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诌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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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程序,也是维护法治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主要涉及财产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

那么,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是否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呢?首先,要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所谓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自愿向法院提出相关民事诉讼请求的行为,行政诉讼案件作为主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则作为附带案件,二者存在着一定的依存关系。

常见的附带民事诉讼类型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请求赔偿经济损失、请求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等。

其次,要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照司法程序进行解决,一般不得以行政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解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行政诉讼法并未禁止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相关的民事诉讼请求。

再次,应当注意附带民事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在于增强了申请人的维权手段及其权益保护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免申请人因为民事与行政两方面的诉讼而分别提起不同的诉讼,浪费时间和财力。

但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旦原告不能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其不能获得民事诉讼的权利。

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败诉会对行政诉讼的判决及执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判决无效、赔偿缺失等问题。

总之,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禁止,但其是否适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申请人持有相关的证据,明确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增加其权益保护和维权的机会。

但是,需注意附带民事诉讼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权衡利弊,谨慎选择。

行政诉讼案件在遇到一些涉及到民事权益方面的问题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这就是附带民事诉讼。

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与范围

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与范围

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与范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权益与行政行为相关联,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的诉讼。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了一种比较常见的诉讼形式。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其特殊性和独特性,对于它的适用条件和诉讼范围的界定有着明确的要求。

本文将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条件、范围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读者解析此类诉讼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由于本文将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角度进行探讨,因此需要明确此类诉讼的概念。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法诉讼中,当事人是在行政交纷中,因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要求行政行为撤销或改变的同时,由于行政行为的实施,其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或者法律关系发生了争议,因此对其所涉及的民事权益或者法律关系提出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一般而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也是一个包含行政和民事因素的诉讼。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一)具有行政事实依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行政纠纷,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变更、废止或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导致的争议。

因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有充分的行政事实依据支撑。

行政事实依据可以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证明和调查报告等。

(二)具有民事权益争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的,其民事权益主要是指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关联的财产权、人身权、合同权、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权益。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涉及到其他民事权益,例如离婚冷静期等方面的问题。

(三)具有司法管辖权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需要明确行政法院是否具备对所提起的民事权益争议的司法管辖权。

司法管辖权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看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看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产生了损害;三是看涉案诉讼是否履行了诉讼程序的要求。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一)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法律规定对某些事项进行审批,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策的行为。

行政许可类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针对申请行政许可或者者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处理策略存在争议的情况。

浅议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浅议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浅议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因为行政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附带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的一种诉讼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机关的职能也越来越强大,行政行为与民事纠纷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在维护公民权益和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起源从历史上看,我国的行政诉讼起源于唐代的诉状制度。

唐代的诉状制度是一种类似于现在的行政申诉制度,公民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向上级机关申诉,请求领导机关出面给予公正裁判。

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思想则可以追溯到宋代。

当时,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如果引起了民事纠纷,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

这种做法不仅能够便于当事人维权,减少司法成本,而且也有利于官民关系的和谐。

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涵义及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因为行政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附带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的一种诉讼制度。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因行政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同时也起诉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损失;2.在行政诉讼中,因为行政行为产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一并提起民事诉讼,并由行政机关与涉民事当事人共同参与民事诉讼程序。

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优点1.一次解决多重纠纷。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将因行政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与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一并解决,既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全面的救济渠道,也便于当事人一次性解决所有包含在案件中的各种争议,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2.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可以迫使行政机关更加严格地履行行政职责,减少不当行政干预的可能性。

一旦行政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被纳入到行政诉讼当中,行政机关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积极地解决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维护公民权益。

3.促进官民关系的和谐。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加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促进官民关系的和谐。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将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处理的诉讼制度。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两个诉的合并,而这两个诉是由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并未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未对此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但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设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成为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而在当前,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具有明显的必要性。

1、符合审判经济原则,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使争议得以迅速解决,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及时、合法的保护。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有许多行政争议涉及公民的民事权益,为此在行政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处罚而引起行政诉讼时,如人民法院不受理利害关系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将会给群众带来不必要的诉累。

2、避免人民法院就两个具有内在关联性的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使法院的判决失去确定性和严肃性。

因为若相关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将可能使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两个案件分属不同法院或不同审判庭审理,不同的审判组织可能对同一事实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这样就使法院的判决缺乏稳定性和严肃性。

3、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节省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民事争议并入行政诉讼中解决,可解民事案件过多而给民事审判人员增加的压力,以集中审判力量,处理其他民事纠纷。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民事诉讼并入行政诉讼中解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行政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人民法院就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已立案受理。

行政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于解决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争议。

在行政诉讼中,有时候会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即民事法律纠纷与行政争议交织在一起。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而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行政案件中,除行政争议外,还涉及民事法律纠纷的一种情况。

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同一案件中并行进行的。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目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行政诉讼中,由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民事法律纠纷。

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在行政争议中产生的民事权益问题,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不是对行政行为进行评判或改变。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条件包括:一是行政案件中存在一个行政争议,即行政行为受到了争议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二是该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有直接的联系,即民事权益的实现需要行政争议得到解决;三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是附随于行政争议的,不能脱离行政争议独立存在。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时,适用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程序法律适用;二是行政行为法律适用,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三是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包括关于证据、程序、赔偿等方面的规定;四是涉及的其他有关法律适用,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应用,下面举一个案例进行分析:某市政府采取了一项政策,对某公司进行了排污许可证的撤销。

该公司认为政府的行为违法,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恢复排污许可证。

同时,该公司还主张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该公司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政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并行进行。

论我国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与协调

论我国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与协调
别。
行政 相对人的正 当利 益不受侵害 ,在行政诉 讼 过程 中出现涉及 当事人 民事权 益的纠纷并 提起 有关民事诉讼 请求时 ,将两个 诉讼程序 合并在一个案件 中就可 以有效地 维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同时也可 以提高 司法活动 的效 率,这也反映 出确 立行政 附带 民事诉讼程序 的必要性 。此 外 由于当事 人的法律意识 不断 提高,立法 的不断完善 ,在解 决涉及 民事纠 纷的行政案件 时, 由于行政诉讼 收费低廉 , 诉讼效率也相 对较高 ,行 政性 对人普遍倾 向 于选择通过行 政诉讼解决相关 争议 ,而 如果 将行政诉讼 与民事诉讼程 序相分离 ,行 政诉 讼 中法 官告 知诉 讼 当事 人 先行 提 起 民事 诉 讼 ,诉讼 当事 人会 因相对 较高的诉讼 费用和 长时间 的审 理期限而持 消极态度 。因此,当 事人更容 易接 受效率相对 较高 ,诉讼成 本较 低 的行政 附带 民事诉讼 ,这样更有利 于案件

院与行政诉讼 中被诉行政机 关所在地法 院不 同时,如何选 择管辖法 院就成为解 决此类 案 件 的首要 问题 。通常情况 下,在此类 案件 应 首先选择行政 诉讼案件 的管辖法院 。但 是当 事人可 以提 出异议 ,并 单独提起 民事诉 讼 。 司法实践 中,法院并不 受理行政诉讼 中涉及 的 民事诉讼请 求 ,当事 人只能另行 提起 民事 诉讼 。解 决此类 问题就 应 由行政机 关所在地 的法 院一 并处理 附带 的民事争议 ,适用 行政 诉讼管辖原则。 ( )诉讼时效上的冲突 二
的高 效 解 决 ( )完善我国行政 附带 民事诉 讼相பைடு நூலகம் 二 程序的法律构思 行政 附带民事诉讼给 立法领域 和司法领
域所 带来的不 同思想冲 击 ,也推 动着我 国法

附带诉讼: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解决

附带诉讼: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解决

附带诉讼: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解决这是一个充满矛盾、复杂和困难的案件。

这个案件涉及到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两个方面,导致案件的协调解决难度较大。

下面我们就这个案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来谈谈这个案件的性质。

这个案件的性质是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织。

具体地说,是一起地方政府征用土地,给予补偿的案件。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征地补偿问题是必须解决的,这是涉及到民事争议的一方面。

而另一方面,由于征地是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所以征地补偿问题也会导致行政争议的出现。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都是此案的核心问题。

此案也是一件涉及公益和个人权益的案件。

其次,我们来谈谈此案的处理过程。

在此案处理过程中,首先要做的是确认本案的争议性质。

只有明确本案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比重,才能在权衡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做出更加合理、公正的裁判。

其次,需要严格按照我国的法律程序,先处理行政争议,再处理民事争议。

行政争议处理的重点是验证征地行为是否合法,并确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

而民事争议的处理则需要在行政争议处理完毕后,根据行政争议的结果,对征地补偿数额进行调整和分配。

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权益。

由于这是一起涉及公益和个人权益的案件,所以需要对公益和个人权益进行权衡和平衡。

在行政争议处理过程中,政府应该遵守程序规定,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该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在民事争议处理过程中,应该保护征地户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征地补偿进行合理分配。

除此之外,还需要遵循法律程序,避免恶意起诉。

在实践中,很多涉及土地征用的案件,很容易导致拖延甚至打官司。

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合理地解决,必须杜绝恶意起诉。

同时,相关部门应该严格把握律师执业道德,对不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的律师进行处理,确保案件能够正常、公正、合法地进行。

最后,此案的解决需要依赖各方协作。

在行政争议处理过程中,政府应该秉持公正、公平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使得行政争议能够公正解决。

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

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

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是指在设立于行政审批事项的管辖范围内,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各种权益的侵害进行诉讼的一种形式。

在法律实践中,行政诉讼的作用已经日益凸显,成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

一、行政诉讼的条件1、行政行为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行政诉讼必须以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为前提,只有当行政行为已经被执行,同时造成了一定的不当损害,当事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如此,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资产权益的安全性,保障人民的权利。

2、行政行为已经生效,或者被执行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只有在行政行为已经生效或被执行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这是因为对于尚未生效或未被执行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等其他途径来解决争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3、消极之诉和积极之诉在行政诉讼中,还应该区分消极之诉和积极之诉。

消极之诉是指当事人对被告的移送不代表对移送的同意,而是仅仅表达其不反对的意见,这种情况下也被视为提起诉讼。

而积极之诉则是指当事人也完全同意移送的任何事项,且要求其追认和确认该行政行法的真实性、适法性。

4、诉前申请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诉前申请,如行政机关没有回应、拖延或无法确定,当事人才可以进行诉讼。

此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滥诉,减轻法务压力。

5、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要求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同时满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要求。

即当事人对于同一行政行为既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撤销、变更、确认等行政事务的法律效果;同时又要求赔偿、消除危害等民事事务的合法权益,才符合行政诉讼的其它要求。

二、行政诉讼的范围1、履行职责和监督行政诉讼的范围主要包括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各类行政行为事项,包括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对行政机关驳回民事请求的请求、对行政机关错盘指令的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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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诌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受理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将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并案审理,一同判决的诉讼活动。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并存,但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不加选择,随意将不相干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放在一起并案审理。

只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内在联系的情况下,才能纳入同一诉讼程序中并案审理。

本文将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利弊作一简要分析。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目的和有关特殊原则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诉讼在司法制度上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一样,同属国家的重要诉讼制度。

其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其有权请求法院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这个角度上讲,行政诉讼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2)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非常广泛,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立法机关设置了国家司法权对行政权实行制约和监督的机制。

即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从这个意义上看,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3)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效率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政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活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处于高效率快节奏发展时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效率性尤为重要。

通过行政诉讼,可以及时解决行政争议,使行政法律关系迅速稳定下来,行政管理活动能够正常有序进行下去。

因此,行政诉讼也是实现行政管理效率性的重要保障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审理期限(一审不超过三个月,二审不超过二个月)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规定,也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有其特殊的一些基本原则。

如:(1)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是行政机关收集和运用证据并适用法律的结果。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当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提供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相对人没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义务。

当进入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2)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权,是指法院裁决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的权力。

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使,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体现形式。

司法审查一般只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事实的真实性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决定予以撤销或维持。

如果被撤销的是需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应由原行政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重新处理,法院一般不能通过判决直接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

只有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二、附带诉讼的一般理论附带诉讼是指法院在解决某一纠纷时,就案件事实所涉及的另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同时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活动,是合并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

附带诉讼的特征: (1)附带诉讼不是诉的合并,而是两个可以分别独立进行的诉讼案件,在诉讼活动中部分合并,即交叉合并审理。

(2)附带诉讼,必须是某一案件事实涉及或派生另一不同性质的争议,当事人就此提起了诉讼。

(3)附带诉讼中,后一案件的处理必须以前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

附带诉讼的目的:(1)效率性。

通过合并审理,节省诉讼的成本,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节约法院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及时息事宁人,平息纠纷。

(2)统一性。

合并审理,有利于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公正性和统一性。

可以避免法院在处理互相联系的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时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造成损害司法统一的后果。

附带诉讼的形式:附带诉讼目前只有附带民事诉讼一种形式。

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附带诉讼并不是普遍的诉讼制度,仅前苏联、前东德和我国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

附带诉讼制度中尚不存在其他形式的附带诉讼。

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所追求的目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之间的关联性,引起了行政诉讼应当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探讨。

一些主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学者,根据附带诉讼制度的一般理论,提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和意义在于:1 提高审判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及时解决纠纷。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将两种诉讼合并审理,在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同时也使法院能够将两个诉讼一次审结,从而节省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时间,为国家节省财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使社会矛盾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2 便捷诉讼,减轻讼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与民事相互关联的案件审理中,事争议的解决要以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前提,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同时解决,必然使诉讼便捷,减少重复诉讼,节省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时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避免法院在分别审理,对行政案件和相关民事案件作出不同的裁判。

对行政、民事相互关联的案件如果分别审理,可能导致法院对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作出不同裁判,致使审判结果相互矛盾,从而造成损害司法统一的后果。

毫无疑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理论追求的目的是非常理想的,个别行政诉讼与简单的民事诉讼也存在着一并审理的可能性。

但是,实践中行政管理行为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具有多样性,民事争议的内容错综复杂,两种诉讼程序又各有不同,这无疑使附带诉讼活动远比人们想象的情况复杂,通过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方式,实现前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可能事与愿违,甚至有碍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本身立法目的的实现。

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实践中的局限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尚无完整合理的理论,在诸多问题上还缺乏深入的研究。

其主旨在实践上明显存在不少局限性,使人对建立这一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产生疑问。

1 案件受理范围具有局限性从附带诉讼的特征中可以看出,附带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两个案件的实体内容具有因果的关联联系。

二是通过法院的一并审理能够对两个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确定的判决。

因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立案审查时,也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必须符合附带诉讼的关联性条件,即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有内在的联系,民事争议的解决依赖于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必须符合附带诉讼的确定性条件,即法院有权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实体作出确定性的裁判。

审查立案时,第一个条件相对容易审查,第二个条件就很难确定。

我们知道,行政诉讼是国家通过司法手段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法律制度,对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通常不能直接判决变更,只能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这部分案件来说,由于法院不能确定最终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无法对附带的民事争议作出实体判决。

这类案件显然不符合附带诉讼的第二个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显失公正的,可以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争议作出确定性的判决。

但是这类行政争议案件附带受害人提起的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又不符合上述第一个相关性条件。

因为该民事争议并不依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也不是处理民事争议的依据,行政机关是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怎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均不影响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另外,由于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的规定不同,受理行政案件的法院,不一定具有该案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管辖权。

如,行政诉讼的原、被告与民事诉讼的被告均不在一地,或该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而该案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争议金额巨大,民事诉讼依法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等。

这类情况,也必然局限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因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是很有限的。

2 合并审理的局限性合并审理,通常是指将两个以上的案件同时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且同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这是附带诉讼提高审判效率的本质目的。

但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部分,控方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民事部分,民事原告负证明诉求赔偿金额的举证责任。

刑事原告与民事原告在举证责任上没有矛盾和冲突。

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部分,举证责任在被告,其不得在诉讼期间收集证据;民事诉讼中,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两种举证原则可能发生冲突,如果同时进行诉讼,就有可能发生负不同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即行政诉讼被告与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的情形。

当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时,该具体行政行为本应被判决撤销,但当该行为在民事事实调查中,由于民事当事人的举证,又被证明正确时,不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就等于无视案件事实,而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又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则,这将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

从另一角度讲,同时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也妨害行政诉讼的原告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使其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由于行政诉讼被告与民事争议一方举证责任的组合优势,是通过附带诉讼表现出来的,这将使司法公正的形象和行政原告内心服判程度都大受影响。

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防止不正当的诉讼行为发生,体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就不能不考虑尽量避免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同时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但是,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时开庭审理,甚至分别裁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没有必要。

3 减轻讼累的局限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减轻当事人讼累的情形在某些简单案件的诉讼中可以实现,但不可能普遍实现减轻讼累的愿望。

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条件下,行政诉讼的审理进程,不得不受附带的民事诉讼进展情况的影响。

如民事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进行审计或资产评估等,都会使行政诉讼案件不能及时审结。

特别是遇到民事争议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时,行政机关(被告)就更难以解脱诉讼,从而造成行政法律关系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

在行政诉讼中,当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或因不应作出而被撤销时,民事争议都能及时得到解决,而当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时,附带的民事诉讼便不能一并作出实体判决。

此类案件,民事诉讼部分只能裁定驳回起诉,这与分案审理相比,并没有发挥出附带诉讼便捷高效的优势,反而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4 难以完全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当行政诉讼与所附带的民事诉讼能同时作出裁判时,无疑可以解决法院裁判之间相互抵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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