业主向相关部门投诉,装修公司因违反合同约定被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一家装修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施工标准和工程款支付方式。


而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多次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但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

装修公司因此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收取工程款,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装修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施工标准和工程款支付方式,但在实
际施工过程中,装修公司未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工程质量不合格。

业主多次要求装修公司整改,但装修公司未予理会。

最终,业主向相关部门投诉,装修公司因违反合同约定被处以行政处罚。

在装饰装修行业,合同纠纷的发生往往给双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时间浪费。

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慎重,明确约定工程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

同时,一旦合同纠纷发生,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以上案例可以给装饰装修行业从业者和业主们一些借鉴,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确保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篇一:张某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张某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09)徐民三(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男。

委托代理人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路号幢。

负责人王。

委托代理人王,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x座室。

法定代表人吴x。

委托代理人王、赵,身份事项见上。

原告张诉被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傅荣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被告公司及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1日,原告和被告上海分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装修上海市路号x号楼x、x办公会所。

合同承包总价人民币1,074,991元,被告另向原告支付了垃圾清运费4,000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多次要求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增加施工项目,导致整个工程项目工期及总价发生变化,由1,074,991元增加到1,334,389.30元。

2008年12月2日,被告对装修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426,389.6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

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项426,389.6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770.95元(以426,389.60元为本金,自200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需要落实有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来作为合同的乙方,原告本人没有承揽装修工程的资质。

装修工程结束后,由于被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房屋有渗漏、开裂的情况,业主扣留了给被告的工程款,被告行使不安抗辩权,暂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日,被告上海分公司(甲方)与原告张(乙方)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揽本市路号x号楼x、x楼办公会所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

甲方提取合同暂定总价1,207,856元的11%后,乙方承包价格为1,074,991元。

工期自2008年5月28日至7月28日。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整改或返工通知后及时施工,待全部完工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

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约定,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120,000元,垃圾清运费一次性付清;泥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12,000元;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160,000元;624,991元作为质保金,甲方于2008年12月30日支付;余款50,000元,甲方于2009年6月1日支付。

2008年10月20日,被告确认由于其自身原因,一、二期工程款不到位及设计图纸不完整,加之方案几次变更,增加了施工项目。

工程延期的责任不在原告。

2008年12月20日,被告确认系争工程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工程总价调整为1,338,389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应付968,389元,其中2009年6月30日前应付50,000元。

2008年12月2日,被告出具系争工程的竣工验收单,确认系争工程的木作工程、泥作工程、油漆工程、水电工程合格。

被告在竣工验收单上备注:系争工程基本结束、部分需整改的项目待其确定时间后进行整改,被告先签发工程竣工单。

2009年1月1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18,389.60元。

被告表示收到原告的律师函,但对其内容有异议,由于原告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系争工程的业主至今仍有工程款未向被告支付。

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至今仍有426,389.6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原告。

在本案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承揽的系争工程存在1楼卫生间门口开裂、卫生间隐蔽工程漏水、1楼屋顶开裂漏水、1楼会议室墙面开裂、二楼大厅漏水、木工施工存在质量瑕疵等问题;原告认为系争工程所在地1-4楼的管道是通的,4楼屋顶有天窗,一直无法关闭,下大雨时卫生间就会漏水,这是由于业主上海有限公司使用不当造成的,系争工程已由业主使用一年多时间,墙面等部位开裂属于正常问题,如果确认是原告原因导致的瑕疵,原告可以进行保修。

另查明,原告无从事装修工程的相关资质。

以上事实,有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增减项目表、工作联系单、工程竣工单、律师函、照片等及原、被告的一致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上海分公司签订的关于系争工程《装修工程承包协议》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原告并无相应资质,故该协议应属无效。

系争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被告辩称系争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但其提供的照片无法体现出形成时间,亦无法证明是原告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还是业主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坏状况。

即便是原告在承揽系争工程中确实存在质量瑕疵,被告亦可通过要求原告履行保修责任的方式行使权利。

2008年12月2日系争工程已通过被告验收,被告再以拒付工程款的方式来行使抗辩权,显属不当。

至于系争工程的业主是否向被告支付工程款,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无关,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26,389.6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被告在2008年12月20日增减项目表中确定的时间节点,被告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对剩余款项918,389元的支付时间并未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426,389.60元工程款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但其计算时间节点有误,应予调整。

本院确定利息的计算起点为被告收到本案诉状副本之日即2009年10月14日。

被告上海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公司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工程款426,389.60元;二、被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逾期付款利息,以426,389.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9年10月1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原告张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6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荣书记员王昭篇二:某人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某人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1808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俞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市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沈国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通州市安装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9年11月17日,2010年1月14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期间,本院因有关案件尚未审结,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了本案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两次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南汇区)公路5389号“浴场装饰工程”中通风空调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交由原告施工。

合同还约定了结算方式、费用收?⒏犊罘绞降饶谌荨?007年9月1日,原告进行施工。

2008年5月19日,工程经竣工验收。

2008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浴场土建装修安装工程造价审核汇总表,其中原告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5,561,430元(人民币,以下同)。

根据生效的有关判决书进行计算工程款,原告应得的工程款为4,615,987元,被告已付款2,030,000元,余款为2,585,987元。

由于被告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原告施工,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85,987元,并支付至执行日止的利息。

被告通州市安装工程公司辩称,对与原告签订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建施工涉讼工程,工程并经竣工验收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在原、被告结付工程价款时,被告已将其尚应付原告的工程余款之债务转让给案外人上海浴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且原告也与该案外人签订了协议,同意债务的转让,故原告主张的工程余款应由该案外人承担。

现原告向其主张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07年7月28日,被告上海分公司和公司签订了《浴场装饰工程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上海分公司总承包该浴场室内外装饰安装工程。

协议还约定了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为“二类取费”、下浮5%等内容。

事后,被告上海分公司又分别与原告、案外人、、、签订协议,将其总承包的全部工程中除上述涉讼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外分包给上述四人组织施工。

2007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浴场装饰工程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上海分公司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南汇区)公路5389号“浴场装饰工程”中的通风空调安装项目交由原告施工。

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1、工程造价:按施工图纸为结算依据;(按93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93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为依据)其取费标准为三类费率执行、总价下浮5%;其他以设计变更单及建设单位签证单为准。

2、有关费用收取:甲方(即通州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同)净收取为工程总价的10%管理费用。

上缴国家及上级部门的税金由甲方代缴、代扣。

乙方(即原告,以下同)按规定必须交纳(投标费、建管费、定额费、工程保险费、个人所得税、联防费等其他费用)由甲方代缴、代扣。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与时间:1、本协议签订进场十天后,按合同总价的2.5%支付合同生效金;2、进场十五天后按工程合同价的12.5%备料款;3、其后甲方每月按乙方工作量的35%支付工程进度款;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余款在竣工验收十二个月后的六个月平均支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