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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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加强近效期药品的管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杜绝将过期药品销售给购货

单位。

2. 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 范围:

适用于公司在库六个月内到期的药品

4. 内容:

4.1 定义:近效期药品是指六个月内到期的药品。

4.2 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均不得销售和使用。

4.3 对购进药品效期的内控标准为:1、有效期少于两年的药品,到货时,其生产期不超过三个月;2、有效期大于两年(含两年)的药品,到货时,

其生产期不超过六个月。

4.4 药品的入库验收,除按《药品质量验收细则》的规定验收外,对于效期不符合企业内控标准的药品,必须经采购部和质量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办理入

库手续。

4.5 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分开堆垛,药品在有效期限尚有六个月时,养护员应按月填报《近效效期药品催销表》,并对在库储存的近效期药品期间挂示

醒目的效期标志,同时协调业务部门进行相关处理。

4.6 对在库药品有效期不足一个月的药品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销售,特殊情况:如遇客户急需,并且客户已知该药品的有效期时,经质量管理部和销售部

同意后方可销售。

4.7 养护员每月对近效期药品进行养护,质量管理部负责对近效期药品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8 开票员根据“近期先出”的原则,根据客户需要打印《药品销售单》。4.9 销货退回的近效期药品,按《退货药品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除按规定检查外观质量外,要认真查看剩余效期时间,会知业务部及时、妥当处理。4.10 在库的超过效期的药品应为不合格药品,其处理过程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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