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表现及原因探究
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58法治在线·检务调查监护与教育犹如两个驱动轮,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和指引作用。
其中,监护无疑是重中之重,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形式。
新《反家庭暴力法》作出规定,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其实,应予特殊保护的对象又岂止饱受家庭暴力摧残的无辜少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同样急需有关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关注与保护。
未成年人监护缺失,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或者虽有监护人但其未完全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形。
下文中,笔者将结合2011年至2015年期间徐汇区涉案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情况的调研数据,且主要依据辖区内13起典型案例及其当事人为研究样本,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的现状论、成因论和对策论作出初步阐述和分析,以期对监护缺失境遇下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及危害国家《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仅2015年,我国就有55.52%的涉案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监护缺失问题,部分城市的上述比率甚至高达63.89%。
监护人监护和教育的缺位,对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消极影响,及其高概率诱发犯罪的问题,已成为不容忽略的现实。
具体而言,有关问题的现状及危害可从样本案例中管窥一二。
(一)涉案未成年人基本情况2.生活失序,易导致不良生活习惯,甚至影响学业。
涉案未成年人多呈现用餐、休息、学习和娱乐时间不规律,日夜颠倒,毫无顾忌的问题,经常出现看电视、打游戏通宵达旦的现象,沉溺网络者超过30.8%。
有逃学行为者7.7%,辍学或暂时中断学业的有23.1%。
3.安全失控,遭受侵害的危险程度较高。
由于缺乏监护和干预,未成年人在用电、交通、社交等各方面均存在安全隐患。
如刘某某为避开精神残疾的父亲骚扰而与其姐远住市郊,小学一年级的她每日上学独自往返于宝山与徐汇,纵贯市区存在较大的交通和人身安全风险。
4.身心失调,心理处于亚健康状态。
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易形成抑郁性格,个别甚至自暴自弃,厌世轻生;有的则喜怒无常,性情暴躁,易迁怒他人。
新闻报道对犯罪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

大众传播法课程论文——《新闻报道中的犯罪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姓名:韩连怡学号: 1501221146学院:法律硕士学院班级: 4班年级: 2015级摘要我国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隐私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侵犯犯罪未成年人隐私的事件依然较多。
法律的执法力度不够、法律之间位阶冲突、人们对隐私没有充分的认识以及新闻媒体专业素养和自律的缺失,使得犯罪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改变这一现状,需要设立新闻记者法律培训制度,更需要加强法律执行,使法律运用于现实社会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新闻报道犯罪未成年人隐私在犯罪未成年人信息报道上,传统媒体在过去的新闻报道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在新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更是加重了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侵害。
较多的新闻媒体侵犯犯罪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例表明了新闻媒体没有掌握报道度在哪里,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分析新闻报道该如何较好的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一、法律对于未成年人隐私的规定我国法律较为注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在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最多。
除对隐私一般规定外,我国法律还有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性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事诉讼法》。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58、69条涉及对未成年人隐私的规定,从一般未成年人隐私到犯罪未成年人隐私、再到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治安处罚,有其内在逻辑体系。
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是对未成年人隐私的纲领性、原则性规定,表明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受到绝对的法律保护,只要是属于未成年人隐私的发愁,绝对不允许侵犯。
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该条进一步强调并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传播尺度,给大众传播者一个明确的尺度标杆,即不可识别原则。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
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
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笔者对这些弊端,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略作探讨。
监护,亲权,完善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保护人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监护人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应有管制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二是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人身关系或组织关系,即亲属、朋友或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四是监护的内容是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
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
一、应正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现今各国所设立的监护制度,“无不以未成年人或无能力人之身体及财产的保护,监督为其目的”。
我国目前有关监护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二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规定,但囿于通则体例自身及通则规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通则对于监护的规定既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因此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发展,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也比较差。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例谈第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
主要有3条:(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
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
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
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案例1在我国某县,曾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这个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夏斐,被亲妈妈打死了。
那年期末考试,夏斐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
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
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咽了气。
夏斐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
案例评析:夏斐妈妈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造成了未成年人夏斐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2)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案例22001年9月3日,正值贵州省安龙县平乐乡龙蛇场坝赶场天。
一大早,不足三千平方米的龙蛇坝场就挤满了来自本乡各村和毗邻乡镇的赶场群众。
平乐乡人民政府诉农民王茂坤、韦其明、王世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子女义务教育权利一案在这里现场开庭审理。
被告人王茂坤有未成年子女4人,原分别就读于乐平乡龙蛇小学三年级和二年级;被告人韦其明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戴中学龙蛇代办点初中一年级;被告人王世英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小学六年级。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弱势人群的权益成为当务之急,尤其是针对未成年这个特殊的群体。
基于此,笔者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具体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监护监督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一)亲权与监护制度部分亲权是指家长根据自己的地位对其子女所具有的教育和保障的权利与责任。
所谓监护,就是在未成年子女丧失了监护的条件下,根据法定程序为其设立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家长仅仅作为监护人而非亲权人,将亲权与监护的制度相混淆。
因此,在我们国家,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亲权体系。
(二)“相关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得不够明确,缺乏现实可操作性首先,组织设立的目的是为其谋取利益,如果以强制的方式进行监督,明显有失公正。
其次,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也是不合情理的。
但由于缺乏资金,缺乏专门的看护人员,也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配套设施。
最后,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为民政部门监护,尽管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其作为监护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经费保障,也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
(三)缺少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监督未成年人因其心理发育不够健全,缺乏自卫的意识,在监护人不适当的监护下,往往只能采取容忍和接纳的态度。
监护人对子女的监护权利行使,会对其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所以,设立监护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但在我国,对监护责任和侵权的法律规范仅仅是相对的,并没有设立监护的监督和管理制度,更没有相应的监管配套规范,而且在监护中存在着对监护的滥用现象发生,唯一需要承担的就是民事赔偿责任,缺少严厉的惩罚措施。
(四)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义务明显多于权利《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监护权中,责任显然大于权利。
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伦理困境策略

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伦理困境策略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伦理困境策略社会工作伦理是社会工作实践的基础与支撑,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社工常常会因为各种价值矛盾而陷入伦理困境。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伦理困境策略,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保密与知情权的冲突保密原则是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一个重要伦理原则。
然而,在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中,由于青少年在认知、理解及情绪与行为控制方面尚未成熟,父母对青少年子女有监护权与知情权,因而社工在服务中面临着保密原则与青少年服务对象家长的监护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在学校做活动时,有个男孩对我说,他喜欢的一个女孩最近意外怀孕了,但她男朋友也不管她,他就向我们借钱,说要带女孩去打胎,让我们保密。
当时我很纠结,如果我替他保密,他们出了意外怎么办?而且父母和学校对他们的情况有知情权,我们也不能擅自处理。
(被访者F)由于本土社会工作服务多是嵌入其他行政体系中开展的,因此保密原则会受到更复杂的挑战。
访谈中,在司法领域开展服务的青少年社工表示,司法机关要求获得服务对象的资料,这让保密与否成为一个两难选择。
有的孩子因为涉嫌盗窃一部手机被公安机关逮捕,但他以前可能还盗窃过几部手机,他可能会无意间对我们说出来。
这时我们要不要把这个信息告诉司法人员,让我们很纠结。
(被访者C)保密原则不是绝对的。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就指出“当披露资料可以防止给当事人或其他可以确定的人造成严重的、可以预见的、近在咫尺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可以打破保密限制”。
在以上被访者F 和C 遇到的伦理困境中,社工无论怎样选择都可能会造成“潜在的伤害”。
例如,C 若为当事人保密以往的违法事实,是否会伤害到他人利益?是否会导致青少年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产生认知偏差?而打破保密原则,简单地披露当事人信息,是否会给当事人带来伤害?2、案主自决与社工干预的冲突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原则,但由于青少年社会阅历尚浅,因而青少年社工会遇到学校、家长的决定与青少年自己的决定有所冲突,或因案主的部分能力受限而完全由学校和家长做决定的情形,使案主自决原则受到挑战。
未成年人维权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未成年人维权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在现代社会,未成年人维权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必须深入分析未成年人维权中的常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教育权益问题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益是基本的人权之一,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发现教育中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不少地区存在教育资源不平衡的情况。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匮乏,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机会受到限制。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增加投入,加强公共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
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教育的资金投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益。
第二,学校欺凌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许多未成年人在学校中遭受欺凌,导致身心受伤,影响学习和生活。
针对学校欺凌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规范的预防和处理机制。
学校应该积极引导学生树立尊重他人的观念,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师生间相互尊重的意识。
二、娱乐权益问题娱乐权益问题是未成年人维权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未成年人在网络娱乐中面临着多种问题。
首先,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过度沉迷网络游戏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学业发展。
为解决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家长、学校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
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引导,合理控制网络游戏的时间;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适当的娱乐活动;社会各界应该积极宣传网络游戏的风险,推动监管制度的完善。
其次,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是未成年人维权中的重点。
未成年人缺乏对网络信息的鉴别能力,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侵扰和误导。
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关键是加强教育和管理。
学校和家庭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警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社会和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家庭环境问题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条件,而一些未成年人维权问题与家庭环境密切相关。
谁动了我的QQ?

谁动了我的QQ?作者:巫蓉来源:《莫愁·家教与成才》 2014年第11期巫蓉案例:《扬子晚报》2014年7月7日报道:昨天上午10点多,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铁心桥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3岁男孩小张的报警电话。
原来小张的父母趁他不在家,看了他的QQ聊天内容,还删除了很多聊天记录和QQ好友。
这让小张非常愤怒,他询问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
民警劝慰了这位情绪激动的男孩,小张也答应民警,不再和他父母生气。
分析:面对13岁小张的报警,相信不仅是接警的苏警官在思考小张父母行为的合理性。
作为法治社会的一份子,每一位父母都面临着监护权与子女隐私权的矛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提纲挈领地指明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了最主要的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而教育与保护离不开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看护、心理探寻——然而父母看护和探寻的手段,往往可能触碰到未成年人的隐私,从而带来监护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
监护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是单纯的谁重于谁,或者谁服务于谁的关系。
十多岁的未成年人往往情感丰富、羞耻心强烈,而当代社会的未成年人权利意识清晰,对隐私权也就尤为敏感。
于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由此可知,对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即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权了解他们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中的隐私。
因而,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对父母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获悉其隐私的要求,应当予以配合,而父母对由此而获悉的未成年人隐私,应当予以严格保密并合法使用,不可以滥用此权利而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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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表现及原因探究
作者:张颖娟张志林
来源:《科技资讯》2017年第12期
摘要:父母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矛盾问题是一个长盛不衰的话题,社会不断进步,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越来越全面深入,如何有效的解决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和父母监督权利之间的矛盾是摆在当今法律面前的一项新课题,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对于这一矛盾尚未进行明确的界定,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基于此,笔者拟总结双方冲突的几点表现,在民法的角度提出关于调节冲突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监护权隐私权冲突表现原因探究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4(c)-0228-02
日常生活中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常常发生冲突,而冲突的导火索往往是由于家长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目前中国家庭的很多家长认为孩子还未成年,根本就不具有隐私权。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根深蒂固的观点并不正确。
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讲,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格权,凡是自然人都享有这一权利。
该权利的获得不受年龄与智力的影响,因此,未成年人也享有这一权利。
与此同时,我国的《婚姻法》《民法》规定父母对子女具有监护、管教的职责。
然而并没有列出具体的管理方法,给父母管教孩子留下了很多可能。
有些父母认为,在管教子女时,了解孩子的隐私是合理的,并且是正确管教孩子的依据。
随着孩子年龄的不断增长,自我意识逐渐加强,慢慢有了一些不希望被别人知道的秘密,因此,常常会与父母产生矛盾。
文章将总结冲突的表现形式,深入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为冲突的缓解提出几点建议。
1 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表现
(1)父母强制查看未成年人的聊天记录、短信、网络聊天等内容,私自毁坏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以及通讯秘密受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
然而,在家长看来,了解孩子的行为、思想动态必须要看孩子的信件、聊天记录等,这样才能更好的杜绝孩子产生不良思想。
因此,家长把了解孩子的隐私动态作为管教孩子的一部分,却没有关注到孩子正在逐渐长大,逐渐成熟。
很多私密性的东西不愿意拿出来与别人分享。
(2)搜查未成年人的房间、书包以及私人物品等。
房间是未成年人的个人领域,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以保障自己获得安定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私人物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
现实生活中的父母一旦怀疑孩子有不良行为,就会对孩子的身体、房间、书包等私人物品进行搜查,站在父母的角度,出发点是为了保证孩子获得良好的发展,不要误入歧途,但站在子女的立场,他们希望自己的隐私不被分享,并且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他们的隐私权予以保护。
2 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原因
(1)两权指向的对象具有同一性。
监护权与隐私权的保护对象都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监护权的保护内容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的生活空间等,由于未成年人尚未步入社会,圈子较小,因此对他们大部分生活都是私人生活。
(2)法律对两项权利的具体内容、行使界限划分不明确。
法律既赋予父母监管未成年人的权利又赋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对权利行使的细节做出规定,父母选择何种方式,在行使监护权时能否侵犯未成年人的其他权利,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
(3)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现代父母教育孩子的方式很多是从我国古代延续下来的。
我国古代父母子女之间有严格的宗法家规,父亲对子女有绝对的支配权。
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法制观念逐渐形成,父母的绝对支配权被明显弱化,但是很多父母依然受到古人教育孩子的影响,想要支配孩子的人身和财产,认为孩子在父母面前就是透明的。
(4)未成年人自我隐私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经过将近20年的民主制发展,我国公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学校和社会不断指引未成年人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时也强化了他们对于自身权利维护的意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意识不断深化。
3 两权冲突的解决方法
(1)完善法律途径。
目前,法律之间凸显出来的矛盾已经成为我国立法目标实现的瓶颈,修改立法成为当务之急,完善相关的制度,区别不同情形,划分权利界限,做到权利在行使发生冲突时有法可依。
具体需要做好以下两点工作。
①完善隐私权保护法。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划,尽管隐私保护已经由最初的间接保护转变为了直接保护,但是在立法中直接保护隐私的规定并不多。
因此,完善隐私保护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②建立界定侵权行为的依据。
界定清楚父母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时,了解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究竟是侵权行为,还是父母正确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权利,这是解决好未成年人与父母冲突的关键。
(2)非法律途径的预防。
尽管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途径,但在面对矛盾冲突时,运用非法律的干预机制也许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经过上面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的冲突分析中,不难发现,两者具有共同的利益指向,即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使其误入歧途。
现实条件下,尽管矛盾确实存在,但并未造成过多实质性的损害,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发现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家长的法律意识问题。
家长在教育管理孩子时,根本不清楚自己究竟具备哪些权利,未成年人有哪些权利父母需要尊重,此外,父母的教育方式有待提高,学习新的教育理念,摒弃旧的不符合时代的老方法。
①加强法制宣传。
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立法二十多年,但是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很多家长依然意识淡薄,不知道在行使自己监护权时如何尊重孩子的权利。
因此,面向家长开展法律宣传很有必要。
②对父母监护人进行教育。
向父母灌输孩子是独立个体的思想,让父母监护人充分尊重孩子的独立性,在教育孩子的方式上父母应该加强学习,用合理有效地方式开展教育。
参考文献
[1] 赖嫦媛.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思考[J].兰州学刊,2005(4):88-89.
[2] 刘青霞.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监护人知情权[J].法学杂志,2007(4):53-55.
[3]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