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问题
租赁中房屋装修和归还的规定

租赁中房屋装修和归还的规定在租赁房屋中,装修和归还是两个重要的环节。
租户在入住之前进行的装修,以及在结束合约时的归还,直接影响着房屋的状况和租赁关系双方的权益。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责,以下是关于租赁中房屋装修和归还的规定。
一、装修规定1. 装修需求提前告知:租户在签订租赁合约之前,应向房东提出任何装修的需求,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必要的装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更换地板、粉刷墙面等。
装修需求的明确可以避免后续争议。
2. 装修合法合规:租户在进行装修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建筑装修规范。
确保装修过程不会对房屋造成损坏,且不得影响其他租户的正常生活。
3. 装修责任和赔偿:租户应当对因装修导致的任何损坏或事故承担全责,并在合同中约定赔偿方式和金额。
同时,强烈建议租户购买装修责任险,以进一步保障双方的权益。
4. 装修验收:在装修完成后,租户应邀请房东对装修进行验收。
验收应包括装修的质量、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及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等方面的评估。
验收合格后,租户可以正式入住。
二、归还规定1. 房屋原状归还:在租期结束时,租户应将房屋恢复到签订合约时的原始状态。
包括还原墙面、地板、门窗等装修部分,修复损坏的设施设备,确保房屋完好并具备再次出租的条件。
2. 清洁和卫生:租户应在归还房屋前进行彻底的清洁工作,保持整个房屋的卫生和清洁。
这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地板、卫生间、厨房设备,并及时清理垃圾。
3. 家具和电器归还:如果房屋内附带家具和电器,租户应当保证这些物品在归还时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状态。
如有损坏或丢失的情况,租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房屋检查和验收:房东有权在租户搬出时对房屋进行检查和验收,以确认房屋是否符合还房要求。
如果发现问题或不满意的地方,房东应提出具体要求或者给予相应的修复时限。
5. 押金返还:在确定房屋满足归还条件后,房东应当及时将租户支付的押金全额返还给租户。
如有扣除的情况,房东应提供相关真实的费用明细。
三、纠纷解决如果在装修和归还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应积极沟通并协商解决。
不同合同效力情形下附和装饰装修物处理

租赁合同不同合同效力情形下附和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由此形成的物权属用益物权范围。
租赁作为普遍存在的一种财产权利交易形式,在社会财产流转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中房屋租赁又是租赁形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引发的纠纷,伴随着今年来“房地产热”、房屋流转加速的背景,亦逐步升温。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求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统一法律适用。
《解释》中在处理租赁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时,就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分别采用现值与残值的表述,故现值与残值的认定遂成为实践中需要充分注意的问题,本文仅就此进行浅析,并就相关问题的处理进行简要探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奚晓明法官就《解释》的说明中的表述,现值是指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物的现存价值。
该表述较为浅显,容易理解,且在实践中不会引起歧义,唯一需要解释的是该规定如何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衔接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时,双方应恢复至合同缔结前的状态,具备过错的一方对合同向对方的责任以“信赖利益”为限,即赔偿合同守约方因缔结合同所支出的花费,及因合同未能成立导致守约一方因此丧失的缔约机会。
因此当然需要解释的一个问题就是,既然需要恢复至合同缔结起前,则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为何不是全额赔偿?对此笔者的理解是,虽然我国法律对于合同无效采取的态度是以恢复至合同缔结前为原则,但是以赔偿损失方式的方式实现上述目的。
虽然合同无效导致守约方因此遭受的装饰装修的损失,但是实践中从租赁合同开始至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往往间隔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中,承租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利益已经实际享受,因此守约方(一般是承租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在剩余租赁期限内对于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利益无法享受而造成的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里的装修怎么约定

房屋租赁合同里的装修怎么约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装修合同中对装修怎样确定,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是可以约定出租从同意或者不同意房屋装修、怎样进行装修等。
《民法典》第715条【租赁物的改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附赠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___居住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___________。
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租赁合同装修款抵扣房租

租赁合同装修款抵扣房租在现代社会,租赁房屋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居住方式。
而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为了规范租赁市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租赁合同装修款抵扣房租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装修款抵扣房租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在此基础上,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上是对租赁物进行了改善。
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尊重承租人的权益,允许将装修款抵扣房租。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但在此过程中,如果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进行装修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出租人同意装修。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装修款也可以抵扣房租。
二、装修款抵扣房租的适用条件1. 双方协商一致: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装修款抵扣房租的具体数额或比例。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装修款抵扣房租的条款,那么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装修款抵扣房租。
2. 装修符合合同约定: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的装修必须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装修项目、标准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 出租人同意利用装修: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的装修,出租人应当利用装修成果。
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装修,那么装修款可以抵扣房租。
4. 租赁合同期限内:装修款抵扣房租的期限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内。
如果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约定装修款抵扣房租的条款。
三、装修款抵扣房租的注意事项1. 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款抵扣房租的条款,包括抵扣金额、比例、期限等。
2. 承租人进行装修时,应当确保装修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 出租人应当及时验收装修成果,并按照合同约定利用装修。
房屋租赁合同的装修规定和维修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的装修规定和维修责任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在租赁房屋过程中确保权益的重要文件。
除了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之外,装修规定和维修责任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本文将详细阐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规定和维修责任事项。
一、装修规定:1.承租人在入住前需向出租人提交装修计划,并经出租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
2.装修期间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并承担因装修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3.装修过程中出现的噪音、灰尘等对其他住户造成的干扰,应尽量减少,必要时需采取隔离措施。
4.装修后不得改变原有房屋结构,不得损坏承重墙、水电设施等,必要时需由专业人员验收。
5.装修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房屋整洁,避免对公共区域造成污染或损坏。
二、维修责任:1.出租人应保证租赁房屋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屋顶、墙体、地板、门窗等应无破损或漏水现象。
2.租赁期间,如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损坏,出租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租人应注意合理使用房屋设施,如电器、水管等,防止不当使用导致损坏,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4.租赁期满后,若因承租人的过失或不当使用导致房屋损坏,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
5.除非经出租人同意,否则承租人不得擅自进行房屋内外部的装修和改动。
三、争议解决:1.若在租赁期间发生关于装修规定和维修责任的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照相关法律途径解决。
2.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条款:1.租赁合同生效即为双方共同遵守,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房屋交割,保证房屋的安全、整洁以及设施的完好。
3.合同期满后,租赁双方如有需要续约,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续签合同的具体条件。
总结: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规定和维修责任事项是确保租赁双方权益的重要内容。
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必须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房屋的装修安全和使用维护。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期与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期与装修管理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约定租赁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租赁人可能有意进行房屋装修。
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装修期和装修管理规定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装修期是指租赁人在合同期限内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的时间段。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租赁人应与出租人协商并明确装修期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这是为了保证租赁期间的装修可以按计划进行,且不会因装修期超出租约期限而造成法律纠纷。
装修管理规定则是对租赁人在装修期间应遵守的规则和出租人对装修的管理方式进行约定。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装修许可:出租人有权要求租赁人提供装修许可证明或获得出租房屋业主的许可。
这是为了确保装修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且不会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坏。
2. 装修范围:明确规定租赁人可以进行的装修范围,如墙面涂料、地板更换等。
同时,也要明确一些禁止的装修行为,如拆除承重墙、水电改造等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工程。
3. 装修费用:约定装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以及装修期间对租金的调整情况。
一般来说,租赁人需自行承担装修费用,但在装修期间可能需要减少或暂停支付租金。
4. 装修时间限制:设定租赁人在装修期间的施工时间,以免给邻居带来过多的噪音和干扰。
例如,在夜间或周末应禁止进行嘈杂的装修工程。
5. 装修保证金:要求租赁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装修保证金,用于确保租赁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且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恢复原状。
6. 装修质量要求:约定装修结束后的验收标准和程序,以确保装修工程符合要求,并达到租赁人和出租人的共同期望。
在实际操作中,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期和装修管理规定可能因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
此外,租赁人和出租人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例如,在某些高档公寓或商业办公楼中,装修期和装修管理规定通常会更加详细和严格,以确保公共区域和邻居的利益不受损害。
总之,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装修期和装修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避免装修期间的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能保护出租人和租赁人的权益。
房屋租赁中关于装修和改造的规定

房屋租赁中关于装修和改造的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装修和改造的规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双方必须明确约定相关的条款,以确保租赁期间的装修和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且不影响其他租户权益和房屋结构安全。
本文将对房屋租赁中关于装修和改造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装修和改造范围1.租赁期内房屋的装修范围应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违反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房屋使用安全规范。
2.装修的范围通常包括室内墙面、地面、天花板等基本装修,如需进行更大范围的改造,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并取得书面同意。
二、装修和改造方式1.租户在进行装修和改造前,应提前向房屋所有人或管理方提交装修方案,包括装修内容、时间计划、施工队伍等相关信息。
必要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质证书。
2.装修和改造过程中,租户应严格按照规划和施工要求进行操作。
如需拆除墙体、改变房屋布局等大范围工程,必须寻求房屋所有人或管理方的书面同意,并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
3.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租户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对公共区域、管道设施等造成损坏或影响。
三、装修和改造期限1.租户应尽量安排装修和改造的时间不影响其他租户的正常居住和生活。
2.合同中应对装修和改造的期限进行约定,双方可商议确定一个合适的工期。
如因装修施工需要延期,租户应提前通知房屋所有人或管理方并取得书面同意。
四、装修和改造责任1.租户在施工过程中应负责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
2.租户在装修和改造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房屋设施损坏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3.如因装修和改造工程导致其他租户或房屋所有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租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装修和改造验收1.装修完工后,租户应邀请房屋所有人或管理方进行验收。
双方应共同检查装修和改造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2.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租户应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进行整改。
直至房屋所有人或管理方满意为止。
租赁合同中装修归属条款

租赁合同中装修归属条款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许多租房者有时会希望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以使其更符合自己的生活需求和个性化要求。
然而,在租赁过程中,装修归属问题常常成为租赁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装修归属的条款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二、装修范围1. 凡涉及房屋结构或安全性的改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或重建墙体、移动或新增室内承重柱、改造窗户等,租户必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照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装修。
2. 租户可以自由选择和进行可逆性的装修,如更换地板、墙纸、窗帘、家具、电器等,但必须确保在合同期满或者租户搬离时能够恢复原状。
三、装修责任1. 租户有责任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必须聘请合格的装修公司进行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装修的法律法规。
2. 租户需妥善保管施工期间房东的财产,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引发任何损失或纠纷。
3. 租户需承担因装修引发的任何损失、损害或纠纷,并赔偿相应的费用,除非该损失事先得到房东书面同意。
四、装修归属权1. 所有与出租房屋结构紧密相连的装修属于房东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墙壁、地板、天花板等。
2. 租户自行购置并安装的装修材料、家具、电器等属于租户个人财产。
租户有权携带这些个人财产离开租赁房屋,但不能拆除已固定在房屋内的装修结构。
五、恢复原状1. 在租赁期满或租户提前搬离时,租户负责将可逆性装修还原到合同开始时的状态。
如果出现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租户需要向房东支付恢复费用。
2. 如果装修导致房屋本身面临结构性问题或者严重损坏,租户需要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3. 如果租户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装修的归属权转交给房东,房东有权要求租户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
六、违约责任1. 如果租户擅自进行未获批准的装修或超出装修范围,房东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并租户需承担由此引发的费用和延误造成的损失。
2. 如果装修引发纠纷或损害了其他租户利益,租户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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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问题欢迎关注“法眼观察(fygc20140416)”,有知识,有内涵,靠谱的法律人!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一方面可能对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造成侵害;另一方面也可能因装饰装修物在租赁房屋上的固定,而产生不动产的添附问题。
相应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难点是,当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此,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第9条至第13条共计5个法条来规范这类纠纷的司法处理,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情况看,仍存在对装饰装修物纠纷处理的分歧。
为此,本文结合上述司法解释,作一些简单的分析。
下面,我们根据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分两大类情况进行讨论:1、第一种情况,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在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该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2、第二种情况,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在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该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一、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可根据租赁合同效力情况,大致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一)合同无效F9法条:租赁合同无效时,(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F9对上述条文内容,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的原因是基于约定而不是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所谓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在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这就说明,双方当事人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做出了约定,因此,出租人获得的装饰装修的利益并非无合法根据,而是当事人的约定,在此情况下,就不是依据不当得利进行补偿。
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1)拆除;(2)恢复原状;(3)按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由于合同无效,因此之前同意装修装饰的约定一般也无效,视为未约定。
在此情况下:(1)未形成附合的,要拆除。
由于拆除所造成的房屋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注意:除了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之外,因拆除装饰装修物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时间,出租人还可以根据当地同类房屋同类用途的租金计算损失赔偿。
(2)形成附合的,不能拆除,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归出租人,即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动产所有权归不动产所有权人。
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形成附合的情况下,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这里并没有采取物权法的规则,即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权,但是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对承租人进行返还。
而是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分配现值损失。
主要理由是:由于很多租赁合同中的装饰装修是针对承租人的特定用途的,所以,这些装饰装修物虽然仍然可以使用,客观上也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往往对出租人不具有利用价值。
甚至出租人还会造成出租人收回房屋后再行处分上的负担。
因此,不符合不当得利规则中“取得不当利益”这一标准。
注意:1)这里的不当利益不是社会一般评价标准而是从出租人主观评价标准出发,通过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这一标准将出租人认为“未取得不当利益”外在化、客观化。
2)在合同已到期情形下,承租人也不会因此受有损失。
因为其在确定租赁期限时,承租人已考虑了装饰装修物价值摊销问题。
也即在订立合同时,其已主观认为,装饰装修物已作为成本在期限内将价值摊销完毕。
(二)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条文: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F10未形成附合的,承租人对装饰装修物仍有所有权,故可以拆除,取回装饰装修物。
由于拆除所造成的房屋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三)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处理。
F11条文:(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这里的合同解除主要是指法定解除,这就有必要区分:1、出租人违约;2、承租人违约;3、双方违约;4、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四种情况。
1、基本的原则是,装修装饰物的处理应当有利于守约人一方;双方违约的,根据各自过错分担。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注意:第4项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是指租赁合同因租赁房屋被依法拆迁或他人侵权无法继续履行,解除合同。
此时,根据物权法等法律,对装饰装修物的赔偿或补偿,应分配给承租人,而不是按公平原则分担。
2、这里所谓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装饰物残值主要是指装修装饰物的折旧价值。
也即《合同法》F97中的赔偿损失。
3、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或者已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这说明装饰装修物对出租人有价值。
故应依据不当得利理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但这里的补偿有两个限制条件:(1)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使用范围内(2)适当补偿——不是充分补偿的原因是承租人有违约行为(四)租赁期间届满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处理。
F12法条: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F121、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到期收回出租房屋取得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未必会获益,承租人也未必会有损失。
因为承租人将装饰装修物早在租赁期间内,作为成本摊销完毕。
2、根据《合同法》F235,承租人返还的房屋应符合按照约定使用后的状态。
既然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经过出租人同意,说明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物并进行使用属于按约定使用。
相应地,承租人到期后应根据《合同法》F235将按约定使用的房屋连同装饰装修物一并返还归出租人所有。
故出租人不得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也不得要求补偿。
二、出租人不同意装饰装修的法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F13三、对装饰装修是否获得出租方同意存在争议的处理司法解释未对同意的具体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装饰装修是否获得出租方同意往往存在争议。
经常出现的情形是,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需要向出租人征求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同意。
但出租人基于各种原因,并未对此明确表态,但其行为又表明其已经同意。
也即默示同意。
因此,司法实务必须对是否构成默示同意做出判断:如何理解默示同意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之规定,如果出租人虽未对装饰装修事宜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已同意装饰装修的,则可认定出租人对装饰装修已经默示同意。
至于出租人的同意是事先同意抑或事后追认同意则在所不问。
对此,试举两则典型情形加以说明:一是,出租人虽未明确表态,但有证据证明其曾前往装饰装修现场了解情况,并发表如何装饰装修的意见,事后对此也未提出反对意见;二是,出租人虽未明确表态,但根据双方约定房屋出租用途及所出租房屋的现状,可推知承租人必然要进行装修才能达到租赁目的的。
例如,租赁毛坯房开酒店、宾馆,出租人应该知道必定要装修,仍签订合同的,应推定出租人已经默示同意装修。
反之,如果出租人知道承租人有装饰装修行为后,未明确表示意见且无任何行为足以表明其已接受的,则一般不得认为出租人已经默示表示同意。
注意:1、出租人的行为同意应限定在积极作为范畴,而不是消极不作为。
2、如何正确理解“同意”的意思表示范围在出租人作出同意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的的意思表示前提下,仍有以下两点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出租人对承租人装饰装修的概括性同意是否包括对承租人任意装饰装修行为的授权。
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但未明确说明允许装饰装修的范围和程度。
一旦事后因装饰装修事项发生纠纷,则双方往往会就同意装饰装修的范围和程度各执一词。
对此,我们认为应以房屋类型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并结合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出租房屋用途、出租人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时的装饰装修进展情况等诸多因素综合加以判断同意的范围。
1、如果双方未对装饰装修的工艺方法、装饰装修的面积等事先作出明确约定,则一般应认为出租人对装饰装修的同意应仅限于出租房屋所属类别的通常用途可能涉及的范围。
一般而言,房屋按用途可分为住宅用房屋、工业用房屋和商业用房屋等类别。
2、如果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是实行事后同意,则还应综合出租人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时承租人装饰装修的进展情况加以把握。
这是因为,此时承租人期望的装饰装修范围和程度可能已通过现场陈列等方式为出租人所知晓,出租人在明知其装饰装修可能的后果情形下,仍作出同意其装饰装修的意思表示。
故可考虑认定其已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范围加以认定。
第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房屋多次进行装饰装修是否每次均要经出租人同意。
现实装饰装修纠纷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后,又因房屋使用目的的改变,未经出租人同意再次进行装饰装修。
此时,出租人能否主张其再次装饰装修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此,我们认为,除非双方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否则,出租人对承租人装饰装修的同意一般应该被看做是一种租赁合同期限内的概括性、持续性授权。
其理由在于:1、这是由房屋装饰装修的特点决定。
房屋装饰装修的时间一般较长,其间经常可能出现装修装饰的返工、重作甚至装饰装饰风格的整体改变。
因此,现实中有时很难区分是两次装饰装修还是一次装饰装修的延续;2、从日常生活经验而言,既然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也就意味着允许承租人基于装饰装修需要而对出租房屋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