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遗产税开征试行研究
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遗产税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一定的财政意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法制建设加强的表现,因而成为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
中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曾经设立过遗产税,但是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没有开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重新开征遗产税的条件逐步成熟。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利于调节个人财产的分配和遵从国际税收惯例,中国应当尽快开征遗产税。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开征此税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从政策上、技术上加以妥善解决。
一、中国遗产税的起源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
据专家考证,早在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帝国时代就曾经开征过遗产税,其主要目的是筹集战争经费。
近代遗产税起源于荷兰,时间是1598年。
英国于1694年开征,法国于1703年开征,意大利于1862年开征,日本于1905年开征,德国于1906年开征,美国于1916年开征。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与古代遗产税相比,近代和现代遗产税主要是作为调节社会成员财富分配的一种手段,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作用则大大地减弱了。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家,中国税收的历史从夏代算起已经有四千多年之久。
但是,中国古代并没有遗产税,只是到了近代,开征遗产税的问题才被提出。
据有关专家考证,中国的遗产税思想最初萌芽于孙中山先生的“节制资本”思想。
孙先生认为,可以通过征收累进的所得税和遗产税节制私人资本。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军政开支很大,财政非常困难。
因此,有人建议仿效英、美等国创办所得税、遗产税等税种,以增加财政收入。
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时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同年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遗产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和学界的关注。
开征遗产税不仅能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还能够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本文将围绕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遗产税的开征背景与意义遗产税,是指国家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贫富差距逐步拉大,遗产税的征收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开征遗产税的背景及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社会财富分配: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2.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鼓励勤劳致富,降低财富继承的依赖性,从而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3. 完善税收体系: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其开征可以完善我国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三、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当前,我国在遗产税开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遗产税法,导致遗产税的开征缺乏法律依据。
2. 社会观念阻力: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认为征收遗产税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对开征遗产税存在抵触情绪。
3. 征收管理难度大: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征收遗产税需要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和高效的征收手段。
四、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分析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开征遗产税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其次,开征遗产税有助于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此外,完善税收制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也是开征遗产税的重要目的。
五、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方案设计为了顺利开征遗产税,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方案。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的积累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的规模。
在这样的背景下,遗产税的征收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遗产税是一种针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收的税种,它不仅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更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公平,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包括其必要性、开征的难点及可能的对策。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1. 平衡社会财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富差距问题日益凸显。
开征遗产税可以通过对富人遗产的再分配,有效平衡社会财富,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
2. 增加财政收入遗产税的征收可以为国家带来稳定的财政收入,用于社会福利、教育、医疗等公共事业的发展。
3. 促进公益事业遗产税的征收可以引导富人将部分财富用于公益事业,推动社会的公益事业发展。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难点1. 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在遗产税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
包括遗产的认定、估价、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都需要明确。
2. 征收管理难度大遗产税的征收涉及到大量的个人财产,征收管理难度大。
需要建立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登记、申报、审核、征收等方面。
3. 社会舆论压力由于遗产税的征收涉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因此社会舆论压力较大。
需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四、解决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对策1. 完善法律制度完善遗产税的法律制度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
需要明确遗产的认定、估价、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遗产税的征收提供法律保障。
2. 建立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是开征遗产税的关键。
需要加强税务登记、申报、审核、征收等方面的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有效。
3. 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宣传解释工作是开征遗产税的重要环节。
需要向社会公众宣传遗产税的意义和作用,解释税收政策和规定,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五、结论开征遗产税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和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作者:李梦杭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1年第15期摘要: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之间的鸿沟日益扩大,且随着“营改增”等国家税收政策改革,政府的财政收入受到影响。
而遗产税作为调节财富分配、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文章从介绍遗产税提出的背景展开,在分析了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现实环境的基础上,对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研究。
关键词:遗产税;可行性;必要性一、遗产税问题的提出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然而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经济问题也逐渐暴露,亟待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方面,社会贫富差距问题越来越严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部条件下,富者愈富,贫者相对愈贫。
2020年作为实现全面小康的最关键一年,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另一方面,“营改增”等国家税收改革政策在普遍降低民众纳税负担的同时,无疑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进而对社会再分配也会产生一定的阻碍。
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冲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先后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改善并保障民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这也会进一步影响财政收入。
此外,房产税改革的受阻,地方政府可出让土地规模的减少等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政府财政收入。
在以上的社会大背景下,遗产税作为一个国家未开征的全新的税种,再次进入公众的视线。
二、遗产税征收的现实环境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遗产税是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在中华民国建国初期就计划开始征收遗产税,南京国民党政府于 1938 年10月正式颁布的《遗产税暂行条例》。
中国早在 1940 年7月正式开征过遗产税。
1950年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
而在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中,遗产税亦被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
论中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概念介绍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又称继承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即以死亡公民的遗产为课税对象,以遗产管理人,执行人或受让人为纳税义务人的一种独立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因此在英国曾被称为“死亡税”(Death Tax)。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这种税。
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已有400多年的历史。
在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
(一)中国遗产税的发展历程及现状中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
据有关专家考证,中国的遗产税思想最初萌芽于孙中山先生的“节制资本”思想。
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曾经设立过遗产税,但是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没有开征。
(1)在1949年11月底至12月初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确定了统一全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针,提出了设立14种税收的方案,其中包括遗产税;(2)在同年6月召开的二届全国税务会议上,决定遗产税暂不开征;(3)1953年8月11日提出:遗产税应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征收;(4)1955年12月30日提出:遗产税应当在1956年内开征;(5)在1956年1月底至2月初再次研究了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
结论是:以不开征遗产税为好;在后来的1958年、1973年、1984年3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
因此,至今中国仍然没有开征遗产税。
二、中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条件虽然中国要开征遗产税在征管上还存在着如下问题:如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不健全,遗产数量难以确认,逝者信息难以及时获得、遗产在征收遗产税以前被分割或者转移,目前的征管环境和条件对形态多样的遗产难以做到综合性整体掌控,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确认困难、评估费用开支较大等一些阻碍遗产税开征的边缘性问题,但是,中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征遗产税最应该具备的基础的条件。
参照国际上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经验,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条件开征遗产税,应该考虑以下三个基本指标:首先要看人均GDP,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其次要看居民储蓄水平,若储蓄水平很低,那么遗产税与赠与税就没有开征的必要;第三要看高收入阶层在储蓄水平里所占比重,具体来说可以用两个指标来衡量,一个是银行指标,另一个就是基尼系数。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累积,遗产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工具,已经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征收遗产税不仅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平衡贫富差距,还能够鼓励储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因此,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
二、遗产税的基本概念与功能遗产税是一种财产税,指国家对死者遗留的财产进行征税的制度。
其基本功能包括:1. 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对巨额遗产征税,平衡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2. 增加财政收入:遗产税的征收可以为国家带来稳定的财政收入,用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3. 鼓励储蓄和投资:通过对继承的遗产征税,鼓励人们在生前进行合理储蓄和投资。
三、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1. 平衡贫富差距:我国社会贫富差距较大,征收遗产税有助于缩小这一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2. 完善税收体系:征收遗产税是完善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一环,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
3. 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征收遗产税可以为国家带来更多的财政收入,用于支持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
四、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分析1. 法律基础:我国宪法和税收法为征收遗产税提供了法律基础。
2. 技术支持:随着科技的发展,税务部门具备了征收遗产税的技术手段,如财产登记、评估等。
3. 国际经验:许多国家已经实施了遗产税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结合国情制定适合我国的遗产税制度。
五、我国遗产税开征的难点与挑战1. 遗产评估问题:遗产评估是征收遗产税的关键环节,需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和标准。
2. 避税问题:可能会存在通过转移财产、信托等方式避税的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3. 社会接受度:开征遗产税可能引发社会舆论争议,需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社会接受度。
六、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建议与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征收遗产税提供法律保障。
2. 建立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遗产评估机制和标准,确保遗产价值的准确评估。
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问题研究

的资本价值—— 进行税收 。” 刘剑文教授认 为遗产税是 以财产 费观和投 资观 。 ( 3 ) 遗产税有利于补征 偷、 漏税款 , 加 强公共意 所 有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 , 向死亡者的继承人 识 。征 收 遗产 税 可 以一 次 性 对 财 产所 有者 的遗 产 进 行 一 次 大 清 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学者刘悦观 点是, 遗产税 是对被继承人死 理, 弥补纳税人生前偷漏的税额, 起到补征的作用。对于富豪阶
流通税 。因为流通税 以产 品的生产流通及服务的流通数额作为 课税对象进行征收 。而遗产税仅对流 转财产的行为课税 , 不涉
二、 我 国遗 产 税 的 现 状 分 析 ( 一) 开征 遗 产 税 的现 实 背 景 。 在 我 国是 否 开 征 遗 产 税 , 国
及 财产 的所 有 权 。 此外 , 不 同 看 法 是遗 产 税 属 于 财 产 税 性 质 。 纳 内学者有 不同看法 。有 学者认为, 遗产 税是对公 民私有财 产的
我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综述

我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综述作者:董琦来源:《理财·财经版》2018年第05期笔者梳理了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现阶段遗产税开征与否争论不一。
一方面,开征遗产税可能对中国社会带来诸多利处;另一方面,中国当前开征遗产税也有许多问题和困难,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遗产税概述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财产为课税对象、针对财产代际转移征收的清算性税收,是公平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最后一道税收调控(李华)。
但是遗产税又是一个充满争议的税种,从理论角度看,既有支持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也存在反对征收遗产税的理论。
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国家和地区废除了遗产税,与此同时,许多国家仍然继续征收遗产税(单顺安)。
遗产税开征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大,需要根据我国国情统筹考虑和慎重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财富不断积累,与此同时贫富差距则不断加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2,超过了0.4的收入差距“警戒线”。
注重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国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税制,在社会再分配环节缩小贫富差距。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遗产税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积极意义(一)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财富分配不均衡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是开征遗产税的直接原因(张清立)。
曹玉洁、封嘉怡等认为通过开征遗产税有助于缩小代际间产生的贫富悬殊,一定程度解决“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的恶性循环。
此外,单顺安则着重分析了遗产税对缩小城乡差距方面的作用。
(二)有利于调整和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目前,我国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地方需要形成更多的、法定规范性较高的税收收入源泉,遗产税可以考虑成为地方新的“税源”(朱军)。
相反,高萍、张永忠等则坚持根据税种的归属要有利于税种功能的发挥,要有利于区域税收分配的均衡,要便于征收管理等原则的要求,遗产税必须归属于中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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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遗产税开征试行研究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
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具有积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目前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已达成基本共识,但在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
一、当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遗产税税制复杂、征管难度大、涉及面广,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
经过20余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已具备开征遗产税的许多有利条件。
(一)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体上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
良好势头,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624亿元,2004年增加到136515亿元,与1978年相比增长了约38倍;从相对指标来看,1978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05美元,2004年则增加到1269美元,增长了约6.19倍。
如果按照购买力平价指标,据推算,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已经超过3000美元。
与此同时,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元,2004年增加到9422元,增长了约27.5倍。
可见,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二)一部分先富起来的阶层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的税源
改革开放以来,在“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引下,我国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拥有百万、千万甚至亿万资产的富裕阶层。
根据2005年胡润财富排行榜,我国前400名富豪中资产最多的为140亿元,人均财富为15亿元。
而美林集团公布的《2004年度全球财富报告》显示,我国拥有100万美元以上金融资产的人士已达到23.3万人,人均410多万美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来华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日益增多,外商在华的财产数额已具有相当规模。
截至2004年初,全国共有外商投资企业22.6万户,累计投资金额11173亿美元,平均每户投资
金额为494万美元。
可见,目前涌现出的大批富裕阶层,主要包括企业家、承包经营者、文艺界和体育界的高收入者、部分科技教育界人士、证券投资商、房地产开发商、部分白领阶层、部分海外归国人员和在华投资经营的外商等,这些富裕阶层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基本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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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健全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遗产分割和继承程序;2004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民法中不仅规定了公民的继承权,而且规定“遗产的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婚姻法对于财产和遗产的所有权,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另外,现行的税收法规中也涉及了对遗产课税的问题。
如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对个人的遗作稿酬以及遗产租金课税的规定;印花税中关于对继承、赠与等产权转移书据课税的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在金融和证券投资方面已经实行存款实名制和股票实名制,在房地产、车辆交易等方面也初步建立了一套登记和管理制度,为遗产税的开征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能力得到加强和提高
从税收收入角度看,1994年分税制改革,当年全国税收收入5124.76亿元,1999年突破1万亿元,2003年为20462亿元,2004年增加到25718亿元,税收增幅均超过当年的GDP增幅。
在税收征管方面,金税工程、中国税收征管软件的推广,促进了税收与信息化的结合以及征、管、查的结合,在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各级国税和地税之间以及税收与财政、工商、金融、法院、海关、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逐步加强。
2005年初颁布实施了《税收管理员制度》,逐步实现对个人收人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对税源的源泉管理。
同时税务部门积极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我国曾开征过遗产税,对遗产税问题一直比较关注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可追溯至1938年,国民政府颁布并于1940年实施了《遗产税暂行条列》,标志着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开征遗产税。
解放后召开的首次全国税务会议上提出设立的14种税收方案,其中就包括遗产税。
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此后几经反复,遗产税并未真正开征。
20世纪80年代,财政和税务部门重新提出研究遗产税的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也十分重视。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也提出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
在我国“十五”发展计划纲要中也提出要适时开征遗产税。
[2](P36-54)
(六)国外遗产税的实践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丰富的国际经验
近代遗产税已经有400余年的历史,目前世界范围内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
这些国家当中,既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荷兰等发达国家,也有韩国、菲律宾、俄罗斯、巴西、智利和匈牙利等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以及南非、古巴、津巴布韦、博茨瓦纳等经济不发达国家。
这些国家遗产税制度的实践,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遗产税制度的成功实践,在诸多方面都为我国积累了丰富的国际经验。
二、当前开征遗产税的不利条件
如前所述,遗产税税制复杂、涉及面广、征管难度大,而且我国的国情也决定了遗产税的开征绝不能一蹴而就。
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当前我国遗产税的开征还面临以下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