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办案程序与文书(精)
刑事办案程序常用条文

刑事办案程序常用条文1、立案(民警――-所长――刑事侦查大队)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刑事诉讼法》第83条。
公民报案等、自首、行政机关移送:《刑事诉讼法》第86条。
2、不予立案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86条。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取保无危险性,拘留后证据已足但无逮捕必要的:《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
应当逮捕,但患重病,怀孕、哺乳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
逮捕证据不足:《刑事诉讼法》第65条。
拘留期间检察不捕需要继续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羁押到期仍需侦查:《刑事诉讼法》第74条。
6、保证金/保证人保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
7、退还保证金取保候审结束时,在判决生效时不用解除取保候审,只需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取保无危险性,拘留后证据已足但无逮捕必要的《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
应当逮捕,但患重病,怀孕、哺乳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
逮捕证据不足:《刑事诉讼法》第65条。
拘留期间检察不捕需要继续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羁押到期仍需侦查:《刑事诉讼法》第74条。
12、解除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3、拘留(民警――-所长――局领导)《刑事诉讼法》第61条。
14、延长拘留期限(民警――-所长――局领导)延长一日至四日,特殊情况应在呈批表中写明:《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
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呈批表中应反映出上述三中情况之一:《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
延长呈批需在前一措施届满前24小时内提出。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一、刑事案件侦查阶段:1.接警/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群众举报后,立即派遣警力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询问报案人或目击者,了解案发情况。
2.立案登记:公安机关认定犯罪事实,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填写刑事案件登记表,并将案件原始资料归档。
3.侦查取证:公安机关根据立案登记情况,采取侦查措施,例如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或目击者、提取物证、检查现场等,收集证据。
4.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在初步侦查后,将侦查情况、案发经过、证据材料等相关情况整理成案件报告,报告上级机关批准或者指示下一步工作。
5.抓捕、羁押:如果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嫌疑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将采取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确保嫌疑人不会逃跑或者影响调查。
6.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将侦查材料、案件报告、审查意见等送交检察院,经由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决定。
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1.初审: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报送的侦查材料后,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范围包括查看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等。
2.审查:检察院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或者对嫌疑人采取进一步羁押等措施。
3.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会详细列明被告人的罪名和犯罪事实。
4.不起诉:如果检察院综合考虑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情况,认为不能起诉,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告知案件投诉人和被害人。
5.补充侦查:如果公安机关侦查不够充分,检察院可以依法要求补充侦查,以确保案件的彻底审查。
6.审判:如果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将移交法院审理,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开展审判工作,包括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环节。
7.上诉:对于审判结果不服的一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将再次审理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决。
在刑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除了上述基本程序外,可能还会涉及其他程序,例如调查、取保候审、取证、律师代理等环节,具体程序还需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情况来确定。
办理刑事案件流程

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刑事案件是指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办理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其程序和流程十分严谨。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
一、立案。
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步是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经审查核实,认为有立案条件的,依法依规定立案。
在立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害人通知案件立案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二、侦查。
立案后,公安机关将对案件进行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
三、审查起诉。
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移送案件材料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审判。
经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案件将移交给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严格依法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判决。
经过审判后,如有判决宣告,执行程序将进入最后阶段。
执行判决是指依法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就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各个司法机关都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公正。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程序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程序刑事执法办案程序(一)受理案件1、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2、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4、对于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予以立案,立即开展侦查工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
5、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
(二)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
经检察机关批准,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应依法出示相应的证件和刑事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
(三)侦查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有权依法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等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是怎样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2、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的意见3、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进行审判。
近来来,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的复杂程度也是日益增大。
既然是办案,那么就是有法律规定的流程的,一切按照程序办事,才不会出错,案件才能顺利的解决。
在本文主要为您介绍▲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帮您了解基本办案常识。
▲一、刑事办案程序▲1、立案。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公案机关的立案。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同时,根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此公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2)检察院的立案。
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
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
检察院刑事办案程序是什么

检察院刑事办案程序是什么我国公检法三个机关是相互独立的部门,各自在办理案件的时候都必要经过严格的办事程序。
其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对案件的管辖上也有着严格的区分,相互之间办理案件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那么,就检察院而言,检察院刑事办案程序是怎么样的呢?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顺序(3篇)
第1篇一、刑事法律文书概述刑事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各种文书。
这些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是证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诉讼过程的重要依据。
二、刑事法律文书顺序1. 立案文书(1)立案报告立案报告是公安机关对案件初步调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材料。
立案报告应包括案件来源、案件基本情况、初步调查情况、立案依据等。
(2)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立案报告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依法作出立案决定的文书。
立案决定书应包括案件名称、立案时间、立案依据、案件管辖等。
2. 调查取证文书(1)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记录。
询问笔录应包括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询问内容等。
(2)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犯罪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记录。
勘验检查笔录应包括勘验检查时间、地点、勘验检查人、被勘验检查人、勘验检查内容等。
(3)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是鉴定人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鉴定意见书应包括鉴定时间、鉴定人、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等。
3. 起诉文书(1)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的文书。
起诉意见书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起诉意见等。
(2)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起诉书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起诉理由等。
4. 审判文书(1)起诉书副本起诉书副本是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送达被告人的文书。
起诉书副本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起诉理由等。
刑事案件各阶段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立案阶段1. 立案报告立案报告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后,对案件初步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法律文书。
2. 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对立案报告审查后,依法作出的正式立案决定。
3. 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在立案后,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案件已经受理的法律文书。
二、侦查阶段1. 侦查通知书侦查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在立案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法律文书。
2. 传唤证传唤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法律文书。
3. 勘验、检查证勘验、检查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现场、物品、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法律文书。
4. 侦查终结报告侦查终结报告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告。
5. 逮捕证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法律文书。
6. 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律文书。
三、审查起诉阶段1. 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机关提交的,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2. 起诉书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详细陈述了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3. 应诉通知书应对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在收到起诉书后,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应诉的法律文书。
四、审判阶段1. 庭审通知书庭审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通知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出庭的法律文书。
2. 传票传票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传唤出庭的法律文书。
3. 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结束后,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的法律文书,包括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
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
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
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起诉、
审判和执行的一系列程序。
首先,一旦发现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
展开侦查工作。
侦查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证据、调查取证、审讯犯罪
嫌疑人等。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接着,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侦查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侦查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立案条件,就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
而如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就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就进入了审判阶段。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将组织庭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法庭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由
上级法院进行再审。
最后,一旦判决生效,案件将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机关将依法
对判决进行执行,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管和教育。
同时,执行机关还将对赔偿金、没收财产等进行执行,保障被害人的
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在整个流程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不懈努力,能够有效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法律文书程序是指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机关、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制作、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活动。
它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法律文书的概念、种类、制作、送达、执行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法律文书的概念刑事法律文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制作、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它包括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拘留证、搜查证、扣押清单、强制措施解除通知书等。
三、刑事法律文书的种类1.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书面文件。
2.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书面文件。
3. 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有关程序性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4. 逮捕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书面文件。
5. 拘留证: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的书面文件。
6. 搜查证: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的书面文件。
7. 扣押清单: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财产进行扣押的书面文件。
8. 强制措施解除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因情况发生变化,依法解除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件。
四、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1. 内容要求:刑事法律文书应当载明案件的基本情况、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证据情况、判决或裁定的依据和结果等内容。
2. 格式要求:刑事法律文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包括标题、编号、正文、落款等部分。
3. 制作程序:刑事法律文书由负责案件审理的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制作,经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五、刑事法律文书的送达1. 送达对象:刑事法律文书应当送达给诉讼参与人、有关单位和个人。
2.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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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6
拘留的条件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18/9/16
拘 留 的 期 限
2018/9/16
决定立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
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
自己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呈请立
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决定书》。
2018/9/16
决定不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
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
正文( 拘留理由和法律依据)
叙述事实、说明证据 归纳案件性质 引用法律条款
呈 请 拘 留 报 告 书
对现行犯 :
提出拘留处理意见
案件来源、初步查证情况及证据 对重大嫌疑分子 :
确定嫌疑对象
引用法律条款 提出拘留处理意见
2018/9/16
拘留后的处理: 符合逮捕条件的,提请批准逮捕;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逮捕必要的,变更为取 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侦查终结后,直接向人民检察 院移送审查起诉; 尚未获取足够的证据,未达到逮捕条件的,变更为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继续侦查; 不应当拘留的,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的,应当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释放后依法处理
刑事侦查局 禁毒局
边防管理局
消防管理局 交通管理局
2018/9/16
专门管辖是指铁路、 交通、民航、林业 等专门公安机关对 刑事案件侦查管辖 权限的划分。
2018/9/16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 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一定限制的各种 强制方法。
2018/9/16
立
案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审查后的处理
立 案 的 程 序
2018/9/16
某甲到某派出所控告某乙偷 了他价值2000元的手机一部。受 案民警应该做哪些工பைடு நூலகம்?
2018/9/16
接受控告
受案民警应当立即接受某甲的控告,问 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 案件登记表》,作为其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 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某甲说 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2018/9/16
监视居住不得在下列场所执行
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拘 役所、收容教养所、留置所、公安机关其他 工作场所。
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
2018/9/16
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
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
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
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 方法。
安机关管辖
2018/9/16
犯 罪 地 适 宜:
预备地 实施地 结果地 销赃地
居 住 地
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 工作、学习地
流窜作案 居住地民愤极大 临时外出人员相互侵犯的案件 可能判处缓刑以下刑罚的
2018/9/16
协商确定管辖是指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 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在其辖区范围内 指定某一 下级公安机关管辖某一 案件的行为。
2018/9/16
各级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 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 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 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2018/9/16
公安机关职能部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分工
国内安全保卫局
治安管理局
经济犯罪侦查局
2018/9/16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通过限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区域和住所,并监视 其行动,以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一种 强制措施 。
2018/9/16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 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 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018/9/16
检 察 院 受 理 的 案 件
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 他重大犯罪案件
2018/9/16
法 院 受 理 的 案 件
自诉案件 (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刑事强制措施共有五种:拘传、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2018/9/16
注意
刑事强制措施只适用于现行犯、犯罪嫌疑 人和刑事被告人或重大嫌疑分子。
对于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刑事 强制措施
严禁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代替刑事 强制措施。
2018/9/16
拘传
适用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的人,在 拘留后的24小时内 进行讯问
2018/9/16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外,应当在 24小时内以《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 位)通知书》的形式将羁押的原因和 处所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拘 留 文 书 拘 留 程 序
2018/9/16
呈请拘留报告书 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
拘留证 拘留通知书 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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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派出所指定专人负责进行监督考察
取保候审的期限为12个月
期限届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该通知原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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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一般情况下:3+7=10日 特殊情况下:3+4+7=14日 对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 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 以延长至30日,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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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程序
《呈请拘留报告书》 《拘留证》 执行人员不少于2 人 执行拘留 及时讯问 出示《拘留证》
签名(盖章)、捺指印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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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
• • • • •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以自伤、自残的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 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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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提起人
犯罪嫌疑人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律 师 公安机关 (7日内答复)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
适用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
问:传唤是拘传的必经程序吗?
2018/9/16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程序
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填发《拘传证》 执行拘传
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出示《拘传证》 签名、捺指印 到案时间、结束时间
及时讯问
2018/9/16
2018/9/16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取 保 候 审 的 适 用 范 围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 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 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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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
地域管辖
协商确定管辖
指定管辖
级别管辖
部门管辖 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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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对刑事案件侦查权限的分工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 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
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制
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
安局局长批准,不予立案,填写《不予立案
通知书》。
2018/9/16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 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 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 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 当在15日内立案。
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可视情节没收保证金全 部或者部分。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 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有再犯罪嫌疑的可暂扣保证金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 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 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
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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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保 候 审 的 形 式
保证人担保
保证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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