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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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中房屋装修和归还的规定

租赁中房屋装修和归还的规定

租赁中房屋装修和归还的规定在租赁房屋中,装修和归还是两个重要的环节。

租户在入住之前进行的装修,以及在结束合约时的归还,直接影响着房屋的状况和租赁关系双方的权益。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责,以下是关于租赁中房屋装修和归还的规定。

一、装修规定1. 装修需求提前告知:租户在签订租赁合约之前,应向房东提出任何装修的需求,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必要的装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更换地板、粉刷墙面等。

装修需求的明确可以避免后续争议。

2. 装修合法合规:租户在进行装修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建筑装修规范。

确保装修过程不会对房屋造成损坏,且不得影响其他租户的正常生活。

3. 装修责任和赔偿:租户应当对因装修导致的任何损坏或事故承担全责,并在合同中约定赔偿方式和金额。

同时,强烈建议租户购买装修责任险,以进一步保障双方的权益。

4. 装修验收:在装修完成后,租户应邀请房东对装修进行验收。

验收应包括装修的质量、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及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等方面的评估。

验收合格后,租户可以正式入住。

二、归还规定1. 房屋原状归还:在租期结束时,租户应将房屋恢复到签订合约时的原始状态。

包括还原墙面、地板、门窗等装修部分,修复损坏的设施设备,确保房屋完好并具备再次出租的条件。

2. 清洁和卫生:租户应在归还房屋前进行彻底的清洁工作,保持整个房屋的卫生和清洁。

这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地板、卫生间、厨房设备,并及时清理垃圾。

3. 家具和电器归还:如果房屋内附带家具和电器,租户应当保证这些物品在归还时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状态。

如有损坏或丢失的情况,租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房屋检查和验收:房东有权在租户搬出时对房屋进行检查和验收,以确认房屋是否符合还房要求。

如果发现问题或不满意的地方,房东应提出具体要求或者给予相应的修复时限。

5. 押金返还:在确定房屋满足归还条件后,房东应当及时将租户支付的押金全额返还给租户。

如有扣除的情况,房东应提供相关真实的费用明细。

三、纠纷解决如果在装修和归还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应积极沟通并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否拆除装饰装修物

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否拆除装饰装修物

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案例】2019年4月,王先生将其一套自有房屋出租给钱先生,租期为一年。

2019年7月,钱先生为了房屋使用方便,与王先生沟通,取得同意后,出资五千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2020年4月,合同到期后,双方对装修问题产生了分歧。

钱先生主张,其对房屋的装修取得了王先生的同意,其出资只是垫付,王先生应当在扣除合理使用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给自己。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法律分析】其一【《租赁合同》的效力】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其二【《租赁合同》对于装修问题的约定】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仅是约定了租期、租金及押金的相关事项,并未对装修问题做出约定。

但,在合同履行期间,钱某就装修问题与王某进行了协商,并取得了王先生的同意,但双方并未对装修费用由谁承担以及装饰物的归属做出约定。

其三【装修、装饰物的分类】装修、装饰物按照在屋里上是否能够拆除,以及拆除上是否丧失价值进行划分,分为附合物与未附合物。

其四,【合同到期后装修装饰物的处理】租赁合同到期后,对于装修装饰物的处理关键在于区分装修、装饰物为附和物还是非附和物。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是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可由承租人予以拆除。

如果已形成附和物,承租人不能无法拆除,且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除非是双方此前对于装修装饰费用做出明确约定。

另外,承租人在对装饰装修物的拆除过程中,应注意不要对租赁房屋造成破坏,否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里的装修怎么约定

房屋租赁合同里的装修怎么约定

房屋租赁合同里的装修怎么约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装修合同中对装修怎样确定,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是可以约定出租从同意或者不同意房屋装修、怎样进行装修等。

《民法典》第715条【租赁物的改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附赠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___居住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___________。

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9]11号【发布日期】2009-07-30【生效日期】2009-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损失怎么赔偿

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损失怎么赔偿

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损失怎么赔偿在租房⼦的时候我们要想⽣活得好⼀点肯定是想将租的房⼦装修⼀下,但是当合约解除的时候肯定是有损失的,那么装修损失怎样赔偿呢,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解决事情的凡⽅式是怎样的,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损失怎么赔偿辨明装饰装修归属妥处房屋租赁纠纷。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所涉装饰装修物处理规定的解析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涉及到物权和债权两⼤领域,关涉添附制度、不当得利等民法理论,在理论界及审判实务界均引起⾼度关注。

2009年9⽉1⽇施⾏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合同⽆效、合同解除、合同履⾏期间届满三种情形,吸收装饰装修物形成附合、未形成附合情形下所有权归属理论及补偿理论,⽤五个条款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进⾏了详细规定。

为便于审判实践理解和适⽤,现对《解释》有关装饰装修处理的规定阐述如下。

装饰装修物的范围及归属《民法典》第七百⼀⼗五条【承租⼈对租赁物进⾏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经出租⼈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未经出租⼈同意,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可以请求承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修饰处理的⼯程建筑活动。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解释称,“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改善建筑物使⽤功能、改变使⽤⽬的,对原有⼯程进⾏改造的建设项⽬。

装修⼯程也是改建”。

从上述部颁规定对专业术语的解释看,改建包括装饰装修,均是对建筑物进⾏改善的重要⽅式。

房屋租赁市场普遍将改建称为装饰装修,房屋增设他物因多在装饰装修中进⾏,且常与房屋结合密切不可分离,同装饰装修区分不明显,⼀般也纳⼊装饰装修的范畴。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期与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期与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期与装修管理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约定租赁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租赁人可能有意进行房屋装修。

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装修期和装修管理规定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装修期是指租赁人在合同期限内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的时间段。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租赁人应与出租人协商并明确装修期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这是为了保证租赁期间的装修可以按计划进行,且不会因装修期超出租约期限而造成法律纠纷。

装修管理规定则是对租赁人在装修期间应遵守的规则和出租人对装修的管理方式进行约定。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装修许可:出租人有权要求租赁人提供装修许可证明或获得出租房屋业主的许可。

这是为了确保装修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且不会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坏。

2. 装修范围:明确规定租赁人可以进行的装修范围,如墙面涂料、地板更换等。

同时,也要明确一些禁止的装修行为,如拆除承重墙、水电改造等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工程。

3. 装修费用:约定装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以及装修期间对租金的调整情况。

一般来说,租赁人需自行承担装修费用,但在装修期间可能需要减少或暂停支付租金。

4. 装修时间限制:设定租赁人在装修期间的施工时间,以免给邻居带来过多的噪音和干扰。

例如,在夜间或周末应禁止进行嘈杂的装修工程。

5. 装修保证金:要求租赁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装修保证金,用于确保租赁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且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恢复原状。

6. 装修质量要求:约定装修结束后的验收标准和程序,以确保装修工程符合要求,并达到租赁人和出租人的共同期望。

在实际操作中,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期和装修管理规定可能因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

此外,租赁人和出租人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例如,在某些高档公寓或商业办公楼中,装修期和装修管理规定通常会更加详细和严格,以确保公共区域和邻居的利益不受损害。

总之,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装修期和装修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避免装修期间的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能保护出租人和租赁人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装修残值计算

租赁合同装修残值计算

租赁合同装修残值计算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屋租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为满足自身需求,经常会进行装修装饰。

然而,在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装修装饰的残值计算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实践案例等方面探讨租赁合同装修残值计算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法规依据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2.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实践案例分析以下通过一个实践案例来分析租赁合同装修残值计算问题: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租期内对房屋进行了一次性装修,投入了100万元。

租期结束时,双方因故解除合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装修残值损失。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由于合同解除是因为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那么,如何计算装修残值呢?1. 装修残值的定义:装修残值是指在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

这一价值的基础是以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现值为基础,且不能低于合同履行期间摊销的装饰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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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问题欢迎关注“法眼观察(fygc20140416)”,有知识,有内涵,靠谱的法律人!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一方面可能对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造成侵害;另一方面也可能因装饰装修物在租赁房屋上的固定,而产生不动产的添附问题。

相应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难点是,当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此,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第9条至第13条共计5个法条来规范这类纠纷的司法处理,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情况看,仍存在对装饰装修物纠纷处理的分歧。

为此,本文结合上述司法解释,作一些简单的分析。

下面,我们根据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分两大类情况进行讨论:1、第一种情况,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在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该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2、第二种情况,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在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该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一、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可根据租赁合同效力情况,大致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一)合同无效F9法条:租赁合同无效时,(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F9对上述条文内容,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的原因是基于约定而不是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所谓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在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这就说明,双方当事人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做出了约定,因此,出租人获得的装饰装修的利益并非无合法根据,而是当事人的约定,在此情况下,就不是依据不当得利进行补偿。

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1)拆除;(2)恢复原状;(3)按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由于合同无效,因此之前同意装修装饰的约定一般也无效,视为未约定。

在此情况下:(1)未形成附合的,要拆除。

由于拆除所造成的房屋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注意:除了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之外,因拆除装饰装修物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时间,出租人还可以根据当地同类房屋同类用途的租金计算损失赔偿。

(2)形成附合的,不能拆除,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归出租人,即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动产所有权归不动产所有权人。

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形成附合的情况下,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这里并没有采取物权法的规则,即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权,但是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对承租人进行返还。

而是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分配现值损失。

主要理由是:由于很多租赁合同中的装饰装修是针对承租人的特定用途的,所以,这些装饰装修物虽然仍然可以使用,客观上也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往往对出租人不具有利用价值。

甚至出租人还会造成出租人收回房屋后再行处分上的负担。

因此,不符合不当得利规则中“取得不当利益”这一标准。

注意:1)这里的不当利益不是社会一般评价标准而是从出租人主观评价标准出发,通过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这一标准将出租人认为“未取得不当利益”外在化、客观化。

2)在合同已到期情形下,承租人也不会因此受有损失。

因为其在确定租赁期限时,承租人已考虑了装饰装修物价值摊销问题。

也即在订立合同时,其已主观认为,装饰装修物已作为成本在期限内将价值摊销完毕。

(二)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条文: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F10未形成附合的,承租人对装饰装修物仍有所有权,故可以拆除,取回装饰装修物。

由于拆除所造成的房屋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三)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处理。

F11条文:(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这里的合同解除主要是指法定解除,这就有必要区分:1、出租人违约;2、承租人违约;3、双方违约;4、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四种情况。

1、基本的原则是,装修装饰物的处理应当有利于守约人一方;双方违约的,根据各自过错分担。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注意:第4项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是指租赁合同因租赁房屋被依法拆迁或他人侵权无法继续履行,解除合同。

此时,根据物权法等法律,对装饰装修物的赔偿或补偿,应分配给承租人,而不是按公平原则分担。

2、这里所谓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装饰物残值主要是指装修装饰物的折旧价值。

也即《合同法》F97中的赔偿损失。

3、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或者已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这说明装饰装修物对出租人有价值。

故应依据不当得利理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但这里的补偿有两个限制条件:(1)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使用范围内(2)适当补偿——不是充分补偿的原因是承租人有违约行为(四)租赁期间届满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处理。

F12法条: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F121、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到期收回出租房屋取得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未必会获益,承租人也未必会有损失。

因为承租人将装饰装修物早在租赁期间内,作为成本摊销完毕。

2、根据《合同法》F235,承租人返还的房屋应符合按照约定使用后的状态。

既然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经过出租人同意,说明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物并进行使用属于按约定使用。

相应地,承租人到期后应根据《合同法》F235将按约定使用的房屋连同装饰装修物一并返还归出租人所有。

故出租人不得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也不得要求补偿。

二、出租人不同意装饰装修的法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F13三、对装饰装修是否获得出租方同意存在争议的处理司法解释未对同意的具体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装饰装修是否获得出租方同意往往存在争议。

经常出现的情形是,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需要向出租人征求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同意。

但出租人基于各种原因,并未对此明确表态,但其行为又表明其已经同意。

也即默示同意。

因此,司法实务必须对是否构成默示同意做出判断:如何理解默示同意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之规定,如果出租人虽未对装饰装修事宜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已同意装饰装修的,则可认定出租人对装饰装修已经默示同意。

至于出租人的同意是事先同意抑或事后追认同意则在所不问。

对此,试举两则典型情形加以说明:一是,出租人虽未明确表态,但有证据证明其曾前往装饰装修现场了解情况,并发表如何装饰装修的意见,事后对此也未提出反对意见;二是,出租人虽未明确表态,但根据双方约定房屋出租用途及所出租房屋的现状,可推知承租人必然要进行装修才能达到租赁目的的。

例如,租赁毛坯房开酒店、宾馆,出租人应该知道必定要装修,仍签订合同的,应推定出租人已经默示同意装修。

反之,如果出租人知道承租人有装饰装修行为后,未明确表示意见且无任何行为足以表明其已接受的,则一般不得认为出租人已经默示表示同意。

注意:1、出租人的行为同意应限定在积极作为范畴,而不是消极不作为。

2、如何正确理解“同意”的意思表示范围在出租人作出同意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的的意思表示前提下,仍有以下两点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出租人对承租人装饰装修的概括性同意是否包括对承租人任意装饰装修行为的授权。

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但未明确说明允许装饰装修的范围和程度。

一旦事后因装饰装修事项发生纠纷,则双方往往会就同意装饰装修的范围和程度各执一词。

对此,我们认为应以房屋类型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并结合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出租房屋用途、出租人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时的装饰装修进展情况等诸多因素综合加以判断同意的范围。

1、如果双方未对装饰装修的工艺方法、装饰装修的面积等事先作出明确约定,则一般应认为出租人对装饰装修的同意应仅限于出租房屋所属类别的通常用途可能涉及的范围。

一般而言,房屋按用途可分为住宅用房屋、工业用房屋和商业用房屋等类别。

2、如果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是实行事后同意,则还应综合出租人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时承租人装饰装修的进展情况加以把握。

这是因为,此时承租人期望的装饰装修范围和程度可能已通过现场陈列等方式为出租人所知晓,出租人在明知其装饰装修可能的后果情形下,仍作出同意其装饰装修的意思表示。

故可考虑认定其已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范围加以认定。

第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房屋多次进行装饰装修是否每次均要经出租人同意。

现实装饰装修纠纷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后,又因房屋使用目的的改变,未经出租人同意再次进行装饰装修。

此时,出租人能否主张其再次装饰装修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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