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
XX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岗位考核管理办法

XX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岗位考核管理办法XX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岗位考核管理办法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严格选拔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断充实指导教师力量并提高其指导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教师遴选第一条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1.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科学的研究方法。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所在专业的培养业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硕士生指导教师职责。
2. 在本院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造诣,具备指导硕士生水平和能力的在岗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原则上副教授任职时间需满三年(计算至招生当年9月1日止,对少数学院急需发展的学科专业遴选导师副教授的任职时间可酌情减少,具体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确定),并保证每年有充足的时间指导研究生,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指导教师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
3.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学科知识,能独立开出所带专业方向研究生的专业主干课程,课程内容能反映该学科的最新进展。
4.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在本学科领域内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近2年来的科研成果应达到我院科研处有关教师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标准和人事处有关教师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5.每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只能在一个学科、专业方向上担任指导工作,如学术上确有必要在其他方向担任指导工作的,则该指导教师必须确有相关研究和成果,且能担任实际的指导责任。
第二条指导教师遴选程序1.凡符合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XX 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的学历、学位、资历证明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材料。
由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签字同意后统一交研究生部进行形式审查。
2.初审通过者的《申请表》由研究生部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复核。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或双导师指导等形式。
导师组指导是指多名导师结成组,对一名或多名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指导;双导师指导是指为每名专业学位研究生配备两名指导教师,即一名理论导师和一名实践导师。
第三条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从来源上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
在具体指导任务上,校内导师一般担任理论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理论学习和研究;校外兼职导师一般担任实践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第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培养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应根据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遴选产生。
导师遴选工作应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促进导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
第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须坚持品德与业务全面考查的原则。
对品德的考查应重点关注师德表现和责任心;对业务的考查既要注重学术水平,更要注重实践背景和指导能力。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聘任。
选聘工作应坚持标准, 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
第二章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职责第七条自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及我校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严谨的科学精神、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积极参与制定、修订本专业学位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为指导的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工作,促进硕士生导师业务水平提高,保障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落实硕士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依据我校学科建设总体部署要求及《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条件中的基本条件、遴选程序、招生资格审核、导师职责、导师考核(包含考核对象范围、考核时间安排、组织实施、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要求按照《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硕士生导师遴选学术要求硕士研究生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进行培养,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类型不同及学位授权点的差异,实施分类评价,研究生导师的学术条件要求对应分以下两类。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申请者应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近5年,参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成员排名前5位)、省部级科研项目(成员排名前3位),或者参研横向科研项目(入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或者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及教研教改项目1项,且具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支撑硕士研究生培养。
截止申报之日,可支配的横纵向科研项目(包含新聘博士师资的科研启动金)、教研教改项目、研究生培养等经费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
2.申请者近5年应取得与遴选学科专业相关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大学(或机电控制重点实验室、电能变换传输与控制重点实验室)的较高水平科研与教研教改成果。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不少于代表作的1/3),或获自治区科技奖和行业奖,或获批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研究成果实现转化,或出版著作,或为部门、行业企业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或完成工程设计咨询或技术服务与开发项目等。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申请者应有较强指导业务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学位授权领域内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
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流程

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流程硕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硕士生完成学业并进行研究工作的重要角色。
他们负责指导学生选择研究方向、制定研究计划、解答学术问题、提供学术指导等。
为了保证质量和公正性,高校一般会采取一定的遴选流程来选取硕士生指导教师。
下面是一种常见的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规定资格条件:高校会制定规定,确定指导教师的资格条件,例如具有博士学位、研究领域专业对口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教师才可以参与指导教师的遴选。
2.学生自主选择:在指导教师遴选的开始阶段,一般会给硕士生提供一些指导教师的信息,例如教师的专业背景、科研成果等。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兴趣,自主选择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
3.提交申请材料:学生需要根据学校的要求,准备一系列的申请材料,例如个人简历、学术成绩单、个人陈述等。
这些材料通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学院或研究生院。
4.面试/面谈环节: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并结合教师的经验和研究领域的需求,会组织面试或面谈环节。
面试/面谈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小组的形式。
在面试/面谈中,教师们可以进一步了解学生的研究兴趣和能力,同时学生也可以提问和了解教师的研究方向和指导风格。
5.教师评审:在完成面试/面谈环节后,学校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参与指导教师遴选的教师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业绩、指导学生情况、学术声誉等方面的评估。
评审结果一般由专家评审组和学院或研究生院的相关负责人共同讨论确定。
6.指导教师分配:最后,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和学生的选择,确定硕士生的指导教师。
学校会向学生发放指导教师的名单或通知,告知他们具体的指导教师。
XX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XX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硕士生指导教师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遴选原则第一条硕士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要岗位,不是教师队伍中固定不变的某个层次。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持续稳定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学术水平高、数量相当、结构合理、整体优化的导师队伍。
第二条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的需求设置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中青年学术骨干担任,形成年龄结构合理的导师队伍。
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学科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三条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和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作用,在具体的申请、送审和评审工作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和严格执行自我约束制度。
第四条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章遴选条件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确定的招收培养硕士生的学科、专业点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数,以及担任指导培养硕士生的教师应具备的条件,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六条新任硕士生指导教师(包括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及专业学位型硕士生导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有为中医药事业努力奉献的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的职责。
(二)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校本部和直属附属医院人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选聘年减55,次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应具有硕士学位,不具有硕士学位者,近五年内应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1.获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或二等奖(前2名);2.主持省部级课题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收录,其影响因子总和达到4.0,且有单篇影响因子达到2.0;4. 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5. 省级名中医。
遴选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遴选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为了加强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硕士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严格选聘指导教师,不断提高指导水平,切实保证培养质量,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一)有利于提高和保证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
(二)有利于学科建设发展、改善导师队伍结构。
(三)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开、公正、合理。
第二条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条件1.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
3.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二)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条件1.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及所属专业方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并保证每年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指导硕士研究生。
2.有符合学科发展、教研需要的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科研水平。
3. 近三年内,达到以下所列条件A和B各1项(所有论文、著作、奖项必须属于申报学科范围)。
条件A:①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含3篇)学术论文;②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二类)上发表2篇以上(含2篇)学术论文;③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重点学术期刊(一类)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④独立出版(或合著,本人承担8万字以上)1部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
条件B:①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②独立出版(或合著,本人承担8万字以上)1部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③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前3位)。
注:条件A与条件B不重复计算。
4.近五年作为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

XX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严格选拔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断充实指导教师力量并提高其指导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严谨的学术作风、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能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成才,能承担起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的职责。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
(四)身体健康,离、退休前至少能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
(五)认真履行指导教师的职责,能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各环节上严格管理,认真进行工作。
(六)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在本学科领域内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七)有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能为研究生独立开设一门以上的必修课或限制性选修课,讲授内容有一定深度和新意。
(八)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听、说、译。
二、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程序(一)符合上述条件的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均可向硕士点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员须填写《XX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二)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每年招生计划和指导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申请人需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三)申请人员所在单位党总支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育人职责的能力进行审核,不合格者不能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培养单位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党总支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员材料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四)每位硕士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人数以每届不超过3人为宜。
(五)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科、专业内招生,特殊情况下需在另一专业招生,必须取得相关专业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硕士学位点的建设,培育和建立一支开拓创新、奋发进取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健康、持续和快速发展,根据《学位条例》及《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重要保证,因此,要把思想品质好、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的教师遴选到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上来,充分发挥其学术带头作用,为学校培养出高素质的研究生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要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布,有利于培育新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有利于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有利于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所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
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的教师必须符合本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其所从事研究工作的主要方向应属于我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
第四条学校根据现有学位授权点学科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制定招收培养研究生计划,确定并设置招收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
根据招生计划和指导教师岗位需要,按本条例规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各学科所遴选的指导教师要能够形成学术梯队,并具有协同攻关的精神与能力,能在研究生培养中发挥集体指导的作用。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应在某一专业从事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以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
导师在进行交叉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一般应以所在专业为基础进行扩展,如确有必要,可申请担任第二专业指导教师。
教师最多可以申请在两个相近二级学科中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一次只批准申请人在一个二级学科指导研究生,凡指导教师改变二级学科或增加新的二级学科指导研究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本条例规定的遴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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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副教授职称(含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具有开设研究生课程的能力。
(三) 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主持着科研项目(纵向或横向),或是省部级及以上纵向课题的主要参加者(位次前三名之内),有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工作场所和科研协助人员。
(四) 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近三年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或有正式出版的著作(含主编教材);或有2项省部级以上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位次前三名之内);或有国家级奖励(等级内额定人数)、省部级奖励且为主要完成者(一等奖位次前五名之内,二等奖前三名之内,三等奖前两名之内)。
(五) 相同条件下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优先考虑,年龄在57周岁以上的教师原则上不再参加遴选。
(六)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的连续性,由于脱产攻读学位或其它原因不能保证培养时间的教师,暂不参加导师遴选。
(七) 为保证硕士生导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原已确定为硕士生导师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原则上遴选时不再变动。
(八) 因指导研究生和导师队伍建设需要配备副导师的,由指导教师提出申
请,相应的培养单位审批,研究生处备案。
副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可由正式指导教师在额定的工作量中酌情考虑。
二、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聘任
(一) 具备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须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表》,交学科所在培养单位。
(二) 申请人须提交近三年内正式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和其它成果的证明材料。
(三) 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牵头组成初选小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
(四) 由校学位办牵头组成指导教师遴选小组,确定出拟聘任硕士生导师名单。
(五) 将拟聘任导师名单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公布名单。
(六) 申请人一般只能申请一个二级学科的硕士生导师资格,特殊情况可以同时申请两个二级学科,但必须在资格申报表中按顺序填写,审批时严格控制。
(七)鼓励按一级学科指导和培养研究生。
已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在本一级学科内指导研究生,不需要重新申请其它二级学科的导师资格;跨一级学科指导研究生,须按程序申请相应学科的导师资格。
三、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研究生导师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向有关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负责人汇报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 按要求参与研究生招生中的复试工作。
(二) 参与制订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
(三) 承担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发
现问题及时向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反映。
(四) 定期与研究生开展文献专题研讨,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培养研究生逐步形成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风。
(五) 指导研究生按时进行论文选题报告,并按计划开展论文研究工作,指导并督促研究生做好论文工作阶段汇报,指导撰写论文,评阅、审定论文。
(六) 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协助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作好论文的评阅、答辩、中期筛选、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等工作。
四、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变更
(一) 导师因健康、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原招收的研究生,需及时办理导师变更手续。
(二) 导师出国或外出讲学(6个月之内),可委托同学科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代为指导,但需经培养单位同意;超过6个月,所指导研究生须办理导师变更手续。
(三) 若导师在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其导师资格相应取消,所指导研究生须办理导师变更手续。
(四) 导师变更由研究生申请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变更审批表》,拟转入指导教师同意,相关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批。
五、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中止与取消
(一) 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如果本年度无在研项目(没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则中止导师资格,停止本年度研究生的招生。
(二) 连续三年未参加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导师,其导师资格自动取消。
(三) 如果研究生导师在有关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一经查实,则取消其导师资格。
(四) 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教学事故,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的基础上,视情况给予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