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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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赣人社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31号省直各单位:为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保障和落实省直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现就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公开招聘人员调配手续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中的非初次就业人员不再办理人事关系调配手续,凭《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和《聘用通知书》办理有关人事手续。

初次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仍凭《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就业报到证》办理有关人事手续。

二、调整高层次人才招聘方案备案方式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历的高层次人才,其招聘方案由事前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

即:由用人单位在编制和岗位总数内,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自主制定和公布招聘方案、自主组织考试考核、自主公布考试结果、自主公示拟聘人员,事后将招聘方案、组织实施情况和拟聘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用人单位需要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上述高层次人才招聘信息的,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发布。

三、精简岗位聘用审核程序除新进人员(含公开招聘、调入和政策性安置人员)和转岗人员外,省直属事业单位七至十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用人单位直接审核、聘用;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上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人单位直接聘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均不再进行审核、盖章。

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需将聘用(任职)文件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并在审核、聘用的一个月内,将电子数据上传录入到江西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

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5月28日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08•【字号】赣府厅发[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14号2002年4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省人事厅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1]2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发[2001]52号)精神,决定从2002年起,我省职称工作改变过去“评聘结合”的传统模式,实行“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指导”的评聘分开管理体系。

同时,在人才层次结构较高、评价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强的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并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为保证这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人事部门职能的转变,对加大职称改革力度、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资源开发中的独特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开的制度,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

实行评聘分开,是人才自身价值评价的客观要求;是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的有效途径;是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必然趋势,对进一步开发人才资源、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使职称工作逐步朝着评价社会化、用人聘约化、管理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江西省人事厅.2000职称评审文件

江西省人事厅.2000职称评审文件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开展非国有企业专业职称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字[2000]34号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调动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推动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0年起,在全省非国有企业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领导下,会同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工商联和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有关系列职改办共同组织实施。

二、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范围与对象:乡镇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企业聘任的离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病退、内退的人员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允许申报职称。

三、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本《通知》申报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称,限在非国有企业系统内部有效。

四、评审范围和办法非国有企业职称评审仅在工程、经济两个系列按本《通知》办理,其他系列以及工程系列中建筑设计与施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与制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医药保健等专业不得开展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均应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技术资格。

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先按照有关专业,由省人事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成绩合格者,送评委会评审。

经济专业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按照本《通知》报考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参加国家经济资格考试,适当降低分数线。

高级经济师实行评委会评审。

原未取得经济师职称的人员,必须参加经济师考试合格,方可申报高级经济师。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申报高级工程师可以免试,中专毕业申报技术员可以免试。

五、归口部门非国有企业职称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性质不同;乡镇企业由各级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各级工商联负责;个体户由个协负责;档案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由人事部门直接办理。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3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4月17日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是指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及国家承认的其他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三条实行“以考代评”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考核认定。

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不予考核认定。

第四条有从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须先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考核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级。

在符合最低学历前提下,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如下:(一)大专、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二)中专毕业后,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四)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五)硕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下同)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六)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3年(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须满1年),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七)博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赣江新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为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和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人社发〔2016〕54号),制定《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8月27日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一、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在职在岗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类别卫生高级资格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名称对应为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药)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药)师。

分省市类、县区类和乡镇类三个类别,省市类资格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均有效;县区类资格在全省县(市、区)、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有效;乡镇类资格仅限在全省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有效。

三、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创新优化特殊人才评价机制,加大突出贡献人才职称评审倾斜力度,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我们修订了《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审程序第四章附则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战略部署,持续完善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为各类对江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开辟“绿色通道”,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人才,是指具有特殊潜质、在某一专业领域成果显著、知名度高、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有突出贡献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继续教育等限制,按本办法申报评审相应的高级职称。

第四条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坚持科学人才观,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鼓励创新、超越和探索,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考核认定大中专毕业生技术资格的通知【江西高校+职称评审】

江西省人事厅赣人字〔2008〕155号关于考核认定大中专毕业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深化职称改革,吸引优秀青年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认定的范围1、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其他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1)已经实行了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系列;(2)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3)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4)违反职业道德的;(5)提交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二、考核认定的条件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级别。

具体学历、资历要求如下:1、大专、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2、中专毕业后,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四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二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5、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2专业技术工作满三个月,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6、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个月,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延长考核认定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上述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基础上,再延长考核认定时间:1、在见习期(或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违犯计划生育受到处分的,处分期结束后应延长一年;2、考核不称职的,每次延长一年,并按次数累计计算;3、考核基本称职的,每次延长半年,并按次数累计计算。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技术职务的聘任,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对技术职务的聘任,采取评聘分开、动态管理的方法,逐步形成技术人员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良好竞争局面。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集团成立“职称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对工程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审核工作。

聘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以单数设置。

委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推荐,报集团领导批准。

聘任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或任期内需要调整的,按上述规定向集团报批。

第五条聘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2)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业绩、成果或影响突出者不限;(3)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是职称聘任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聘任的组织、申报资格初审、聘委会的组建、换届、委员调整及日常管理等工作,集团所属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助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所属单位职称聘任的组织、申报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三章聘期与职数第七条岗位聘任根据各部门岗位数量和任职条件进行聘任,并实行评聘分开。

对有岗位但无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可暂不聘任;对于符合岗位聘任条件而没有岗位空缺的,也不予聘任。

第八条技术岗位由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5个等级组成,在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属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非工程系列职称参照上述方式设置。

其中,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的职数按1:2:4:6控制。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略)附件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核表》(略)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为了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充分体现单位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本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在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基础上进行。

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制定并颁布,作为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宏观指导意见。

三、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各单位应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字〔2000〕36号)按照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制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报经相应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对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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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0.06.01
【实施日期】200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略)
附件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核表》(略)
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充分体现单位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本省专业技术职
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在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基础上进行。

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制定并颁布,作为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宏观指导意见。

三、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各单位应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字〔2000〕36号)按照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做好专业技术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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