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朝的婚姻制度山东理工大学魏雪飞等本科论文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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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婚姻制度重视传统道德和社会稳定。在婚姻关系的缔结过程中,父母和 媒人的作用非常重要,他们要确保婚姻双方符合传统的道德标准和社会期望。此 外,在离婚方面,明朝政府也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措施,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 谐。
3、受到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
虽然明朝时期商品经济相对落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对 传统的婚姻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中的未婚 同居现象逐渐增多,这是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挑战和突破。此外,随着商人的活动 范围扩大,跨地区的婚姻也逐渐增多,这也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对传统婚姻制度 的冲击。
而无效婚姻制度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通过法律途径终止婚姻关系的机会, 帮助他们从困境中解脱出来,重新追求幸福。对于那些企图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 当利益的人,无效婚姻制度也是一种威慑和预防措施,可以降低类似行为的发生 率。
总之,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一种应对特定婚姻问题的法律手段,在实践中发挥 着重要作用。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强化司法审查、加强婚姻登记等措施可 以得到有效解决。我们应该充分认识无效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同时不断完善这一 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针对这些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应强化司法审查。法院 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应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权和辩护权,确保程序公 正。此外,还应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确保他们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无效婚姻制 度。其次,应加强婚姻登记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婚姻登记档案,可以有效防止 重婚、近亲结婚等违法行为。同时,登记制度也可以起到公示作用,增加公众对 婚姻真实性的了解和信任。
最后,明朝的离婚制度也影响了现代社会的离婚观念和程序。例如,在许多 地方,离婚仍然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批准,这反映了社会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和 对家庭稳定的追求。
(完整word)明朝习俗史之婚姻习俗

明朝习俗史之婚姻习俗发布时间:2009—6—6 阅读次数:468 字体大小: 【小】【中】【大】婚姻习俗明代的婚嫁制度与礼仪习尚,在继承传统礼制的同时,对古代礼制既有损益也有发展创新,表现出了明代的社会发展风貌.如在婚制方面,明代的《会典》、《明史》等典籍中,对天子的纳后仪礼,皇太子的纳妃仪、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品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以及婚俗中存在的纳妾、重婚、退婚、改嫁与冥婚、指腹婚等,都有详尽的规定与限定。
其目的就是想利用礼制这个治理国家的精神武器,宣扬维护尊卑贵贱、上下有等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从而企求达到封建国家的长治与久安。
但是实存的婚姻形态状况表明,这一规定除被宗室诸王遵奉外,其它各阶层的婚嫁行为和礼仪并不受其约束,法令规定形同虚置。
其是到了明中叶以后,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社会上出现了追求婚姻自由,性生活美满,个性解放以及纳妾盛行等时尚,对传统的婚姻论理观念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嫁习尚,并不受明朝规定与礼制所限,保留了各自的民族性特点.(一)帝后的婚姻礼仪明代天子的纳后婚礼,可谓是国婚 ,其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物之丰厚、动用人力物力之浩大,都是明代其它任何一个社会阶层所无法与之比拟的。
华贵、典雅、隆重是其主要特点,明代天子纳后,其完婚成礼的过程,基本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而行,要行纳彩、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其中纳彩、问名是相亲阶段,纳吉、纳征是定亲阶段,告期、发册奉迎是成亲阶段.此外,完婚的帝后,还要拜见皇太后,分别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至此婚礼方告结束。
纳彩、问名纳彩就是男方请使者到女家纳雁为礼,表示向某女求婚的意愿:问名就是女家同意,便将该女之名及生辰告知男方媒人。
明代天子行纳彩、问名礼前,要择吉日遣官祭告天地宗庙。
至期,陈设御坐、制案、节案、卤簿、彩舆、中和大乐如仪。
金玉良缘:明代婚姻制度探究

金玉良缘:明代婚姻制度探究一、引言在中国历史上,明代(1368年-1644年)是一个重要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封建社会得以巩固和发展,而婚姻也是封建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探讨明代的婚姻制度,从家族观念、婚配形式、婚礼仪式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剖析。
二、家族观念对婚姻制度的影响在明代,家族观念非常重要,尊重祖先和维护家族荣誉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
在婚姻制度方面,家族观念对于亲事安排和匹配有着深远的影响。
父母通常会选择与自己家族地位相当或更高的人作为子女的配偶,并考虑双方家庭背景、门第等因素。
三、明代婚姻形式与程序1.包办婚姻:在明代,包办婚姻占据主导地位。
父母通常通过中介人物来促成亲事,在两个家庭的共同努力下,确定了一对夫妇的婚姻关系。
父母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家族背景、财富地位、相貌品德等方面。
2.自由恋爱:尽管包办婚姻是常见的形式,但在某些情况下,明代也容许年轻人自由选择自己的伴侣。
这种现象在市井中更为普遍,而在世家大族中较为少见。
3.婚礼仪式:明代的婚礼仪式庄重而繁复。
这些仪式包括婚前准备、迎亲、交杯酒、过门等环节。
还有一些特殊的习俗和传统如"成亲行礼"和"三朝九拜"等。
四、女性地位与权益在明代的婚姻制度中,女性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女性通常被视为附属于男性家族并以其丈夫或兄长为依靠。
然而,在一定程度上,女性在婚前仍然有一定话语权和选择余地。
五、变革与影响随着社会变革和思想观念的转变,明代后期逐渐出现了婚姻自由化的倾向。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追求自由恋爱和选择自己的伴侣。
这种变革不仅影响了婚姻制度,也对当时社会秩序和家族观念造成一定冲击。
六、结论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一个充满着矛盾与变革的时期,在婚姻制度方面也体现了这种矛盾。
虽然包办婚姻为主导形式,但自由恋爱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认可。
随着社会发展与时间的推移,婚姻制度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
通过对明代婚姻制度的探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封建社会及其家族观念、性别角色和权益赋予等方面在婚姻中所起到的作用。
明代社会的婚姻制度与家庭观念

明代社会的婚姻制度与家庭观念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也是社会变革的时期。
在明代社会中,婚姻制度和家庭观念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深入探讨明代社会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观念,并分析其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一、明代的婚姻制度在明代,婚姻制度主要由两个组成部分构成:婚姻范围和婚姻程序。
首先,婚姻范围是指婚姻的限制和选择范围。
在明代,由于社会的等级制度严格,人们的婚姻往往受到家族和社会地位的限制。
贵族官员通常选择嫁给与自己身份相当的人,以保持家族的尊贵地位。
这种婚姻选择的范围相对狭窄,导致贵族阶层之间的亲缘关系更加密切。
其次,婚姻程序指的是明代婚姻中的各个环节和规定。
明代的婚姻程序十分繁琐,通常由媒妁和家长协商决定。
首先是媒妁的任命,由男方家长聘请专业的媒妁人员,进行婚姻介绍和撮合。
然后是相亲,男女双方在媒妁的安排下进行面对面的相见。
如果男女双方彼此满意,接下来就是提亲,即由男方家长向女方赠送聘礼,以确认婚姻意向。
最后是举行婚礼,明代的婚礼注重礼仪和繁琐的程序,宴会、酒仪、嫁妆等都有严格的规定。
明代的婚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权,特别是女性。
女性在婚姻中往往缺乏话语权,婚姻往往是由家族和社会地位决定的。
这种制度使得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对较低,并且缺乏对自己命运的掌控权。
然而,明代社会的婚姻制度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如保持了家族的尊贵地位、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等。
二、明代的家庭观念在明代社会,家庭观念对于个人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家庭在明代社会中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单位,是个人生活的基本单位,同时还承担着教育子女,繁衍后代等重要功能。
因此,明代社会高度重视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明代的家庭观念强调家族的延续和传承。
男性家长承担着家族的责任,有着严格的家族纪律要求。
男性被要求尽忠报国,繁衍后代,保持家族的尊严。
女性则以服从和忍让为美德,她们的地位相对较低,主要扮演着家庭生活的辅助角色。
家庭观念强调了男尊女卑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女性的自由和个人发展。
唐宋元明清的婚姻家庭制度论文素材

唐宋元明清的婚姻家庭制度论文素材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唐宋元明清这五个大历史时期,都有着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
下面将为您介绍一些关于唐宋元明清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素材。
1. 唐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唐朝的婚姻家庭制度相对开放。
在唐代,男女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并且婚姻是基于双方自愿的。
另外,唐代的婚姻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叫做"调和"。
所谓调和,是指人们可以通过亲戚朋友的“撮合”来进行婚姻。
这种形式打破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局面,大大增加了男女双方的自主性。
2. 宋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宋朝的婚姻家庭制度相对于唐朝来说更加守旧保守。
在宋代,很大程度上保留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制度。
媒人在婚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要出面查询两家的家庭背景、社会地位,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合适。
此外,在宋代的社会中,也出现了一种现象叫做"订盆验符",这是指男方送给女方未婚夫家属的一种形式上的“信物”,用来确认双方的婚约。
3. 元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元朝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时期,因此婚姻制度也受到了多民族文化的影响。
在元代,婚姻被看作是两个家庭的联姻,因此也有着很多复杂的礼仪程序。
在婚姻中,男方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聘礼,同时婚后女方也需要接受丈夫家人的监护。
此外,元代还出现了婚前的婚礼筹备活动,如筹办婚宴、征求媒人的意见等。
4. 明朝的婚姻家庭制度明朝的婚姻家庭制度较为开放和自由。
在明代,婚姻主要是基于双方自愿的,但同时也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
而且在明代,男子可以有多个妻子,但女子只能嫁一个丈夫。
此外,明代还规定了婚姻的家庭形式,强调男方负责家庭经济,女方负责家庭管理和生育。
5. 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封建统治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清朝,男尊女卑的思想非常严重,婚姻明显倾向于男方的一方。
女子在婚姻中没有任何的自主权,而且多数情况下是由父母和媒人为其决定婚姻对象。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作者:魏雪飞郝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0期摘要明朝婚姻制度有较好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
明朝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两个方面。
婚姻立法明确规定了婚姻缔结前的定婚、婚姻缔结的条件、婚姻缔结的限制和婚姻的解除等;继承制度表现为“兼祧继承”萌芽、奸生子继承权提高以及规定了赘婿继承权。
明朝的婚姻制度,在保障人性最基本的需求、保护女性权利的保护和非婚生子女利益以及夫妻间忠诚义务等方面,对当代婚姻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明朝《大明律》婚姻法婚姻制度作者简介:魏雪飞、郝敏,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31-02婚姻制度,历来是一个社会基础性的问题。
社会由家庭组成,家庭存在的基础是婚姻,婚姻是社会伦理关系最主要的载体,其存在是一个社会存在与发展必然的需要。
明朝作为封建中央集权达到顶峰的朝代,其婚姻制度的相关内容比较完善。
研究明朝的婚姻制度,对于我们今天婚姻法律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一)政治基础从《大明律》可以看出,名例律、仓库门、课程门、仪制门等十一门的条数多于婚姻门。
《大明律》一共三十门,比婚姻门条数多的篇门多为威胁封建皇权的犯罪,封建皇权的重心放在打击威胁统治的犯罪上是毋庸置疑的。
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讲,婚姻门在《大明律》中所占的地位是非常高的,说明明朝初期时的统治者是非常重视对于婚姻的治理的。
朱元璋严令子孙遵守《大明律》,以此作为“酌中制以垂后世”的范本,因而整个明朝时期的婚姻都是很受重视的。
(二)经济基础自宋以来,商业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到了明朝时期,国家在立法上对商业和商人由以前的打击、压制过渡到保护、鼓励。
这一转变体现在婚姻制度领域主要是彩礼的大幅提高,通婚人种的限制得到放宽,甚至出现了为数不少的经济性联姻,经济性因素成为人们在择偶时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

一
1 . 婚 姻缔 结前 的定婚 明朝 的《 大 明律 》 等相 关法律法 规 规定 , 明朝的定 婚行为 的构 ( 1 ) 凭媒而 立 。 在 古代 , 婚 姻双 方 当事 人 是没有 任何 权利 的, 婚姻 关系 的各 个阶 段都 必须有 媒人 参与 。 明末一案 例记 : 许 谦与 陈应 绵邻 居相 友 , 许 男陈 女系指 腹 为婚 …… 。 今 年应绵 妻 故矣 。 妻陈 氏在 时 , 于 今夏 许配 黄周耀 子黄 福 为室 。 为 媒者 , 陈朝荣 也 。 谦为邻 , 法 官推断其 应 当知 晓许 、 陈两家 已有婚 约 , 且 男方可能 不
白宋 以来 , 商 业 在 国家财 政收入 中占有重 要地 位 , 而 到 了明
朝时期, 国家 在立 法 上对 商业 和商人 由以前 的打击 、 压 制 过渡 到 立 的要 件” 。《 大 明令》 从 法律 的层 面规 定 了父 母 的主婚权 , 但考 保护、 鼓励 。 这 一转 变体 现 在婚姻 制度 领域 主要 是彩礼 的大幅 提 虑 到 中国古 代社会 是父 权 、 夫权 社会 , 虽 然统 称“ 祖父母 、 父 母” , 高, 通婚 人种 的 限制 得到放 宽 , 甚 至 出现 了为数 不少 的经 济性 联 但 其本 意是 指“ 祖父、 父 亲” 的意 思表示 为构 成要 件 。 姻, 经 济性 因素 成为 人们 在择 偶 时的一个 重 要 的因素 。 ( 3 ) 写立 婚书 或收 受聘财 。 婚 约 是指订 立双 方当事 人关 于结
随着经 济的发 展 , 明朝 的统 治者更 加重 视 以家庭 为一 个单位 婚 合意 的书 面形 式 , 婚 约一般 凭媒写立 , 由男女双 方家长 订立 , 内
来 促进 经济 发展 , 因而Fra bibliotek 常提 倡累 世 同居 共 财的大 家庭 。 同居共 容 包括聘财 、 生辰 八字 等, 主婚 人、 媒人 分别 画押 , 两 家各执一 张 ,
明代法律规定其父欧妻(3篇)

第1篇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家族的延续和尊卑长幼的秩序。
明代作为封建社会的后期,其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尤为严格。
其中,对于“其父欧妻”这一行为,明代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惩罚措施。
本文将详细探讨明代法律规定其父欧妻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介绍明代(1368年-1644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这一时期,社会矛盾逐渐加剧,儒家思想在法律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父亲对妻子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妻子处于从属地位。
在这种背景下,若出现“其父欧妻”的行为,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法律定义在明代法律中,“其父欧妻”指的是丈夫的父亲对儿媳实施暴力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儿媳的人身权益,也破坏了家族的和谐与秩序。
三、法律规定1. 处罚措施根据《大明律》的规定,对于“其父欧妻”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
具体如下:(1)轻者,杖责六十;(2)重者,杖责一百,流放边疆;(3)若造成儿媳重伤或死亡,则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2. 免责条件在特定情况下,丈夫的父亲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儿媳有过错,如不敬、悖逆等,丈夫的父亲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2)丈夫的父亲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受到儿媳的挑衅,可以减轻处罚;(3)丈夫的父亲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受到他人劝阻,可以减轻处罚。
四、案例解析以下是一起“其父欧妻”的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某县有一户人家,丈夫的父亲对儿媳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儿媳重伤。
儿媳向官府报案,官府依法审理此案。
审理结果:根据《大明律》的规定,丈夫的父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杖责一百,流放边疆。
同时,官府对儿媳进行了救治,并对丈夫的父亲进行了教育。
五、总结明代法律规定其父欧妻,体现了封建社会对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视。
这一法律规定,既保护了儿媳的人身权益,又维护了家族的和谐与秩序。
然而,在封建社会中,这一法律规定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对儿媳的权益保护力度不够,以及对丈夫的父亲处罚力度不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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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朝的婚姻制度山东理工大学魏雪飞等本科论文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论明朝的婚姻制度摘要明朝婚姻制度有较好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
明朝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两个方面。
婚姻立法明确规定了婚姻缔结前的定婚、婚姻缔结的条件、婚姻缔结的限制和婚姻的解除等;继承制度表现为“兼祧继承”萌芽、奸生子继承权提高以及规定了赘婿继承权。
明朝的婚姻制度,在保障人性最基本的需求、保护女性权利的保护和非婚生子女利益以及夫妻间忠诚义务等方面,对当代婚姻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明朝《大明律》婚姻法婚姻制度作者简介:魏雪飞、郝敏,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31-02婚姻制度,历来是一个社会基础性的问题。
社会由家庭组成,家庭存在的基础是婚姻,婚姻是社会伦理关系最主要的载体,其存在是一个社会存在与发展必然的需要。
明朝作为封建中央集权达到顶峰的朝代,其婚姻制度的相关内容比较完善。
研究明朝的婚姻制度,对于我们今天婚姻法律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一)政治基础从《大明律》可以看出,名例律、仓库门、课程门、仪制门等十一门的条数多于婚姻门。
《大明律》一共三十门,比婚姻门条数多的篇门多为威胁封建皇权的犯罪,封建皇权的重心放在打击威胁统治的犯罪上是毋庸置疑的。
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讲,婚姻门在《大明律》中所占的地位是非常高的,说明明朝初期时的统治者是非常重视对于婚姻的治理的。
朱元璋严令子孙遵守《大明律》,以此作为“酌中制以垂后世”的范本,因而整个明朝时期的婚姻都是很受重视的。
(二)经济基础自宋以来,商业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到了明朝时期,国家在立法上对商业和商人由以前的打击、压制过渡到保护、鼓励。
这一转变体现在婚姻制度领域主要是彩礼的大幅提高,通婚人种的限制得到放宽,甚至出现了为数不少的经济性联姻,经济性因素成为人们在择偶时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明朝的统治者更加重视以家庭为一个单位来促进经济发展,因而非常提倡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
同居共财的家庭形式在东汉末年便己出现,此后一直存在,与元代相比,明代是同居共财大家庭存在较多的一个时期。
《明史》载四世、五世、六世、七世、八世“同居敦睦者”,并被皇帝族表“义门”的就有数十家之多。
如郑镰家族曾被表彰在宋、元、明三朝的史书上。
由于上述原因,婚姻在明朝不仅仅是“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而是掺杂了众多经济因素在内的结合,这直接影响了明朝对于婚姻的有关立法。
二、明朝的婚姻立法概况明朝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婚姻制度及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大明律》在户律篇中专列“婚姻门”共计18条,同时辅以令例、礼制等,共同对婚姻关系进行调整,其立法着眼点在于维护封建家族的利益,婚姻制度从婚姻的缔结到解除,也无不体现着宗法等级思想。
1.婚姻缔结前的定婚明朝的《大明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朝的定婚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1)凭媒而立。
在古代,婚姻双方当事人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婚姻关系的各个阶段都必须有媒人参与。
明末一案例记:许谦与陈应绵邻居相友,许男陈女系指腹为婚……。
今年应绵妻故矣。
妻陈氏在时,于今夏许配黄周耀子黄福为室。
为媒者,陈朝荣也。
此案中,女方定婚后悔婚,本已经违反法律,应受刑罚;媒人与许谦为邻,法官推断其应当知晓许、陈两家已有婚约,且男方可能不知情,故判决黄周耀出银二两五钱,陈朝荣赔银一两五钱,共四两,偿还许谦原来的聘礼;陈朝荣作为媒人受到了笞刑。
对不知情之男方主婚人只作经济惩罚;媒人陈朝荣既知陈氏女已与他人定婚,仍为其保媒黄家,按明律属“嫁娶违律、媒人知情”,故将陈朝荣作为第一责任人,施以刑罚,法官又着陈朝荣部分赔偿许家原聘。
(2)由尊长主婚。
在古代,父权在家庭中被认为是掌控一切的主体,而婚姻中,长辈尤其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大明令》从法律的层面规定了父母的主婚权,但考虑到中国古代社会是父权、夫权社会,虽然统称“祖父母、父母”,但其本意是指“祖父、父亲”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3)写立婚书或收受聘财。
婚约是指订立双方当事人关于结婚合意的书面形式,婚约一般凭媒写立,由男女双方家长订立,内容包括聘财、生辰八字等,主婚人、媒人分别画押,两家各执一张,以此作为凭证。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入赘。
入赘即男子到女方家成婚,成为女方的一员,称为“赘婿”。
赘婿分四类:一是养老女婿;二是年限女婿;三是出舍女婿;四是归宗女婿。
对于男方入赘女方的情况,则“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明养老或出舍年限”。
婚书作为当事人双方订立婚姻关系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一经订立不得反悔,另许另聘,也不许违反期约及妄冒,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虽然规定了嫁娶须写立婚书,在民间能起决定作用的还有聘财。
只要女方接受了男方的聘礼,婚约就算成立。
在整个定婚行为中,聘礼处于关键的、核心的地位。
(4)双方自愿、意思表达一致。
违背一方意志的抢夺婚,更是为法律所不容,即使已成事实也要判决“离异”。
昆山县祁圭堂弟妇范氏守寡,只有一子一女。
祁圭擅做主张欲将侄女许给宋家,范氏不同意,没有接受宋家的聘礼,接受了陈家的聘礼,宋家串通祁圭等人抢婚。
至判决时,范氏女已有身孕三月,法官仍判决离异,“着范氏领归,俟分娩后,同族长主婚,明属于陈家”。
此案中,女方享有主婚权的人范氏不愿受宋氏之聘,认同双方自愿订立的与陈家的婚约,得到法官的认同,说明自愿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官所遵循。
2.婚姻缔结的条件明代婚姻的缔结,除不得违背法律之禁止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次,必须履行法定的婚姻程序。
明律的法定程序是:“写立婚书,以礼聘娶。
”如果明知男方有残疾、老幼、养庶之情,女方自愿与之结婚的约定,称为私约。
对于结婚仪式,《大明令·礼令》规定:“凡民间嫁娶,并依朱文公家礼。
”依此,缔结仪式可以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阶段,但不是完成亲迎就宣告婚姻缔结完成,这只意味着完成了成妻礼,还须在次日以及三个月后完成“见舅姑”和“庙见”之礼,即成妇之礼,女方才算正式成为丈夫宗族的成员,当所有的婚姻仪式举行完成后,婚姻才正式成立。
3.婚姻缔结的限制《大明律·户律三·婚姻门》多为婚姻缔结之限制性规定,主要有:(1)同姓不婚。
自西周以来一直信奉“同姓为婚,其后不蕃”,有明一代亦然。
(2)良贱不得为婚。
《大明律》“良贱为婚姻”条指出:“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
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
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
各离异改正。
”(3)亲属不得为婚。
《大明律》“尊卑为婚”条:“凡外姻、有服、尊属、卑幼,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奸论。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若女婿及子孙妇之姊妹,并不得为婚姻。
违者,各杖一百。
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
并离异。
”(4)妻妾不得失序。
中国古代强调一夫一妻多妾,之所以如此重视强调妻妾的秩序,是因为继承采用嫡长子继承制,必须确保正妻的地位。
(5)不得在父母囚禁以及居丧期间嫁娶。
(6)不得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7)不得娶逃亡妇女。
4.婚姻的解除(1)单方面解除。
传统观念是“七出三不去”。
所谓“七出”,是指“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妬忌、恶疾。
”但《大明律》对此也有一定的限制,一是妻无“七出”之规定,丈夫仍要休妻的,处以“杖八十”的处罚;另一种是“三不去”制度,所谓“三不去”是指“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
”但在中国古代,解除婚姻的权利只为丈夫所享有,女方单方面的解除婚姻权利是不被允许拥有的。
(2)和离。
和离即夫妻自愿离婚,在法律上称为“两愿离”,说明了明朝是允许夫妻经过合意达成离婚的,而不必必须满足法律中的“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3)强制离婚。
强制离婚主要是“义绝”,所谓“义绝”,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等情况,经官府判决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古代的婚姻结合不只是两个人的事情,更多的是两个家族的联合,而义绝破坏了这种联姻关系,所以必须解除。
(二)继承制度明朝的继承制度较以前有了新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几个方面:1.“兼祧继承”的萌芽“兼祧”,即“独子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也就是俗称的“一子继两房”。
“不可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是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但在明朝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1521年,正德帝朱厚照暴死,但因其没有子嗣,所以由兴献王之子朱厚熜继位,那么根据古代的观念,朱厚熜便成了朱厚照的儿子,而兴献王则是其叔叔,朱厚熜不愿意这样做,因而折衷了一下,既承认其与兴献王的父子关系,又承认与朱厚照的继承关系,称其为“皇伯考”,史称“大议礼”,以此开了兼祧继承的先河。
2.奸生子继承权的提高所谓“奸生子”,就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发生两性关系后所生的子女。
在金朝之前,各个朝代是不承认奸生子的继承权的,至金、元两朝,法律开始承认奸生子的权利,有明一代,其权利进一步得到提升,奸生子享有继承权,但其继承份额受到限制。
3.对于赘婿继承权的规定自南宋开始,对于赘婿的继承权才有所规定,到明朝时期,赘婿的继承权得到了空前的巩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对逐婿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二是明确承认赘婿的继承权。
三、明朝婚姻制度的影响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在发展到明朝的时候制度已经逐渐完善,比如对于奸生子的继承权、赘婿的继承权及和离的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原来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以关注。
但因程朱理学的大力推崇以及深入人心,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因而体现在婚姻领域则有很多限制人的权利等不合理的规定,比如七出制度、女儿的继承权,但不可否认,明朝的婚姻制度较之前朝还是长足进步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婚姻领域作为一个基础性的领域必须做到立法完善、严格执法,从古代的婚姻制度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发:第一,立法的意图不仅仅在于社会的和谐与巩固政权的统治,还必须保障人性的最基本需求。
第二,父权与夫权的影响在现在社会还是有一定的痕迹的,因而必须贯彻人人平等尤其是注意男女平等的观念,女性在婚姻生活中一般是弱势地位,因而必须利用法律的手段对女性的合法权利加以特别保护。
第三,对于非婚生子的利益保护也应加大,而不仅仅是继承权的问题,奸生子的尴尬地位必须得到改善。
第四,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加强宣传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