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DOC 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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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1一、信用评审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

(一)、评审内容1、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严格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3、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

二、企业授信评价管理制度1、信用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将客户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制订不同信用等级所对应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每位客户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电话、信用标准(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信用等级内容的表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3、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信函等表格;受理客户信用申请;采用对客户进行走访、调查、向有关部门收集客户资信状况资料等方式掌握客户信息,填写客户调查表,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回复客户。

4、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补充客户信用信息,每年末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的年审评价报告,并根据年审报告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

5、对延迟付清款物的客户,视情节轻重给予信用等级的降级处理;对恶意拖欠款物的客户授信额度为0,要求采用即时清结的方式或列入黑名单,拒绝业务往来。

6、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并向信用管理机构反馈;信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将客户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反馈公司各相关部门。

三、失信违法行为追究制度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采取下列措施:取消赊销条件;停止供货;取消供货资格;诉诸法律。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篇一」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由合同承办人以书面形式报合同评审机构审核,批准后,尽快与对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篇二」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

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

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

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

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

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6、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时间顺序及时建立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台帐。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篇三」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1)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3)对企业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4)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

2、纳税: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3、履约: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竣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得的行业内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市级以上非企业自评的各类荣誉。

6、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二年的行政处罚;二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值如下表:获奖受处罚备注指标名称产值纳税履约住建局诚信评价标准分值250 250 200 50 250 100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

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

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日常工作机构。

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加快企业发展,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信用管理是指企业全面评估和管理客户、供应商、员工等相关方的信用风险,确保企业获得稳定的合作资源,提高竞争力。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流程、责任分工、执法手段、处罚措施等。

第五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由企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由企业领导班子全面领导,相关部门进行配合和协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信用管理工作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客户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信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风险管理原则,客观、公正地评估和控制相关方的信用风险。

第八条信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协作与共赢的原则,积极开展信用协作,促进企业与相关方的优势互补和合作共赢。

第九条信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全面推进的原则,建立稳定、高效、可持续的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内外部沟通和交流。

第十条信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奖惩激励,促进相关方守信经营,加强信用意识。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信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信用管理工作规划。

第十二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信用评估标准和模型。

第十三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部门应收集、整理、分析涉及方的信用信息,及时发现和控制信用风险。

第十四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对相关方分级管理,并根据不同级别制定相应的授信额度和条件。

第十五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部门应与相关方建立信用协作关系,约定信用管理的相关条款,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定期对相关方进行信用监控和风险预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部门应建立信用管理档案,对相关方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归档。

第四章责任分工第十八条建筑公司董事会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督。

建筑企业信誉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信誉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信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企业信誉管理行为,切实维护企业信誉,提高企业品牌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全体员工,一切信誉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建筑企业信誉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以诚信经营,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信誉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建筑企业应以社会责任为前提,全面加强信誉管理,做到真实守信,信守承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五条建筑企业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的信誉管理机制,推行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

第六条建筑企业应树立服务意识,以客户满意为首要目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章信誉管理的工作机制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信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任务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建立信誉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信誉管理的总体策略和规划,加强对信誉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协调。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设立信誉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信誉管理,执行信誉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信誉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坚持诚信经营,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坚持用人规范,严格执行员工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满意度。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应坚持客户至上原则,尊重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持与客户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第五章信誉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加强品质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保障用户权益,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有效地发布企业动态,维护企业形象。

第六章信誉管理的评价和奖惩机制第十七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信誉评价和奖惩机制,对于出色工作表现的员工和部门予以奖励,对于违反信誉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第十八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投诉进行及时、全面的调查和处理。

建筑工程企业诚信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诚信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诚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声誉和社会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规范,制定本诚信制度。

第二条本诚信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企业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诚信守法,遵循市场规则,尊重合同,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诚信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诚信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惩处,严格执行惩罚措施。

第六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诚信档案,记录企业和员工的诚信行为,对信誉良好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责任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诚信企业的形象。

第二章诚信管理第八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诚信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确保员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九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权责分工,规范员工行为,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内部员工和外部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员工和客户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诚信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感,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加强对合作伙伴的诚信管理,建立信任合作的关系,确保合作伙伴遵守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

第三章诚信承诺第十四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保障建设环境。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工程质量。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建设局)、新区城建局,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两次试行,目前条件已基本成熟,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决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办法》的规定,请未办理企业信息卡的市属施工企业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办事指南中“9.3企业信息卡办理和更新指南”的要求,申报基本信息,办理企业信息卡,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二、根据《办法》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每6个月一次,对施工企业此前2年内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开展阶段信用评价。

为全面采集企业信用信息,请各施工企业按照《办法》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于2012年8月20日前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申报2010年9月1日以来的良好行为信息(已经申报的不再重报),同时向我局相关部门提交书面证明材料。

经核查符合要求的,计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三、企业申报的年度纳税,是指施工企业在我市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及相关附加税的累计总和。

企业应当提交由法人注册地或分支机构注册地、工程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宝安、龙岗为税务所)开具的年度《通用纳税证明》。

四、请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办理金建数字证书,并按《办法》规定,对《办法》实施前6个月内其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开展履约评价,于2012年8月20日前登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填报履约评价结果。

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企业诚信管理,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诚信管理行为。

第三条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应当坚持自愿原则,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加强内部管理,促进企业诚实守信。

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内部诚信管理,促进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章诚信管理第五条建筑企业应当强化内部诚信意识,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加强诚信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诚信意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诚信档案,将诚信考核纳入员工年度考核体系。

第六条建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商业欺诈、价格欺诈等行为;未经建筑人员资格认定和注册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进行建筑资质证书颁发、施工现场实际管理等上岗实践及技术监护等工作。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拖延、变更、解除合同;如果出现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质量保障、规范施工和严守工期,不得出现造假,偷工减料、作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不得以次充好,质量出现问题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当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施工现场安全,不得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谋取利益。

第三章诚信守则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社会责任,关爱员工,保护环境,回馈社会,不得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利益。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外部合作,诚实守信地与政府、供应商、客户等各方合作,不得与他人串通欺骗、非法牟利。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诚信宣传与倡导,弘扬诚信文化,增强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和认可。

第四章诚信监督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诚信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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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DOC 59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深建规〔2012〕6号[内容纠错]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七月九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评价,实行阶段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一)阶段评价,是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阶段评价开始前2年内录入诚信系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期限要求的所有信用信息,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评价;(二)实时评价,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阶段评价后发生并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规定方法每天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诚信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与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者掌握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七条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积极拓展业务、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表彰或者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等,受到建设或者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不良行为认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就建筑施工企业履行与本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分)包合同情况进行评价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特点,本办法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指标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采集:(一)工程质量管理。

(二)建筑安全生产。

(三)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

(四)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含履约评价)。

(五)从业资格及其他。

具体信用信息指标按本办法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表》执行。

市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具体信用信息指标进行调整。

第九条实行信用信息分档次与有效期制度:(一)良好行为信息档次,按照良好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大小、所获表彰层级高低、在本市的工程业绩及纳税额度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非常优秀、优秀、良好、较好、一般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2年、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每一档次良好行为的得分总和一般不超过上上档次分数区间的最高分。

(二)不良行为信息档次,按照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非常严重、很严重、严重、一般、轻微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1个月。

(三)履约评价信息档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履行工程承(分)包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质量等履约表现情况划分,可分为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差5个档次,分别对应良好行为中的优秀、良好、较好、一般档次,以及不良行为中的严重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6个月。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录入诚信系统并参与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有效期内,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并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主管部门将其转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内部保存。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记录的操作细则和考核制度,组织相关采集、录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统一考核,各录入单位应当明确专门录入人员负责信用信息的录入,确保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录入的公平与公正。

对不记录、滥记录、不按规范记录不良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基本信息,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企业信息卡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按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自行申报,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筑施工企业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监督举报。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弄虚作假的,市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自良好行为信息认定文书签发之日起超过2年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采集。

第十五条良好行为信息中的纳税信息,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缴纳的年度纳税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中的工程业绩信息,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业务信息,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市、区主管部门掌握的该企业在本市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等信息,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统计填报。

未向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的总(分)包工程,其业绩信息不予采集。

第十六条对于自行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履约评价由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自主进行,原则上每6个月开展一次,评价对象为该阶段在建或者曾经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开展、填报履约评价信息,或者违反客观公正原则进行评价的,市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履约评价结果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通过其办理的金建数字证书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自行填报。

第十九条良好行为信息(含市主管部门采集的企业工程业绩信息)与履约评价信息的网上申(填)报,至少应当在每一阶段评价开始30日前完成,申(填)报完成后在网上自动公示10个工作日,市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收到的投诉或者异议进行抽查、处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信用信息,不予采集;对符合规定的信用信息,在阶段评价开始时统一录入诚信系统参与阶段评价计分。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记录部门)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采集的良好行为信息,在良好行为认定文书签发后次日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信息由记录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实时采集,及时认定,并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

记录部门应当加大对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力度,负责施工现场执法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委托执法机构,对其监督的每个在建工程项目工地的抽查,一般不应少于每季度2次,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工地除外。

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有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

第二十二条经市主管部门认可,由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部门移送材料之次日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三条记录部门认定不良行为应当签发相应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含企业代码及工程编码)、不良行为表现形式、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或者规范条款、处理结果、申辩渠道或者救济方式、申辩时限等内容。

现场签发的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第二十四条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应当依次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一)直接送达。

由当事人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同时电话或者短信告知其单位负责人。

(二)邮寄送达。

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地址应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址或者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地址。

(三)留置送达。

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当事人工程施工现场或者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送达。

有见证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四)公告送达。

以在公众媒体上刊载之日起的第60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记录部门应当在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之次日由专人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诚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纪检、监察等单位参加的申辩会审处理机制,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不良行为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认定人员涉嫌违法行政的,同时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不良行为认定经核查没有错误的,维持原认定。

异议处理期间,不良行为信息暂不参与诚信评价计分。

第二十八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范围内的不良信息,按规定另行记录上报第四章诚信评价第二十九条阶段评价主要依据层次分析法、灰色理论,采用前进、遍历搜索算法、木桶理论,确定各类信用信息权重,在信用信息各评价档次的取值区间内,计算出多组企业得分组成的整体序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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