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分包工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开发一住宅项目,经招标,与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将其中的钢筋工程分包给某钢筋加工厂(以下简称“钢筋厂”)。
后因钢筋质量不合格,导致开发商损失严重,开发商遂将建筑公司和钢筋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钢筋厂是否具备分包资格;2. 钢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承担;3. 开发商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三、法院判决1. 钢筋厂不具备分包资格。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经查明,钢筋厂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其分包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钢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因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未能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存在过错,应当与钢筋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因钢筋质量不合格,导致开发商损失严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分包工程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分包资格。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本案中,钢筋厂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其分包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认定其不具备分包资格。
2. 责任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因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未能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存在过错,应当与钢筋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部分履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合同部分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探讨合同部分履行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合同部分履行的概念合同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部分义务,而未履行全部义务的行为。
合同部分履行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1. 当事人故意违约:当事人故意违反合同约定,只履行部分义务。
2. 当事人无法履行全部义务: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当事人无法履行全部义务。
3. 当事人部分履行义务: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部分义务,但未履行全部义务。
三、合同部分履行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合同部分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当事人部分履行义务后,对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部分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方的损失。
(3)赔偿损失:当事人部分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2. 请求解除合同合同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请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合同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根据《合同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纠纷案由

合同违约纠纷案由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文件,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当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履行其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时,就构成了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纠纷案由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要求而引起的纠纷。
合同违约纠纷案由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拖延履行: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即为拖延履行。
拖延履行会影响对方合同权利的实现,造成经济损失。
二、不履行:当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丧失了履行合同义务能力,即为不履行。
不履行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四、违约金不支付:当一方违约后未支付违约金,即为违约金不支付。
违约金是一种对违约行为的经济处罚,如果未支付违约金,会引发另一起合同违约纠纷。
五、双方互相违约:有时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存在违约情况,即为双方互相违约。
双方的违约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要通过协商或仲裁来解决。
在合同违约纠纷案由中,当一方或双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采取合法手段来解决纠纷。
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合同违约纠纷: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违约纠纷。
协商可以达成合意解决方案,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三、提起诉讼:如果依然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合同违约纠纷。
法院将根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决。
在合同违约纠纷案由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留意以下几点:一、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
只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才能判断是否构成违约。
二、保留证据:当发生合同违约行为时,双方应当及时保留证据,如书面通知、合同文本、支付凭证等,以便在解决纠纷时提供证据支持。
三、法律知识:双方当事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能够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货代)的一种凭证。
委付: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向保险人提出请求求偿。
单独海损: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
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根本违约合同法的规定是什么?

根本违约合同法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相对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根本违约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法合同约定的行为,不能让合同实现的结果。
关于合同违约合同法有着相关的规定,那么根本违约合同法的规定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根本违约合同法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相对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二、根本违约的构成类型▲1、迟延履行场合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
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场合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
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场合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此种场合通常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如果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扩大的损害,即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
笔者以为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合同纠纷答辩状8篇

合同纠纷答辩状8篇合同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成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答辩人:德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德阳化工有限公司诉成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从程序上,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多年,被答辩人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具体理由如下:1、我公司与被答辩人之前签订的编号为CDXY059买卖合同对合同有效履行期是有明确约定的:“有限期限:x年4月24日至x年4月23日”。
即,本合同不能无限期拖延履行下去。
在x年4月23日前,我司应完成生产和交货义务,被答辩人应完成收货并足额付款义务。
因任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并使该状态超过此期限,即构成根本违约。
该有效期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要求返还已付货款等解决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在2年诉讼时效内主张。
目前,被答辩人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年多,其所有主张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2、我司在合同中约定期限条款的是考虑到生产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运输、仓储成本在逐年上涨,履约期过长极易导致亏损等难以预料的风险。
在履约期内的成本上涨风险我司自愿承担,但因被答辩人过错造成合同长期无法履行,并导致我司不断扩大的经济损失,其不利后果若由我司承担,显失公平。
3、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积极投入生产,并在x年8月16日按被答辩人的要求生产完毕,并于x年8月26日正式书面知会被答辩人要求交货并催告被答辩人履行付款义务。
至此,已经完成了出卖人的合同主要义务(生产及交货)。
被答辩人复函称因自身基础工程滞后,将在x年12月左右收货。
我司出于对被答辩人基本诚信的信任,接受了被答辩人延期收货的请求。
但是,被答辩人承诺的期限届满后,杳无音讯,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我司发货,此状态持续了近6年。
被答辩人在6年期间从未向我司主张任何返还货款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没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存在。
其在时隔6年之后突然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旨在造成诉讼时效未过、合同仍在履行的假象,我司认为该通知书不能产生此法律效力,故未提异议,不予理睬且不予认同。
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5篇
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5篇篇1关于原告XX公司诉被告YY代理合同纠纷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经庭审调查,现已审理完毕。
现将判决书公布如下: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YY(以下简称“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原告委托被告代理某项业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被告代理原告公司的业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职责,造成原告重大损失。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三、被告答辩状及证据被告辩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一直尽职尽责地履行其职责,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且与被告的行为无关。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被告代理原告公司的业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确实存在争议。
原告主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职责,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但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有不当行为,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五、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故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六、法律依据本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一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
七、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下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结尾本庭在此提醒双方当事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邓安宇、鹿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安宇、鹿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1【案件字号】(2019)冀10民终61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欣史纪红李成佳【审理法官】张欣史纪红李成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安宇;鹿振华【当事人】邓安宇鹿振华【当事人-个人】邓安宇鹿振华【代理律师/律所】刘洪斌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洪斌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洪斌【代理律所】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邓安宇【被告】鹿振华【本院观点】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财产状况,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即应明知自身的财产状况,可见,以经济能力为由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成立。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邓安宇提出的房款履行方式,并未加重鹿振华的义务,且鹿振华的付款总额有所减少,在此情况下,鹿振华仍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系在房屋买卖合同具备履行条件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其已构成违约。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书证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邓安宇与鹿振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鹿振华以限购政策为由起诉解除合同,本院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早于限购政策的出台,原审法院认定因限购政策必然导致被上诉人不具有购房资格进而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理据不足,且结合涉案房屋合同的签订、定金交付、首付款的履行来看,双方均对合同积极的予以了履行,此时再解除涉案房屋合同不利于保护交易秩序安全,此亦不是限购政策出台目的之所在,且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亦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故双方均应按照合同之依约继续予以履行"为由驳回鹿振华的诉讼请求。
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司法认定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存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知,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的处理结果可适用于迟延履行、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拒绝履行等各种违约形态,而且行使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无需进行事先催告。
一般来说,合同目的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在某个商业交易中拟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来谋求获得的经济利益。
合同目的涉及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及对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进一步就“合同目的”的具体含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何为“合同目的”?以及达到何种程度才能够称得上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些问题的认定和答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难以有一个固化的标准和答案,需要结合相关案件的具体案情予以具体分析。
因此,通过司法判例来进一步探究司法机关对于合同目的及其能否实现的认定规则就显得十分必要,现笔者将试着结合本人曾代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司法认定探析□ 王晓英 | 文理的下面这个案例来进一步探析说明。
案例介绍2016年9月26日,新璟储公司(甲方)与小马公司(乙方)签订了《商业用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的关键条款约定如下:一、2017年5月31日前,乙方保证自行购买或销售标的物业,并保证甲方实到房屋销售总价98,373,110元,成功销售:购房客户全额支付购房款或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经按揭银行贷款审批通过按揭款到甲方指定的账户即视为乙方销售成功。
二、甲方将标的物业以买断再销售的方式给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销售;标的物业交付标准:甲方以现状毛坯房交付给乙方,但需完成上下水入户改建工程。
三、销售方式及期限约定,销售方式:由乙方一次性买断,并按约定期限支付房款,甲方同意乙方销售买断的房源,甲方不自行销售或委托任何第三方销售该项目;甲方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同意乙方将购买标的物业销售给第三方,由乙方负责销售工作并负担所有营销费用,甲方配合乙方销售;甲方与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配合与第三方完成房屋交易过户及房屋交付等手续,购房客户已支付的购房款计入总销价款;甲方承诺在2016年10月1日前将不少于2套样板房屋按原设计方案装修完毕,并整理开通看房通道及一楼大堂。
陈慧、宋璐璐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慧、宋璐璐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17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留会文德群杨振松【审理法官】郭留会文德群杨振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慧;宋璐璐;驻马店市志尚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慧宋璐璐驻马店市志尚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慧宋璐璐【当事人-公司】驻马店市志尚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贾长磊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张某某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长磊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张某某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长磊张某某【代理律所】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慧;驻马店市志尚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被告】宋璐璐【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双方签订合同后,宋璐璐向陈慧交纳12万元(含2万元定金),向志尚中介公司交纳46000元。
从宋璐璐提交的录音中显示,陈慧认可是由于自己的原因致使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陈慧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陈慧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
陈慧称录音材料存在剪切的情形,录音不应被采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陈慧上诉称其未违约,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陈慧上诉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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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合同法对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概念解读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下面两方面的内容:
(1)如果合同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迟延履行期限构成了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无需催告就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①履行期限构成了合同的必要因素,例如:圣诞礼品、中秋月饼、春联、生日蛋糕、结婚礼服等季节性或节日性很强的货物;②迟延履行后,债权人能能够证明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已经没有任何利益了。
例如,债权人证明,由于合同债务人迟延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是债权人蒙受重大损失。
(2)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的,导致了另一方无法获得在签订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但是这并不当然的导致合同的解除,须经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1.合同当事人均可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2.合同一方行使了解除权后,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该合同是否应该解除。
但是,对方提出异议有时间限制,如果双方约定了异议期间的,对方应该在异议期间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对异议期没有约定的,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起3个月以后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
甲超市为了在中秋节来临之前上架“新月”牌的月饼,于是和乙加工厂鉴定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在农历八月初五交货100箱月饼,甲预先支付价款2000元,剩余的5000元在乙交货后支付。
随后,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八月初五时,乙没有按约交货,眼看中秋节即将来临,甲无奈只好通知乙解除合同,另找供货商家。
乙多甲的解除通知置之不理,在八月十六将甲预定了箱月饼交给甲,并要求甲支付剩余的5000元价款。
甲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乙归还预先支付的价款2000元,遭到乙拒绝。
甲遂
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归还自己2000元的预付款。
本案中,甲乙本约定农历八月初五交货,目的是甲超市要在中秋节来临之前销售月饼,乙因为迟延交货,导致甲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享有合同的解除权,甲可以无需催告,直接通知乙解除合同。
所以,甲的解除通知到达乙时,该合同就得以解除,乙应返还甲2000元的预付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决方法
流程图
特别提示:一方可以向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未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返还价款、订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