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
房屋遗产税最新消息2022年

房屋遗产税最新消息2022年遗产税是以被继承⼈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和受遗赠⼈征收的税。
征收遗产税,对于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有⼀定的意义。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开征遗产税难度⼤财政部在回复中表⽰,经过30多年的研究,遗产税呈现出三⼤特征。
1、征税范围复杂。
体现在遗产多种多样,既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包括银⾏存款、现⾦、股票、证券、古玩、字画、珠宝等动产,还包括知识产权等⽆形资产,开征遗产税需要全⾯、准确掌握居民财产信息,以及遗赠、继承等具体情况。
2、征管程序复杂。
遗产税需要对各类财产进⾏合理估价,需要⼤量专业⼈员从事相关估价⼯作,征管中极易产⽣争议,争议解决程序通常也较为复杂。
3、征管配套条件要求⾼。
如不同政府部门的紧密配合、对拒不缴税的纳税⼈在法律中做出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制度安排等。
这些特征意味着开征遗产税所⾯临的是⼀项复杂的⼯程。
⼆、征收遗产税可能会导致社会负⾯效应财政部称,从近年来遗产和赠与税的国际发展趋势看,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在调节贫富差距的同时,可能会对⼀国的经济,特别是国外资本流⼊和国内资本流出产⽣⼀定的影响,是否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已逐步成为国家、地区间税收竞争、吸引投资的⼀项重要内容。
这⼀点指就是遗产税可能会导致的社会负⾯效应,体现在对资本的影响上就是,可能导致资本投⼊的减少;可能导致资本外流。
⼀国的遗产税过⾼,会影响投资的积极性,导致资本外流,甚⾄影响本国的经济稳定。
三、国际趋势对我国遗产税具有借鉴意义财政部称,下⼀步将继续跟踪国际上遗产税的发展趋势,进⼀步研究遗产税有关问题。
这说明,我国开征遗产税也会参考国际趋势。
但是,正因为遗产税是⼀项⽐较复杂的税种,⼀些国家遗产税变化较⼤。
据了解,美国遗产税⾃1797年⾸次开征以来便争议不断,时征时停,税率也起起落落。
⽐如,2001年美国遗产税的个⼈起征点为67.5万美元,夫妇为135万美元,税率是55%;⽽到了2011年,个⼈遗产税的起征点改为500万美元,夫妇是1000万美元,税率降⾄35%;从2013年开始,税率升到了40%。
遗产税的国内外对比

遗产税的国内外对比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税收。
”还有一句话说:“只有一件事比死亡和税收之类的不幸更甚,那就是死亡与税收结合的产物——遗产税。
”一、遗产税概论所谓遗产税,简单来说就是对死者留下来的遗产征收的税收。
因此,在国外也被称为“死亡税”。
其中,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仅包括现金和存款等流动资金,也包括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因此,遗产税是属于财产税的一种征收形式。
一般来说,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生前以赠与的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而逃避纳税,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赠与税与遗产税应同时课征,作为铺助。
虽然有些国家并没有开征赠与税,但规定死者生前一定年限内赠与的财产一并纳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一同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是一个的古老的税种又是一个现代的税种。
它最早起源于4000多年的古埃及,当时埃及法老为了筹集战争经费而开征了遗产税。
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而这之后,相继有英国(1649年)、法国(1703年)、美国(1797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等国家开征遗产税,其目的大多也是为了筹集战争经费。
而相较于古代和近代开征的遗产税,现代遗产税的征收主要是作为协调社会成员财富分配的一种手段,征收对象只是针对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因此,其课税收入也只占财政收入的很小的比重,取得财政收入的作用大大减少了。
我国早在中华民国成立初期就有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但碍于政局不稳,战争频繁等各种原因,直到1938年10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至此,酝酿了28年的中国遗产税终于付诸实施了。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文件中规定全国要开征14种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
但当时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此税种并没有真正开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特别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也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强烈呼吁此事,希望以此来增强税收杠杆功能。
各国遗产税税收制度比较研究

英 国是欧洲较早征收遗产税的国家 , 实行 的也是 “ 总遗产税征收模
年后 , 沿用原在大陆 1 9 4 6 年制定 的《 遗产税法 》 征收遗产税 , 并于 1 9 5 2
年修改该税法 , 沿用至今。 台湾地区采用遗产税 与赠与税结合征收的总 遗产税制。 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成阶梯 型选择 的模式 , 南遗产税法和赠
或 者 财 团 ,为 防 止 恶 意避 税 的情 况 发 生 ,视 为 个 人 而 承 担纳 税 义 务 ,当
对 于其 它税制要素 , 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 制决定 了其遗产税的纳
然这些社 团不包括慈善 、宗教和公益机构 。2 、应纳税财产为通过继承 或赠与取得的所有财产价值 , 包括动产 、 不动产 、 无形资产 、 有价证券 ,
税人是遗 嘱的管理人或执行人( 管理人或执行人 一般为专业律师或者 由
被继 承人 指定 ) ,遗嘱执行 人或管 理人的义务包 括 : 计 算遗产的价值 、
区分 遗产性 质并 在有关部 门登记 、 代为缴纳遗 产税 、 监督执行遗产分配 情 况等 , 于此相对 , 赠与税 的纳税人就是财产 的赠与人 。 就遗产税的征 收范围而 言 ,应纳税财产包 括被继承人所有 的一切具有经济 价值的财 产, 包括现金 、有价证券 、 不动产 、 无形资产等 ,范围广泛 。美 国的遗 产税实施 1 6 级超额 累进税率 ,以体现量能负担 ,区别对待 的原则 ,实
人。 遗产税 的课征对象为被继承人 留下的遗产总额 或赠与人赠与 的全部 财产 , 纳税义务人采取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 的一般方式 , 税率采
取超额 累进税率 。意大利遗产税的扣பைடு நூலகம்项 目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
医疗费 、丧葬费等
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

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姚秀兰摘要:西方的遗产税制度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在分析西方3种课征模式利弊的基础上,对我国遗产税立法中征管模式、纳税人、征税对象、起征点、税率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遗产;遗户产税;税制;课征;调节遗产税是对则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则产课征的税。
目前,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也种经酝酿开征遗产。
1915年夏,当时的北京政府曾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后终因政局不稳、战争频繁而未能实施。
1940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开征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条件不成熟,1950年6月政务院决定暂不开征遗产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一部分人己先富起来,并积累了相当可观的则富,因此,我国己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
本文探讨西方遗产税制度的成因、发展及课征制度,并以此为借鉴,就我国开征遗产税提出若干建议。
一、西方遗产税制度的成因早在占罗马时期,由于战争急需军铜,奥占斯特斯大帝种令公民在遗嘱内须注明,至少应将遗产的5%上交国家。
公元6年,奥占斯特斯迫使罗马元老院通过遗产税法案,规定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课征5%的遗产税,以作士兵养老费用和屯川基金。
在中世纪,教会法种规定,教徒要把遗产交给“最神圣的天主教会”,这是一种自觉的宗教义务。
这项规定盛行于欧洲,尤其是英伦三岛。
爱尔兰法规定,死去的人要把1/ 10的遗产划归教会。
这实际上是占罗马征收遗产税制度在教会法上的表现。
14世纪末,一些意大利自治城市因财政困难,先后开征了遗产税,采用比例课税,税率为2%一5%。
可见,早期遗产税是按比例课税,其开征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则政收入,弥补财政支出(主要是军饷)的不足。
现代累进税率的遗产税制是进入资本卞义社会后形成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则富过分集中,缩小贫富差别。
遗产税制度几个基本点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文档资料

遗产税制度几个基本点的国际比较与借鉴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当前,世界上已有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
但是国际上关于遗产税征收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全面了解其具体差异,判断不同制度设计的利弊,对我国今后开征遗产税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一、遗产税征税模式比较当今世界各国遗产税的税制模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1.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所有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其税赋大小一般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以及各继承人纳税能力的差异,并且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该税制的优点是税制简单、征税对象明确、征税成本低。
缺点是没考虑到各个继承人所得等具体情况,没有充分体现社会公正原则。
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就是采用这一税制模式。
2.分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制是以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分别课以差别税率的遗产税制度。
该税制的优点是可促使继承人尽可能平均分配遗产,有利于维护公平。
但是缺点是亲疏关系和继承数额难以确定。
日本、法国、德国、波兰、保加利亚、韩国等国家采用这种税制模式。
3.混合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模式常称为总分遗产税模式。
该模式就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两种模式结合在一起的税收模式。
将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总额先征一次总遗产税,然后实行遗产分配,最后对遗产继承人的遗产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再进行一次分遗产课税。
混合遗产税的课征对象为被继承人的总遗产和分配后分遗产。
总分遗产税制虽然具有前两种遗产税制的优点,但赋税过重,征收难度大,且过程复杂,弊端很多。
采用的国家有意大利、加拿大、菲律宾、伊朗等。
二、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配合模式比较各国遗产税税制体系中,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会成对出现,但是,在二者配合方式上有较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1.“无”赠与税模式。
从美国遗产税争论看中国遗产税开征

从美国遗产税争论看中国遗产税的开征摘要:本文通过美国遗产税的“存”、“废”争论,探讨中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
遗产税是对死亡的人所遗留的财产进行课税的一个税种,它可以调节贫富差距。
中国的遗产税是否应该开征一直是热点问题。
本文主要论述了中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公平;效率引言我国改革开放已经30余年,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10年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1年GDP达47万亿人民币。
但是我国的贫富差距也在极速扩大。
邓小平说: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中国传统有云:不患寡而患不均。
贫富差距加上社会不公,极不利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
而遗产税无疑是一个减少不公和分化的重要手段。
一、遗产税的概念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死亡者的继承人征收的一种税。
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
遗产税又称死亡税或继承税。
从实践看来,遗产税的纳税人都是社会上最富有的阶层,因此,也被称为富人税。
遗产税属于对财产征收的税收,它是财产税制度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具有财产税制度的典型特征。
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是流动资产,还应包括房产、厂房设施等固定资产。
遗产税在西方已有延续了4000多年。
目前世界上有2/3以上的国家开征遗产税,而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却几乎是一片空白。
二、遗产税“存”与“废”的争论近年来,关于遗产税的“存”与“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欧洲的意大利、瑞典,亚洲的印度、马来西亚、中国香港,澳洲的新西兰、澳大利亚已先后取消了遗产税,但更多国家和地区仍然选择保留。
2010年美国遗产税的“空窗期”更引起了全球视野的高度关注。
2010 年美国暂停征收遗产税一年,被称为遗产税的“空窗期”。
这对美国富人而言,既幸运又悲哀。
幸运的是,如果他们在2010年去世,那他们一辈子积累的万贯家财都可以毫无保留地传给自己的后代,而不用像以往那样要将近一半的财富交给“山姆大叔”;悲哀的是,他们如果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在2010年离开人世,不能超过一分一秒。
中外遗产税比较与借鉴

( 减免税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1 ) 借
控管 ,也可避免因财产分配 问题而拖 鉴国际经济结合我国现状 ,中央政府
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多种经济成 延缴税的情况发生 。而总遗产税可能 可规定近期遗产税的一般免税额为 分并存 , 经营 方式多样 , 个人收入显著 导致的继承人税负不 出问题 ,可 以在 3_1 万元 , o_ O 6 具体 由地方政府结合本
再对税 围 。如 英国税法规 定 , 财产所有人 死 1 总遗 产税制 。指只对死者 的遗 的遗 产总额课 一次总遗 产税 , 、
产总额征税 , 而不 管遗产 的继承情 况 后 遗产 分 配给继 承人 的 遗产 份额 在 亡前 3 内赠与财产额的 1o 前第 年 o %,
和遗产 作何种方式分配 。以遗 嘱执行 达到一定数额时课一次分遗产税 。纳 4年 内赠与财产额的 8%,前 5年 内 0 人或遗产管理 人为纳税 人 , 采用超额 税 人包 括管 理 人 , 嘱执行 人、 遗 遗产 赠与额的 6%,前第 6年 内赠与额的 0 累进税 率 , 通常 没有 起征 点 , 并设有 继 承人 , 遗赠人 , 受 多采用累 进税率 。 4%,前第 7年 内赠与额 的 2%都 必 0 0
不同 , 因而在 税 制结 构 、 率设 计等 税
税 制要 素方面也不尽相同 。
3 、混合税 制 :也称 总分遗产 税 看 , 国际上有三种做 法 : 制, 是将 总遗产税 和分遗产税 综合一 起 的税制 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 留 部分 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
() 一 遗产税税制模式 :
扣除项 目和抵免项 目。其特点是在遗 其特 点是 : 产处 理程 序是 “ 遗 税—— 须归于遗产税 中课征遗产税 。
产处理上 “ 先税 后分” 即先对 被继承 分——税 ” 称为 “ , 或 先税 后 分 再税 ” 。
国外最优遗产税理论研究综述与评析

遗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降低代际财富转移、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税种,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我国是暂未开征遗产税的少数大国之一。
早在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提出,要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1994年,分税制改革把“征收遗产税”列入税制改革方案。
2013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研究适时开征遗产税”。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是“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某种意义上,遗产税可视为直接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梳理目前国内关于遗产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开征遗产税的经验比较(刘佐等,2003)、我国遗产税改革的制度环境分析(李建英等,2000)等领域,系统总结国外最优遗产税理论的研究尚不多见。
一般认为,最优遗产税的理论研究建立在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和最优税收理论的基础上,由Kaplow(2000)在Mirrlees最优所得税模型的基础上,将遗产赠与和遗产税征收造成的影响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内。
后续最优遗产税的研究拓展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模型分析中加入遗产外部性、个体异质性等因素;二是借鉴动态资本税和新动态财政学的分析方法,将最优遗产税理论研究动态化。
近年来,也有学者(Piketty 等,2013)利用可估参数和数值模拟方法,开展最优遗产税理论对现实经济的解释力和实践应用方面的研究。
一、最优遗产税的基本理论框架Kaplow(2000)在Mirrlees最优所得税模型的基础上引入遗产和遗产税,并遵循Atkinson和Stiglitz最优税制结构的分析思路,构建了最优遗产税的理论模型,即:首先,政府宣布劳动所得税、资本所得税税率和遗产税税率,在预算约束和税率给定的条件下,代表性个体对消费、遗赠和劳动供给作出最优选择;其次,政府在预算平衡和个人效用最大化行为选择的约束下,通过选择资本利得税税率、遗产税税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最终确定的税率为最优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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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问题探索》2001年第9期遗产税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刘叔申(南京审计学院财政系)遗产税源于古罗马时代,历史悠长,是财产税课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税种,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是世界上普遍开征的税种。
在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开征遗产税,已成为必然。
一、西方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类型世界各国征收的遗产税,名称主要有遗产税、死亡税、继承税、嗣继税等、尽管不一,大体可分总遗产税、分遗产税、总分遗产税制三种不同的税制模式,作为遗产税的辅助税种的赠与税,也相应分为总赠与税和分赠与税二种模式。
(一)美国的遗产和赠与税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开征遗产税,联邦政府采用总遗产税制模式,州政府采用继承税制。
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始于1788年,后时征时停,正式作为经常性税种是1916年,并于1924年开始征收赠与税,作为对遗产税的补充。
1、纳税人,遗产税的纳税人为遗嘱执行人,赠与税的纳税人为财产赠与人。
2、课税对象,为死亡者遗留的财产总额,包括财产价值和权益,由税法加以确定,一般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
3、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婚姻扣除及慈善捐赠扣除等。
4、抵免,分为统一抵免(允许每个纳税人从其应纳遗产税额中减去一定量的抵免额)和税收抵免(允许从纳税人中减去已向外国政府或州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
5、税率,采用多档超额累进税率。
(二)日本的继承税和赠与税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则按分赠与数额课税。
1、继承税(1)纳税人,为财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有无住所分无限和有限纳税人。
(2)课税对象,包括继承财产(指因继承财产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价值和权力)和视为继承财产(指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为起因而产生的财产和权力),如保险金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人身保险契约有关的权利等。
(3)税款计算,按修正后的继承法人或受遗赠人各自所获得的财产份额分别计算。
(4)扣除和抵免,扣除项目:债务扣除、丧葬费扣除、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人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
抵兔主要是已纳外国遗产税的税额抵免。
(5)征收,纳税人必经在继承财产发生日的次日起半年之内、向死亡者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赠与税(1)纳税人,为受予赠与而获得财产的个人,按有无住所分为无限和有限纳税义务人。
(2)课税对象,分为赠与财产(由赠与取得的财产价值和权利)和视为赠与财产(实质上与赠与财产相同的某些财产和权利,如保险金、信托受益权、定期存款等)。
(3)课税基础,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一年)取得赠与财产价额。
(4)扣除和抵免,扣除有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抵免主要是外国税收已纳抵免。
(5)税率,采用十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97(6)征收,采用纳税人申报缴纳方式,规定在次年的2月1日3月15日以前,受赠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表1 累进税率表(美国)表2 累进税率表(日本)遗产税和赠与税(美元)税率(%) 0~100001810001~200002020001~400002240001~600002460001~800002680001~10000028100001~15000030150001~25000032250001~50000034500001~75000037750001~1000000391000001~1250000411250001~1500000431500001~200000452000001~250000049 2500000以上50应税遗产额(日元)税率(%) 0~400000010 4000001~801000015 8000001~140000020 1400001~230000025 2300001~350000030 3500001~500000035 5000001~700000040 7000001~1000000045 10000001~1500000050 15000001~2000000055 20000001~2500000060 25000001~5000000065 50000000以上70 (三)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采用总分遗产税制,两税配合。
1、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另一类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2、课税对象,包括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总额和向赠与人赠与的全部财产。
3、税率,分为二种一种适用遗产或赠与财产总额的,另一种由非直系亲属或无亲属关系的继承人或受赠人缴纳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是直系亲属或配偶的,所纳税率低于非亲属关系。
表3 累进税率表(意大利)应税财产额(百万里拉)第一种税率(%)第二种税率(%)兄弟,姐妹姻亲其它亲属无亲属关系5~60003661~1200358121~20036912201~4007101318401~80010151923801~1500152024281501~3000222426313000以上27252733 二、遗产税制的国际比较通过对美国、日本、意大利遗产税制的比较分析,我们得出的综合结论如下:第一、遗产税和赠与税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征收,表明两税在平均社会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别,增加财政收入,抑制社会浪费,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各国税收实践中,这些作用在资源配置,财富分配,筹集收入等方面的效果不尽相同。
第二、由于各国的国情和历史习俗不同,分别采用总遗产税、分遗产税、总分遗产税三种不同的遗产税制模式。
(1)总遗产税。
先税后分,税源可靠,税收及时,计算较简便,征管便利,税收成本低,但因不考虑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及各继承人本身的情况,税负分配不太合理,较难体现税收公平。
(2)分遗产税,先分后税,考虑到各纳税人经济状况和税收负担能力,较为公平合理,但计算较复08杂,税收征管费用增加且易偷漏税。
(3)总分遗产税,先税后分再税,可保证税收,防止逃漏,有利区别对待,量利纳税,计算更复杂,手续更繁琐,征纳成本更高。
第三、关于遗产税模式的选择,无绝对优劣评判标准,关键在于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法律制度,税收政策结构目标,国民素质,纳税历史习俗,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其中税收征管水平因素是实施的基础。
第四、从具体遗产税制组成看,各国遗产税的纳税人一般多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也有遗产继承人;课税对象主要是财产,包括动产(如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不动产(如房屋)和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保权益、债权、土地占用权等),遗产税多从价依率计征,财产估价按市场价值;税率多采用累进税率,遗产税和赠与税配合征收,有的国家两税同一税率,有的国家分设税率,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征收遗产税历史较短,税率较低,级次也少,发达国家多采用重课遗产税,税率较高,级次也多。
三、借鉴与启发西方的遗产税制已运行多年,其中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适应经济发展,税制体系正在建立和日趋完善,有选择地借鉴别国的经验,对我们无疑大有裨益,笔者认为,当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适时的开征遗产税已成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健全税制体系的必然要求。
(1)在相当长的历史发展阶段,我国仍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级,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在实际效率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并通过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我国在利用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只能从不妨碍鼓励先富,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税率和累进程度应不能太高,同时个人所得税对不透明的、灰色的收入调节显得力不从心,而遗产税的调节作用是在财产拥有者死后对高额遗产征收,不影响财产拥有者生前享用,不会造成效率损失,有效弥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局限性。
(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制体系,以建立较健全的税制体系,其中健全的财产体系是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开征遗产税是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选择,也有利于在对外交往中维护我国政府和公民的权益,正确行使税收征管权。
(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呈现出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财富不断积累。
据统计,目前我国个人家庭财产在百万元以上的就达数百万户,这些人包括拥有巨额收入和财产的企业家庭和承包经营者、高级职员、科技文艺、体育界的明星人士、城镇个体经营者、农村专业户,股票、债券、房地产经营者等。
他们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已远远超过了一般工薪收入者,为征收遗产税提供了现实的经济基础和税源。
2、虽然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具备了一定有利条件,但开征遗产税仍面临着很多问题和困难。
(1)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人们的收入和拥有的财产普遍不多,可以征收的遗产十分有限,绝大多数人不可能也不应当成为遗产税的纳税人,遗产税的征收面要窄,免征额要高,同时许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不强,认识上存有偏差,做好开征遗产税的宣传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2)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全面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及与征收遗产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的监督信息体系,税务机关对遗产税税源的控制能力将显得不够,与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工商、金融、房产、公证、公安等部门)的协作也有一定的困难,从事此工作的税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较高,征税成本也相应增加。
根据以上基本情况,我国目前开征遗产税宜选择总遗产税制模式,这样既可保证简化税制,税源集中,便于征管,又可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同时由于我国的个人财产和收入没有建立登记和申报制度,要掌握和私人之间的捐赠信息很难,故我国不宜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为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方式避税,可采取将一定时期内的赠与计入遗产总额一并征税的办法,并引导纳税人进行公益性捐赠。
在此可借鉴英国的遗产税制,英国对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征遗产税,而不单设赠与税,这种方式有助于鼓励生前赠与,平均社会财富。
3、加强遗产税立法权和征管权的规定。
加强防范遗产税的逃避税管理,历来为各国税务机关研究的重要课题,即使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税收征收制度较严密的发达国家,也并非易事。
发展中国家税收征管工作相对落后,开征遗产税更应注重税收征管,将侧重于加强立法,增强公民纳税意识,鼓励纳税人自愿申报,建立,改进和完善财产评估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建立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
考虑到遗产税及国家主权、纳税人遗产分布情况较复杂,税收政策具有统一性,遗产税应由中央立法。
从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调动地方积极性,提高管理效率出发,遗产税的征管工作和取得收入可交与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