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Internet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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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问题

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问题

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问题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创造性劳动的结果,对于创新、发展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互联网上,信息的流动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1. 盗版和盗用:互联网上的盗版问题普遍存在,这包括电影、音乐、软件等作品的非法复制和传播。

同时,大量网络内容被他人盗用,侵犯了原作者的知识产权。

2. 网络侵权行为:互联网上存在大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网络诈骗、假冒注册商标、侵犯专利权等。

3. 信息泄露:互联网的开放性导致了信息的泄露风险增加,企业的商业机密和个人的隐私可能会受到侵权行为的威胁。

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1. 匿名性和跨国特性:互联网的匿名性使得侵权者可以隐藏身份,难以被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互联网的跨国特性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和执行机构,增加了保护的难度。

2. 技术手段的滞后性:知识产权保护往往滞后于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兴的侵权行为难以被有效打击。

3. 用户教育的不足:部分用户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侵权行为的危害缺乏认识,容易成为侵权行为的参与者。

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方案1. 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各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高对互联网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技术手段的应用:利用技术手段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和打击,如数字水印技术、网络爬虫等。

3.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各国应加强合作,分享信息和经验,形成合力打击跨国互联网侵权行为。

4. 用户教育和意识提升:加强对用户的知识产权保护教育,提高用户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结语: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

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

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传播速度非常快,难以控制,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难题。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1.复制和盗版互联网时代下,各种数字内容易于被复制和盗版,包括音乐、电影、软件、图书等。

这些盗版行为危害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2.侵犯商业机密在互联网时代下,商业机密成为了很多公司的核心资产。

但是,商业机密的保护不易,因为它们通常保存在电脑系统中,容易被黑客入侵和窃取。

一旦商业机密被泄露,将会对公司的竞争优势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

3.侵权行为互联网提高了信息分享和交流的便利程度,但是这也导致了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加剧。

一些未经授权的网站经营者通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二、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方案1.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完善各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应当根据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满足社会的需求。

2.技术保护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途径。

各项技术保护措施的出现,包括数字水印、加密和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数字内容的盗版和非法复制。

3.加强监管要保护知识产权,就需要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应当严格监管互联网上的盗版行为、侵权行为,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政府应该及时采取行动,打击侵权行为。

4.扶持原创在互联网时代下,与其在盗版上浪费大量精力,不如在原创上多下功夫。

政府要加强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对于高质量的原创内容要及时予以奖励。

5.聚焦教育知识产权保护与教育息息相关,必须通过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保护、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培养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从而形成一个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的文化环境。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高中作文5篇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高中作文5篇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高中作文5篇篇一《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我们可以轻松地获取各种知识和文化成果,但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在瞬间获取全球各地的信息、音乐、电影、文学作品等。

各种创新的理念和技术也能够迅速传播,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正是这种便捷性也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普遍。

在互联网上,盗版音乐、电影、软件等随处可见。

一些人认为,在网络上下载这些盗版资源是一种“免费的午餐”,可以节省开支。

但他们却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权益。

创作者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来创作这些作品,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回报。

如果大家都去使用盗版资源,创作者的积极性将受到极大的打击,最终将影响到整个文化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此外,互联网上的抄袭现象也屡见不鲜。

一些人在撰写论文、博客、小说等作品时,直接抄袭他人的成果,甚至不加以任何修改。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违背了学术道德和创作伦理。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一旦抄袭行为被发现,将会对抄袭者的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

那么,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呢?首先,政府应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制定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侵权者望而却步。

其次,互联网企业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加强对平台上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对侵权用户进行处罚。

同时,积极推广正版资源,为用户提供合法、便捷的获取渠道。

再者,创作者自身也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创作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创作手稿、时间戳等,以便在发生侵权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最后,作为普通网民,我们也应该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这为知识的共享和创新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对于个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创新和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因此,深入研究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有十分紧迫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使得知识的传播变得极为便捷。

人们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以在网络上获取大量的信息、作品和技术。

然而,这种便捷性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温床。

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和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屡见不鲜。

比如,网络上大量存在的盗版音乐、电影、软件,以及未经许可转载的文章、图片等。

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

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首先,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追踪。

侵权者可以通过匿名的方式在网络上传播侵权作品,使得权利人难以确定侵权主体。

其次,侵权的范围更广、速度更快。

一件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发布,可能在短时间内被大量复制和传播,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

此外,互联网的跨国性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再受地域限制,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造成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淡薄。

很多人在网络上获取和使用信息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往往相对滞后,导致一些新型的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规制。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手段也存在不足。

虽然目前有一些数字版权管理技术,但这些技术往往容易被破解,难以从根本上杜绝侵权行为。

为了加强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让人们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互联网的世界里,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不仅是对创作者个人利益的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文化和创新进步的保护。

因此,对于如何有效地保护和管理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一、知识产权的分类和意义知识产权是指对人类智慧创造的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设计等。

这些知识产权的产生,反映了人类文明的历史,它是文明的产物。

知识产权不仅代表了知识权益,还反映了创造者的权益,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二、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以像传统领域一样通过物理方式进行保护,如专利、商标、版权等传统法律工具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其次,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涉及范围广泛,涉及到了网络内容传播、数字音乐传播等众多领域,需要适应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要求。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加强法律意识的普及。

在互联网时代,确定的知识产权侵犯标准和证明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当知识产权被侵犯时,也需要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更加重要的是,应该加强监管机构的组建,组成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专业的专利检索、商标检索等服务。

在这方面,国家和企业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四、加强技术手段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靠法律之外,更加需要加强技术手段。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具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

防抄袭技术是当前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采用数据挖掘、大数据分析、图像识别等技术防范侵权行为,把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尽可能地降低到最低。

五、加强国际合作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国际领域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国进行合作,共同研究和制定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让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愈发复杂和严峻。

作为数字时代的主要生产力,知识产权的合法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和损失,这不仅影响了知识产权的持有者的利益,更是对整个社会和经济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与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发明、创作、发现、设计、改进、使用等方面所产生的心智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分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专利权是发明人因其所发明的产品或服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为抵御仿制品和挑战他人所提出的性能或创新方面的诉讼。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创作人因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权是商标使用者因所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可用于防止他人仿制和对其使用侵犯商标的警告。

工业设计权是工业设计师因其设计图样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与商业产品的装饰相关。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电路设计师因其电路原型所享有的权利。

二、互联网时代既是知识产权保护者一方的最大机遇,也是他们最大的挑战。

在网络上,知识产权的侵权变得更为普遍和难以管控,特别是在数字版权方面,尤其如此,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变得异常复杂和紧迫。

1.数字版权面临盗版的压力数字版权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并受版权法保护的著作和作品。

这些形式包括数字音乐、数字图书、数字影片及视频等。

数字版权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盗版,许多以经典影片、电视剧、图书等作为内容的网站都存在盗版问题。

首先,数字版权的盗版问题是由技术问题引起的。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盗版技术越来越高超。

许多盗版网站的存在完全依赖于技术的支持,它们通过各种手段窃取正版作品的数字文件,然后透过网络进行传播。

其次,数字版权的盗版问题与现代人的观念问题关系密切。

盗版盛行,说明人们对版权意识的薄弱。

有些人认为,数字文件可以随意传播和分享,因此把在网络上下载的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等作为常态,而不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策略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策略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策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版权保护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在互联网时代,如何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策略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策略,以期提供一些启示和建议。

一、加强法律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加强法律保护是保护版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威慑效应。

此外,应加强国内外版权相关交流和合作,形成跨国打击侵权行为的合力,构建全球范围内的版权保护网络。

二、倡导意识形态互联网时代,构建版权保护的重要途径是倡导良好的意识形态。

各个领域应当加强版权教育,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知,特别是对于网络用户来说,要强调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摒弃侵权行为的思维定势。

同时,应加强知识产权教育,提高人们的版权意识,培养创造性思维,形成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完善技术手段互联网时代,技术手段的进步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机遇。

技术手段的运用可以有效监控和阻止盗版行为,例如数字水印技术、版权标识技术等。

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可以应用于版权保护领域,通过自动识别和监测侵权行为,提供更加高效的版权维权手段。

四、开展协作与合作面对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挑战,各利益相关方应加强合作与协作。

版权持有方应与互联网平台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合作共赢的模式,保护版权并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最大利益。

同时,各国之间、各行业之间也应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形成合力,共同应对侵权挑战。

五、加强国际合作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之间应加强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包括国际版权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国际域名管理等方面。

各国应共同制定行业准则,推动国际版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此外,各国之间还应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对跨国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全球范围内的版权保护网络。

六、提高版权利益的回报互联网时代,提高版权利益的回报是保护版权的关键之一。

各利益相关方应通过合理的经济模式,确保版权持有方能够获取到合理的回报。

网络时代中知识产权的保护(5篇)

网络时代中知识产权的保护(5篇)

网络时代中知识产权的保护(5篇)第一篇:网络时代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络时代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和保护1130352043 张雪峰在互联网逐步普及并日渐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今天,网络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网络产业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发了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

网络环境下,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搜索引擎等网络产物的蓬勃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传统的知识产权以新的形式出现在网络上时,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面对突如其来的新问题,显得有些束手无策。

一、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的新特性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之所以较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困难,是因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

(1)区域性的减弱:网络的发展和快速普及,使传统的国与国之间的概念受到巨大冲击。

在网络环境下,在一国地域内发出的网上信息,全世界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接收和使用。

如果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就很难确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因为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成为行为发生地,就极有可能出现同一案件适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法律的现象,造成了网络知识产权区域性的减弱。

(2)保护期缩小:网络时代打破了传统的时空概念,网上信息散布传播的高速度、高容量、高覆盖面的特点,使知识产品等信息在网上能闪电般地传道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

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必然缩小。

(3)复制方便性: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会发生一系列的复制,包括上传的复制,也包括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由网络服务器作出的一系列的自动复制,还包括网络用户访问浏览、下载的复制。

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越来越难以控制他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复制,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特别的方便。

二、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新的特征的出现,向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可以说,是向法律对社会发展的反应速度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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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Internet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Internet,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互联络,它连接着150个国家,20XX0多个大小络和数以百万计的电脑,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革命。

Internet服务包括很多类型,包括:E-mail,Gopher,WAIS,FTP,UseNet 以及WWW等,其中,最成功和最流行的就是WWW.人们常说的Internet页,就是指WWW页(Web Page);人们常说的站(Web Site),就是在特定的人或组织的控制下的页面的集合。

因此,我们可以说,页是发布和传播络信息的主要载体,也是站提供服务和吸引民的主要手段。

络产业的迅猛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高达8千亿美元的庞大市场,其中页的作用显然“功不可没”。

换句话说,页可以为站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

因此,人们有理由相信,在络环境中,因页而产生的纠纷一定会大量出现。

这里必须指出,页中有一种特殊类型的主页(Home Page)。

主页又称首页,是指站内容的第一页,也是该站设置的默认页。

“主页是一个站的精华所在,是其内容和形式的缩影,代表着该站最鲜明的特点。

”可以想象,因页而产生的纠纷中最典型、最集中的必然是因主页而产生的纠纷。

199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中国第一起页侵权案――“瑞得在线”主页案。

原告瑞得公司诉称:被告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都几乎是照搬我公司的“瑞得在线”站主页,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和商业信誉。

被告东方信息公司辩称:原告主页所采用的设计版式并非原告所独创,该主页的“色彩、栏目设置、栏目标题、下拉菜单”等均属公有领域的“思想表达形式”,在原告设计制作其主页前已被人们广泛采用,不具备著作权保护作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原告对此并无专有使用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同的表达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一、瑞得公司的主页虽然所用的颜色、文字、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仍然给人以美感,应是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故该主页应视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二、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虽然在内容上与瑞得公司的主页并不完全一致,但在部分图标、文字、颜色的组合搭配上已构成实质上的相同。

在庭审过程中,东方信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这部分内容由其独立创作完成或已处于公有领域,故应视为取自瑞得公司的主页。

三、东方信息公司使用瑞得公司主页上的部分内容设计出的新主页并将该主页上载到因特上,未经瑞得公司的许可或向其付酬,而且出于商业目的,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东方信息公司向瑞得公司公开致歉;赔偿瑞得公司经济损失20XX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在考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人们首先想到的著作权保护。

这是因为,页往往包括文字、图像、音乐、动画等内容,而这些内容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式。

但问题在于,由这些内容综合形成的页,属于哪种作品形式呢?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八种形式的作品,即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

《伯尔尼公约》第二条也列举了多种作品形式。

显然,页几乎可以包括上述各种作品形式,但一般来说,却又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形式。

这是否意味着,页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从络业界的角度考察。

目前,络服务公司认为络上侵犯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现象是页抄袭十分普遍。

页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络服务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页是上浏览时的屏幕显示,美观大方、有创意、界面友好的页才会吸引人,从而提高站的访问量。

目前,很多络服务公司都有专门的部门,配备美工人员专门进行页的设计、制作。

业界人士介绍说一个页包括四个部分:版式,指页内容的布局安排;信息,指页上的具体内容;设计,指具体的美术设计,如栏目名称前的小图标,分割各部分内容的几何图案等;更新,指页更新的方法和更新速度。

由于页的设计、制作要花费公司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各家络服务公司都认为页是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其次,这一点可以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概括性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和《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的概括性条款――“‘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中得到立法上的支持。

笔者认为,页可以作为“多媒体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所谓“多媒体”,是指在“计算机程序的驱动下结合了数字形式的文字、图形、声音、动画并能被用户以交互方式访问的制品”。

当然,多媒体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模式。

表面上看,笔者的这一观点似乎并未使页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得以前进。

但这一观点至少可以使我们摆脱作品形式的“束缚”,免除硬要将页纳入某种既定的作品形式的困难,从而为页的可版权性排除了一个障碍。

再次,从著作权的基本理论出发。

著作权保护创作的形式而不保护思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作品的必要条件。

页存储于计算机硬盘中,可以上载、下载,也可以打印在纸介上,显然具备可复制性。

因此,页的可版权性问题就可以转化为页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

要想弄清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页的构成。

人们通常所说的页,实际上应当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页上的文字、图像、音乐、动画等内容,二是页的整体版式,三是与页相对应的源程序。

对于第一部分内容,一般来说没有什么分歧,大家都认为页上原创的文字、图像、音乐、动画等是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但对于第二部分,则有分歧。

而且分歧意见主要集中在主页的版式部分,主页的版式是指主页的整体设计效果,主要是内容的布局安排,体现为LOGO(标志广告)和BANNER(旗帜广告)在页上的位置、搜索引擎和的位置、栏目标题的布局、颜色的搭配等。

由于子页的内容各不相同,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具体内容而非版式上,因此其著作权保护重点在于具体内容而非版式。

而主页的内容主要是子页的标题,这些标题很多都是业界的通用名称,如果版式雷同则主页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雷同。

各站都主张对主页的版式进行著作权保护,但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主页的整体版式是站最能够给浏览者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它体现了一个站的“风格”。

瑞得公司在对东方信息公司的起诉书中称:“因特上的主页如同杂志的封面和报纸的头版一样,是信息站点整体结构的反映……具有多方面的示范功能和极大的经济价值。

”因此版式是主页中最重要的部分,只要是自己制作的,无需创作高度的要求就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目前主页设计是模块化设计,大家都使用Frontpage,Hotdog,VBScript,Java及JavaScript等软件制作主页,这些软件已经预置了主页的版式供使用者选择。

这就造成了目前主页设计中存在着共趋性的特征,即各个站的主页如果去掉LOGO和BANNER,则其版式效果基本上一样。

至于颜色搭配,虽然可供选择的很多,但适合中国人欣赏习惯的选择并不多。

而主页上真正有创造性的是由美工人员制作的精美的上美术作品,它们既包括各个公司的LOGO,如搜狐的狐狸头、易的印章标志,还包括各个栏目名称前的小图标。

它们体现了美工人员的独特创意,可以单独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站的LOGO可以注册为商标,从而受到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双重保护,而主页上其余的图标只能享受著作权保护。

这种意见认为保护主页重点在于保护主页上的美术作品,而所谓的版式的著作权保护倒在其次,因为这种版式要想得到著作权保护必须有很高的独创性,而我国站的主页版式设计基本上是学自国外站,特别是学自雅虎,以致于有的业界人士称我国多数站的主页如果把字体、颜色换成一样的则给人们视觉上的效果也会一样。

尽管存在着上述分歧意见,笔者还是坚持主张页的整体版式具有可版权性。

人们不妨将一个页内容从计算机中打印到纸上,再来考察这张纸上所承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

笔者认为,这就与有人直接在这张纸上写/画上该内容一样。

众所周知,独创性是可版权性的必要条件,哪怕这种创造性和个性的分量十分微小。

13“作品本身也可以具有新颖性,但是,著作权并不把新颖作为受到保护的必要条件。

只要作品具有某种独创性或个性、作品表达作者特有的思想、作品具有作者的人格就足够了。

”因此,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页的整体版式至少可以被认为是报纸的整体版式,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解决了前两个部分的问题,第三部分的问题是否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呢?笔者认为,并不尽然。

这是由于页与源程序之间既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又存在着一定的不对应关系。

对应关系比较简单,具体表现为:用同样的页编辑软件设计的同样的源程序一定会产生同样的页。

不对应关系则比较复杂,具体表现为:(1)用不同的页编辑软件设计的不同的源程序可以产生相同的页;(2)用相同的页编辑软件设计的不同的源程序也可以产生相同的页。

上述不对应关系产生的原因在于,页编辑软件的功能强大,选择不同的功能组合可以得到相同的效果。

笼统地说,源程序属于计算机程序,当然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

但由于上述不对应关系的存在,就会出现了下列问题。

1、当页具有著作权时:(1)如果源程序也具有著作权,就可能出现不同的源程序设计者分别就各自的源程序享有著作权,而这些源程序产生的页的著作权则会发生权利冲突。

(2)如果源程序不具有著作权,那么,由它产生的页却为什么享有著作权呢?(3)如果某些源程序具有著作权,而其他源程序则不具有著作权,这同样会产生页著作权的权利冲突,而且,这种区别又如何判断呢?2、当页不具有著作权时:(1)如果源程序具有著作权,由它产生的页为什么不具有著作权呢?(2)如果源程序不具有著作权,这似乎是合理的答案。

(3)如果某些源程序具有著作权,而其他源程序则不具有著作权,权利冲突虽然可以避免,但这种区别同样难以判断。

由于源程序与页的密切,人们自然会想到程序的外观和感受(Look and Feel)的可版权性问题。

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化,最早提出该问题的美国已经有所改变。

笔者认为,由于页与源程序之间的既对应又不对应的关系,页与源程序在可版权性的问题上存在着不一致性。

之所以提出上述问题,是因为我们没有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况。

在实践中,(1)某人设计了一个具有著作权的源程序,产生了一个具有著作权的页,此后,如果另外一个人也独立地设计了一个源程序,产生了相同的页,这种可能性是很小的。

而且,随着页编辑软件的功能日益强大,页表达能力的日益提高,这种可能性会越来越小。

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既不能抄袭前者的源程序,也不能抄袭前者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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