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提纲2010-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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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评论材料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贸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法三、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连接:民商分离,相互独立;或者说民商相结合,民法是基本法,商法作为民法的专门法被纳入民法典。
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上看,商业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都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也有有偿和无偿之分。
2)从法律约束的程度来看,商法对商业行为的要求比较灵活,形式也比较多样,完全取决于市场运作的客观要求。
但是,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比较严格,方法也比较简单,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属原则上看,商法的归属原则承认在很多情况下不应认定有过错;在民事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是主要原则,既有无过错责任,也有过错推定。
很多限制。
4)从规制形式上看,商事习惯规制在形成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民法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成文法的地位已远远超过的习惯法。
5)从国际上看,各国在商法上的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具有较强的传统性、民族性和地域性。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法国国际国际贸易法既相对独立又互补;既自成一体又密切相关。
联系方式: 1)来源相同,既来自国际公约,也来自国际贸易惯例2)你有我,我有你,它们是互补的。
区别: 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交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法律,是与其他贸易关系相关的各种规则的总和。
2)类别不同。
国际商法基本上属于私法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内容,也包括公法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家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国际贸易公约并未被所有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 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和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属于公示内容法,不属于国际法。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第二章合同法(重点)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4)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德国和日本)(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1.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传统上以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而逐步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使用的法律为主,分为普通法和平衡法两部分。
其形成于英国,主要代表国家有英国,美国,其他国家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巴基斯坦登。
3.个人企业的特征:(可能为简答题)(1)个人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从法律性质上而言,个人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想混同。
4.合伙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5.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2)合伙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
(3)合伙人有权平等的享有合伙的收益以及参加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正常业务活动,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6.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
7.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根据我国合伙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一定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且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9.因此总结和归纳其含义和相关解释,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10.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辅导第一章绪论·1、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2、了解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3、熟悉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4、掌握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的结构及特点、区别。
第二章合同法·1、掌握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2、掌握合同有效的成立的要件及其内容·3、掌握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则,违约及其救济,情势变迁、不可抗力,合同的解释。
· 4、熟悉合同的让与·5、熟悉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合同的形式·掌握合同的几种形式,即要式与不要式的问题,及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行为形式·掌握确认书的签定条件、要求·掌握格式条款的形式、对拟约方的规制要约·要约的概念·要约的三个要件·能简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对象、条件;注意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依然是可以撤回的。
·实质性变更的概念、法律后果承诺·承诺的概念·承诺的三个条件·关于承诺期限的几个特殊规定·承诺的撤回条件·承诺的法律后果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熟悉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2、掌握违约及对违约的救济方法:提前违约;- 尤其要注意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减价的条件·3、熟悉买卖双方义务·4、掌握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货物已经特定化。
违约·违约的两个分类·根本违约的概念、条件、法律后果(赋予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预期违约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及具体应用(注意担保不充分的考点)·违约免责中的不可抗力(重点要注意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及免责的前提条件)第四章票据法·1、熟悉票据法的含义,掌握各国票据立法上的差异。
2010-2011春国际商法考试大纲

1.英美法系中简式合同实际上等于大陆法系中的不要式合同。
F2.原则上讲,一项有效的要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f3.原则上讲,信函要约一旦发出,即告生效。
f 4.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要约人必须完全接受要约的内容,方为承诺,否则构成新要约。
t5.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原则上一项书面承诺(接受发价)于该项承诺通知送达到要约人(发价人)时生效。
t6.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原则上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f7.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称为已履行的对价,而已履行的对价是有效的对价。
f8.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把实际履行作为合同履行中的一种补充性的、例外的救济手段。
t9.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只要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且无需证明对方的违约是否出于过失,也不必要先发出催告。
f10.原则上讲,当被授权的代理人披露被代理人身份同第三人进行某项合法行为时,该项行为只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t11.产品责任法中的损害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失。
t12.有关产品的生产者必须对其产品在任何情况下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f13.在英美法系等国家,主要是采用以注册在先来确定商标权的注册制度。
t14.世界各国的公司法立法都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只能在其章程中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f15.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随意转让其出资份额。
f 16.无形为能力者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限制行为能力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f17.混合是由于某种原因,债权和债务同归与一人。
18.对价必须是等价的。
f19.按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t5.国际商法解决的是各国政府间贸易关系的行为准则。
f20.个人企业的所有者应以其个人的全部资产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
f21.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之一在于,前者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后者则不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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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国际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形式和法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的两大渊源: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国际商事条约:国家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在长期的国际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并被普遍接受和遵循的习惯性规范。
三个条件:①具有确定的内容,具体包含了确定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则;②它已成为国际长期商事活动中反复使用的习惯;③它是各国普遍承认具有约束力的通例(一)大陆法系:1、大陆法系的概念:法典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
它是在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2、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
(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冰岛等)3.大陆法系的渊源法律成文法是大陆法的重要渊源习惯习惯是渊源之一4.大陆法系的特征(1)在法律渊源上,很大程度上受罗马法影响。
(2)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3)法官没有立法权,要遵从法律明文规定办案。
(4)在审判方式上,一般采用“纠问式“的诉讼方式(职权主义)。
(5)在法律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它是国家立法机构依照律法程序制定,并经一定形式公布施行的条文形式的法律。
在法律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
(二)英美法系1、英美法系的概念:又称普通法,是以英国中世纪形成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的西方国家法律的总称。
2、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普通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过去曾受英国殖民地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中国香港。
(南非、斯里兰卡、菲律宾——混合)(联合王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属于大陆法系。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2
合同法•合同与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
它的本质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合同必须包括以下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③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意思表示一致)•(2)合同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的上位概念是债法,债法的上位概念是民法,所以合同法为民法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尚未出台民法典的背景之下,《合同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1)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收养合同、离婚协议、监护合同;(2)行政合同;(3)执行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2.优先适用其他法律,仅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合同(1)设立用益物权的合同,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地役权合同;(2)担保合同;(3)保险合同和海商合同;(4)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转让合同、许可使用合同;(5)肖像权使用许可合同、企业名称权转让合同;(6)劳动合同;(7)合伙协议等共同行为;(8)遗赠抚养协议、分家析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等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协议。
3.完全适用《合同法》的合同(1)《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2)无名合同4.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协议无效。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均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合致成立合同。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一、国际商法概述1.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一词以为跨越国界;2.国际商法的历史: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性—国际性”的发展过程,但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性区别(1)大多数人认为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2)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3)早期商人习惯法和现代的国际商法都具有国际性的特征,但这两种特征有有明显区别:①两者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②国家对待两者国际性态度的不同。
P23.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区别较为明显,相对比而言,与国际私法的关系更为密切;4.国内商法适用于一国内部商事关系,国际商法则调整跨越国际的商事关系5.国际商法的主要特征有:①技术性②统一性③迅捷性6.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内商事法(1)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最主要的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只约束对缔约国)(2)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①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物质因素,指在长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二是心理因素,指为从事商行为的营业主体所接受。
②效力:国际商事惯例是由非政府间组织制定的非官方文件,因此,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而是作为供各国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在谈判和草拟合同中可以参照的蓝本,可以自由采用。
7.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异同点比较)P8(1)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①起源:13世纪西欧,源于罗马法②标志: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③渊源:法律、习惯(正式渊源)判例、学理(非正式渊源)④特点:成文法(Written Law) or 制定法(Statute)●结构上强调逻辑性、条文性、法典化、系统化●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主张编纂法典(Code)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民商分立,如法、德、日本。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第一节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一,商事组织的概念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一)独资(个人)企业。
其法律特征有: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主体单一。
2,成立只需办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即可。
3,投资者享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也可以委托或聘任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但二人应有书面合同,明确授权范围,投资人对委托人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企业不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投资者对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投资人在申请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伙(partnership)企业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执行共同拥有的营利事业而组成的联盟。
1,合伙的法律特征(1)合伙是人的联合,成员至少有两个。
(2)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上的一种企业。
(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拥有的盈利联盟:目的是为了盈利;合伙人都可以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无法人资格。
(4)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纽本诉玛斯本登案(1984年)玛与克瑞金开了一个“约克车行”,玛向车行投入8.5万美元,以为汽车购买元件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与经营,原告到车行时如遇克瑞金不在,便与被告打交道,被告从汽车销售中取得利润。
后原告与克瑞金订立合同买一汽车,付款后,克瑞金不见踪影。
原告认为玛是合伙人,起诉到法院。
被告辩称:其投入的8.5万元属于贷款,取得汽车销售款是贷款的偿还和为汽车买元件的报酬。
法院判决:既然是贷款,则还款应还本付息,时间也应固定;劳务报酬也应是定时定量支付的。
而被是对盈利进行分配,所以应当是合伙人。
2,合伙的成立一般要求要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人数有一定限制,如美国要求不得超过50人。
3,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参见教材50页到51页。
4,合伙的外部关系无限连带责任;适用互相代理原则;内部对某个合伙人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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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1、两大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及区别
2、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相关规定
3、对价与约因
4、欺诈与胁迫
5、提存的概念及其相关规定
6、合同落空与情势变迁
7、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8、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公约》对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
9、根本违约的概念及《公约》对根本性违反合同的规定
10、卖方品质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的概念及《公约》的相关规定
11、买方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1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两大法系关于违约责任构成的不同规定、违约的分类及救济方法
13、分批交货合同的概念及《公约》的相关规定
14、货物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
15、海上路货的概念及《公约》关于海上路货风险移转的规定
16、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7、产品缺陷的种类
18、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关于原告的诉讼依据与被告的抗辩理由的相关规定
19、与有疏忽(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的概念及规定
20、代理人与本人的义务
21、代理的适用范围
22、两大法系关于代理权产生原因的相关规定
23、直接代理、间接代理、隐名代理的概念,大陆法的间接代理与英美法的不披露代理关系的代理之间的区别
24、我国《合同法》关于外贸代理制的相关规定
25、公司债券概念及其与公司股票的区别
26、合伙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合伙人责任的承担方式
27、公司的法律特征、组织机构、两大法系关于公司的章程的规定
28、资本的界定及资本三原则的规定
29、票据的经济作用、基本原则、汇票的概念、出票及票据关系的相关规定
30、承兑、参加承兑概念及两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