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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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word文档良心出品)

XX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word文档良心出品)

XX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刘XX、周XX、周善猛、周良万、陈夕翠、崔如珍等6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人数占本社成员的百分之一百,全体成员于2010年9月10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为:XX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本社资金总额12万元,各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详见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清单序号出资成员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元)序号出资成员姓名或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元)1 刘XX 货币200002 周XX 货币200003 周善猛货币200004 周良万货币200005 陈夕翠货币200006 崔如珍货币20000序号1-6合计120,000.00 本社法定代表人:刘XX。

本社住所:灌南县花园乡花园村(东西路南侧),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业务范围:草菇食用菌生产资料购买,草菇食用菌销售、储藏以及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本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认购的股金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六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养殖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养殖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运作,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为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提高成员收入为目的。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住所地为:(合作社住所)。

第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六条合作社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在合作社所在区域内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3. 愿意遵守合作社章程;4. 按照章程规定承担出资义务。

第七条加入合作社的程序:1. 提交加入申请;2. 经理事会审查同意;3. 缴纳出资;4. 理事会发给成员证书。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的权利:1. 参与合作社的决策;2. 获取合作社的收益;3. 参与合作社的活动;4. 优先购买合作社的产品;5. 退出合作社。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的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2.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3.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4. 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5. 承担合作社的债务。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机构第十条合作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会员大会;2. 理事会;3. 监事会;4. 理事长;5. 监事。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的决议,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理事会工作。

第十五条监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第四章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2. 诚信、自愿、互利;3. 以服务成员为中心;4. 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合作社规章制度

合作社规章制度

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条合作社的宗旨和任务。

合作社的宗旨是为了促进成员的共同利益和发展,实现合作、共赢的经济合作组织。

合作社的任务是依法经营,遵纪守法,合理经营,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作社的成员资格。

1. 申请加入合作社的个人或单位,必须符合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 成为合作社成员后,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成员义务,享有成员权益。

第三条合作社的管理机构。

1. 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理事会成员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由合作社成员推荐并经大会选举产生。

3.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1. 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法合规经营,保障成员利益。

2.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和财务透明。

3. 合作社应当加强成员教育和培训,提高成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意识。

第五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1.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收支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合法合规。

2. 合作社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向成员公开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监督。

第六条合作社的退出和清算。

1. 成员有退出合作社的自由,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2. 合作社解散或清算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合作社的奖惩制度。

1. 合作社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积极贡献和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奖励或惩罚。

2. 奖惩决定应当公平公正,合作社成员有权申诉。

第八条附则。

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合作社成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合作社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法处理。

食用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食用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用菌生产过程的安全、健康、高效,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食用菌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用菌生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食用菌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全程控制,责任到人;(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食用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五条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食用菌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应指定专人负责食用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生产过程管理第七条食用菌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生产原材料采购:(一)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菌生产原料;(二)采购原料时,应查验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三)建立原料采购台账,记录原料来源、品种、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生产环境:(一)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污染;(二)生产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三)生产过程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因素。

第十条生产操作:(一)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加强生产人员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三)建立生产记录,详细记录生产过程。

四、产品质量检测第十一条建立食用菌产品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定期对食用菌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内容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

第十三条对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五、应急处理第十四条建立食用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故调查等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减少损失。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淳联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doc

淳联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doc

《淳联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关于合作种植食用菌香菇和平菇实施方案单位:淳联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负责人):郭解谊地点: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境内胡家庙镇枣林村《淳联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合作种植食用菌香菇和平菇的实施方案《淳联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3年6月注册成立以来,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迅速成长壮大了起来。

由前身的陕西省淳化县淳联食用菌推广中心,发展到今天拥有四百多万资产,设施完备自主研发的小型食用菌企业。

始终瞄准食用菌特色产业,专门从事香菇、平菇、黑木耳、天麻以及野生珍稀食(药)用菌的菌株选育、品种试验、菌种生产销售、食用菌技术推广、原辅材料供应、菌类产品加工与销售,成为种植、深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科技型农民企业。

独立选育的“淳联1号香菇”新品种,深受种植户和市场的青睐,为全县食用菌品种的更新换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走出了“一村一品”特色发展之路。

一、合作社概况法人郭解谊,食用菌助理农艺师。

年轻有为,有股子不服输的劲头,带领社员在渭北高原创出了香菇种植新路子,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在食用菌香菇的种植和销售方面创出了致富路子。

2013年被淳化县委、县政府授予“爱心致富带头人”、优秀科技特派员;2014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十星级文明标兵”、咸阳市劳动模范。

合作社现有职工38名。

其中管理人员7名,高、中级技术人员4名。

设有办公室、财务室、生产部、材料供应部、技术服务部、产品销售部和西安办事处、西安干鲜品直销连锁店等部门。

有社员75户,遍布淳化县内。

胡家庙枣林村24户、井村26户,石桥镇引安村25户。

其中低收入农户48户,占社员总户数的64 %。

2015年春,扩建淳化县胡家庙镇枣林示范园区,新增基地面积40余亩,增建香菇生产大棚125棚,吸纳全镇低收入户加盟,每户可获7000元左右的扶贫资助款。

二、指导思想《淳联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2015年依据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及食用菌未来发展潜力,扩大枣林示范园区建设规模,流转土地30余亩,新增建种植大棚125棚,向食用菌香菇和平菇袋料种植及深加工工厂化迈进,将这一特色龙头产业做大做强。

食用菌协会章程

食用菌协会章程

中国食用菌协会章程中国食用菌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是:中国食用菌协会,英文名称:,缩写: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由与食用菌相关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科研和教学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突出服务特色,努力为会员、为行业、为*服务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做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沟通*和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本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市- 1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开展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服务,开展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发展与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技术性服务积极协助*部门做好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工作,发挥协会在服务创新能力建设方面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活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履行好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宗旨做好本行业国内外科学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协会的有关行业统计数据和信息,按规定报送国家统计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办好《全国食用菌信息》、《中国食用菌》和协会网络媒体;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提- 2 -高素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受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种形式的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会员、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开展电子商务方面的相关服务活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经批准加入相关国际组织,积极组织国际间食用菌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考察培训,促进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大力推进食用菌产业转型升级引导生产方式转变,提升标准化、产业化和现代化水平,重点推进食用菌产品深加工,鼓励向食品、营养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等多个领域的开发延伸;加强行业宣传,普及食用菌商品知识发掘并弘扬食用菌文化,宣传普及食用菌知识,拓宽市场,引导消费,服务人类营养和健康树立行业品牌和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食用菌经营企业、食用菌商品在社会上的美誉度和影响力承担*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第三章会员- 3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从事食用菌流通、加工、经营及与食用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以申请作为单位会员;从事食用菌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的人员,与食用菌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在本行业有一定专长、熟悉业务、热心食用菌事业的同志,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成为协会会员;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会员颁发证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批评与监督;- 4 -优先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刊物和资料;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本协会有关规定和自律公约,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参与并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应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按规定交纳会费,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会员不履行义务时,理事会可劝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5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通过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从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理事任期5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理事时,由理事所在的单位书面申请更换,经常务理事会审批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6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7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热心本行业工作,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 8 -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组织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交办的其他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立监事监督制度:- 9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5年协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责是: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协会资产保值增值;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 *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0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XXXXX食用菌专业合作社U章程组织机构任命书共14页文档

XXXXX食用菌专业合作社U章程组织机构任命书共14页文档

XXXXX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2019年3月8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XXX、XXX、XXX、XXX发起,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XX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XX万元整本社法定代表人:XXX本社住所:XXXXXXXXXXX业务范围:食用菌种植、销售。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XX%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新技术、开展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投资额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食用菌种植与销售,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养殖合作社章程模板范文

养殖合作社章程模板范文

养殖合作社章程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养殖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养殖合作社名称为“XX养殖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依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合作社的宗旨是:服务社员,促进养殖业的发展,提高社员的经济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

第四条合作社的住所设在[具体地址]。

第五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养殖、销售、技术服务等。

第二章社员第六条凡从事养殖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社员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合作社。

第七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合作社盈余;(四)查阅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合作社;(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社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三)积极参加合作社的各项活动,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四)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五)接受合作社的指导和管理;(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六)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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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刘XX、周XX、周善猛、周良万、陈夕翠、崔如珍等6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人数占本社成员的百分之一百,全体成员于2010年9月10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为:XX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本社资金总额12万元,各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详见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清单序号出资成员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元)序号出资成员姓名或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元)1 刘XX 货币200002 周XX 货币200003 周善猛货币200004 周良万货币200005 陈夕翠货币200006 崔如珍货币20000序号1-6合计120,000.00 本社法定代表人:刘XX。

本社住所:灌南县花园乡花园村(东西路南侧),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业务范围:草菇食用菌生产资料购买,草菇食用菌销售、储藏以及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本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认购的股金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六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七条本社在灌南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申请成为本社的成员。

本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加入本社成员,须履行以下程序:(一)向本社提出申请,并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二)经本社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第十一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第十二条本社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二以上(含百分之二)的成员,可以在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决策方面享有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最多可以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书面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书面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书面申请(但法定继承人不符合规定成员资格的,应办理退社手续),经理事会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3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九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八)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监事会提议;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4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

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和财务会计负责人;(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十)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股金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1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5第三十一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本社的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二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社成员有权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第三十五条本社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本社财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结束后十天内对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七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1、该成员的出资额;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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