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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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遗产税征收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遗产税征收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遗产税征收制度的思考孙维闻学颖摘要:遗产税是政府运用公权力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的一项措施,是国家对缩小贫富差距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顺利实现遗产税征收,特别是发挥其调控功能,建立一套良好的遗产税征收制度是必要的,而这种制度的建立需要的也不仅是一部遗产税税法的颁布,更需要对遗产税施行的可行性的分析、配套制度的完善。

本文对我国开征遗产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了几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遗产税;问题;对策一、我国遗产税存在的问题1.遗产税税制设计困难据调查实行遗产税的国家遗产税的税制设计完全是面对富有群体。

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问题之一便是征税对象的确定,而富有群体的界定也是问题之一,还有规定的税率,也同样是需要研究探讨的。

2.个人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税面对的是逝者生前所留下的所有财产,不仅仅包括现金,还有房产、珠宝、汽车、股票等等一系列非现金财产,而对这些非现金财产的评估,也是对我们遗产税能否有效施行的重要环节。

一切税收项目都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而遗产税能否做到这几点,财产的有效评估是重点,因此,在评估方面,我们就要提前设立标准和体制,更要有更多的专业人才,只有在普及施行的同时有众多保障才使得税收更有力度和信服力。

3.没有实行个人收入申报与财产登记制度没有实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特别是财产登记制度是我们国内的现状,这也直接导致了遗产税的征收困难。

因为征收遗产税,首先要对财产进行评估,而因为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导致我们只能看到明面上的财产,基于接受赠送或者转移的财产,亦或者是灰色甚至黑色收入,更有贪污腐败的赃款,这些度下各金融机构独立运行、自己承担风险的条例。

所以,面对这种情况,要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结构,降低政府干预的几率。

第四,要由浅入深,逐渐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的创建要求多种体系的配合,例如公正角逐的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等,因此,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不是一夕之间就能够建立的,它的创建需要由浅入深,选择适当的机会建立。

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姓名系别政法系专业法学1001班级学号1090020155指导教师答辩日期成绩二零年月日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内容摘要20世纪90年代初,遗产税开始为人们熟识,各国关于怎样征收遗产税以及国家处于怎样的经济水平适合开征遗产税有着不同的观点。

在理论界学者更是有着俩种不同的看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对遗产税提上议程,究其根源是因为其后有着强大而深厚的法理依据。

国家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有较多财富的人死亡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的隔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他人遗产的依赖,鼓励自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

各国征收遗产税可为我国所借鉴。

依据开征遗产税学者界的不同观点以及分析多方领域开征意见和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可得出结论:在我国开征遗产税非常必要。

【关键词】遗产税财产税必要性法理依据Study On the necessity of levying the inheritancetax in our countryAbstractThe early 1890s, inheritanee tax is known by the people , a country on how to levy inheritanee tax and economic level for inheritanee tax has a different point of view.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s scholars also has two different view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 to the inheritanee tax on the age nda, the reas on for this is because it has a legal basis for the powerful and profo und. Through the in troducti on of in herita nee tax, can have more wealth people died in a part of the remaining property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distribution, accumulation of wealth by inhibiting the excessive, as far as possible, reduced and eliminated people rely on others to encourage their heritage, hard-work in g, limit for nothing.Countries levy inheritanee tax can be used for our country. Industry on the basis of in herita nee tax is imposed scholars of differe nt views and an alysis of various views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is imposed, can draw the eon clusi on: levy in herita nee tax in our country is very n ecessary.【Key Words ] :ln herita nee tax Property tax NecessityAn alyze of Jurisprude nee foun dati on目录一、........................................................... 遗产税概述5(一)遗产税的概念5(二)遗产税主要内容及理论依据51、遗产税主要内容 (5)⑴向巨富收税 (5)(2)课征方式主要为分遗产税制6(3)遗产税归属于中央税62、当今世界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6)(1)........................................................................................... 权利说6(2)............................................................................. 平均社会财富说6(3)............................................................................. 遗产课征能力说6二、国内遗产税制度相关观点及司法最新变化趋势7(一)关于国内开征遗产税赞成说和反对说的分析7(二)国内遗产税最新发展趋势7三、中国遗产税开征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8)(一)阻却中国开征遗产税的问题8(二) ........................ 针对问题我国开征遗产税应考虑的三个方面81、................................................... 排除一般家庭82、................................................... 推进试点城市83、................................................... 完善信用体系8四、我国遗产税征收的必要性原因8(一)国内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必要性原因9(二)遗产税征收理论必要性原因9五、.................................... 结语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学生姓名:霍晓红指导老师:武志孝一、遗产税概述在历史上,起初遗产税征收要从古埃及时期说起。

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12-10 10:17:26 免费法律咨询[提要]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推荐阅读:我国遗产税遗产税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1912年■ 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2年■ 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 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 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 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 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

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 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 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遗产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和学界的关注。

开征遗产税不仅能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还能够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本文将围绕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遗产税的开征背景与意义遗产税,是指国家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贫富差距逐步拉大,遗产税的征收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开征遗产税的背景及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社会财富分配: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2.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鼓励勤劳致富,降低财富继承的依赖性,从而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3. 完善税收体系: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其开征可以完善我国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三、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当前,我国在遗产税开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遗产税法,导致遗产税的开征缺乏法律依据。

2. 社会观念阻力: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认为征收遗产税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对开征遗产税存在抵触情绪。

3. 征收管理难度大: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征收遗产税需要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和高效的征收手段。

四、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分析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开征遗产税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其次,开征遗产税有助于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此外,完善税收制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也是开征遗产税的重要目的。

五、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方案设计为了顺利开征遗产税,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方案。

我国遗产税开征相关问题探讨

我国遗产税开征相关问题探讨
人们 为子孙 留下一笔财产的观念根深蒂固, 从
门应冻结其财产等。 总之,目 前开征遗产税存在许多困难, 但
四、 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对策
来没有考虑过自己省吃俭用, 积攒一生, 为子
( 加 强文化宣传 , 一) 改变传 统观念 。做好 尽快立法, 开征遗产税 已是当务之急, 我们应
孙留下一些财产要交遗产税 总之 , 他们对于 税法知识, 尤其是遗产税法知识的普及和教育 对遗产税的开征持积极的态度, 不能等到条件 遗产税 是存 在疑虑和不解的 , 开征遗产税对人 工作, 利用各种工具和手段进行宣传, 解除老 完全具备才开征, 遗产税法的设计不应苛求一 们的观念冲 击较大 。
社会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不断加强, 我国居民收 因此, 在当前社会收入贫富差距悬殊、 社会矛 入的总体水平在得到了极大地提高的同时, 收 盾不断加剧的情况下,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开征
入分配 差距不 断拉 大 , 富悬殊 , 贫 成为世 界上 遗产税,能够完善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体
素。本文对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 存在的问题 分配差距和不公的有效手段。改革开放以来, 得税上 , 但我 国由于税 收管理 、 税制等 原因个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非常快。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夏业良的一篇文章 定数量的财政收入。 另外, 从发展趋势看, 我国遗产税具有一
征收遗产税有利于缓解贫富差距过大, 促 说:美国5 “ %的人1掌握了6 %的财富,中国 : 3 o
进 社会 的稳定 。 遗产税只针对 少数极度 富裕 的 则是 l %的家庭掌握了 4 %的财富;中国的 定的增长潜力, 1 4 按照国际上许多国家此税的规
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 目前世界上有 23以上 的发展 。造成我 国内需不足 的原因是 : / 我们习

对征收遗产税问题的立法分析

对征收遗产税问题的立法分析

对征收遗产税问题的立法分析征收遗产税,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遗产税的开征需要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相配套。

本文就遗产税开征的基础、立法权和征管权的归属、立法构想及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几个问题进行探析。

标签:遗产税赠与税起征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基础1.开征遗产税的法律基础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就是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基本法律前提。

其他一些部门也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具体表现为:肯定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及财产继承的合法性。

2004年修改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遗产税同其他税种一样,都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其征税对象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积累而成,上述规定为公民私有财产的取得和享有的合法性提供了基本法律规定依据,也为遗产税的建立和遗产税开征奠定了法律基础。

明确遗产取得人的范围。

遗产取得人包括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2001年4月修正的《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代为继承。

”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继承人。

”第十六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这些规定为确定遗产税的纳税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必要与有可能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主要应看人均GDP、居民储蓄水平和高收入阶层人数等经济总量指标,以及基尼系数等反映收入财富占有差距的结构指标。

遗产税征收的历史回顾

遗产税征收的历史回顾
而开征赠与税的只有12个州,但均非单独征收,
而是与遗产税或继承税一起征收。
在部分经济低迷的年份,美国政府为了促进 经济增长,也会施行短期的取消遗产税政策。
(三)日本遗产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纳税主体为遗产的 继承人,并以在日本是否拥有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 准。计算的具体办法是,首先将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 取的财产部分,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 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人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 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 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人的课税价额分配, 即为各自的应纳税额。这种办法,能使遗产税额外负 担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比较公平。
遗产税的开征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党的“十五大” 报告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 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一时间,遗产税的开征 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2) 2004年颁布遗产税
200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
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个人资
国世平教授介绍
国家发改委顾问 深圳市政府顾问 深圳大学当代金融 研究所所长、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世平教授介绍
国世平教授分别在湘潭大学、武汉大学就读,获经济学硕 士、博士学位,1991年——1992年度在澳大利亚悉尼大学进行 博士后研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战略推进委员会专 家委员、国家发改委顾问、深圳市政府顾问、香港官方最高学 术机构———香港学术评审局专家委员,国家教育部文科专家 组专家评审委员,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名誉研究员、台湾大 学客座教授、美国史丹福大学客座教授、中山大学兼职教授。 在海内外发表学术论文50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20多部。
二、遗产税征收面临的困难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研究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研究
结合我 国国情 , 简要 阐述人类共 同继承财产原则 与我国的关系 。 二、 我 国遗产税制现状 我 国当前 的税 制结构并不是 “ 双主体 ” 模式, 而是 以流转税 为 主体 的税制结构 。伴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 的加快 及市场经济 的迅 速发 展 , 导致我 国税 制在税制构建方 面存 在诸多不足 。首 先 , 个 人 所得 税分类征 收模式有 失公平 , 很 容易引发公 民的偷税漏 税 , 费用 扣 除标准 和免征额 各方 面安排都 不尽合理 , 已不能适应 我 国现 在 的经 济状况 。此外企业 所得 税 在 国 内企业 和外 资企 业 的税 负 不 同, 税收优 惠政 策没有很好 的应用 到我 国 自己企业发展 中, 这样 的 税 负政策不利于我 国企业 的健康发展 。 遗 产税在 中国则是舶 来之 物 , 要开征 赠予税 和遗产 税 还存 在 诸多 困难 : 一在税 源上 , 我 国经 济还处 在市 场经济 的初级 阶段 , 虽 然, 有一小部分人 的经济有所提高 , 但 总体来说还是贫 困的公 民较 多, 税源取 向不是很 乐观 ; 二是我 国大部分公 民对遗产税 的概念 比 较模糊 , 没有从真正 意义上 理解遗 产税 ; 三是 在征 收遗产 税 时 , 真 正征 收到 的钱非常有 限 , 有时征 收执行人 员和纳税 人还会 产生 冲 突, 降低征税人员 的工作 积极性 。 三、 开 征 遗 产 税 的 可 行 性 I 、 开征遗产税 具有 积极 的正 面意 义
【 关键 词 】 遗 产税 ; 税 收制度 ; 可行性
2 0 1 0 年 的全国两会上蔡继 明曾提 出 , 目前 我 国不 同行业 间 的 工 资水平差异主要体现在 垄断行业和非垄 断行业之间 的收入 过于 悬殊 , 要解决 收入分配不合理这个 问题 , 个人 所得税 的调整是 一个 重要 途径 , 但还要及 时适 时地推 出开 征遗 产税 。究 竟我 国是 否有 必要 开征遗产税 , 要 在 比较分析及借 鉴国外成熟经验 的基 础上 , 提 出开 征的可行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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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遗产税,对缩小我国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不均起到重要作用,更好地在再分配过程中体现公平原则。

一、开征遗产税的意义(一)有利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为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战略目标。

现在这个目标已初步实现,但随之而来的地区发展不均衡,不同人群、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日益显现。

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已远超过0.4的警戒线,2006年升至0.496,2007年为0.48,目前可能在0.5左右。

调节我国贫富差距已迫在眉睫。

遗产税仅对少数富有阶层征税,防止财产过分集中于个人。

国家将所征收的遗产税再分配至中低收入阶层,体现出公平原则。

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进而避免分配不均导致的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

“遗产税课征的实质,是在承认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的基础上,在保障私人财产权益的前提下,对私有财产的隔代遗传依法加以管制,借以平均财富与增进整个社会对财产的利用效益。

”(朱大旗1998)(二)鼓励公益性捐赠,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遗产税对捐赠项目进行税前扣除,促使财产所有人更倾向于捐赠、慈善等公益性事业,使更多处在贫困环境的人得到帮助,同样达到了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

(三)鼓励社会创新、抑制不劳而获征收遗产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成员展开公平竞争,鼓励继承者通过自身努力,不断创新,创造真正属于自己的财富,而不是不思进取、享受安逸。

(四)刺激消费,扩大内需财产所有人与其去世后被征收遗产税,不如在生前进行大量消费,获得更大的效用。

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费,进而带动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二、科学确立遗产税制度(一)税制模式遗产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种: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混合遗产税。

其中,总遗产税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对遗留财产的总额进行综合课征的遗产税;分遗产税是被继承人死后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关系亲疏和实际所得遗产的多少进行差别征收;混合遗产税兼具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的特点,先对遗产总额征一部分税收,再进行差别征收。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我国适宜按总遗产税制进行征税。

尽管分遗产税考虑到了关系亲疏以及继承遗产多少等因素,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但征收环节过多,对征收过程要求更为严格,造成征收成本过高。

总遗产税不但税收环节少,成本较低,而且容易控制税源,防止偷税漏税行为。

混合遗产税虽弥补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的不足,但征收环节多,过程复杂,而且会造成重复征税。

在采用总遗产税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中央税,即在中央统一调度下合理分配遗产税。

如果现阶段实行地方税,会造成东西部地区差异继续扩大,不能很好起到调节国民收入作用。

排除了为逃税而导致官商勾结、滋生腐败的不良因素的影响。

当然,在制度逐步完善时,可实行中央税与地方税相结合的方式,越发达地区地方税所占比例越小,中央税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0%。

(二)征收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等。

为防止有提前赠与财产进而逃税的嫌疑,遗产税和赠与税需要同时征收。

当然,被继承人去世后的所欠债务、应纳的税收、以及丧葬费等事项需在计算遗产税之前扣除。

(三)免征额与税率由于征收遗产税的主旨在于缩小贫富差距,所以免征额要高,征税面要窄,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避免给中低收入者造成税收负担。

尽管各地经济情况不同,但是遗产税的起征点必须相同,防止产生由于人员流动性而出现“以脚投票”的现象。

免征额可确定在500万。

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有利于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可实行10%、20%、30%、40%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这样有助于减少收入分配不均,达到限制少数巨额资本代代相传、继承人不劳而获以及资本过于集中的目的。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研究刘美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也逐渐增大。

为了缓解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缩小贫富差距,我国应尽快开征遗产税。

本文将阐述开征遗产税的重大意义以及遗产税的制度设计,分析征收遗产税的制约因素并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遗产税;收入分配;个人财产实名制;财产申报财产评估刘美均: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研究作者简介:刘美均,吉林大学经济学院08级财政系。

146··第06期2011年3月企业研究Business researchNo.06MAR.2011三、开征遗产税的制约因素目前,我国仍未推行遗产税,主要由于以下几种因素的制约:(一)成本过高相关机构的建立、法律法规的制定、专业人员的聘用与培训、被继承人财产信息的记录、追踪以及税源的监控等等,都需要大量资金进行长期投入。

特别是由于个人资产形态的多样性,尽管遗产税征收范围仅限于高收入阶层,但仍需大量的人力、物力搜集被继承人拥有所有财产的相关信息,并对其核对、审查、征税。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登记、财产申报和财产评估机制,社会信用体系有很大缺口,很难准确统计个人财产数量以及流动情况。

在开征遗产税初期,可能会出现大量瞒报、谎报个人财产的行为,使税收部门收不抵支,造成资源浪费,也使遗产税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作用。

(三)部分民众存在抵触情绪现阶段,我国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凭自己辛苦创业而获得大量财富,当然,也不能排除一部分人存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

一旦国家征收遗产税,会减少继承人的享受的财产,可能会形成利益集团阻止征收遗产税的进程,或者是减少国内投资,将财产转移到国外,造成我国资产大量流失。

针对以上制约因素,我国应尽快解决相关问题,为开征遗产税做好基础工作。

四、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征收遗产税获得的税收收入须专款专用将遗产税着重用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医疗建设等关乎公民福利的财政支出上,真正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大部分由企业和个人承担,不足时由财政兜底,所以通过遗产税获得的财政收入可以支付这一部分资金。

(二)遗产税必须与赠与税同时征收这是为防止财产所有者因避税而提前将大部分财产通过赠与方式减少应征遗产数额,从而造成大量税源流失,这样就不能有效达到减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不均的征税目的。

税种的相似性可以使两种税收共用一部分征管体系。

(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1.实行个人资产实名制个人财产数量的确定是征收遗产税的基础。

财产数量的不确定将直接导致征收过程中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给征收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所以实行个人资产实名制是非常必要的。

在进行金融交易时,个人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个人的收入如股票、债券利息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都要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使其真正成为税务部门了解个人财产的主要途径。

可以实行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与银行账号的统一,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2.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是征收遗产税的主要依据,而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关键在于确立有效的奖惩机制。

借鉴外国相关的立法经验,被国际公认为违反遗产税法的行为有以下几种:“①未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遗产纳税申报的;②对于依法应当申报的遗产,虚假申报或隐瞒申报,逃避纳税义务的;③故意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抗税的或帮助他人逃、漏、抗税的;④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缴纳税款的行为;⑤超越法定期限不分割遗产的行为。

”(王熙、胡玄能,2009)凡是具备上述行为之一的,应依法采取相关必要的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举违反遗产税法行为的人,经调查属实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做好举报人保密工作。

3.建立权威的财产评估机构目前,我国的财产评估仍处于初级阶段。

虽然我国已建立财产评估机构,但经营范围仅限于企业资产的评估,对个人财产评估业务非常有限,无法满足开征遗产税的要求。

从长远看,要做好遗产税的征收和管理,必须建立一个有权威性的、固定的、信誉良好的财产评估机构,可以由税务部门和社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共同建立对个人财产评估机构,按财产不同种类由专业税务评估员来完成对财产的估价。

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员对资产估价应以市场价格为依据。

根据资产种类的不同,需要各种专业的资产评估员进行评估。

除了正常的个人存款、房屋、车辆、股票、保险,还有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金银珠宝、古玩文物等都需要聘请专家进行评估。

(四)相关法律规定须与遗产税法协调一致《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都对财产所有权以及继承、转移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所以需要这些相关法律协调一致,最大的发挥遗产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五)不断优化纳税环境为了使纳税人自觉纳税,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来促使纳税人诚实纳税。

在做好制定科学的遗产税制和完善个人财产确定工作的同时,税务部门还要依法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

凡有该违法行为的人,都应该纳入诚信档案,对其金融往来设置障碍,并通过媒体曝光,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促使纳税人依法缴纳。

为了防止资金外流,造成国家的税收收入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税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冻结纳税人的账户,封存并拍卖纳税人的各项财产。

(六)有关征管遗产税的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征收遗产税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被继承人的财产形态多种多样,涉及到房产、车辆、银行、证券、保险、专利、公证等多个机构和部门。

如果相关部门配合不足,不仅会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舆论。

因此,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义务,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七)做好征收遗产税的初期工作政府应及时了解公民在征收遗产税相关事宜的态度,积极引导公众增强责任意识并理解开征遗产税的深刻意义,努力形成广泛共识,防止因不能正确理解征收遗产税动因而激发不同阶层的矛盾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五、结论从目前来看,我国开征遗产税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公民的积极配合。

我国政府在借147··作者简介:李玉春,男,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研究所所长,副教授,研究方向:高等职业教育、民办高等教育,邮编:526020。

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十一五教育科研发展规划课题的重要成果(课题编号:06AIJ0130201)。

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要注重结合我国的国情来具体建立遗产税制度。

总之,我国是世界上居民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为了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过大差距,我国必须尽快开征遗产税,这已是一种必然趋势。

遗产税也将是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又一个稳定并且增长的税种。

尽管在开初始阶段征收成本较大,但遗产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将越来越大,社会整体收益将远远大于社会付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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