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发展,规范各类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业务操作,防范抵押房地产在营运期间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经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本行向法人发放的,以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租金收入为主、以借款人的其他经营收入为辅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商业性(泛指经营性,下同)营运,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工业用标准房等不动产,包括商场、店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及位于工业园区且整体对外出租的厂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同时符合国家和本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
1。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发展需求,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投入商业运营或80%以上已签订稳定租约、经营管理规、产权独立清晰、租赁行为合法的办公用房、商业或工业用房等出租型物业。
第三条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经营机构)发放的、以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拥有并正常经营的上述物业作为抵押,且锁定该物业经营收入为第一还本付息来源的正常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一般仅考虑已有稳定租赁收益、经营成熟、现金流量充裕的经营性物业,物业形态包括写字楼、商场、专业资料Word.工业用房三类,由特殊承租人主要租用或整体租用,并签有长期租赁合同。
零散租赁物业一般要求经营年限三年以上。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禁止接受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
第二章定义与释义第六条承租人,是指租赁商用物业的人,包括一次租赁和转租赁。
第七条特殊承租人,是指经营情况稳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全国百强企业、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
第八条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
主力承租人以外的为一般承租人。
第九条整体租赁,指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的租赁面积一般达到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其中主力承租人为两家(不含)以上的,单个承租人租赁面积均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25%。
专业资料Word.租户构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称为零散租赁。
第十条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是指经我行测算的、可用来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缴纳的租金,但不包括承租人租用物业后二次出租所收取的租金。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要点

一、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用途物业的翻新装修或提升改造,归还或置换购置、建造该经营性物业的银行借款和股东或借款人关联企业的借款。
用途为置换他行经营性物业借款的,要求被置换的借款须还款正常,不得出现逾期或欠息,并提供拟置换借款的银行借款合同、借据。
用于归还股东、关联企业借款的,须提供股东、关联企业借款协议、转账凭证、款项投入凭证,且股东、关联企业借款用途须与购置、建造经营性物业直接相关。
所有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用途不得直接或间接违规流入房市、股市、期市等国家政策限制、禁止的领域。
对经营性物业产权人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还要进一步核实款项的实际用途,禁止用经营性物业取得的贷款用于支付土地款、充作项目自筹资本金、用于不符合开发贷款条件的项目开发等。
二、经营性物业具备条件:(一)该物业项目开发建设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原则上已取得合法的权属证书,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方式为国有出让土地。
若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产权证书,物业不得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程款等可能使产权存在争议的事项。
(二)项目已通过国家有权部门竣工验收,不得向未取得竣工验收和未正常经营的商业物业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
(三)位置优越,商业氛围浓厚,交通便捷,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四)市场定位准确,目标客户稳定,且预期的租金等经营性收入充裕。
(五)借款人必须将经营性物业作为本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抵押物,本行为唯一抵押权人,并确保抵押足值,必要时还可以追加借款人关联企业或其他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其他本行认可的担保,以确保安全。
(六)经营模式为租赁的经营性物业,还须具备以下条件:商业用房及工业园区开业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当前出租率不低于80%。
宾馆酒店投入商业运营时间2年(含)以上,平均入住率应不低于70%。
投资方和经营管理方拥有多年从事商业用房经营管理的经验。
三、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借款人租金收入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即租金收入带来的现金流入扣除贷款存续期间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引起的现金流出后的净现金流量)原则上应能够覆盖每期应偿还贷款本息,且应具备一定的安全冗余。
中国民生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中国民生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我行合规性建设目标,规范我行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查和管理流程,建立和完善适合我行的规章制度体系,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总行或总行授权分行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赋予行长的职权范围内,结合本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下发的用以规范全行各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各项制度以外的各类规定、办法、细则、操作流程等。
内部具体工作要求、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通知,原则上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我行的各类规章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严密性原则。
规章制度在内容上要周密、严谨,做到概念清晰、要求明确、内容完整和程序规范。
(三)协调性原则。
本行的各类规章制度要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遗漏。
(四)稳定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五)完备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在结构和内容上要完整、明确。
(六)操作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反映现实、讲求实际、解决问题为目的,确保可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层级第四条根据本行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效力,规章制度分为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两个层级。
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对全行业务管理具有基本的原则性规范作用的制度。
具体规章是指对某一业务管理具有具体的操作性规范作用的制度。
第五条规章制度在名称的界定上,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一)规定:用于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或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提出的有关要求或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办法:是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手续、程序和措施加以条理化和规范化,重点突出某一方面工作的内容、方法,针对性更强,内容更加明确。
(三)制度:是指一定范围内为加强管理,共同遵循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4.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商品流通市场、办公用房、宾馆酒店、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特别规定除外),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坚持“合法合规、产权清晰、抵押足值、现金流可持续”原则。
合法合规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有关规定。
产权清晰是指物业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产权及债务等纠纷。
抵押足值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须足以承贷物业足值抵押,抵押物具备一定升值空间。
现金流可持续是指物业在贷款期限内,经营前景良好、现金流稳定,原则上可覆盖贷款本息。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原则上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途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原则。
贷款可用于借款人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物业,日常资金周转等;可用于置换其它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合法资金需求。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所有者权益在3000万元(含)以上;或部分商用物业建成时间较早,随着时间的增长,物业已有较大增值,经评估物业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4.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5.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6.董事会或股东会等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7.同意与银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银行办理,接受银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8.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物业贷款特征,申报条件与办理流程

产品定义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银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以用其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
产品特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还款来源是经营性物业的稳定的现金流,保证了贷款的按时归还,又节省了借款人的财务人员工作量和财务管理成本,使企业还款压力降到最低。
适用对象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法人。
申请条件A、贷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在银行信用评级原则上不低于BBB;(2)拥有合法、完整、独立的物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即借款人与物业产权人为同一个主体;(3)同意将物业经营收入归集至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户,接受银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监管;(4)针对经营性物业设立的资产抵押、经营收入实施的专户归集、应收账款的质押设定等事项,必须告知全部承租人并取得签收回执;(5)原则上应提供承租人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书,无法提供的应由经办机构在贷前调查时说明理由并由最终审批人进行决策。
B、贷款对象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所处地区原则上应有银行开设的分支机构,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或产业规划要求,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妥相关权证,已投入商业运营;(2)原则上应为商业物业,审慎介入工业物业。
所处地理位置优越,规划设计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价值稳定或有上升趋势;(3)经营该物业可以获取合法的租金收入或运营收入,所产生的净现金收入持续、稳定、充沛,能够覆盖贷款本息;(4)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出租市场前景良好,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有利于整体处置;(5)抵押物业应办理相关财产保险,并约定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C、贷款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经营性物业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内合法合规的资金需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我行相关的制度规定,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市场,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或用途。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防范商业营业用房在营运初期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ⅩⅩ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行项目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
对于自行建造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对于购置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购置款。
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与申请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2.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4.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5.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6.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9.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1.目的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改善房地产授信业务结构,防范贷款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总分支各级经营机构。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管理和控制。
原文件《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京银公发[2007]562号)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废止。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1)经营性物业: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大型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或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工业用房、星级宾馆酒店和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自有(包括自行建设或收购所得)并具有独立处置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和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贷款。
3.2缩写(1)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各管理部、各经营单位,统一简称为经营单位。
3.3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5.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5.1管理依据按照我行《法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京商银发[2002]113号)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5.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基本要求(1)贷款以有经营收入的物业的产权为抵押;(2)以租赁等收入为锁定的主要还款来源;(3)贷款对应的物业项目宜有与某些主要客户长期确定的租约;(4)如果在贷款期限内已经有签订的租约和明确的预期收入,则贷款应重点考虑安排分期偿还计划;(5)银行应对承租人的条件有一定考察。
5.3贷款对象与条件(1)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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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发展需求,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投入商业运营或80%以上已签订稳定租约、经营管理规范、产权独立清晰、租赁行为合法的办公用房、商业或工业用房等出租型物业。
第三条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经营机构)发放的、以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拥有并正常经营的上述物业作为抵押,且锁定该物业经营收入为第一还本付息来源的正常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一般仅考虑已有稳定租赁收益、经营成熟、现金流量充裕的经营性物业,物业形态包括写字楼、商场、工业用房三类,由特殊承租人主要租用或整体租用,并签有长期租赁合同。
零散租赁物业一般要求经营年限三年以上。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禁止接受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
第二章定义与释义
第六条承租人,是指租赁商用物业的人,包括一次租赁和转租赁。
第七条特殊承租人,是指经营情况稳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全国百强企业、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
第八条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
主力承租人以外的为一般承租人。
第九条整体租赁,指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的租赁面积一般达到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其中主力承租人为两家(不含)以上的,单个承租人租赁面积均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25%。
租户构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称为零散租赁。
第十条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是指经我行测算的、可用来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缴纳的租金,但不包括承租人租用物业后二次出租所收取的租金。
第十一条出租率,是指商用物业已出租面积与可出租面积的比值。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十二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法人,除须满足我行有关借款人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
(二)借款人或其母公司拥有专业的招商团队,该团队具有丰富的经营性物业经营、管理经验,或与国际知名的物业管理团队签订有关委托招商和管理协议;
(三)物业持有人拥有该经营性物业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期限长于我行贷款期限,拥有该物业的完整产权和独立的租金收入处置权,抵押行为符合《担保法》、《物权法》和公司章程约定;
(四)同意向我行出具已与承租人签署的全部《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六)一般要求物业持有人股东同意以其持有的物业持有人股权为我行贷款设定质押,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或其紧密型子公司、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作为借款人可不受此限。
(七)经营零散出租物业的借款人对该物业的租赁活动一般要求三年以上(含)连续经营的良好记录,出租率、租户及租金收入稳定,最近一年出租率不低于80%。
第十三条我行可接受的经营性物业的条件
(一)已取得经营性物业房地产权证,产权明晰,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出租条件;
(二)贷款到期日在产权期间之内;
(三)所在区域发展定位与政府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趋势一致,物业价值稳定或具有一定升值空间;
(四)经营业态与当地政府商业网点规划要求一致;
(五)周边环境商业氛围较好,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和传统中心
商业区、开发区等城市经济中心地段,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竞争性,周边交通便利;
(六)经营定位准确,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租户结构稳定,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
(七)承租人经营性质合乎物业经营定位;
(八)商业类项目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0平方米;写字楼为甲级(含)写字楼;工业厂房位于省级(含)以上开发园区,且主要租户为特别承租人;
(九)抵押物权存续期间,借款人应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我行贷款本息合计的110%,保险受益人为我行。
保险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我行保管。
贷款期间内,抵押物业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后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我行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或重新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
第四章贷款本金、抵押率、期限、用途、利率条件
第十四条贷款本金依据物业每年可还贷租金现金流确定,同时综合考虑借款人授信额度和物业评估价值,以孰低原则确定:(一)我行贷款期限内该物业正常出租情况下累计租金净流入的80%;
(二)该物业评估净值的70%。
申请人须提供采用两种以上(含)评估方法的评估结论,我行应选择评估结果较低者作为经营性物业评估价值的确定依据。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
(一)整体出租情况下,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同时不长于租赁合同期限;涉及多个租赁合同的,一般以主力承租人中租赁期短者为限。
(二)若为零散出租,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八年,同时充分考虑经营性物业的出租情况、行业波动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第十六条贷款用途:置换他行或关联借款,物业经营期的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其他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合规用途。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利率。
第五章租赁合同、承租人及租金收入的确定
第十八条物业出租必须签定书面租赁合同,借款人应将租赁合同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物业承租人为依法注册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营收入,其存续经营期限不短于租约期限。
第二十条租金收入的计算
(一)对于递增式租金合同,可在核实租约条款后采用借款人申请贷款当年收取的租金及递增率予以计算;
(二)借款人的关联企业作为承租人,租金水平明显不合理的,按其实缴租金水平与市场租金水平按孰低原则计算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
(三)经营稳定性较差、承租期不稳定、因经营困难而拖欠租金两期以上或难以持续经营的一般承租人缴纳的租金在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中予以扣减;
(四)经办行根据物业和承租人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租金缴纳情况,并遵循谨慎性原则,对预期的可还贷租金收入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章贷款调查
第二十一条经办行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尽职指引》中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资质、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还款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调查,另根据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特性,在调查环节还需重点了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核实经营性物业租赁行为的真实、合法性。
若承租人由于并不负有向民生银行提供其经营状况资料的义务,而拒绝提供相应资料的情况下,经办行应通过公共渠道、承租人上下游客户、供货商等多种渠道尽可能多地搜集承租人的资料和信息。
2、若物业出租方式为整体出租,应通过实地调查主力承租人已有项目的经营情况等方式,对主要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管理模式、持续经营能力以及租金支付能力进行调查评价;若物业出租方式为零散出租,则应对该经营性物业近三年营运情况、租金收入水平、租金实收率、空置率、物业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以对该物业经营现状与趋势作出评价。
3、判断经营性物业长期价值、租赁前景及变现能力,对经营性物业在拟贷款期限内的未来经营稳定性作出综合性判断。
4、对于承租人系借款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经办行应严格对其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就关联交易的存在及
对贷款的影响作出判断,并提出应对措施。
5、租赁合同审查。
经营性物业的出租对我行债权和抵押权的影响,应特别关注租金缴纳方式、租金的调整、租赁期限、退租、行使抵押权时租约的调整、违约条款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影响等。
租赁合同应提交分行法律部门审查,法律部门的审查意见和经办行风险管理部门制订的风险防范措施应作为审批报送材料一并上报。
6、审查借款人融资前支用该物业租金收入的实际用途;审查作为物业日常维持费用的物业管理费金额是否充分;审查借款人除租金收入外的其他经营收入来源,判断借款人在租金不足偿还贷款时,增加补充还款来源的能力。
7、若设置保证人的,应调查担保人的财务经营情况,判断其担保能力。
8、经营性物业由该物业持有人直接经营管理的,应调查物业持有人是否具备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的历史,以及其股东的经营情况、物业经营管理经验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