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新政办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3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要求,现将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为出发点,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迈出新步伐,安全生产体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落脚点,推进安全生产机制建设,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
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制度,推进政府安全监管机构、行业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实现安全生产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新政办发[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6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新疆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十一五”期间尤为关键。
为加快新疆科技发展,以科技创新与科技进步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引领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本区的实际出发,制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一、“十五”时期科技发展状况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新疆的科技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科技工作和科技兴新开创了崭新局面。
“十五”时期,成为新疆发展科技并发挥其社会功能的最好时期。
“十五”时期,新疆的科技工作确立了服务于优势资源转换、服务于大规模开发建设、服务于生态改善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方向,以加强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并实现产业化为核心任务,优先发展面向优势资源转换的科学技术,实行常规技术与高新技术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发展路线,以“创新、结合、普及”为重点开展的各项科技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这一时期,全区科技队伍得到较快成长,科技投入大幅度增加,基础条件逐步改善,建立起基本适应需要、具有一定特色和优势的研究、开发、推广、服务体系,在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加强基础性研究这三个层次上形成纵深配置,各族科技工作者为新疆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4]148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12
【实施日期】2004.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
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军队和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为做好我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条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规范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是指依法承担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当年安置计划,自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按规定缴纳的退役士兵安置专项资金。
第三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和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2000〕108号)精神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新政发[200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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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新政发〔2008〕3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的决定、指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和各厅厅长,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主任。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
自治区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及应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及应用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新政办发[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及应用管理规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0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电子政务专网是自治区电子政务基础体系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各级政府机关之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协同办公、建立统一的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基础网络平台。
自治区电子政务专网经过升级改造已形成了覆盖全面、高速可靠的网络架构.依托专网建设的自治区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政务资源共享网站和专用数字电话系统已完成基本建设并投入应用。
为规范自治区电子政务专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制定了《自治区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及应用管理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自治区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及应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电子政务专网(以下简称“专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确保专网正常运行、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规范及系统应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自治区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网是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为网络交换中心,实现自治区各级政府机关和有关单位之间电子政务内网(局域网)互通互联的计算机广域通信专用网络,是自治区电子政务基础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协同办公、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基础网络平台。
第三条自治区各州、市政府(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中央驻疆单位及自治区大型企业是专网的主要联接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办[1993]9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暂做如下规定:一、病假管理(一)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指定医院(或本单位卫生所)医师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
(二)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三)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二、病假待遇(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限十年的,工资照发;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2、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3、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4、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四)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五)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三、病假计算方法病假安年累计计算。
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事假管理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如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新政办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1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一)用好财政专项资金。
安排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业升级、能力提升和自主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提升。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落实社会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费率全区统一按20%的降费比例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按0.5%执行。
政策实施期满后,依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创业就业。
按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规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办[1993]9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暂做如下规定:一、病假管理(一)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指定医院(或本单位卫生所)医师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
(二)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三)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二、病假待遇(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限十年的,工资照发;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2、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3、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4、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四)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五)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7]114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06.11【实施日期】2007.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当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6•【字号】新政办发[2002]90号•【施行日期】200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9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现将《关于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人事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履行职责。
“三个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管理工作三个规定(试行)的通知》(新政办[1997]103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六日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有利于各办事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请示报告制度各驻外地办事处对下列事项要及时向政府办公厅请示或报告。
(一)办事处内部机构和所属经营单位的变更及法定代表人(设立党组的按管理权限)的调整、使用问题。
(二)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办事处建造办公、接待用房和职工宿舍以及其他用途的房屋基建、汽车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理。
(四)重大财务开支和经营情况(详见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
(五)办事处主任(书记)离开驻地外出时间七天以上的。
(六)办事处流动户口申报及使用情况。
(七)凡涉及所有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驻××办事处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联营、成立联合体等,开展经济和其他活动的,须及时请示政府办公厅,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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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2]48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05
【实施日期】2012.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通
知
(新政办发〔2012〕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
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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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
见 》(国办发〔2011〕18号),现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从2012年开始用3、4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
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
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
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
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三、改革范围
由原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占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劳动部门下达的大集体
招工指标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形式在工商登记注册,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
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
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这次参加改革的职工
是厂办大集体在册并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四、改革方式
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 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
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
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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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
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五、改革措施
(一)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
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
各项税费,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办理。
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可将原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
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
工。
3.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
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
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
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4.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
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
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二)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1.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
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
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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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3.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
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
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4.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
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
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
5.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
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
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
6.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
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
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7.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
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补足。
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主办企业补助50%,主办
企业为困难企业或者已关闭破产,同级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
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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