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骗保欺诈行为及对策探讨课题
医保诈骗案件的困难和一下步工作建议

医保诈骗案件的困难和一下步工作建议一、医保诈骗案件的困难医保诈骗案件侦查的困难性源于多个复杂因素。
首先,案件涉及大量医疗数据分析,包括病历、药品清单等,对医学和数据分析知识需求高。
其次,需要对医疗、药品、医保等系统运作流程及相关政策法规有深入理解,挖掘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
此外,侦查人员不仅要理解医疗系统运作,还需具备法律知识进行合法性判断,以及医学知识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的医疗系统漏洞。
同时,案件可能涉及多方人员、环节、机构,信息可能被交叉隐藏,使得追踪线索和收集证据困难。
最后,技术和策略的不断更新如伪造电子病历、利用大数据等,使得犯罪手段多变,侦查人员需持续更新知识和技能。
因此,医保诈骗案件侦查需专业知识、复杂流程理解、大数据处理能力,及适应信息隐藏和犯罪手段变化的能力,侦查难度大。
二、针对复杂多变的医保诈骗案件的下一步工作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医保诈骗案件的侦查投入,建立更完善的侦查机制。
这包括:一是建立一支专业性强、分工明确的侦查团队,以应对复杂的医疗数据和多个环节的医疗流程。
二是建立信息数据平台,整合医保、医疗、药品等多个领域的数据信息,为案件侦查提供全面、深入的信息支持。
三是加强与医院、药店等医疗机构的合作,建立联动机制,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是建立专业培训机制,定期对侦查人员进行医学、数据分析、法律等方面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应对复杂案件的能力。
五是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侦查经验,提高侦查水平。
在提升侦查能力的同时,我们将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加强防范和打击医保诈骗犯罪。
一是定期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医保诈骗犯罪,以遏制犯罪行为的蔓延。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医保诈骗犯罪的认识,提醒大家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三是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医保诈骗线索,形成全民参与打击医保诈骗犯罪的良好氛围。
四是与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等合作,共同建立健全防范医保诈骗的制度和措施,从源头上消除犯罪行为的土壤。
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医疗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以此为契机进行欺诈骗保行为,严重扰乱了医疗保险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广大参保人的权益,对于这种不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为了加强对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险监管部门决定开展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
二、总体目标本次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是加强对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医疗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三、具体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1)开展医疗保险欺诈骗保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2)加强对医疗保险欺诈骗保典型案例的公开曝光,增加打击力度和警示效果。
(3)加强对参保人的权益保护宣传,鼓励参保人主动举报医疗保险欺诈行为。
2.加强监管执法力度(1)加大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等参与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2)加强对参与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的人员的追责力度,确保违规人员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3)加强对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线索的收集、核实和处理工作,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3.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1)建立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预防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的发生。
(2)完善医疗保险参保人身份认证机制,确保参保人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加强医疗保险赔付的审核和监管工作,避免虚假医疗费用的报销。
4.加强合作协作(1)加强与公安、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的合力。
(2)加强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四、工作安排1.确立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明确的任务分工和工作流程。
2.加强专项行动组织和协调,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
3.完善数据信息统计和分析体系,及时掌握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的动态。
4.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资金保障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资金由保险监管部门安排,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Teacher XieTeacher XieTeacher Xie谢老师制作[年]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县委、县政府及县纪委监委重点工作安排,为持续巩固我县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成果,进一步加大对我县欺诈骗保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2020年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为主要检查对象,以住院和门诊服务、药店购药服务为主要检查内容,逐一排查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违规违法行为,实现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加大医疗保障反欺诈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规、强化管理、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疗保障管理规定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治理体系,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实现源头防范,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本次专项治理由医疗保障局牵头组织,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审计、场监管等部门共同配合参与,结合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职能变化,成立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医疗保障局。
专项治理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医疗保障局:负责拟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全程跟踪并汇总专项治理情况。
具体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和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行为的检查,负责跨县票据的核查,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违反医疗保障的行为实施协议处理、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视情形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公安局:依法办理医保领域发生的刑事案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医保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财政局:管理财政医保支出;监督执行医保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开展专项治理检查,提供智能监控信息化数据支撑卫生健康局:督促医疗机构配合专项治理检查。
医保骗保欺诈行为及对策探讨课题

医疗保险常见欺诈违规行为及对策探讨摘要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欺诈违规行为随之出现,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社会危害极大。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将迅速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医保欺诈行为内容、形式更具有欺骗性,遏制医疗保险欺诈违规行为困难逐步加剧。
我们结合基层工作实践,对常见的医疗保险欺诈违规行为及其形式进行了总结分析,并对其防范对策措施进行探讨。
一、我国医疗保险欺诈违规行为现状“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之一是“须有欺诈的故意”。
从欺诈行为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
民事欺诈是传统民法探讨的概念。
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刑事欺诈即刑法中所指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医疗保险欺诈是指违反医疗保险管理法规和政策,采用虚构保险事故以及其他方法,直接或间接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这一行为,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医保基金或非法获得医保待遇为目的。
第二是实施手段主要是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即故意虚构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以达到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医疗保险待遇的目的。
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资料,我们列举了2005年15个调查地区查处的医疗保险基金欺诈违规行为,以及例数、金额等,通过对比分析不难看出一些问题。
15个调查地区查处的医疗保险基金欺诈行为情况(2005年)从上表所列欺诈违规行为看,形式多样,发生的频率和金额不等,发生欺诈违规频率比较多的是“过度医疗(检查、用药)”、“分解住院”、“降低入院标准”、“分解收费”、“串换药品名和诊疗项目”、“冒用与出借医保卡”等。
医保诈骗调研报告

医保诈骗调研报告医保诈骗调研报告引言医保诈骗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医疗保险相关资金的行为。
随着社会发展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医保诈骗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调研报告旨在分析医保诈骗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医保诈骗的现状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医保诈骗形式多样,常见的包括虚假就医、虚假报销、虚假药品等。
在虚假就医方面,存在以其他人的名义就医谋取报销费用的情况;在虚假报销方面,有人虚构疾病信息以获取报销金额;而虚假药品方面,则有人伪造药品信息,通过报销获得药品费用。
二、医保诈骗的原因医保诈骗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利益驱动:医保诈骗往往是由个人或机构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特别是在一些医疗资源短缺的地区,诈骗行为更为普遍。
2. 漏洞存在:医保系统中存在一些漏洞,如审批流程不完善、审核不严格等,为医保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
3. 缺乏监管:医保诈骗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缺乏有效的监管有关,一些医疗机构和个人能够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监管,从而实施诈骗行为。
三、解决医保诈骗的对策为了解决医保诈骗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医保诈骗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处罚,加大对医保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完善医保体系:加强医保审批流程和审核机制,提高审批的严格性和准确性,降低医保诈骗的可能性。
3. 增加监管力度:加大对医疗机构和个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医保诈骗行为。
4.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医保诈骗的认识和警惕性,增强公众对医保问题的正确认知。
四、结论医保诈骗是一种严重影响医保制度运行的问题,解决医保诈骗需要政府、医疗机构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医保体系的健全性;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审核和审批的严格性;个人应增强诈骗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有效解决医保诈骗问题,保障医保制度的正常运行。
打击医保诈骗情况汇报

打击医保诈骗情况汇报近年来,医保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给医保制度的稳健运行和参保人员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打击医保诈骗行为,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我们对医保诈骗情况进行了汇报和分析。
一、医保诈骗的形式多样。
医保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虚假诊疗、虚假报销、虚假购药等多种手段。
其中,虚假诊疗是最为常见的手段,医生和患者勾结,伪造病历和检查结果,以获取医保报销。
而虚假报销则是医院、药店等医疗机构通过虚假报销费用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此外,还有一些患者通过虚假购药的方式来骗取医保报销。
二、医保诈骗的危害。
医保诈骗不仅损害了医保基金的安全,还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医保诈骗导致医保基金的浪费和挥霍,严重影响了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参保人员因医保诈骗而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疗质量。
三、打击医保诈骗的措施。
为了打击医保诈骗行为,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打击措施。
首先,加强对医生、医院、药店等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医保报销审核制度,严格审查报销材料,加大对虚假报销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参保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防范医保诈骗行为。
同时,加强医保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医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时发现和打击医保诈骗行为。
四、加强合作共建,形成合力。
打击医保诈骗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合作共建。
我们将加强与公安、卫生、人社等部门的合作,形成打击医保诈骗的合力。
同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到打击医保诈骗行为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医保诈骗的合力。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监督。
为了加强对医保诈骗行为的打击,我们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监督的力度。
通过开展医保诈骗案例的曝光和警示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医保诈骗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医保诈骗的氛围。
六、结语。
医保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医保诈骗行为是维护医保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和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的思考

作者: 姜淑玲[1]
作者机构: [1]临朐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山东潍坊262600
出版物刊名: 中国市场
页码: 34-35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33期
主题词: 医保基金;基础医疗需求;打击骗保
摘要:医保改革不断深入、医保覆盖率不断增加,一方面惠及了人民,另一方面也使医保基金监管难度进一步提升。
欺诈骗保行为在医保制度建立以来便频频发生,随着近年来基金规模的扩张,更是呈现出高发态势。
如何对医保基金进行有效监管,减少和避免骗保行为,以防止医保制度的运行被损害是个值得深思的课题。
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一、背景及意义医疗保障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近年来,欺诈骗保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和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了打击欺诈骗保的专项整治行动。
本方案旨在明确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指导各地开展好相关工作,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二、工作目标1. 坚决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2. 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3. 增强全社会对医保基金的信任,提升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三、工作任务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参保人员对欺诈骗保行为的认识和警惕。
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医保政策,提高参保人员对医保基金的认知,增强法治意识,使广大参保人员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行为。
2. 开展全面排查,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的欺诈骗保行为,要坚决打击,追责问责。
特别是对医疗机构、药店、医务人员等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单位和人员,要重点排查,严肃处理。
3. 完善监管制度,提高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和水平。
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完善政策和法规,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水平。
4. 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合力。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同时,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工作措施1.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参保人员积极参与打击欺诈骗保行动。
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 开展联合检查,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分析。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数据的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保险常见欺诈违规行为及对策探讨摘要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欺诈违规行为随之出现,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社会危害极大。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将迅速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医保欺诈行为内容、形式更具有欺骗性,遏制医疗保险欺诈违规行为困难逐步加剧。
我们结合基层工作实践,对常见的医疗保险欺诈违规行为及其形式进行了总结分析,并对其防范对策措施进行探讨。
一、我国医疗保险欺诈违规行为现状…“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之一是“须有欺诈的故意”。
从欺诈行为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
民事欺诈是传统民法探讨的概念。
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刑事欺诈即刑法中所指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医疗保险欺诈是指违反医疗保险管理法规和政策,采用虚构保险事故以及其他方法,直接或间接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这一行为,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医保基金或非法获得医保待遇为目的。
第二是实施手段主要是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即故意虚构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以达到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医疗保险待遇的目的。
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资料,我们列举了2005年15个调查地区查处的医疗保险基金欺诈违规行为,以及例数、金额等,通过对比分析不难看出一些问题。
15个调查地区查处的医疗保险基金欺诈行为情况(2005年)~从上表所列欺诈违规行为看,形式多样,发生的频率和金额不等,发生欺诈违规频率比较多的是“过度医疗(检查、用药)”、“分解住院”、“降低入院标准”、“分解收费”、“串换药品名和诊疗项目”、“冒用与出借医保卡”等。
另外,我们收集了近年来我国部分省本级和地市某年发生的违规欺诈情况数据,烟台、福建省直、扬州、杭州及南通查处的违规欺诈行为涉案保险金额都在100万元以上;尤其是扬州市查处违规金额高达890万元,占总医疗保险基金的2﹒3%。
上海是医疗保险监管比较好的地区,2004年一年的基金违规金额2000多万元,占总支出的1%。
“2·1诈骗医保基金案件”涉案人员经常出现在医院,通过租借他人医保卡,长期以替“亲戚”拿药为名从医院取药,然后将药品转手倒卖,从中谋取暴利。
据初步统计,自2008年1月以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近500万元。
珠海市首宗诈骗社保基金案,8名涉案人员共计向珠海市社保中心骗取医药费40余万元。
据专家估计,医疗保险基金违规金额占基金总额比例的20%~30%。
据此推算,全国医疗保险费损失将是一个庞大的数额。
这对医疗保险基金而言,无疑将是一个极大的风险和威胁,社会危害极大。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世界性的难题,反欺诈工作是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难点。
尤其是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民医保新目标、新任务、新形势下,我们面对的是参保人数多,基金规模大,这将给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和反欺诈工作带来新课题,也将增加反欺诈工作的难度和基金安全的风险。
这就要求我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总结以往反欺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规范、科学、系统的反欺诈措施和对策,加强防范医疗保险欺诈违规行为的发生,有效规避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医疗保险主要欺诈及违规行为{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医疗保险经办中的医保欺诈及违规行为的手段和方式进行了总结分析,主要分为医疗保险参保患者(需方)的欺诈、违规行为,医疗保险服务供方(医疗机构和药店)和参保患者合谋的欺诈、违规行为,医疗保险服务供方的欺诈、违规行为。
(一)医疗保险需方的欺诈、违规行为。
主要有“冒名顶替”、“以药串药”、“贩卖药品”等。
冒名顶替。
是指非参保患者以其他参保人员身份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包括门急诊、住院、家床等,并已向社保经办部门申报费用结算或办理医保确认手续。
如:某市非参保人张某,男,40岁,于2009年3月11日—23日,在该市定点医疗机构用哥哥的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IC卡以缺血性视乳头病变冒名顶替住院,其哥哥为该市某单位参保职工,发生住院医疗费元。
经查住院期间科主任、经治医生在核对医疗保险证与本人相貌不符,经院医保办报告医保经办机构后,调查核实冒名顶替属实,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全部自费。
以药串药。
通过编造虚假处方、明细,将非目录药品改为目录内药品或将普通门诊用药改为“门特”病用药并开具医保票据及明细,骗取基本医疗保险金。
如:某市在审核参保人李某门诊医疗费时发现有问题和疑点的收据8张,涉及金额元。
事实是:1、李某私自加盖医院外购章后到定点药店购药,且加盖的外购章与医院备案真实外购章不符;2、非正常标准处方,且开具处方的医师姓名与书写病历医师姓名不相符;3、虚假病历:4、开具处方药名与实际购买药品不一致等。
贩卖药品。
指医保患者通过医保卡多看病、多取药的方法,然后将药品贩卖,达到骗取医保基金的目的。
如某市医保“门特”患者张X等人,利用门诊联网制度和技术方面的缺陷,一天往返不同的医院7-10次,疯狂刷卡取药。
有的“门特”糖尿病患者一个月取药金额达4万余元,能购一个糖尿病患者4年的用药量。
后被经办人员查出并进行了处理。
—(二)医疗保险服务供方与需方合谋的欺诈违规行为。
主要有“挂床住院”、“以物充药”、“提供虚假证明”、“隐瞒病因”、“伪造病历”等。
挂床住院。
参保患者已办理住院手续但不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中途回家或夜间不住在医院的行为。
如:X 月X日稽核人员在对某市某二级医院进行事中稽核时发现:科室提供医保患者名单与医院医保科提供名单存在不符的情况,进一步检查发现内二科未向稽核人员提供参保职工王某的住院信息,稽核时发现王某未在医院接受治疗。
以物充药。
编写虚假处方和票据,将生活用品、医疗器械、保健康复器材、保健品等篡改为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恶意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提供虚假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或参保单位的职工提供内容不真实的证明材料,用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如:某公司员工荣某于申报年度门诊费用时,将非医保票据列入医保范围,医疗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疑点,让其出示医院机打治疗费明细。
荣某提供了与票据对应的医院手写交费通知单,在通知单上加盖医疗保险办公室的章,再次报送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人员经再次核实,该员工无法说清病历中记录的其在医院进行的口腔内囊肿手术的部位,并发现个别牙齿有补过的迹象,与病历完全不符,而且还发现该员工上牙全部为烤瓷牙。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询问,该员工承认提供虚假证明事实。
该院医生说,如果上牙全部做烤瓷牙的话,大概需要费用为8000-10000元,最后该员工给医生现金3000元,然后一部分烤瓷牙的费用开为治疗费及手术费充当正常费用,并出具了相对应的病历。
隐瞒病因。
参保单位、职工或经治医生隐瞒真正的病因,达到将非医保支付的病因情况按医保进行医疗支付的目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伪造病历。
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或患者个人虚构病情,编造住院或门诊病历,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如:某县级市企业参保退休人员夏某,男,75岁,2007年1月参保,2008年2月办理异地手续,异地居住地为A市,2007年11月确诊为胰头癌,于2007年11月、12月,2008年1月、2月分别4次以胰头癌在异地居住地A市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2008年3月患者家属将4次住院医疗费收据总额元及病历资料提交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经查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为县级市统筹,大额医疗保险为地级市统筹,该患者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支付了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2万元后,进入大额医疗保险则上报地级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在大额医疗费审核时业务人员发现疑点:一是办理异地手续审批时间晚于异地就医时间,不符合规定;二是几次住院病历书写记录几乎是一名医生,医嘱单执行护士签字和护理记录也几乎为一名护士,不符合常规;三是患者已于2008年3月病逝,而几次住院治疗、用药等几乎相同,不显示病情变化和加重。
向所住医疗机构电话查询住院情况,结果无该患者的住院信息,县地市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联合派员到医疗机构调查核实,核查结果为该患者未在该医疗机构就医,患者女儿是该医院的职工,与肿瘤外科医生等合谋伪造4次假收据、假病历等医学资料骗保,因此大额医疗费未予报销,已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数追回。
(三)医疗保险服务供方的欺诈违规行为。
主要表现为“过度服务”、“分解收费”、“套项收费”、“虚报费用”、“不符合入、出院标准”、“‘四单’不符”、“倒卖票据”等过度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服务,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如:参保职工郝某因“TIA”(短暂性脑缺血发作)于X年X月X日在某市某三级综合医院住院治疗,X月X日出院,住院2天。
住院期间行颈椎、胸椎核磁共振普通及增强检查,发生费用3600元。
检查发现,此项检查是患者入院直接进行的检查项目,门诊病历中未见前期“CT”等相对低费用项目检查阳性结果支持。
分解收费。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将一个完整的连续的医疗服务项目,人为地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医疗服务项目,并按分割后的项目进行收费的行为。
如:X年X月X日,稽核人员在对某市某三级综合医院骨科病房进行稽核中发现:该院骨科在院三名参保患者先后行膝关节镜下病灶清理术。
手术记录未按实际手术方法真实记录,而分解为数种常规切口手术方法。
经现场核实在院患者手术情况,核查住院病历及询问骨科刘主任,手术确为关节镜下实施,而非《某市医疗收费标准》中规定收费之手术方法。
但该院手术记录均按照医保可支付的常规切口手术方法记录且存在分解收费情况。
该院院长、骨科科主任承认该院确实存在虚假申报、分解收费及不按实际情况书写手术记录行为。
虚报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部门申报结算费用时将患者实际未发生的费用向医保经办部门申报结算。
经稽核检查,某参保患者在某市某一级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X年9月22日其家属将其接回家中适应生活后未再返院治疗,但其病历仍记载患者于X年8月13日至X年11月10日住院治疗,该院在患者实际住院天数只有40天的情况下仍向社保经办部门申报该患者住院天数89天。
宜宾市马鞍石社区卫生服务站虚报医疗费用,骗取医保基金。
<不符合入、出院标准。
将不符合住院标准(指门诊可以治疗的疾病)的参保患者收住院治疗;对已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患者继续留院治疗不办理出院手续,人为延长住院时间,增加医疗费用支出;将不符合家床住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按家床住院治疗并申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