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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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条: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第四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XXX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

第六条: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被继承人丧葬费用;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

中美遗产税的差距

中美遗产税的差距

中美遗产税的差距
这充分说明,在中国内地征收遗产税已经摆上日程,开征只是时间问题。

然而,遗产税一定要定位在金字塔尖上的富豪阶层上,坚决避免中产阶层成为被征收的对象。

而按照《新版草案》,中产阶层正好被纳入到了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新版草案》累进税起征点为应纳税遗产净额80万元以上,80万元~200万元的遗产税最低税率为20%,然后依次类推,到最高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税率为50%。

起征点太低。

在当前畸高房价情况下,城市家庭资产达到80万元以上的中产阶层面积很大。

按照这个起征点,中产阶层将成为遗产税的被征收对象,这显然与遗产税的定位背离。

美国遗产税免征额度是350万美元,按照现行汇率换算,相当于2200万人民币左右,因此建议中国内地遗产税刚开始阶段可以确定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为免征额度,小步启动,逐步完善,以免误伤中产阶层。

房屋遗产税最新消息2022年

房屋遗产税最新消息2022年

房屋遗产税最新消息2022年遗产税是以被继承⼈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和受遗赠⼈征收的税。

征收遗产税,对于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有⼀定的意义。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开征遗产税难度⼤财政部在回复中表⽰,经过30多年的研究,遗产税呈现出三⼤特征。

1、征税范围复杂。

体现在遗产多种多样,既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包括银⾏存款、现⾦、股票、证券、古玩、字画、珠宝等动产,还包括知识产权等⽆形资产,开征遗产税需要全⾯、准确掌握居民财产信息,以及遗赠、继承等具体情况。

2、征管程序复杂。

遗产税需要对各类财产进⾏合理估价,需要⼤量专业⼈员从事相关估价⼯作,征管中极易产⽣争议,争议解决程序通常也较为复杂。

3、征管配套条件要求⾼。

如不同政府部门的紧密配合、对拒不缴税的纳税⼈在法律中做出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制度安排等。

这些特征意味着开征遗产税所⾯临的是⼀项复杂的⼯程。

⼆、征收遗产税可能会导致社会负⾯效应财政部称,从近年来遗产和赠与税的国际发展趋势看,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在调节贫富差距的同时,可能会对⼀国的经济,特别是国外资本流⼊和国内资本流出产⽣⼀定的影响,是否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已逐步成为国家、地区间税收竞争、吸引投资的⼀项重要内容。

这⼀点指就是遗产税可能会导致的社会负⾯效应,体现在对资本的影响上就是,可能导致资本投⼊的减少;可能导致资本外流。

⼀国的遗产税过⾼,会影响投资的积极性,导致资本外流,甚⾄影响本国的经济稳定。

三、国际趋势对我国遗产税具有借鉴意义财政部称,下⼀步将继续跟踪国际上遗产税的发展趋势,进⼀步研究遗产税有关问题。

这说明,我国开征遗产税也会参考国际趋势。

但是,正因为遗产税是⼀项⽐较复杂的税种,⼀些国家遗产税变化较⼤。

据了解,美国遗产税⾃1797年⾸次开征以来便争议不断,时征时停,税率也起起落落。

⽐如,2001年美国遗产税的个⼈起征点为67.5万美元,夫妇为135万美元,税率是55%;⽽到了2011年,个⼈遗产税的起征点改为500万美元,夫妇是1000万美元,税率降⾄35%;从2013年开始,税率升到了40%。

遗产税知识简介

遗产税知识简介

遗产税知识简介张菁芸整理(留美会计学硕士、MBA)A.遗产税开征的意义:遗产税的开征具有如下重大意义:1.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继承的遗产虽然属于合法所得,但是属于非劳动所得,容易使后代不劳而获,不求上进。

2.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少数人占有多数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2011年底我国的“基尼指数”(表征贫富差距)已经达到0.61,远远超过0.4的临界水平。

如果不能很好地平衡社会财富分配问题,社会将会出现混乱局面,不利于和谐小康社会的建设。

3.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统计情况看,遗产税所占比例是非常大的。

如日本的遗产税占税收的3.5%,法国占3%,美国占1.1%,我国台湾占1.6%。

4.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留下来的财产都征税,如果我国不征收任何遗产税,则意味着外国公民在我国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不交任何遗产税便让后人免费拥有,则我国的税收收入便出现了损失,不能与世界其他国家接轨。

开征遗产税不仅约束本国公民,还可对国外公民在我国境内拥有的遗产进行征税,进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5.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有利于拉动消费。

开征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富人的近期消费和社会捐赠,扩大他们的消费规模和投资领域,抑制个人财富膨胀,从而拉动需求,刺激经济的增长。

6.开征遗产税对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B. 遗产税开征条件:(六项必要条件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储蓄实名制;金卡工程(银联卡使用);银税工程并网;物权法(247条,个人私有财产依法申报)第二代身份证(2013年1月1日起第一代身份证正式停止使用)物业税、房产税开征(2013年将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至一线城市和经济发达城市)C.遗产税的最佳避税方法:我国目前遗产税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于管税机关送达纳税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应纳税款;纳税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清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二至六期缴清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历史上的遗产税及其对现今税制设计的借鉴

中国历史上的遗产税及其对现今税制设计的借鉴
未完 善 , 开征遗 产税 “ 困难甚多 ”, 遂予搁置 ”。9 9年财政部 “ 12
有利的纳税环境 。 加强 调查 , ② 掌握被继承人的情况 。 拟订 《 各地
乡镇暨警察机关 向遗产税征 收机关填报 人 口死亡暂行 办法 》 制
发《 遗产动态调查表 》 《 和 遗产 出卖动态表 》 控制税源 ; 为使 “ 户
中 日战争爆发后 , 因战时用财紧急 ,9 8 7月第一届 国民 13 年 参政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 促请政府从速完成遗产税立法 ”。 财政 部于是重行筹划举 办遗产税 , 两个月后立法 院审议通过 《 遗产税 暂行条例 》 4条 , 2 由国 民政府 于 1 0月 6日明令公 布 。 由于该 条 例“ 仅系原则规定 , 于征课细节 尚待补充 ”, 对 又公布 《 遗产税暂 行条例施行条例 》, 确定于 14 9 0年 7月 1日在全国实施 。 至此 , 中国历史上酝酿近 3 0年的遗产税 正式付诸 实施 。
12 9 7年国民政 府定都 南京后整顿财政 , 更新税制 , 出 “ 提 遗
产税 暂行条例意见 书”并拟订 《 产税暂行 条例草 案 》 3条及 遗 1 《 遗产税施行细则草案 》 6 ,于 12 1条 9 8年 7月提交第一次全 国 财政会 议讨论通过 。 因相关 的继承法 、 但 户籍 法 、 财产登 记法 尚


北 洋 政 府 时期 有 关 遗产 税 的提 议
我国的遗产税思想 萌芽于孙 中山 的 “ 节制资本”思想 , 主 他 张用 累进 的所得税和遗产税限制私人资本。9 2年 , 11 时任北洋政 府财政总长的周学 熙论述开征遗 产税的理 由 , 为其 “ 认 对于行
14 9 6年 4月 1 6日国民政府将 一部六 章二十七条 的《 遗产税法 》 公布施行 , 至此 中国第一部遗 产税法诞生 了。

中国遗产税开始征收了吗?

中国遗产税开始征收了吗?

中国遗产税开始征收了吗?遗产税的征收方法《新版草案》超额累计税率表附件对应纳税遗产净额不超过80万的税率为0;超过80万的部分0-50万、50万-200万、200万-500万、500万-1000万以及超过1000万的适用税率分别为10%、20%、30%、40%、5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分别为5万、25万、75万、175万。

我们常常在国外电影,或者港台剧里看到“遗产税”这个名词。

通常某个大富豪死后留给子孙的财产,国家都是要进行征收遗产税的。

那么中国遗产税开始征收了吗?最近很多传言,我国也要开始征收遗产税,对于很多家里房产、财产比较多的人来说就很关注这个问题,下文我们就来为大家作答。

一、什么是遗产税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

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

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

二、中国遗产税开始征收了吗?1、中国遗产税尚未普遍征收,部分地方试点征收,如深圳。

2、深圳试点政策大致如下:资产总和在80万—200万的,征收额为20%后再减扣除数5万(如100万对应征遗产税:100万*20%-5万=15万);资产总和在1000万以上的,征收额为50%后再减扣除数175万(如1500万对应税收:1500万*50%-175万=575万)。

3、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三、最近关于遗产税开征的传闻近日,一篇题为《遗产税将于2017年正式开征》的帖子在一些微信公众号、网站上传播。

论我国遗产税制度的设置

论我国遗产税制度的设置

职工每个 月的工资只有几十元 , 高级干部 的月工 资也不过从

百几十元到 几百元不 等。一般 家庭微薄 的收 入 只能 用 于
3 遗产税可 以促进代 际公平 . 这里说 的代 际公 平 , 的是 不同类 型群体之 间的上 下代 指
发展 的横 向公平 , 即后代发展起 点的公平 。因为富人 的孩子 所拥有 的可供其成长 和发展 的资源天生要 比穷人 的孩子 多 得多 , 这样 下去 , 富人 的后代 取得成 功的机遇 也远 远大 于穷
、 U 6 Nn 3
论 我 国 遗 产 税 制 度 的 设 置
李 琴
( 河南工 业大学 法学院 , 南 郑 州 4 0 5 ) 河 5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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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的起点差距, 促进社会公平。 遗产税实为一项不折不扣的
“ 富人税 ” 实 际上 它的主 要作用 也是 调节 贫 富差距 而 非增 , 加财政收入 。 目前 我国的贫富差距呈持续 加速扩大 的趋 势 ,
利动机的驱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人们是否愿意去赚取某
种“ 收入 ” 所得 ” 完全取决 于这种 “ 或“ , 收入 ” 所 得” 取 或“ 与 得这种“ 收入” 所 得” 或“ 需付 出的“ 成本” 或承担的风险之间
研究的基础 。
人 的孩子 , 造成穷人越穷 、 富人越富的马太效应 。显然 , 这种 贫 富的遗传性 和继承 性会 导致 一批食利 者躺在前 人的荫 蔽 之下不劳 丽获 、 吃懒做 , 仅不利 于激发人 们 的创造力 和 好 不 奋斗精神 , 可能还会带来社会 的分化 与矛盾 的激化 。 4 征收遗产税可 以淡化腐败 动机 .

我国遗产税的设计目的考虑

我国遗产税的设计目的考虑
遗产税是 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 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 课征 的一 种税 , 属 于财产税 的一种 。遗 产税 最早 起源于欧洲。 近代 的遗产税 始于 1 5 9 8年 的荷 兰 ,此后 ,相继有 1 0 0多个 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 与其 他税 种相 比,最重要 的 特点 是遗 产继承税 的征收工作是偶发 的 、一次性的 。其次是 征税面窄 ,对 因发生死亡 而转移 或接受财产在一定数额 以上 的才征税 。 是 收入少 ,财政 意义 不大 ,在 多数发达 国家 , 遗产税收入也 仅 占其全部税 收收入的 l %左 右。 四是征税难 度大 ,征税投入力量相对较多 ,征税成本相对较高 。 开征遗产 税的理论依 据 , 自 1 7世纪 以来 就形 成各种不
( 一 )遗产税 可以考虑协 助房市调控 。 目前 国家对房 市 的调控态度谨慎 ,主要是因为轻重尺度难把握 ,房 产税 的开 征也 面临很 多困难 ,其 实遗产税可助一臂之力 。遗产税 若能 开征并合理设 置 ,在一定程度上可 以弱化 囤房 动力 。因过多 的房屋 占有 ,不能全数 通过继承转移给继承人 ,将促使 人们 在财 富安排 问题上淡 化房产投 入 ,可 以缓 和房产供 需矛 盾。 因此遗产税 的设计 ,忌孤立化考虑 ,宜配合其 他财产税等税 种统筹配置 。 ( 二 )遗产税 的设计 应符合税 收的经济效 率原 则。中 国 现行 的契税和营业税相关税 目并没有将不 动产继承行为纳入 课税 范围 ,显然对继承行为过 于优 惠,从 而鼓 励了不动产 的 继承行 为。根据最优税收理论 的逆 弹性法则 ,假定商品的消 费不 相关 ,那么各商品适用 的税率 与该商 品的补偿 需求弹性 成 反 比时 ,才符合 税收的经济效率 原则 f 或税 收的超额负担 最小 ) 。一般 而言 ,与买 卖 、交换等 转让行 为相 比,继承行 为的补偿 需求弹性相对较小 。因此 ,增设 遗产税并实行略高 于其 他不动产转让 行为的税率符合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 ( i )遗产税不适 合打劫 富济贫 的旗 号。 由于对不动产 继承和赠与的课税属 于直接税 ,其税 负难以转嫁 ,对经济效 率的阻碍作用较其他 的税种要 大。为避免死后遗 留的房地产 被课 以重税 ,财产所有人在 生前 倾向于多消费和浪费 ,这 必 然会影响资本 的形成 和积累 ,妨碍人们的储蓄欲望 和投 资能 力, 从 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一点在 中国表现得尤为突 出。 昧强调劫富济贫 ,可能催 化出沉重的遗产税 。而过重 的不 动产继承 和赠 与税会严 重削弱私人资本 的积 累,挫伤 劳动者 的生产积极性 ,不 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 ,也会加剧 已非 常严 重资本 的外逃现象 。 ( 四 )遗产税需 符合税 制的合理性 和正 当性 。我们还 应 该考虑 的是税 收法定主义原则 的应有之义 。从 “ 税 收之债理 论 ”的角度来 看 ,该税收的债权人也 即政府是否 承担 了对债 务人 ,以及整个社 会的责任。如果仅仅从工具 的角度 来看遗 产税 的功 能 ,那 么无法判别该税收 的存在是否具有法 理上 的 正当性与合 理性 。“ 税收之 债 ,是指作 为税收 债权人 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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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遗产税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一定的意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法制建设加强的表现,因而成为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

中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曾经设立过遗产税,但是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没有开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和社会的发展,中国重新开征遗产税的条件逐步成熟。

为了适应建立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利于调节个人财产的分配和遵从国际惯例,中国应当尽快开征遗产税。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开征此税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从政策上、技术上加以妥善解决。

一、中国遗产税的起源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

据专家考证,早在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帝国时代就曾经开征过遗产税,其主要目的是筹集战争经费。

近代遗产税起源于荷兰,时间是1598年。

英国于1694年开征,法国于1703年开征,意大利于1862年开征,日本于1905年开征,德国于1906年开征,美国于1916年开征。

据有关部门,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与古代遗产税相比,近代和现代遗产税主要是作为调节社会成员财富分配的一种手段,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作用则大大地减弱了。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和灿烂的国家,中国税收的历史从夏代算起已经有四千多年之久。

但是,中国古代并没有遗产税,只是到了近代,开征遗产税的问题才被提出。

据有关专家考证,中国的遗产税思想最初萌芽于孙中山先生的“节制资本”思想。

孙先生认为,可以通过征收累进的所得税和遗产税节制私人资本。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军政开支很大,财政非常困难。

因此,有人建议仿效英、美等国创办所得税、遗产税等税种,以增加财政收入。

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时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同年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时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主张。

同年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从1912年至1914年期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夏,在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当时倡办此税的主要理由有两条:第一,遗产不是劳动所得,富家子弟继承遗产,丰衣足食,容易养成依赖性,并且经常发生遗产继承方面的纠纷。

第二,各国早已开征此税,可以取得大量的财政收入(如英国的遗产税年收入为1600万英镑,日本的遗产税年收入也有400万日元),如果中国开征此税,收入也不会很少。

《遗产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1.纳税人。

以嗣子为纳税人。

凡无子立嗣者,由嗣子在继承遗产的时候纳税。

2.减免税。

继承遗产1000元以下者免税,将遗产捐赠给慈善机构或者合族义庄者也可以免税。

3.税率。

继承遗产1000元以上的,按照5%的税率纳税;继承遗产10万元以上的,按照10%的税率纳税(实为两级累进税率)。

4.纳税方式。

由当事人报告官署核定应纳税额以后,购买印花税票,粘贴在继书、遗嘱或者继承协议、分家书上,送经官署验明盖印方为有效。

参议厅在审议通过上述条例(草案)的时候提出了以下修正意见;开办遗产税应当遵循各国普遍遵循的两条原则:一是近亲的税负应当轻于远亲,二是大额遗产的税负应当重于小额遗产的税负。

具体修改意见是,对于亲生子的继承也要征税,征税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对未成年继承人的、结婚等费用可以酌量扣除,免税额定为3000元,采用1%——9%的累进税率。

以后此事交财政部核办。

由于当时政局不稳,战争频繁,此事便
搁置起来。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同年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同年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会议审议。

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

经议决举办,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同年11月22日,国民政府公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的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1929年6月中旬,国民党召开第三届中央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政训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中包括推行遗产税的内容。

1930年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原则》,其中规定拟开征的遗产税为共享税。

同年10月,以美国顾问甘末尔为首的财政部设计委员会提出,中国现在不宜开征遗产税,其理由有两条:第一,西方国家的遗产科以家族财产与其继承为根据,而中国不是这样。

父母死亡以后的子女,无论是其对于此项财产的依赖程度,还是其对于此项财产的和使用,
其身份并不因其父母去世而有所改变。

第二,西欧各国征收遗产税的理由通常是说,继承者一旦骤增产业,补助国家的能力当然增加,所以可以征收遗产税,但是中国没有或者很少有这种情况。

中国关于家族和商业的观念、习惯以及产业登记制度均与西方国家不同,即使中国开征了遗产税,也不会有什么成效。

这些意见一度对于政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至几年之内再也没有人提议开征遗产税一事。

二、中国遗产税的开征
1934年5月,鉴于中国和日本的关系日益紧张,战争大有一触即发之势。

财政部考虑到战时财政的问题,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并拟定了《遗产税法(草案)》,提交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

1935年7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列为中央税。

1936年2月,财政部根据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的决议,拟定了《遗产税原则》和《遗产税条例(草案)》,报院审议通过。

同年12月2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了《遗产税原则》:
1.遗产税按照遗产的总额征收。

遗产总额超过5万元的,就超过部分另征超额遗产税。

2.遗产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部分实行比例税率,超过5万元的部分实行累进税率。

3.下列情况免征遗产税:遗产总额不满5000元者;军队官兵、公务员战时阵亡或者由于战地服务受伤致死者的遗产;遗产中的文化、
历史、物品,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申明保存登记者(但是继承人转让此类物品的时候要补缴税款);捐赠给各级政府的财产;捐赠给教育、文化、慈善、公益事业的财产(以50万元为限);被继承人的著作权、学术发明的专利权和自己创作的美术品。

4.遗产中的土地由继承人自己继续耕种的,可以减半征收遗产税。

5.被继承人去世3年以内分析或者赠与的财产,应当视为遗产征税。

6.在计算被继承人遗产的时候,可以扣除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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