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货运企业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货运企业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交通运输业的繁荣,货运企业车辆的数量与日俱增。
为了提高运输效率和监控车辆的动态,货运企业越来越多地采用车辆GPS动态监控系统。
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货运企业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以确保车辆的安全和运输效率。
二、制度内容1.GPS设备安装规定(1)所有货运企业的车辆必须安装GPS设备,以便对车辆的动态进行监控。
(2)GPS设备必须选择正规、可靠的品牌,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和调试。
(3)GPS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不能影响驾驶员的驾驶安全。
2.GPS设备管理规定(1)每辆车辆的GPS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2)GPS设备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3)对于出现故障或失效的GPS设备,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行修复或更换。
3.GPS监控数据规定(1)GPS设备必须能够提供实时的车辆位置、行驶轨迹、行驶速度等数据。
(2)GPS监控数据必须保密,仅限授权人员查看和使用。
(3)GPS监控数据必须进行备份,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
4.GPS监控规范(1)驾驶员必须依照交通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合法合规地使用GPS设备,不得私自停用或篡改设备。
(2)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行驶,不得违章超载或违规变更行驶路线。
(3)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刻提供GPS监控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GPS监控数据分析(1)对GPS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减少运输风险。
(2)对GPS监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参考依据,优化运输路线和运输效率。
(3)对GPS监控数据进行预警和预测,提前预防潜在的运输问题。
6.违规处理和奖惩措施(1)对于违反GPS监控规定的驾驶员,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驾驶资格等。
(2)对于GPS监控数据异常或失联超过规定时间的车辆,将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和乘客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系统是指安装在车辆上的全球定位系统,用于实时监控车辆的位置、行驶路线和速度等信息。
第三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确保其所有车辆配备GPS安全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将车辆的GPS安全监控数据保存至少六个月,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确保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六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严格控制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查看监控数据。
第七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加强对GPS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对GPS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应对突发事件。
第九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对发生在车辆上的紧急情况及时响应,并配合有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第十条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营运车辆,有关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并有权限制其运营或注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二)一、引言随着交通运输领域的快速发展,营运车辆在城市交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营运车辆数量庞大、路况复杂以及安全意识不足等因素,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提高交通运输安全水平,本文拟就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定暂行规定,旨在规范运输企业的行为,提高车辆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与人民安全。
二、背景介绍1.车辆GPS技术的应用发展迅速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交通运输领域。
通过GPS技术,运输企业可以实时监控车辆的位置、行驶速度以及行驶轨迹等信息,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运输成本,并能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2.营运车辆安全管理的紧迫性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运输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存在违规操作、超载载客等违法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GPS监控管理制度

GPS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管理,保障车辆安全、高效运行,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
第三条 GPS监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GPS监控管理中心,负责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 GPS监控管理中心的职责:(一)负责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二)负责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负责对监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四)负责对驾驶员进行GPS监控管理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驾驶员的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自觉接受GPS监控管理;(二)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三)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得擅自变更;(四)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三章监控内容与要求第七条 GPS监控内容包括:(一)车辆位置:实时显示车辆当前位置,便于调度和管理;(二)行驶速度:监控车辆行驶速度,防止超速行驶;(三)行驶轨迹:记录车辆行驶轨迹,便于分析车辆运行情况;(四)油耗:监测车辆油耗,防止油耗异常;(五)驾驶行为:监控驾驶员驾驶行为,防止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行为。
第八条 GPS监控要求:(一)车辆安装GPS车载终端后,必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卸、更改或屏蔽;(二)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得擅自变更;(三)驾驶员应自觉接受GPS监控管理,不得故意干扰或破坏监控设备;(四)GPS监控管理中心应实时监控车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对违反GPS监控管理规定的驾驶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九条对遵守GPS监控管理规定的驾驶员,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GPS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 2013年 12月 16日交通运输部第 13次部务会议通过, 2014年 1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4年第 5号公布。
该《办法》分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6章 42条,自 2014年 7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 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 (总质量为 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1-2]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3篇)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规范我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1、GPS监控系统由监控管理人员负责使用、管理,系统管-理-员通过分配的账号及密码登录使用GPS监控系统。
2、GPS车辆监控系统实行专人管理制度,由安全科GPS监控室安排监控管-理-员管理。
使用参照《GPS系统使用手册》,因操作不当所引起的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3、GPS监控系统的数据涉及公司的运营机密,任何人没有得到公司的书面许可,不能以打印、网络传输、移动存储设备拷贝等方式将数据携带出公司。
4、GPS监控系统的数据特别是车辆超速、超界线行驶等车辆违章行驶数据要及时、迅捷传递到车辆安全管理部门。
5、车辆限速规定:(1)、高速公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2)、一级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3)、二级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4)、城市道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5)、夜间(22.00-凌晨6.00)车辆速度为白天的____%6、疲劳驾驶的限值:客运驾驶员____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____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____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____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____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____分钟。
7、监控处理程序(1)、报警车辆的监控和处理:①当发现车辆超速行驶时,即向该车发出警告指令,若有车辆经警告不减速且持续行驶。
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②当发现有车辆向中心发出紧急报警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采用电话方式进行查询,若查实车辆确实发生意外的,根据情况类型立即向公安或交-警大队报告,并提供车辆位臵、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以及其它相关信息。
③值班人员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值班日记上做好记录,并且在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上给予点名批评并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意识。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汇编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提高运输车辆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以道路为主要交通方式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运输车辆运行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应与道路交通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具备合理、准确、可靠、高效的特点。
第六条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控能力,能够获取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路线等信息,并能够迅速处理相关数据。
第七条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应配备专业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营和维护。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确保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的数据安全性,保护车辆和运输信息的隐私。
第三章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设备第九条运输车辆应装配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运输车辆GPS定位装置应能提供准确的车辆位置信息,定时上报至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运输车辆GPS定位装置应具备抗干扰、抗篡改的能力,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四章GPS动态监控管理流程第十二条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应包括车辆的实时监控、数据分析和异常处理等环节。
第十三条运输车辆的实时监控应通过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进行,确保对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路线等信息进行实时获取和跟踪。
第十四条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数据应定期进行分析,及时发现车辆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异常情况的运输车辆,应及时通过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预警,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第五章监控数据记录与保存第十六条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应能对车辆的运行数据进行定期的记录和保存。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四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的管理,确保营运车辆的安全运行。
依法制定。
第一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是指对营运车辆进行GPS安全监控的管理活动,包括GPS设备安装、数据采集和管理、监控系统运行和维护等。
第二条营运车辆GPS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装和检测。
GPS设备应具备合法、正规的生产厂家和销售渠道,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条营运车辆的GPS数据采集和管理应由运输企业负责,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相关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进行存储和备份。
第四条营运车辆GPS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包括监控中心、监控设备和监控人员。
监控中心应由专门的人员进行运行和管理,监控设备应保持良好的状态,监控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好。
运输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并对监控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更新。
第六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和篡改。
对于违规操作和数据泄露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运输企业,将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运等。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二)一、前言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公共交通运输质量,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执法部门。
三、GPS安全监控设备安装与使用1. 营运车辆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安全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GPS安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车辆显著位置,方便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道路运输车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体系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交通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因此,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是保障交通安全、优化运输服务、提升监管效能的必要手段。
二、监控范围和监控手段1.定位监控技术:通过全球定位系统(GPS)、北斗卫星系统等技术手段,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位监控,实时掌握车辆的位置信息。
2.视频监控技术: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摄像头,对车辆的行驶情况进行实时拍摄和录像,方便监管部门进行远程观察和证据获取。
3.车载传感器技术:通过在车辆上安装传感器,对车辆的速度、行驶轨迹、载重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预警。
三、监控管理制度建设1.监管部门责任明确:明确定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协作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2.车辆安装监控设备要求:明确各类道路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并规定设备的技术要求和安装位置。
3.监控数据采集与传输要求:规定监控设备应能够实现实时数据采集和传输,要求监管部门能够随时获取车辆的运行数据。
4.监控数据存储与管理要求:规定监控数据的存储时间和存储方式,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并建立数据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5.监控数据使用与处置要求:明确监控数据的使用范围和规则,加强对数据的分析和应用,确保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6.违规行为查处与处罚要求:建立健全违规行为查处与处罚机制,对于发现的交通违法、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7.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要求:明确监控数据的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同时要求保护车辆运输过程中的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
四、监控管理制度的效益和意义1.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实时监控,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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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红日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总则为加强企业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6)年第55 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公司运营车辆、监控平台安装、维护,相关人员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一条定义1、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2、监控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接入平台的车辆安全营运状态实时监控。
3、车载终端: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移动网络接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及相关信号采集和控制,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政府平台和企业平台所需的信息,完成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控制功能的装置。
第二条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和要求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JT/T 796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 JT/T 808);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JT/T 809 )。
设立监控平台公司设立GPS监控平台,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公司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
监控平台隶属公司安全委员会管理,负责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监控人员配备不少于 2 人。
第三条车载终端的安装及维护1、服务营运商负责安装或更换车载终端;新购置的道路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
2、应当确保监控系统正常使用,保持对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监控系统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要对车载终端进行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测维护。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车载终端设备。
第四条监控平台职责及工作要求1、公司设立GPS监控值班室;配备专用监控计算机;应指派专人负责GPS 监控的管理并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营运车辆实行实时监控。
2、负责本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及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
3、监控公司GPS监控设备运作情况,及时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GPS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4、定期检查监控数据记录,确认违规记录,分析安全管理缺陷,及时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5、每月对公司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并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做专题汇报。
第五条驾驶员职责及工作要求1、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2、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四个小时;连续驾驶车辆达四个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3、驾驶人员应熟练掌握GPS终端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基本维护方法,严格遵守执行车辆运行中收到的监控平台各种安全指令信息,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安全运行。
4、驾驶员应负责做好GPS终端设备的检查、看管和维护工作。
未经责任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改装、挪动主机和天线位置,不得私自关闭终端监控系统,不得故意毁坏GPS终端设备,否则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当班驾驶员发现GPS终端设备有不定位、数据不准确、无法接受信息等异常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6、驾驶员应保持GPS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保持车辆运行过程GPS系统正常工作。
第六条设备管理规定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现有及新增、更新的所有运营车辆必须安装GP S亍驶记录仪2、公司所有营运客车安装的GPS终端设备为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GPS亍驶记录仪一体机,公司管理部门应与轩易行科技有限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专业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GPS 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3、GPS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4、已安装GPS终端设备的营运车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联系。
5、公司应与车辆承包经营者、驾驶人员签订有效的GPS监控安全管理协议书。
6、驾驶员发现设备异常或故障时都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组织进行排除,以保证设备完好,工作正常。
7、公司管理部门对本单位GPS终端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逐车逐台的全面排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联系更换安装,确保动态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监控管理规定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GPS监控职责。
2、公司监管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24 小时实时监控;应对监控到的每一次违法进行教育、处罚、整改到位。
3、监控人员应全面掌握GPS监控操作系统,并对各线路的基本运行条件和交通特点子做到全面熟悉掌握。
加强与安全部门的沟通。
确保安全部门及时掌握车辆运行状态,保证监控效果。
4、公司应通过对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全过程跟踪驾驶员安全行车动态,消除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私自变更行驶路线等各类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过程安全隐患预控能力。
5、公司使用自己的监控账号登陆,密码不得外泄,更改密码需经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同意。
6、对GPS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非正常线路运营、高速道路违法停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应做到及时警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意见形成通报。
以此警示其他驾驶员,消除各类违法驾驶行为。
7、严格把好对营运车辆GPS终端设备的安全例检和客运车辆行驶状态,强化生产和安全部门的联合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带病车上路。
&应对驾驶员进行营运车辆GPS终端设备使用维护的培训学习,使之能够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设备的一般维护方法,正确处理安全指令。
9、对所有被监控车辆遇有阴雨、冰雪、浓雾、台风等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应随时发送安全调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
10、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报警及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发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11、监控人员应利用车辆跟踪、位置查询、图片采集、车辆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变更行驶路线等违规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监控人员应该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驶人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13、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
卫星监控信息保存时间为 6 个月,车辆违法信息至少留存 3 年以上。
第八条监控平台信息发送规定1、根据季节、天气、道路变化情况,及时向驾驶员发送提示信息。
2、在重要时期、重要节点向全公司安全工作人员发送加强安全管理的提示信息,向驾驶员发送安全行车的警示信息。
3、不得用监控平台发送与动态监控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1、发现紧急报警时,监控人员应立即通过查看车辆视频等方式了解车辆位置和车内情况,核实后报告相关单位领导处置。
2、接到车辆交通事故报告,监控人员应立即提取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地理位置、行驶轨迹、行驶视频等相关资料保存,并上报本单位安全部门。
3、在收到恶劣天气和突发紧急情况信息时,监控人员立即发送提示信息,监控平台要向公司安全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发送手机短信提示信息。
4、执行紧急救灾(救援)或政府指令性任务,由车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处理。
第十条监控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公司负责组织监控人员开展上岗前和每年一次安全生产法规、相关制度和监控操作流程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对考核不合格的组织补考,补考不合格的下岗处理;2、监控系统升级更新、人员调整等,要协调服务营运商及时组织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监控系统操作规程,正常开展监控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规定1、监控平台实行24 小时不间断工作制度;2、平台执行本单位作息时间值班制度;3、平台负责人要制定监控工作人员排班计划表,监控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排班计划和交接班工作制度,请假必须提前申请审批,不得擅自离岗或缺岗;4、各级监控平台要保持电话畅通,及时接听电话,不得拨接与安全生产和动态监控工作无关的电话;5、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监控人员必须使用自己账号登录监控平台,不得串用、借用他人账号。
第十二条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处理规定相关部门、责任人违反以下规定,将视情处以1000—10000元罚款,并处下岗学习或待岗、降职或免职、解除劳动关系。
1、未及时制定和完善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2、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安全规章制度,或存在包庇行为的;3、未对驾驶员和从业人员宣贯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4、未落实车载终端故障排查、车载终端故障处置不力以及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规)行为处理不力的。
第十三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规定1、未按时接班,超过10 分钟以上视为迟到(含10 分钟),不履行卫生值日、未做好当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的,每违反一次处以20—200元罚款,对饮酒上班、睡觉、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每违反一次处以20—500 元罚款;2、未按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台帐记录不完善、信息传送不及时、发现违法(规)行为未及时处置的,每违反一次处以50—500 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3、上班时间无故脱岗的,处100—5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4、在监控过程中遇见紧急情况或重大隐患,未及时上报和记录的,每违反一次处以500—1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5、发现监控平台出现问题不及时登记台帐、上报维修,造成监控系统中断,每违反一次处以100—500 元罚款;6、使用监控平台值班专用电话拨打声讯或聊天,每发生一次处以100—500 元罚款,并承担产生的资费;7、弄虚作假,监控发现问题故意包庇、隐瞒不报和将平台交给无关人员操作、查阅、下载资料的,给予500—2000 元/ 次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
附件:1、车辆行驶速度的界定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 公里。
在同方向划有 2 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90 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 公里。
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