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基本介绍
国际金融机构的介绍

国际金融机构的介绍国际金融机构是由成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组织,旨在为全球经济提供咨询、融资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这些组织的成员国通常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例如美国、欧盟、中国和日本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成立于1944年,在20世纪初期的世界大战后,CDC(Coordination et Development Corp)和联合国会议上提议成立了此组织,目的在于解决金融稳定问题。
IMF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全球货币和财政制度,并提供融资、技术和定期评估等服务。
该组织有188个成员国,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
IMF为解决财务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希腊在2010年债务危机时,IMF为其提供了240亿欧元的援助。
然而,IMF的关注点也受到了批评,因为一些人认为它过度强调了财政紧缩政策,从而导致了一些国家的经济衰退。
世界银行世界银行是由国际社会组成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44年,与IMF一起被称为布雷顿森林体系(Bretton Woods system)的两大支柱。
世界银行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融资、技术和咨询服务,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减少贫困、促进经济增长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世界银行通过向低收入国家提供贷款、财政援助和技术支持等方式来促进发展。
截至2019年,世界银行已经向130个国家提供了融资,其评估方法是根据项目的可行性、社会影响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估。
同时,世界银行也被批评过度强调了市场开放和私有化,从而导致了某些国家的危机和贫困问题的加深。
国际清算银行国际清算银行(IB),全称银行国际清算银行,是对全球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研究和咨询的国际组织。
1944年与IMF、世界银行同时成立的该组织的职责是促进国际支付结算、与成员国之间开展货币交换和促进全球货币合作。
该组织由60个成员国组成,其中的38个成员为发达国家。
IB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其作为交易结算系统的提供商,为国际金融市场提供了一个官方的、自愿的对手方清算机制,因此其对于全球经济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金融机构的组成》课件

政策性银行通常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通过发行政策性金 融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为政府支持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融 资提供支持。
政策性银行的机构设置
政策性银行通常设立多个分支机构,负责不同地区的业务 。
PART 03
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公 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这 些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着重要 的作用。
金融机构的分类
按照业务类型,金融机构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 构等。
按照所有权,金融机构可分为国有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按照地域,金融机构可分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和全国性金融机构。
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概述
期货公司是从事期货交易代理和 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为客户提
供期货交易服务。
期货业务范围
包括代理期货交易、风险管理、资 产管理等,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期 货交易服务。
期货市场监管
期货市场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以确保市场公平、透明和规范。
外汇交易商
外汇交易商概述
外汇交易商主要从事外汇交易业 务,为客户提供货币兑换和汇率
中央银行的职能
作为国家的银行,中央银行代表国家 管理金融,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 护金融稳定,管理金融市场等。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概述
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 构。
商业银行的业务
主要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外汇业务等。
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
中国金融体系介绍

1956年8月出生,汉族,内蒙古察右后旗人,法学博士。 现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 郭树清同志1988年9月任国家计委经研中心综合组副组长 1993年4月起先后担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综合规划和试
点司司长、宏观调控体制司司长。1996年2月任国家经济 体制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 1998年3月任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党组成员兼机关党委 副书记。 1998年7月任贵州省副省长。 2001年3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国家外汇管理 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5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公司党委书记,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2011年10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 郭树清同志是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2: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币值稳定 (2)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
合法,稳健运行(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 (3)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4)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5)经理国库和负责金融统计业务 (6)代表我国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1)起草有关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 的规章;
(2)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3)制定、修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维 护保险市场秩序
(4)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5)依法对保险机构业务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 规活动进行处罚
项俊波
男,1957年1月出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研究员。 曾任南京审计学院副院长、国家审计署审计管理司副司长、
周小川,男,1948年出生
1975年毕业于北京化工学院 1985年获清华大学博士学位 1986年11月至1991年9月任国家经济 体制改革委员会委员 1986年12月至1989年12月任对外经 济贸易部部长助理 1991年9月至1995年9月任中国银行 副行长 1995年10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1996年10月至1998年2月任中国人民 银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1998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2000年2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主席 2002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 记、行长 2003年1月任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
金融机构面试简单自我介绍

金融机构面试简单自我介绍
尊敬的面试官,您好!我非常荣幸能有机会参加金融机构的面试,我是一名对金融行业充满热爱和追求的年轻人,今天我想向您简单介绍一下自己。
我毕业于一所知名的财经类院校,专业是金融学。
在大学期间,我系统地学习了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风险管理等基础知识,并取得了优秀的成绩。
我还积极参与了学校举办的各类金融类比赛和实践活动,例如模拟炒股比赛、金融街实习等,这些活动不仅锤炼了我的金融专业技能,还培养了我的团队合作能力和应对压力的能力。
除了学习和实习经验,我还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我曾参加过一次公益慈善募捐活动,组织并参与了一次金融知识普及活动。
这些经历不仅让我更加深入了解了金融服务的社会意义,也增强了我的人际交往和组织能力。
我一直对金融行业充满着浓厚的兴趣和热情。
金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和支撑,也是我个人理想和追求的方向。
我希望通过加入贵机构,能够不断学习和成长,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同时,我也希望能够在这个充满竞争和挑战的行业中,不断挑战自我,锻炼自己的技能和能力,成为一名出色的金融专业人士。
最后,我想再次感谢您给我参加面试的机会,我相信通过这次面试,我将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贵机构的文化和企业价值观,并有机会展示自己的才能和潜力。
谢谢!。
理解金融机构的分类与职能

理解金融机构的分类与职能金融机构是现代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类与职能的理解对于理财规划和金融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金融机构的分类,并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职能进行详细探讨。
一、金融机构的分类根据经济活动的不同环节和金融服务的不同对象,金融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商业银行、产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1.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最常见的金融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能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提供信用支付等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起到货币创造、支付结算和金融中介等重要作用。
2. 产业金融机构产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长期贷款机构、政策性银行等,其职能是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产业金融机构通过向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
3.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职能是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融资、投资咨询等服务。
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中充当着信息中介和资金中介的角色,对于提高市场效率和促进资源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
4.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主要从事风险管理和风险转移的业务,其职能是通过支付保费,为被保险人在面临风险时提供经济赔偿。
保险公司在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稳定和保护作用,降低了个人和企业面临的风险。
5. 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其职能是提供非传统金融服务,满足广大市场参与者的多样化需求。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推动了金融创新和金融体系的多元化。
二、金融机构的职能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有着不同的职能和作用。
1. 存款和贷款商业银行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主要机构,通过存款吸收和贷款发放,商业银行对于资金流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存款和贷款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资金融通的渠道。
2. 资本市场操作证券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其主要职能是提供证券交易、融资和投资咨询等服务。
证券公司的活动推动了资本市场的运作,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机会,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融资和发展。
《金融行业的介绍》课件

金融市场业务
涉及外汇、货币市场、 债券等交易和投资。
证券业务模式
经纪业务
代理买卖证券,收取佣金。
投资银行业务
承销、保荐、并购等。
自营业务
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资产管理业务
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基 金管理等。
保险业务模式
人寿保险
提供人身风险保障和投资理财服务。
财产保险
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财产风险保障 。
绿色金融的发展
绿色金融的定义
绿色金融是指金融机构在投融资活动中考虑环境和气候变化因素,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 服务,促进绿色产业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绿色金融的意义
发展绿色金融对于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 ,绿色金融还能为金融机构带来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促进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信用风险
总结词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违约导致债权人或投资人遭受 损失的风险。
详细描述
信用风险是金融行业面临的另一种重要风险。由于金融行业 的本质是信用中介,因此信用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信用风险 的产生可能由于借款人或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恶化、经营不善 等多种原因导致。
操作风险
总结词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人为错误、系统故障等因素导致的风险。
金融行业涵盖了货币、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业务领域,通过提供各种金融服 务,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和风险管理。
金融行业的分类
01
02
03
04
银行业
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政 策性银行等,主要从事吸收存 款、发放贷款、汇兑等业务。
证券业
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主要从事股票、债券、基金等
金融机构介绍

1、保险公司(金融市场主体、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是以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经济补偿的金融机构。
保险不是储蓄、慈善和救济,而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制度。
分成两种基本类型: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其投资的策略是不同的。
①人寿保险投资概况人寿保险产品主要为短期的意外险、健康医疗险和长期的寿险产品、年金产品等。
其中后者占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绝大比例。
因此,人寿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具有相对可测性。
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传统经营观念和法律都要求保险公司奉行谨慎原则,因此一般选择中长期、小风险的投资品种,主要购买政府公债和信用级别较高的公司债券,并且长期持有。
而不介入风险较大的股票市场。
近年来,情况有所变化,比如美国一些大的人寿保险公司为提高投资业绩,在股票市场频繁参与短期交易,同时利用各种套期保值工具规避风险。
美国保险资金投资的主要渠道有:现金及等价物、短期政府票据、信贷市场工具(包括政府债及政府担保企业债券、市政债券、公司债券和外国债券、商业抵押)、公司股权及应收贸易款。
其中包括商业抵押、公司股权及应收贸易款在内的集中风险偏大的投资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量不到5%。
同时,美国保险资金有严格监管的传统环境,各州严格限制了保险资金各种投资渠道的比例上限,确保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对于中国保险公司来说,投资领域相对较窄。
第一,从保险公司自身来说,虽然现在资金相对充裕,但未来潜在风险较大。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仍较狭窄,投资收益率偏低,投资管理能力不足。
第二,我国政策对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有严格的限制,《保险法》规定资金运用限于银行的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不能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2009年10月新修订的《保险法》正式生效,从立法层面力推保险资金投资多元化,银行存款、国债与金融债、公司债与可转换债、证券投资基金、直接入市投资、国外债券与H股、基础建设投资、银行股权、不动产投资等都已成为国内保险资金可以选择的投资渠道。
最详细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介绍

最详细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介绍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其业务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1. 存款业务金融机构提供存款业务,包括个人储蓄账户和企业活期存款账户。
客户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得利息收益,并实现安全存储。
2. 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房屋贷款和教育贷款等。
企业贷款则用于企业经营发展、项目投资等。
3. 理财业务金融机构提供理财产品,包括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等。
客户可以通过购买这些理财产品来实现资金增值。
4. 外汇业务金融机构提供外汇兑换和外汇交易服务。
客户可以在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交易,以便进行跨境贸易和国际投资。
5. 证券业务金融机构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包括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和投资组合管理等。
客户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证券买卖和投资组合配置。
6. 信托业务金融机构提供信托服务,包括个人信托和企业信托。
客户可以将资产交由金融机构信托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7. 保险业务金融机构提供各类保险产品,包括人寿保险、车险、财产险等。
客户可以购买这些保险产品以获得风险保障。
8. 银行卡业务金融机构发行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等。
客户可以使用银行卡进行支付、存取款和消费。
9. 金融咨询和投资顾问业务金融机构提供金融咨询和投资顾问服务,帮助客户进行财务规划、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等。
10. 金融科技服务金融机构利用科技手段提供金融服务,包括移动支付、互联网银行、人工智能等。
客户可以通过手机和电脑等终端进行金融操作。
以上就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咨询具体金融机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机构的基本介绍银监会许可的金融机构:一、银行业金融机构1、政策性银行2、商业银行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4、村镇银行5、农村资金互助社二、非银行金融机构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信托公司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5、汽车金融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7、融资性担保公司8、小额贷款公司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监会许可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1、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第二条政策性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坚持自主、保本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讲究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计划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利差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
政策性银行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来源)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分别由下列渠道解决:一、中央财政分年核拨;二、根据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实际上缴的部分税收予以返还,用于充实资本金;三、经财政部批准从历年提留的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四、其他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增加的资本金。
国务院规定拨付政策性银行的外汇资本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政策性银行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购汇手续。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二条(商业银行定义)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八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不少于500人;(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四)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五)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本规定所称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九条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四)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4、村镇银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5、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2、信托公司:《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四)有价证券投资;(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4、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外汇借款;(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