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9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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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通用版)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通用版)

XX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办法。

环境事件、辐射事故等其他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公司员工和公司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公司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五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7日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7日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2008年11月17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

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发展的基础。

人类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为此,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问题,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可以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管理,可以降低生产事故的发生率,对维护企业经济稳定与社会稳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型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企业生产与管理的各个环节中生产设施、土建设施、生产机械和设备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等发生爆炸、火灾、中毒、溺亡、自然灾害、技术事故等危险事件。

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型较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爆炸事故。

爆炸事故是企业生产中常见的事故类型之一。

爆炸事故往往由于燃气泄漏、电气设备故障、化学物质不当使用等原因引起,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2. 火灾事故。

火灾是企业生产中较为常见的事故类型之一。

火灾事故的发生往往因使用的电器设备违规,塑料包装材料引发火灾等原因引起。

3. 中毒事故。

中毒是企业生产中的一种急性危险情况,往往由于环境污染,化学药品的使用等原因引起,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4. 溺亡事故。

溺亡事故是企业生产中发生的一种事故,往往发生在涉水作业、工业池塘、水箱等区域内,对工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5. 自然灾害事故。

自然灾害是企业生产中不能控制的非人为因素,包括洪水、地震、台风、雹灾等自然灾害,这些自然灾害会对企业生产过程带来极大的损失,对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的框架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是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全程管理的办法。

这种管理方法与保证安全生产密切相关,体现了企业对生产过程中所有细节进行全面考察、管理的理念。

下面是基本框架的介绍:1.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条例与体系。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条例与体系,这样才能做到全面管理各个环节,并且所有的细节需要纳入到体系当中,不遗漏漏洞。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统计,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是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在岗职工,雇佣人员及分包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

第四条事故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分为四级,即: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安环部是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统计;组织或配合参加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职工的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综合办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职工工伤鉴定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等鉴定结论,负责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事宜。

配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间和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医药费用的申报等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部室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登记、统计、调查处理的及时性、正确性负责。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并逐级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安环部报告。

轻伤、重伤事故报告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死亡事故立即报告,不得拖延报告或隐瞒不报。

第九条公司主要领导和安环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保卫部或主要负责人;轻伤、重伤事故报告时间不超过2小时,死亡事故不超过半小时。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事故的监测和报告要求: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明确了事故发生后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2. 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要求: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要求:规定了各单位应制定和不定期演练应急预案,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科学、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

4.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和角色分工,要求事故发生单位、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专门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5.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要求:规定了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有助于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0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0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总局令 第13号)
事故概念(493号令)
•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 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一 般也可以分为以上7类。(第二条) ——特指生产经营活动中; ——有人身伤亡; ——造成经济损失。
——伪造或者破坏事(故一现)场谎的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转移隐匿财产的入;60%至80%的罚款;
——销毁有关证据、(资二料)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
——拒绝调查或拒绝移提、供隐情匿况资资金料、的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 ————作事伪故证后或逃指匿使的他 ;料关或人,情者作或况指伪者和使证拒资他的绝料人;接,作受或伪调者证查在的,事,或故处者调上拒查一绝中年提作年供伪收有证入, • 处上年收入60—10800%%的至罚90款%的;罚款;
同时:暂扣或者吊销括有急关性证工照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
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公务人员的处分
• 违法行为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对调查不负责任,致使调查有重大疏漏的; ——包庇、袒护责任人; ——事故调查中打击报复的; ——拖延或拒绝落实事故处理的; • 依法给予处分。
• 衔接适用——特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事故等级
• 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是称谓发生很大变化; 二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是企业生产经营中难免会遇到的突发事件,它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秩序和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提前预防并及时处理事故,保障生产安全。

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预案包括事故预防、事故应对和事故处置三个阶段。

在事故预防阶段,企业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在事故应对阶段,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应急小组,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和人员的准备工作。

在事故处置阶段,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进行紧急疏散和救援,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其次,企业应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

员工是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因此,企业应定期组织生产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让他们能够在发生事故时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最后,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对企业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培训、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生产安全管理的水平,保障了生产秩序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企业应认真落实这些办法,不断提升应急管理水平,保障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是保障企业和员工人身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对人员财产的损害,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的重要性、管理要求、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查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加强企业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应对能力。

一、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的重要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发展。

因此,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是企业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维护企业形象的重要举措。

同时,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也是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要求,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二、管理要求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安全等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到位。

2.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制定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劳动保护制度等,确保员工能够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3.加强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常规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进行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并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

5.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并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形成应对措施。

6.安全检查和监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有效执行。

三、应急预案1.制定应急预案: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架构和各个部门的职责,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

3.预案演练和培训: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

4.设备和物资储备:储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应急物资,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

四、事故调查1.事故现场勘察: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察,采集相关证据和信息,为事故原因分析提供依据。

2.事故原因分析:结合事故现场勘察和相关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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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 资料; (十)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
专业特长等)。
第三十二条

事故档案实行分级保存。一般事故
中B类及以下事故由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保存,一般事故 中A类事故由公司保存,较大及以上事故档案在集团公 司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档案,本单位也应存档。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解释。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
事 故 快 报
和相关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
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
单位主要领导不在单位的,应在第一时间返回单位,在事 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一)当发生一般事故中的B类事故及以上事故,并
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 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发生一般事故中的C类事故,并可能造成次 生事故时,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安全总监) 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 (三)当发生轻微事故,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相关部门
发生一般事故中的 C 类及以下事故,由公司所属二级单位 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落实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按“四不放过”原则
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 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应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 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按事故责任追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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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
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五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分为如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一般事故中B类事故的,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 责人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发生一般事故中C类事故的,由公司属二级单位分管业 务领导向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章
事故统计与建档
第三十条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均应在6日内录入到 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均须有完整档案并 永久保存。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一)人员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 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
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
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企业机动车、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 于违反交通法规、航运规则及机械设备故障等各种原因造 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是指无人员受伤,经济损失在1
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各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 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第六条
事故报告
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由安全
生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负责组织登记、报告、调查、分 析、统计、处理和归档。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由业务主管 部门归口管理,负责组织登记、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处理和归档,并按专业、系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可视情况派出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发生一般事故中B类事故及以上事故时,
由公司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如涉及两个
及其以上单位,事故的主体暂不清楚时,派出人员由公司
领导决定。 (一)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公司主要领导和相 关部门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发生一般事故中的A类事故,或已发生一般
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中B 类及以上事故的,事故 单位应在10日内向公司正式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单位或 项目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 发生一般事故中A类及以上事故,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党 政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事故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接到地方政府批
复后,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 事故中的 A 类事故,接到地方政府批复或公司事故调查报 告后,由公司监察部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集 团公司备案;发生一般事故中的 B 类事故,由公司所属二
级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落实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 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 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
补报。
第四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 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闻发言人制度,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
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
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
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 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
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不包括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放射源丢 失等其他事故。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
统计归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第四条
事故分类与分级
事故分为人员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
故、生产事故和设备事故。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 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 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
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承包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在外地发生的交通
事故,都应按上述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
时续报。
第九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
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物证。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公布值班
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五章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按事故
类别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涉及多方时应共同组成事故调查 组,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事故
调查;发生一般事故中的A类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发 生一般事故中的B类及以下事故,由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组织事 故调查。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上一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 由公司或所属二级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应于事故发生 后10天内形成正式书面调查报告。
公室和其他业务部门。
(三)发生交通事故应先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同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司。
(四)一般事故: 发生A类事故,应由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其 他业务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上报公司安全 生产管理部门或归口上报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发生B类事故,应由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其
第二十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牵头组织调查;发生生产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调查;发生设备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公 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公司内部按《公司交通安全管 理办法》组织调查。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公 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公司内部按《公司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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