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一、建国初期税务体制及其机构的设立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所、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席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
11月28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成立税务总局。
二、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0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演变及特点1、这一时期的主要大事建国初期: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大跃进时期(1958 — 1965年):1958年,我国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共设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和牲畜交易税。
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12-10 10:17:26 免费法律咨询[提要]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推荐阅读:我国遗产税遗产税我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1912年■ 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2年■ 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 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 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 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 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
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 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 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

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分析中国税制的历史演变始于古代农业社会。
在古代中国,税收主要包括地租和人头税。
地租是指土地被公共机构征收的一种费用,人头税是指按照人口数量收取的一种税费。
在中国的早期,税制非常简单,主要是为了支持政府的开支。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税制逐渐变得复杂起来。
在唐朝时期(618-907),税制逐渐进一步完善,政府以均田制为基础,按照土地的质量和数量征收地租。
此外,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税项,如酒税、挑秀税、车船税等。
这些税收对于当时的政府而言,是保障其财政收入和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随着宋朝的兴起(960-1279),税制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
在宋代,税制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并且实施了新的税种,如门税、簿税、身钱粮、粮税等。
此外,税收机构也逐渐地形成了,建立了由税官管理的徭役系统,以及由税务官员主导的税收征收和管理体系。
在明清时期(1368-1911),中国税制的变化可以用“严管寛纳”四个字来概括。
明朝时期,税制逐渐走向严格管制,税种日益增多,并且税率也大幅上升。
这一时期的税制强调征税的效率和监管力度,并且实施了严格的税务考核和缴税制度。
为了整顿税制、加强税收管理,明朝实施了长达180年的头税制度。
到了清朝时期,税制进一步寛容了起来。
清朝开始推行“流征法”并且实行良种优税的政策,鼓励农民多种多收,以便提高财政收入。
税率相对较低,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也较小。
同时,清朝还实行了官田制度和漕运制度,这对清朝的国家税收有着重要的影响。
近代以来,中国税制的改革逐渐得到加强。
20世纪初,中国实行了以关税和地产税为主的税制,而后又陆续实行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现代税制。
1980年代以来,中国进一步加强税收改革,陆续实行了从销售税制度转向营业税制度、从农业税制转向现代产业税制、从税务锁制逐渐转向税收征收等现代化的改革措施。
总体来说,中国税制从简单到复杂、从严格到寛容、从古代到现代的变化,反映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形态,也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夏商周时期在夏商周时期,税收主要是以徭役和物品形式存在。
夏代开始实行“田租”,即农民按照土地面积上缴税粮。
商代则实行“贡租”,即以贡品的形式纳税。
周代则逐渐形成了“九州制”,将国土划分为九个州,实行地方分权,税收也逐渐分散到各州。
同时,周代实行了“井田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个人承包耕作,这也为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秦汉时期秦始皇时期,实行“均田制”和“三公九卿制”,同时实行了统一货币制度和统一度量衡标准,税收也进一步形成了规范化的制度。
汉代时期,税收主要有田租和商税两种形式。
其中商税包括关税、市税、银税等。
同时,汉代还实行了“钱谷法”,即农民可以用钱替代部分纳税粮食。
第三阶段:唐宋时期唐代时期,税收主要有田租、地税和兵役三种形式。
地税是对土地的直接征收,兵役则是军役和徭役的形式。
宋代时期,税收形式逐渐多样化。
除了田租、地税和兵役外,还有“坊税”、“户税”、“关税”、“市舶税”等形式。
特别是“坊税”和“户税”,使税收更加精准,便于监管和征收。
第四阶段:明清时期明清时期,税收形式更加多样化,包括“田赋”、“户税”、“商税”、“工税”、“烟酒税”等。
其中,“户税”和“田赋”是主要税种,同时还有以商业活动为主要征税对象的“商税”。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税收制度在历史的演变中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样化的发展过程。
这些税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是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变迁的反映,也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和思想观念的重要体现。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遗产税是指对于自然人死亡后所留下财产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在中国,遗产税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中国遗产税的百年发展史。
自清朝时期开始,中国就开始了对遗产的征收税收。
当时的税收主要是对贵族、地主等富裕人家进行征收的一种方式。
相比于后来的遗产税制度,清朝时期的遗产税并不普及,征收范围有限。
然而,中国遗产税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
由于征收政策的不合理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中国遗产税在20世纪80年代被取消。
取消遗产税后,中国政府开始进行,试图建立一个更加合理、科学的遗产税制度。
然而,由于当时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以及社会对于遗产税政策的反对声音,使得这一次的遗产税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成功。
在2024年,中国政府再次调整了遗产税的政策。
这次的遗产税将征收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并且进一步提高了税率。
在新的政策下,中国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自然人的财产、不动产、资金等。
同时,根据遗产的数额不同,征收比例也会有所调整。
遗产税的税率在0.5%至50%之间,根据遗产的大小进行分级计算。
到目前为止,中国遗产税制度仍然在不断和完善中。
由于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财富的不平等分配,遗产税的征收政策也更加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国家也在努力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遗产税政策,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总结起来,中国遗产税经历了一个百年的发展史。
从清朝时期的初步尝试,到建国初期的,再到现阶段的完善,中国遗产税的发展经历了风风雨雨。
未来,中国遗产税仍然需要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变化,以确保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历史上的遗产税及其对现今税制设计的借鉴

有利的纳税环境 。 加强 调查 , ② 掌握被继承人的情况 。 拟订 《 各地
乡镇暨警察机关 向遗产税征 收机关填报 人 口死亡暂行 办法 》 制
发《 遗产动态调查表 》 《 和 遗产 出卖动态表 》 控制税源 ; 为使 “ 户
中 日战争爆发后 , 因战时用财紧急 ,9 8 7月第一届 国民 13 年 参政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 促请政府从速完成遗产税立法 ”。 财政 部于是重行筹划举 办遗产税 , 两个月后立法 院审议通过 《 遗产税 暂行条例 》 4条 , 2 由国 民政府 于 1 0月 6日明令公 布 。 由于该 条 例“ 仅系原则规定 , 于征课细节 尚待补充 ”, 对 又公布 《 遗产税暂 行条例施行条例 》, 确定于 14 9 0年 7月 1日在全国实施 。 至此 , 中国历史上酝酿近 3 0年的遗产税 正式付诸 实施 。
12 9 7年国民政 府定都 南京后整顿财政 , 更新税制 , 出 “ 提 遗
产税 暂行条例意见 书”并拟订 《 产税暂行 条例草 案 》 3条及 遗 1 《 遗产税施行细则草案 》 6 ,于 12 1条 9 8年 7月提交第一次全 国 财政会 议讨论通过 。 因相关 的继承法 、 但 户籍 法 、 财产登 记法 尚
一
、
北 洋 政 府 时期 有 关 遗产 税 的提 议
我国的遗产税思想 萌芽于孙 中山 的 “ 节制资本”思想 , 主 他 张用 累进 的所得税和遗产税限制私人资本。9 2年 , 11 时任北洋政 府财政总长的周学 熙论述开征遗 产税的理 由 , 为其 “ 认 对于行
14 9 6年 4月 1 6日国民政府将 一部六 章二十七条 的《 遗产税法 》 公布施行 , 至此 中国第一部遗 产税法诞生 了。
遗产和遗产税

浅谈遗产和遗产税遗产税的历史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具有悠久的历史。
早在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古罗马就出现了对遗产征收10%的遗产税,用作老弱士兵的养老金。
近代遗产税在1598年首创于荷兰。
随后,英国、法国、德国也分别于1649年、1703年、1900年征了遗产税。
如今,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了遗产税。
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遗产税的税率通常是累进的,越是富户实际税率越高。
美国税率为18%至50%的16级超额累进税率。
日本的税率在10%至70%之间,超过2亿日元的,适用70%的税率;德国的税率从3%至70%不等;北欧国家普通采用高额累进税率,如丹麦的最高税率达70%。
也有的国家采取比率税,如英国税率为40%,戴安娜去世时遗产2000万英磅,被征了800万英磅税。
英国在1988年3月15日后的遗产税税率为:遗产在11万英磅及其以下的部分,税率为零;在11万以上的税率为40%。
目前世界各国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一般都同时开征赠与税,主要目的是防止被继承人生前以赠与的形式规避遗产税。
如果只征遗产税,而不征赠与税,遗产税的征收只会是形同虚设,因为纳税人在生前可以通过有计划的析产、赠与财产来达到规避遗产税的目的。
世界各国遗产税、赠与税立法的六种模式1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
这种模式为多数国家采用。
比如美国、日本、韩国等。
2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课征,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需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与遗产合并一起征收遗产税,原来已纳的赠与税给予扣减。
目前意大利、新西兰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3仅开征遗产税,但对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内赠与的财产追征遗产税。
如:英国对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新加坡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世界各国遗产税、赠与税立法的六种模式:4只开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不征税。
如伊朗,只对因继承或受遗赠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征收遗产税。
浅析中国的遗产税问题

没有达到共同富裕的任务 ,并且相去甚远 。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 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独立的完善财产 申报制度 ,对财产被继承人 了,一部分还没有更有一部分人刚刚脱离 了贫困,这就是我国的 的收入水平进行核算 ,给出一个客观并且合理的估计值。这样被
现状 。我国要解决效率与公平的问题。遗产税在这个阶段呼之欲 继承人的正常收入便有 了大概。对于被继承人 出钱大幅超额的
( )税源 问题 二
赠以及对公益事业诸如希望工程 、抗震救灾之类的捐赠免征赠与
税 。但对于人头账户洗钱 等以非法手段转移或者消耗资产的行
由于我 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 ,导致我 国的社会制度 为 ,则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没财产,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诉 与法律体制并不是非常完善。虽然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 来 ,但 讼,追究开J 『 事责任。 毕竟还是少数 、富裕阶级相对较少,加之这部分人的资产有隐蔽 4关于遗产税应该归国家还是地方所有的问题。就整体与部 .
法老王胡夫开始征收遗产税。而近代的遗产税始征于15 年的荷 得步履维艰 ,更会影 响地方的和谐与发展。 98 兰。现如今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遗产税 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 问题越是层出不穷 ,越是彰显我国遗产税征收的难度,这 已 遍的课税项 目。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曾经酝酿开征遗产税 ,但 不再是个人或者 仅仅凭借政府便可以解决的问题。遗产税的征 因时局动荡、战事频繁而搁置。南京 国门政府以及建国初期的政 收必须提高到社会的高度,国家 的高度 ,用全 民的意识来解决 务院也曾有过征收遗产税的相关法律 ,但以当时的经济条件而作 问题 。 罢。自此 ,我 国的遗产税处于一个很长时间的停滞期。 2 0年9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遗产税暂行条例》的颁布 , 04 月2 日
二 解决问题的途径 ( )关于税制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 1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状况下 ,应 当实行混合遗产税制。以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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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2006年01月04日 16:58:51 编辑:王芳来源:江苏国税网■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2年■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
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1929年■6月中旬,国民党召开第三届中央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政训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中包括推行遗产税的内容。
■1930年■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原则》,其中规定拟开征的遗产税为共享税。
■1930年■10月,以美国顾问甘未尔为首的财政部设计委员会提出,中国现在不宜实行遗产税。
这些意见一度对于政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致几年之内再也没有人提议开征遗产税一事。
■1934年■5月,鉴于中国和日本的关系日趋紧张,战争大有一触即发之势。
财政部考虑到战时财政的问题,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并拟定了《遗产税法(草案)》,提交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
■1935年■7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其中将拟开征遗产税列为中央税。
■1936年■2月财政部根据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的决议,拟定了《遗产税原则》和《遗产税条例(草案)》,报行政院审议通过。
■1936年■12月2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了《遗产税原则》。
此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将该原则和行政院通过的《遗产税条例草案》一并送交国民政府,提交立法院的审议。
由于西安事变的发生和抗日战争的爆发,立法院停会,开征遗产税一事再次被搁置。
■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以后,日本侵略者迅速地占领了大片的中国领土。
由于沦陷区多为富庶之地,国民政府收入税减,支出猛增,财政状况非常困难。
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许多专家、学者建议扩大直接税体系,让有钱的人多出钱,以支援抗战。
因此,开征遗产税一事再次被列入议事日程。
■1938年■7月,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决议促请政府从速完成遗产税立法。
财政部根据1936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确定的原则重新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送行政院转立法院审议。
■1938年■9月30日立法院通过了《遗产税暂行条例》。
■1938年■10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从1940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后,还陆续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遗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遗产评价规则》和《各地乡镇暨警察机关向遗产税征收机关填报人口死亡暂行办法》等配套法规。
至此,酝酿了28年的中国遗产税终于付诸实施了。
■1940年■8月26日,《中央日报》报道,早年跟随孙中山先生从事革命活动的同盟会会员,原广西大学校长马群武先生于当年8月1日去世,其子马保之主动到广西直接税办事处桂林区分处申报缴纳遗产税。
这是中国历史上征收遗产税的第一个案例,马保之老先生成为中国遗产税的第一位纳税人。
■1941年■1月,国民政府规定按照省、市、县每年遗产税的纯收入,中央分享60%;分给省15%,分给市、县25%,并规定以其分得收入的40%作为教育经费,其余作为保育救济事业和乡镇产业基金。
■1945年■秋天,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民政府为了将战时财政逐步转为平时财政,开始修订各项税法。
财政部在遗产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草拟了《遗产税法(草案)》,报经行政院送立法院审议,完成立法程序。
■1946年■4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遗产税法》,即日起施行。
■1946年■7月规定,遗产税收入中央分享55%,分给直辖市15%,分给市、县30%。
■1948年■8月19日,遗产税法公布以后,由于内战加剧,货币发行量过大,法币急剧贬值,物价持续大幅度上涨,人民怨声载道。
为此,国民政府宣布改革币制,即日起发行金元券,以取代法币和东北流通券。
■1948年■8月26日,为了适应物价上涨和币制改革以后的情况,国民政府公布了《整理财政补充办法》,对遗产税的免税额、费用扣除额、税率级数等作了相应的调整。
但是,这次币制改革仅仅搞了10个月就彻底失败了,随着金元券出台面修改的遗产税法也成了一纸空文。
■1949年■7月3日由于政治、经济局势不稳,金元券不断增发,物价飞涨,内地各省多使用以前铸造的银元,沿海大城市则大量使用美元、港币等外币,还出现了许多以纸记数加戳代替货币的现象,中国的币制紊乱到了极点。
为此,国民政府公布了《银元及银元兑换券发行办法》,规定废止金元券。
这项法律公布以后仅24天,国民党政府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彻底推翻。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全国统一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稳定经济,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度的税法征税,来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区则可以暂时沿用原国民党政府实行过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遗产税。
■194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重点研究了新中国的税制建设问题,确定了统一的全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针、提出了设立14种税收的方案,其中包括遗产税。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立14种税收,其中包括遗产税。
■1950年■6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上,为了解决当时税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即通过调整税收、调整公私关系,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决定遗产税暂不开征。
■1950年■6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向有关负责同志了解西北地区征税情况的时候告之:在城市应当停止征收遗产税。
■1953年■8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上总结报告(此报告经过中共中央毛主席多次修改)中提出:遗产税应当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征收。
■1955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陈云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提出:财政部要立即着手草拟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章程,以防资本家个人所得的过多和分散财产。
■1955年■12月30日,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工商税制建设和对国营企业推行周转税等问题的请示报告》。
该请示报告中提出:遗产税应当在1956年内开征。
后来,该请示报告得到了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原则同意,并由国务院第五办公室转发,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的意见。
■1956年■1月底至2月初召开的全国财政厅局长、税务局长会议上,再次研究了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
结论是:对于财产的继承、赠与可以采取征收公证费的办法,以不开征遗产税为好。
这个意见上报中央以后,得到了中央的同意。
■后来■1958年、1973年、1984年三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
至今中国仍然没有开征此税。
但也并非中国所有的税收法规对于遗产都没有涉及。
例如,在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有关个人遗作稿酬、遗产租金征税的规定;在印花税法规中,有关于继承、赠与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的规定;在契税法规中,有关于房屋、土地权属赠与征税的规定。
■1979年■年底,某加拿大公民去世。
该公民1951年在中国天冿市某银行存入人民币6万多元,至其去世时本息共计16.3万元(当时折合约11万美元,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全部由其夫人继承,并汇出中国境外。
由于中国没有遗产税,所以,明知按照国际惯例此类遗产应当征收遗产税,也无法征税。
■1980年■9月,在中国研究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曾经有人提到上面这一个典型案例,因此,有人建议,在遗产税立法以前,可以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项目中的其它所得项目对遗产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这个建议没有被采纳。
■1980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期间,郭秀珍、张子铭委员提出了制定遗产税法的建议。
■1981年■2月4日,财政部复函政协全国委员会称:是否需要开征遗产税,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调查研究以后决定。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这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中说:“过去一般遗产不多,没有征收遗产税。
现在有些遗产数额较大,而且有增长的趋势,征收遗产税问题需要研究,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可以另行制定有关税法。
”■1985年■余双人先生在《税务研究》第三期上发表了《各国遗产税简介和我国开征遗产税浅见》一文,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较早研究遗产税问题的一篇重要文章,其中有许多见解至今来看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80年代后期起,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开始提出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问题,并逐步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
■1987年■12月5日,财政部税务局局长金鑫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税制改革问题的时候,第一次提出要对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可行性调查研究和论证。
■1990年■春天,国家税务局提出了《关于今后十年间工商税制改革总体设想》,其中正式提出了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设想,这个文件得到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亁的肯定。
■1990年■12月3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其中提出要通过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收对于高收入进行必要的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