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2号令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作者:来源:关注: 52792 时间:2016-06-11 17:01: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明确应急救援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应急资源配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等;(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包括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协作单位等;(二)应急救援职责分工,明确各级各类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三)应急救援资源配置,包括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物资、技术等;(四)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和措施,包括事故报警、应急启动、应急救援、事故处理、应急结束等;(五)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六)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管理要求。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发布第七条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评审结果作为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和备案的依据。
第八条应急救援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发布。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保障生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能够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和伤亡,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以及外包人员。
三、责任与义务1. 企业层面:(1)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职责;(2) 组织开展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3) 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4) 定期检查应急设备和物资的完好性和可用性;(5) 及时更新应急预案,合理配备应急资源。
2. 部门负责人:(1) 安排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工作的及时、有效;(2) 组织并参与应急演练,指导员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3) 了解和掌握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确保员工能够熟悉并正确执行;(4) 及时上报重大和紧急突发事件,并按照预案进行处置。
3. 员工:(1) 接受必要的应急培训,掌握各种紧急情况的应对方法;(2) 遵守相关安全生产规定,主动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3)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 不得故意制造或放大事故风险,不得私自解决难题,应向上级汇报。
四、应急救援措施1.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1) 各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按照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2) 部门负责人根据预案,组织员工进行应急处置工作;(3) 上报重大和紧急突发事件,并及时向上级通报。
2. 应急设备与物资的调配:(1) 各部门应及时检查并保养应急设备和物资,确保其完好可用;(2) 当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救援时,各部门负责人按照预案进行设备和物资的调配。
五、应急演练计划1. 各部门应定期制定应急演练计划;2. 演练内容应包括常见应急情况的模拟演练,如火灾、泄漏、事故等;3. 演练应真实、全面,员工应全力配合进行。
六、制度的执行与监督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执行机制;2. 相关部门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3. 对违反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企业安全事故防范,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适用范围本制度是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作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生产经营中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事件或事故等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3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3.1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3.1.1为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厂应急救援工作领导组。
3.1.2应急救援工作领导组职责3.1.2.1负责发生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工作的领导,成员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3.1.2.2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组织实际训练工作、建立通信与报警系统,储备抢险、救援、救护方面的装备和物资、督促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和安全措施的定期检查工作。
3.1.2.3发生事故时,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事故的情况。
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救援请求。
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并总结事故的教训和应急救援经验。
3.1.2.4应急救援工作领导组成员要按照预案职责分工,尽职尽责。
当接到事故报告后,成员要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经组长同意,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3.2应急救援体系为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2.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在组织抢险、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向厂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厂部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管理部门等报告,最迟不能超过____个小时;报告的内容主要有: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③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④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⑤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⑥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3.2.2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前往事故现场,确定危险目标,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救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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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郑州至万州高速铁路9标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暂行)编制:复核:批准:中铁十局郑万铁路河南段项目部一分部二〇一六年四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 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中铁十局郑万铁路河南段项目部一分部施工生产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及铁路总项目部关安全管理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部安全生产事件、事故(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事故)。
第二章工作原则及目标第四条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施工单位的基础作用。
第五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中铁十局郑万铁路河南段项目部一分部(以下简称:“分部”)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负责有关事故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事故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为主,相邻现场作业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援助。
第七条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处理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害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九条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动员和发挥所有参建单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条工作目标。
更好地适应施工生产的需求,给施工人员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边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
第三章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第十一条应急救援机构应成立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
(一)分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机构组成、职责及分工;1、机构组成:分部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由分部项目经理担任总指挥,党委书记担任副总指挥、主管生产副经理,成员单位由安质部、财务部、物机部、工程部、办公室等部门组成。
2、职能与职责(1)应急预案总指挥的职能及职责:a、分析紧急状态和确定相应报警级别,根据相关危险类型、潜在后果、现有资源和控制紧急情况的行动类型;b、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c、与单位外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系;d、协调后勤方面以支援应急反应组织;e,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f、决定应急撤离。
(2)应急预案副总指挥的职能及职责:a、协助总指挥组织和指挥应急操作任务;b、向总指挥提出应采取的减缓事故后果行动的应急对策和建议;c、保持与事故现场指挥长的直接联络;d、协调、组织和获取应急所需的其他资源、设备以支援观场的应急操作;e、组织分部的相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施工观场生产全过程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f、定期检查各常设应急反应组织和部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状态;(3)相关部门的职能及职责:a、安质部:要对分部所属各施工现场的特点以及生产全过程的危险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指导安全措施落实和监控的工作,完善危险源的风险评估资料信息,确定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反应现场指挥中心位置,制定培训和演练计划,检查其相关应急反应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并协助副总指挥做好相关联络、组织救援工作。
b、物机部、财务部:制定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储备计划,定期检查、监督、落实,收集和建立相关档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应急需求有效地提供应急反应设备、车辆、资金,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
c、办公室:制定应急救援行动人力配备计划,协助建立和配置各种应急反应救援小组,并定期检查、监督、落实各应急救援小组的人员变更、数量到位状态,收集和整理相关人力资源信息,建立档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按总体部署,有效地组织应急反应人力资源,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
d、工程部:制定其可能出现而必须运用建筑工程技术解决的应急反应方案,整理归档,为事故现场提供有效的工程技术服务做好技术储备,应急方案启动后,及时提供科学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技术支持,有效地指导应急反应行动中的工程技术工作。
e、征拆办公室:定期检查观场的消防保卫人数落实情况,建立应急反应行动保卫队伍并登记归档,做好保卫资源的数据储备,应急预案启动后,及时赶赴现场,协助组织事故观场的保卫工作,必要时负责组织场外的人员疏散工作。
(二)应急救援机构组成、职责及分工;1、机构组成:分部所属各施工项目应急救援由项目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任指挥长,主管生产副职、书记担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安全、技术、设备物资、综合管理,调度、施工架子队等部门组成,成立伤员营救组、物资抢救组、消防灭火组、保卫疏导组、物资供应组、临时医疗组。
2、职能与职责:(1)指挥长的职能及职责:a、负责事故观场操作的指挥和协调;b、现场评估事故,保证现场人员和公众应急反应行动的执行;c、控制紧急情况,及时保持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联系;d、做好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公共救援部门联络工作:e、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和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f、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g、负责应急撤退的现场指挥。
(2)副指挥长的职能及职责;a、分工负责应急救援的相关小组工作;b、随时保持与指挥长的联络,汇报各组应急救援情况;c、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适时向指挥长提出保持救援成效的相关建议和应急对策。
(3)相关救援工作小组的职职责及人员组成:a、伤员营救组:引导现场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敞,对受伤人员进行营救至安全地带;人员由作业架子队责任人及施工人员组成。
b、物资抢救组:抢运可以转移的场内物资,转移可能引起新危险源的物品到安全地带;人员由物资部门责任人及仓库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组成。
c、消防灭火组:启动场内的消防灭火装置和器材进行初期的消防灭火自救工作,协助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灭火的辅助工作人员由负责水电管理责任人及施工人员组成。
d、保卫疏导组:对场内外进行有效的隔离工作和维护现场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工作,疏散场内外非应急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地带;人员由公安保卫部门责任人及后勤、施工人员组成;e、物资供应组:迅速组织后勤必须供应的物资,提供相关的安全装备;人员由综合办公室责任人及后勤、施工人员组成。
f、临时医疗组:对受伤人员作简单的抢救和包扎工作,及时转移重伤人员到医疗机构就医;人员由现场医务人员和后勤及施工人员组成。
第四章应急预案管理第十二条管理原则。
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编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分四级编制,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事故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分级响应与实施。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有坍塌、火灾、水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应急预案应立足于突发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二)组织机构要求应急领导小组:分部经理为该小组组长,分部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救援组:分部对应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构成。
(三)职责要求应急领导小组职责:现场发生突发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 110、119、120、企业救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
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 24 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分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救援组长。
相关救援工作小组的职责:1.伤员营救组:引导现场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对受伤人员进行营救至安全地带;人员由作业工区责任人及施工人员组成。
2.物资抢运组:抢运可以转移的场内物资,转移可能引起新危险源的物品到安全地带;人员由物资部门责任人及仓库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组成。
3.抢险组:其任务是根据抢险指令,及时负责扑救、抢险,并布置现场人员到医院陪护。
当事态无法控制时,应立刻通知联络组拨打政府主管部门电话求援。
4.保卫疏导组:对场内外进行有效的隔离工作和维护现场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工作,疏散场内外非应急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地带;人员由保卫部门责任人及后勤、施工人员组成。
5.物资供应组:迅速组织后勤必须供应的物资,提供相关的安全装备;人员由综合部责任人及后勤、施工人员组成。
6.临时医疗组:对受伤人员作简单的抢救和包扎工作,及时转移重伤人员到医疗机构就医;人员由现场医务人员和后勤及施工人员组成。
(四)救援器材要求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1.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2.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可基本满足使用;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灯具;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5.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6.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五)培训要求应急小组成员在分部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
培训内容: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
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能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六)通信联络要求分部必须将 110、119、120、分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
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七)事故报告要求工地发生突发事故后,分部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 24 小时内报告业主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业主工会;重伤事故:业主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 4 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业主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 4 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业主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 4 小时应到达现场;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业主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业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分部报告后 4 小时内到达现场;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易爆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