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开标时 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遇到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导致项目流标或废标。
接下来,项目如何进行?笔者梳理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试对此进行归集、分析。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只有两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时,采购人可以依法向设区的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申请变更时,需提交采购人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表、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专家(或评委)论证意见及招标公告发布情况等资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时,采购人可以依法向设区的财政部门申请拟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前期潜在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情况、拟采购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专家(或评委)论证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正式核准。
当没有合格供应商响应时,代理机构应停止采购任务,报财政部门审核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采购需求表述是否清晰完整等,并依法重新招标。
可以看出,公开招标方式下,实质性响应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时,变更采购方式需提供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论证意见或不存在不合理的条款,防止招标文件自身原因导致的竞争不充分。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因是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一般不存在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
重新招标的认定依据和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办法

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 文件的供应商 ,或开标后符合资 交更公告 ,第一次投标截止 日与 批的工程建设项 目,报经原审批 格条件的供应商 ,或对招标文件 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
部 门批 准 后 可 以不 再 进 行招 标 ; 实 质性 条 款作 出 响应 的供应 商 不 日间隔不 得少 于七 日。如 需对 招
审文 件 的 申请 人 少 于 三个 的 , 招
定》 中有如 下条款 : 第 十条 对 于 国外 贷款 项 目 ,
当投标 截 止 时间到 达 时 ,投 标 人
府 采购 方 式” 中有 如下规 定 : ( ) 购 响 应 ( 投 标 或 谈 7采 指
判、 报价 , 同 ) 止 时 间 止及 评 下 截 审期 间 ,出 现有效 供 应商 不 足三 家 的 ,如 采购 文件 事先 已在指 定
第 十 一 条 对 于利 用 国 内资
金 机 电产 品 国际招标 项 目,当投 标 截止 时 间到达 时 ,投标 人少 于 三个 的 ,应 当立 即停 止开 标或 评
当依 法重 新招 标 。重新 招标 后 投
在投标 截 止时 间前 提交 有效 投 标
标 。招标 机构 应 当发 布开 标 时间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重 新 招 织 采 购活 动 。( ) 标 文件 存 在 二 招 标 :一 ) ( 资格 预 审 合格 的潜 在 投 不 合理 条款 或招 标 程序 不符 合法 标 人 不 足 三个 的 ;二 ) 投 标 截 律 规定 的 ,应 当责成 采 购人 或采 ( 在
一
采 购人 应 当将 废 标理 由通 知所 有
般 情 况 下 , 投标 截 止 时 投标 人 。 在
注 : 条款 “ 该 对招 标 文件 作 实
(完整版)关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理解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一)张志军(协会秘书长招标实务主编)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该怎么办?对于七部委12号令中这个条款的理解,有的认为有效标不足三个,就要否决全部投标,然后重新招标。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
这个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使用“可以”这个词,意思就是说,这是一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不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
如果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在起草法律条文时,会用“应该、必须、禁止”等字眼。
希望大家注意,用词是有区别的。
扯远了,回到这个规定的理解上来。
说的明白点,就是说,作为评委,我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决定权在于我自己。
而使用否决全部投标时,也不是凭主观臆断,而是有前提的。
前提是两个:一是有效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选择否决全部投标这种方式。
还有个题外话,可能有的朋友会问,既然这么拗口,而且还容易引起错解,那干嘛还要有这条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个反向思维:如果没有这一条,会怎么样?如果没有这一条,假设我是投标人,那我串标围标就简单多了,我可以串通其他投标人,或者串通业主来个虚假招标,投标时故意把其他标书都做成不合格标书或者废标,只留我一个(或两个)是合乎标准的。
因为我这份标书是合格的投标文件,你评委还不能把我给废了。
——因为评标委员会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
如果没有这条规定,你即使明明知道对方是串标,都拿他没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把项目拿走。
所以,七部委令特别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这项特权,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适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把合格的标书也给废了。
这个特定的条件就是我刚才提到的那两个前提。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该怎么办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该怎么办亚利聊政采,每周与你相约。
接着上期,今天我来聊一聊“采购方式变更”。
我们知道,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均需满足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条件,但是,采购实际中不足三家的情形经常出现,已成为一个常见的、多发的操作难点。
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某招标项目由于投标人只有两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代理机构随后发布了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这次,有三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
那么,问题来了,谈判小组到底是和这三家供应商谈判,还是和原来招标时的两家谈判?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上述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不用重新发布竞谈公告。
否则,不仅浪费时间,而且还可能陷入无法继续采购的困境。
这个案例中,谈判小组最终还是和投标的两家供应商进行了谈判。
还有一个案例:受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对一个滑梯项目进行询价采购,到了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
代理机构不得不终止采购,重新发布询价采购公告。
第二次公告发布后,三家公司通过资质性与符合性审查并进行报价,但有一家公司报价超过预算而被判为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协商后报财政部门批准,该项目由询价转为竞争性谈判。
这两家公司进行了两轮报价,报价低的公司最后胜出。
根据74号令,公开招标时,有效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转为竞争性谈判。
但是,由询价转为竞争性谈判,却没有法律依据。
有专家认为,上述案例比较安全的做法是,按照74号令第五十条规定,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报财政部门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如果遇到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可以直接经财政部门批准,与两家供应商继续“谈判”。
对此,有人认为,重新进行公开招标不用报财政部门。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教程文件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教程文件在招标过程中,开标和评标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不足三家投标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妥善处理教程文件,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得以保持。
首先,在开标时,如果发现只有不足三家投标,我们需要检查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的缺陷或限制,导致了投标人数量的不足。
如果确定招标文件没有问题,我们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处理方法:1.继续征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再次征集,以增加投标人数。
如果重新征集后仍然不足三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继续维持这一招标程序。
2.协商谈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以达成合理的协议。
在协商谈判中,需要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其他投标人的知情权,并对协商结果进行公示。
3.取消招标:如果在开标时只有一家或者两家投标,且无法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可以考虑取消招标,重新制定招标文件,重新启动招标流程,以增加投标人数。
在评标后不足三家投标的情况下,处理教程文件的方法如下:2.评标定位售后服务:在评标过程中,除了考虑投标人报价、技术方案等因素外,还应注重售后服务能力,以保证项目的长期运行和维护。
对于不足三家的情况,应更加注重售后服务的评分。
3.可行性研究:如果评标后发现只有一家或者两家投标,可以进行可行性研究。
通过与投标人进行深入的沟通和了解,确定他们的能力、经验和资源是否足以完成项目。
如果确定他们可以胜任,则可以考虑继续合作。
4.调整招标文件:如果评标后不足三家投标,考虑到市场供求等实际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招标文件的调整,放宽一些条件或适度提高预算,以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与。
总之,在开标时和评标后遇到不足三家投标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以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处理教程文件。
通过合理的方式吸引更多投标人的参与,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为项目的成功实施提供坚实的基础。
不足三家流标问题探讨材料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有冲突之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即开标后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人的,应当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讲的是有效投标应当在三个以上,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虽然也规定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但却没有规定他们必须是有效投标,也就是投标文件必须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
比如绵阳市就曾发生过这种情况,四家投标单位,一家投标迟到,被宣布为投标无效。
还有一家技术评审不合格,只剩二家,是否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也就是,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后,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人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也可以在剩下的不足三个的有效投标中推荐或者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也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比如绵阳市评标就曾发生过这种情况,投标供应商来了四家,一家投标迟到,被宣布为投标无效。
还有一家技术评审不合格,有效投标只剩二家,在这种情况下,是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重新招标呢?还是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可以不重新招标呢?对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上述冲突。
有人认为既使运用《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而应当运用《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裁决机制加以解决。
这是因为一部法对于另一部分法来说是属于特别法、旧法,叠加使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两原则,那么此时是适用该部法,还是适用另一部法呢?《招标投标法》对于《政府采购法》来说既是旧法又是特别法,此时存在较多适用上的问题,它们之间发生冲突该如何解决?是适用《招标投标法》呢?还是适用《政府采购法》呢?因此认为应适用《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启动裁决机制。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怎么办?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怎么办?
问:某设备采购项目开标以后,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审查发现有三家供应商资格不合格,投标无效,只剩两家供应商,针对这种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也就是说,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此时只能废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
批准。
”
因此,本项目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时,应当废标。
之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在废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规分别进行处理:一是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不合规的,修改招标文件或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是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合规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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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
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
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
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
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
6、有陪标、串标嫌疑;
7、专利技术;
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年12号令)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在这个文件中特意留给评标委员会一个否决不合格投标的权利,而这个权利是有条件的,即按其规定的不合格条件界定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但需明确是“使得明显缺乏竞争力”。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在做出将其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判定其没有竞争力而造成的招标失败,应当十分慎重,由于评标委员会草率做出废标决议后发生废标情况是十分可惜
的。
如果发生评标时初审后只有两家投标人时,盲目结束招标工作是不合理和不符合规定的。
此时评标委员会应给业主当好顾问,分析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
如果还有竞争力就应从其两家中继续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如确实没有竞争力,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委员会决议,讲明失去竞争力的确凿原因,而不能简单说声“废标”完事。
评标时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
1、初审条件制订不合理或投标人自己疏忽;
2、满足技术条件或工艺的供应商少;
3、评标委员会把握尺度过于苛刻;
4、投标人不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正错误;
5、投标文件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
6、投标人串标、陪标行为确定;
7、其他。
已经有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最终能够参加评审的只剩一家的情况比较少见,如果发生评标时由于废标条件使之不够三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应认真分析是否其他两家的投标文件“确定”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
里的不能满足是指的工艺技术,而不是其他。
如果是因为其他条件原因(如缺少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再一次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文件、制造商授权文件以及其他类似文件),应给予投标人补充、澄清的机会。
如果还有其他漏项也应该通过书面澄清的方式完善,当然这种完善不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实质性条件的改变。
如果非实质性条件通过澄清后,能够达到法定投标(评标)人数,招标工作可继续进行。
如果澄清后达不到法定人数,也不能因此就不算三家而直接判定招标失败。
明智的做法是在剩余的两家投标人中审查是否还有竞争力。
如果有竞争力,应在剩余两家内推荐中标人。
如果没有竞争力,评标委员会应帮助业主分析原因,而不是简单的宣布废标完事走人。
如确因工艺问题,也应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艺不同,有无可比性,如果是上面第2条原因无可比性和竞争力时,评标委员会应给招标人提交一份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评标委员会的决议”,决议中应写清楚评标过程、废标的原因以及所采购设备的市场情况,并向监督人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建议招标人及监督机构同意采用其他哪种方式进行采购。
其实,原因找到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总之,评标委员会在做出废标决定时,必须十分慎重,要有理有据,不可以太随意和太霸道,既然是专家就应当发挥专家的作用,拿出站的住脚的理由,提出合理化建议,给招标人当好参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