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投资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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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rietorship or association • 无论是营利的或非营利的、政府所有的或私人所有的。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我国企业法律形态:所有制形态与责任形态并存 的“双轨制”
• 所有制的分类:为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 企业) 股份合作制、联营 个体工商户
–一法人具有东道国国籍,如法人为外国人所控制, 只要双方同意,从公约目的出发,可以视为另一 缔约国国民。
•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
–另一国(外国)法人(设立或控制标准)
• 指据该国法律设立或以其他方式组成、在该国或任何 其他外国境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或
• 在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该法人由该国的 自然人拥有或控制,或由前述法人所有或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外商投资 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 国的自然人在内。
• 二、关于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 各国法律主要是以属人法作为确认自然人一般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 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而英、美普通法各国则以住所地法作属人法
• 1930年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 公约”
• 一是平等原则 • 二是有效国籍原则
第二节 法人
• 法人juridical person
• 根据适用法律正当设立或以其他方式组成的法律实体 • 包括公司、信托、合伙、合营、独资或联合体 • corporation, trust, partnership, joint venture, sole
• 组织形式的分类:公司、合伙、独资企业

国际投资法1第一二三章

国际投资法1第一二三章

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间接投资为主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直接投资为主 ? 80年代以后,新的变化:
1、直接投资幅度大提高; 2、流入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上升; 3、发展中国家也开展海外直接投资; 4、亚洲、美洲成为国际投资热点。
国际投资的作用
? 对资本输入国来说,国际投资兼有积极 性(促进经济发展)和消极性(掠夺资 源、占领市场)。
与体系 ? 四、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 五、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一、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投资的作用
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种类
?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 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 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 国际投资可按不同的标准予以分类: 1、政府投资和国际私人投资; 2、长期 投资和短期投资; 3、直接投资和间接投 资;4、海外投资和外国投资。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是主流。直接投资是指 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 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 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发展中国家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国 家主权的体现;有关国际条约明确规定。
(二)平等互利原则
法律地位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平等:兼顾 双方利益;适用于国家间关系,也适用于 不同国家的投资者间以及国家与外国投资 者间的关系。
五、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一)保护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风险需要法律保障其 安全
(二)鼓励国际投资 税收优惠等法律规定
(三)管理或管制国际投资 避免国际投资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跨国公司 四、国家与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一)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自然 人的法律能力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主体2.国际货币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主体2.国际货币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主体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述有关跨国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A、跨国公司是一个具有多重国籍的法人B、跨国公司是由不同实体组成的,这些实体分布在不同国家C、跨国公司是区别于合伙的其投资者分布多个国家的股份公司D、跨国公司内部不存在母子公司关系,而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2.下述有关跨国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跨国公司的跨国性,跨国公司既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B、跨国公司的根本特征在于它们之间存在股权投资关系。

C、微软中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中国法人,享有独立于微软公司的决策经营权。

D、跨国公司的出现与发展,是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相联系的。

3.就跨国公司的管辖来说,下述说法正确的是A、跨国公司是国际法人,受国际法院管辖。

B、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受国内法院管辖。

C、跨国公司是是国际法人,直接适用国际法确定其权利义务。

D、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其国籍的确定只有一种标准。

4.关于跨国公司中母子公司间的责任,正确选项是A、由于母公司集中管理,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B、由于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对子公司按照公司法承担有限责任。

C、由于母子公司分属不同国家的法人,母子公司之间无任何责任。

D、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性,它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5.下列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二者调整对象是独立的,在这方面无联系B、二者的管理体制是一样的,其决策都遵循多数表决原则C、二者的组成成员是不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国家政府,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可以是单独关税区政府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负责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而世界贸易组织则负责国际贸易的管理6.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指A、在法律上享有人格权,其人格不受侵犯B、是国内法人,根据公司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C、在国际经济关系上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D、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格7.下面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陈述,正确的是A是政府间国际组织B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C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D依据国际条约设立8.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C国际金融公司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9.下列国际经济组织中,属于经济区域一体化的组织是A世界贸易组织B欧洲共同体C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D国际商会10.在欧洲联盟的机构中,起主要立法作用的机构是A欧洲法院B欧洲议会C部长理事会D欧洲委员会(二)多项选择题1.ABC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国外商投资立法设立在外资公司,该公司由美、日、英、法四国的投资者投资设立,其中美国投资者所占股份为76%,主要在香港从事经营。

国际投资是指各类投资主体

国际投资是指各类投资主体

国际投资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包括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官方与半官方机构和居民个人等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经跨国界流动与配置形成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经融资产,并通过跨国运营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

国际投资具有一般国内投资的基本特征,如盈利性、风险性外还有:1)国际投资主体的多元化2)国际投资客体的多样化3)国际投资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价值增值4)国际投资蕴含资产的跨国运营过程。

投资主体是否用拥有对海外企业的实际经营权分为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又称为海外直接投资,指投资者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拥有实际的管理权、投资权的投资方式,其投资收益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决定,浮动性较强。

国际间接投资又称为海外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外国的公司和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衍生证券等金融资产,依靠股息利息及买卖差价来实现基本增值的投资方式,收益较为固定。

两者的区分与比较;1有效控制或持久利益原则2关于波动性的比较:国际投资者预期收益的视野要长于国际证券投资者;国际直接投资者得投资动机更加趋于多样性;国际直接投资客体具有更强的非流动性。

厂商垄断优势理论(海默)市场不完全性主要表现在:1)产品和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完全2)有规模经济引起的市场不完全3)由于政府的介入而产生某些市场障碍4)有关税引起的市场不完全。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弗农)导入期、增长期、成熟期、衰退期。

P42比较优势理论(日本小岛清)把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建立在比较成本原理的基础上,采用正统国际贸易理论2×2理论,即两个国家和两种产品进行分析。

其基本观点是:对外投资应该从本国(投资国)已经处于或趋于比较劣势的产业(又称边际产业)依次进行。

折衷理论即OIL理论O——厂商特定资产所有权优势,I——内部化优势,L——国家区位优势。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投资厂商才愿意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跨国公司就是指具有全球性经营动机和一体化的经营战略,在多个国家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将它们置于统一的全球性经营计划之下的大型企业。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

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公司法中
要求将公司的住所地在公司章程中 注明。
评:
这两个规则各有优势。
普通法系的设立地规则,使法人的国籍比较 容易确定,为法人的属人法的确定提供了确 定性。
住所地规则的优点是考虑到法人的经济现实, 可以有效防止属人法的滥用和规避,这是设 立地规则所不具备的;它的缺点是住所地的 标准不一致。
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
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
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结
果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法。
日本
阿根廷
英国
二、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 身份 • 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的成员而隶
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 取得方式:出生和入籍
↓ 积极冲突:双重或多重国籍 消极冲突:无国籍
解决
出生取得
采血统主义,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 籍
• 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须其父母双方均 为本国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
• 单系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 籍
• 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 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该 商船位于什么地方;
• 依美国法,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 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
• 承认的方式有 ①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手续
②特别许可制:经内国行政机关的审批
③相互承认制:依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 互予以承认,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 关手续
登记制
又称为一般许可制。
外国法人只要向内国政府申请承认其法 人资格,并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或注册 手续,无需由内国政府特别审查批准, 就可以在内国以外国法人的名义开展相 关的经营活动。

国际经济法主体

国际经济法主体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要具有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应具备的两个基本因素:1、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亦即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2、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该资格即法律上的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订立合同、取得和处分财产以及进行诉讼的能力等。

主要包括:私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第一节私人一、私人的种类私人是国际经济法最主要、最重要的基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跨国公司、股权式合营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一)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应具备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均赋予其资格,但在有一些国家则受到限制。

(二)法人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拥有独立的财产,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权利能力亦决定了法人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通常,各国均赋予本国法人以从事国际经济贸易主体资格,但也有少数国家对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进行了一定限制。

(三)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世界企业、全球公司。

它属于法人范畴,通常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多个法人组成的聚合体。

据统计,世界上1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不含银行和金融机构),其基地国均在发达国家。

它虽然仅占跨国公司总数的0.3%,但控制了绝大多数的国际性生产。

其海外投资总额约有1.4万亿,占全世界外国海外直接投资股权的1/3。

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贸易和其他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进行的。

(四)股权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s)是采取公司形式的传统合营企业安排,即合营者结合公司组织、管理和经营结构与传统合营企业安排两方面优点以实现其经济目标的独立法律实体。

《国际投资法》余劲松

《国际投资法》余劲松

第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
为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
动。

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并对
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谓直接投资,是指
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
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这种控制权
通常是与股权联系在一起的。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
国际投资发生与发展的原因:资本的本性是觅利,哪里有
能取得高额利润的机会就投入到哪里。

而各个国家在自然资
源、科学技术、金融和市场等方面的差异,促使那些具有竞
争优势的企业向海外发展,以求取得新的市场和高额利润。

四、国际投资的性质和作用
对资本输入国来说,国际投资兼有消极性和积极性这两重。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主体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主体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1、国家主权豁免的含义
2、国家主权豁免的依据
主权者之间无管辖权;平等、独立、尊严
3、国家主权豁免的主要内容
• 管辖豁免 • 诉讼豁免 • 强制执行豁免
4、限制豁免或相对豁免
– 相对豁免的提出
• 1952年泰特公函 • 美国1976年10月21日《外国主权豁免法》 • 英国1978年7月20日《1978年国家豁免法》
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主体
基本内容
• 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即国际私人直接关 系的参加者,亦即国际投资法的权利 与义务的承受者。国际投资法的主体 按其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投资 者,二是国家。前者主要涉及到外国 投资者的地位和待遇问题,后者则主 要涉及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第一节 私人投资者
一、私人投资者的范围 自然人和法人
跨国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
跨国公司内部关系跨国Fra bibliotek司实体 与其他企业、公司
间的关系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 间的关系
跨国公司与母国 间的关系
跨国公司的主要利益相关者
母国
东道国
子公司 分公司
跨国公司母 公司
外派经理 国际劳工
合资企业 战略联盟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地位
• 根据一般法学理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 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要想成为法律关系的 主体,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众所周知,国际上并不存在国际公司法之类的法 律,因此,跨国公司是依国内法规定设立的企业 组织或法人,不是国际法的产物。无论是跨国公 司的母公司还是其子公司都必须根据母国或东道 国的法律设立,这就决定了跨国公司的国内企业 法人的性质,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 有关国家国内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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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特征
1、集合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这些成员分
别依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组建而成,或者在两个以上的 国家有住所。
2、国际关联:内部成员之间以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
国际关联的形式持续联结起来。
• 股权关联 • 合同关联 • 事实关联(事实上共享品牌、企业名称、销售广告等)
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案例
• 施乐公司(Rank Xerox)实际是由四家平行的母公司——兰 克施乐股份有限公司(英国)、兰克施乐控股公司(荷兰)、 兰克施乐投资公司(百慕大)和兰克施乐控股公司(百慕 大)——组成的,而四家母公司又是由两家领头羊公司, 即美国的施乐公司(Xerox Corporation)和英国的兰克公司 (The Rank Organisation Plc)所控制。施乐公司完全控制 着第二环节的四家母公司。四家母公司本身组成了兰 克· 施乐集团(Rank Xerox Proforma Group)。兰克· 施乐集 团拥有下属近50个地方子公司,从而形成了第三层次。 不难看出,兰克· 施乐集团的领头控股公司不是直接、而 更多是通过四家下一层公司(Rank Xerox Proforma Group),控制着一些从事生产、研究和服务业务的主要公 司。 这些特别控股公司被分别设置在离岸管辖区(英 国、荷兰和巴哈马群岛),这使它们能有效地开展金融业 务,减轻所得税负担。
国家管理境内外国投资的权利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国家行为原则
• 重要的国际组织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中心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
一、国家在投资合同中的地位 国家与外国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的主要情形
–自然资源开发-特许协议 –基础设施建设-BOT –其他情形
国家在投资合同中的双重身份
–合同当事人的身份(私法主体) –投资活动的管理者(公法主体)
二、私人投资者的法律地位 三、私人投资者的待遇
自然人
• 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自然人的法律能力 • 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 外国自然人身份的确认
法人
• 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法人的法律能力 • 法人国籍的确定 •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及对其能力的限制
第二节 国家与国际组织
• 国家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特殊性
• 虽然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但这并不妨 碍国际法对其活动予以规范。国际上早已存 在规定个人和公司行为的国际法规则,而且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国际交往的增多,此 类规则会越来越多。
实践
• • • • 说说你眼中的跨国公司 你知道有三个世界五百强排行榜么? 中国的企业那些进入世界五百强? 你能说出你喜欢的CEO么?为什么喜欢?
联合国豁免条约规定的不得主张豁免的情形
5、对国家豁免的评论
–国家豁免与国有化 –国家豁免问题的实质
第三节 跨国公司
• • • • 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跨国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 跨国公司国际法律地位
1983跨国公司委员会的定义文稿
• 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 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 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者多个政策中心, 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 策和共同的战略; • 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 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 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 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
பைடு நூலகம்跨国公司内部关系
跨国公司实体 与其他企业、公司 间的关系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 间的关系
跨国公司与母国 间的关系
跨国公司的主要利益相关者
母国 东道国
子公司 分公司
跨国公司母 公司
合资企业 战略联盟 外派经理 国际劳工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地位
• 根据一般法学理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 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要想成为法律关系的 主体,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众所周知,国际上并不存在国际公司法之类的法 律,因此,跨国公司是依国内法规定设立的企业 组织或法人,不是国际法的产物。无论是跨国公 司的母公司还是其子公司都必须根据母国或东道 国的法律设立,这就决定了跨国公司的国内企业 法人的性质,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 有关国家国内法的规定。
(2)分公司 分公司是由母公司根据东道国的法律,经东 道国批准,代表母公司在东道国处理有关 业务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 • 分公司是母公司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分公司的股权100%归母公司拥有 • 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3)国外基地公司 跨国公司为了逃避税收和资金调拨方 面的限制,在避税地设立的代表母公 司控制其他子公司的组织形式。 • 国外基地公司控制国外其他子公司的 股权,所以又称为国外控股公司 • 其股权100%归母公司所拥有。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1、国家主权豁免的含义
2、国家主权豁免的依据
主权者之间无管辖权;平等、独立、尊严
3、国家主权豁免的主要内容
• 管辖豁免 • 诉讼豁免 • 强制执行豁免
4、限制豁免或相对豁免
–相对豁免的提出
• 1952年泰特公函 • 美国1976年10月21日《外国主权豁免法》 • 英国1978年7月20日《1978年国家豁免法》
• • • • 母公司 子公司 分公司 其他形式的子公司
• 母公司 凡在子公司中享有全部或者多数股权、或 者过合同等其他手段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就 是母公司。 凡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称为总公司。
(1)子公司 子公司是跨国公司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成 立的分支机构 • 独立的经济实体 • 独立的法人 • 母公司对子公司负有限责任
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主体
基本内容
• 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即国际私人直接关 系的参加者,亦即国际投资法的权利 与义务的承受者。国际投资法的主体 按其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投资 者,二是国家。前者主要涉及到外国 投资者的地位和待遇问题,后者则主 要涉及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第一节 私人投资者
一、私人投资者的范围 自然人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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