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监局关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筹建信诚人寿保
A1- 信诚「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

(6)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 7.9 条)、滑水、跳伞、攀岩(见 7.10 条)、蹦极跳、 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见 7.11 条)及特技表演(见 7.12 条)等 高风险活动;
我们将在收到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后, 及时作出核定。如情形复杂,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通知 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但对于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 后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除外。
投资账户
(2)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前(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 保单周年日相同,则在被保险人 75 周岁当日或之前)发生主合同所约定的残疾 (见 7.2 条),在确认残疾后,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并 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您的保单账户值,一并给付残 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年龄
1.3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见 7.1 条)的人士(以 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保险金额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连同保 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 10 天内,亲自送达或 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零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 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销黄浦南京西路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销黄浦南京西路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3.10
•【字号】沪保监复[2008]72号
•【施行日期】2008.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销黄浦南京西路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沪保监复[2008]72号)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请撤销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浦南京西路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沪信诚[2008]009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撤销黄浦南京西路营销服务部。
二、你分公司应妥善处理该机构撤销的善后事宜。
三、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交回该机构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四、你分公司应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和《关于做好保险许可证公告的通知》(沪保监发[2007]130号)的要求,办理相关公告事宜并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八年三月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设立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荆州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设立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荆州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6.17
•【字号】鄂保监寿险[2008]102号
•【施行日期】2008.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设立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荆州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鄂保监寿险[2008]102号)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请对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荆州营销服务部开业验收的请示》(鄂信诚[2008]第06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荆州营销服务部。
二、核准该营销服务部地址为荆州江津西路288号,经营区域为荆州市行政辖区。
三、该营销服务部业务范围为: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单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五)经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从事信诚销售之险种的查勘理赔。
四、你分公司要加强对该营销服务部所辖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及管理,不得与没有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个人代理人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五、该营销服务部应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尽快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设立

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设立章丘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鲁保监复[2006]39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12.05
【实施日期】200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设立章丘营销服务部的
批复
(鲁保监复[2006]392号)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章丘营销服务部的请示》(信诚鲁分[2006]第009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山东省分公司章丘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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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亚运村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亚运村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4.12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1]169号
•【施行日期】2011.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亚运村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1]169号)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亚运村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设立亚运村营销服务部。
二、该营销服务部的经营区域为北京市行政辖区,业务范围由你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
三、该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9号长新大厦604室。
四、同意王红霞担任亚运村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五、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并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该营销服务部方可从事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泉州银保监分局关于筹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丰泽营销服务部的通知

泉州银保监分局关于筹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丰泽营销服务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1.08
•【字号】泉银保监复〔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泉州银保监分局关于筹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泉州中心支公司丰泽营销服务部的通知
泉银保监复〔2021〕6号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丰泽营销服务部(筹)的请示》(中信保诚闽分发〔2020〕66号)收悉。
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丰泽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泉州银保监分局提交开业验
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
2021年1月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寿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业务季度分析有关情况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寿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业务季度分析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6•【文号】保监发[2001]83号•【施行日期】200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寿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业务季度分析有关情况的通知(保监发[2001]83号2001年3月26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及时掌握人身保险市场运行动态,我会决定自2001年起启动相关统计和分析,具体要求为:一、自2001年起,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向财务会计部报送有关统计住处的基础上,将相关材料抄送人身保险监管部。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季后10日内,将2001年3月修改后的《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3-02表)传真至我会财务会计部和人身保险监管部;季后15日内按我会有关保险监管报表的内容及报送方式的要求,向我会报送完整的保险监管季度报表。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季度末10日内向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并抄送财务会计部,分析报告的指标应包含规模、速度、同比和环比等分析内容,分析范围主要包括:(一)保费收入,含毛保费和(或)标准保费情况(二)保费收入结构情况1.意外保险、健康保险(长短期)、人寿保险、年金业务情况2.团体业务、个险业务、银行代理业务情况3.新单业务、续期业务情况4.趸缴业务、期缴业务情况5.传统业务和非传统业务情况,其中含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和万能寿险产品情况6.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产品,如补充养老保险产品或企业年金产品情况(三)满期给付、理赔和退保,续保率和退保率情况(四)佣金、手续费和管理费情况(五)人身保险业务地区结构分析(六)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特点和原因分析(七)重大事项和典型案例(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四、各人身保险公司在第四季度分析报告中,应提供公司全年运行情况的初步分析,待决算财务数据出来后,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年度分析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筹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舟山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筹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舟山支公司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舟山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4.16
•【字号】舟银保监复〔2021〕25号
•【施行日期】2021.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筹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舟山支公司的批复
舟银保监复〔2021〕25号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你公司《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关于拟筹建舟山支公司的请示》(太平财浙〔2021〕17号)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舟山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
2021年4月16日。
信诚案终审判决落槌_投保人为何先赢后输 金融课件
信诚案终审判决落槌投保人为何先赢后输信诚案件始末: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并填写了投保书。
2001年10月6日,谢某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
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
2001年10月10日,信诚人寿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
2001年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
2001年10月18日凌晨,谢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
当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并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
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
2003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害,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2004年11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此案涉及的保险合同并未生效,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不必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信诚人寿投资连接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中规定:“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二十四时开始。
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要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设立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襄樊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设立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襄樊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6.26
•【字号】鄂保监寿险[2007]70号
•【施行日期】2007.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设立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襄樊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鄂保监寿险[2007]70号)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请对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襄樊营销服务部开业验收的请示》(鄂信诚[2007]第01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襄樊营销服务部。
二、核准该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襄樊市解放路88号,经营区域为襄樊市行政辖区。
三、上述营销服务部业务范围为: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单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五)经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从事信诚销售之险种的查勘理赔。
四、你分公司要加强对该营销服务部所辖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及管理,不得与没有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个人代理人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五、该营销服务部应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尽快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