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第三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的适用范围是:①A.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
B.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不在互见中的船舶。
(C).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其附近航行时不在互见中的船舶。
D.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其附近航行的船舶。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适用于:②A.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航行的任何船舶。
B.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其附近航行的任何船舶。
C.A、B都对。
(D).A、B都不对。
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航行的两船,当接近到互相看得见时,应:③A.继续遵守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B.作为特殊情况对待,不能片面强调适用互见中或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C.A、B都对。
(D).A、B都不对。
下列哪种情况应遵守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③(A).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两船驶至相互以视觉看到时。
B.由于航行灯的发光强度不一样,使两船不能同时相互看到时。
C.底层雾遮盖了一船的驾驶室而未遮盖其桅灯时。
D.A、B都是。
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航行的两船,当接近到能相互看见时,应:③A.继续遵守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B.作为特殊情况对待,不能片面强调适用互见中或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C.A、B综合起来考虑。
(D).A、B、C都不对。
当两船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相互看见时,应:③A.中断鸣放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B.如采取避让行动,应暂时停止雾号的鸣放,而按章鸣放互见中的行动声号。
(C).在鸣放雾号的同时,正确地鸣放互见中的行动声号。
D.不应鸣放任何声号,而显示“操纵信号灯”,表明行动意图。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适用于:①A.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
(B).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其附近时。
C.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其附近不在互见中时。
D.任何有必要的时候。
你船航行在能见度良好水域,但雷达观测到左前方约2n mile有一片雾墙,你应:③(A).执行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对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行动规则的理解

驶和行动规则”。第二章 中分为三节 ,分别是船舶在 故中船舶碰撞事故 占到一半 以上 ( 0 占5 %至6 %), 5
规则和船舶在能见度不 良时的行动规则。
从 内容和篇幅上看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
行动规则包括7 内容 ,船舶在互见 中的行动规则包 驶。这说明有些驾驶员对于船舶在能见度不 良时的行 条
一
二、对于 能见度不 良行动规则的理解
第 1条 “ 9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共分
为5 ,其 中第1 款 款规定 : “ 本条适用于在能见度不 良
海面能见度和碰撞 事故 的特点
的水域中或在其附近航行时相互看不见的船舶。”这 说明适用本条规定的船舶 ,在能见度不 良的水域中或
好和不 良的中间地带 , 对于海上能见度的判断只有能 见度 良好和能见度不 良两种情况 ,但作为船舶驾驶员
一
在不同的水域航行 ,安全航速都是不一样 的,故大多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 , 船速越快才越安全。
而言 , 偏于安全的做法是把这样 的模糊状态 当做能见 数人认为安全航速对船舶没有约束和限制,甚至认为 度不 良来对待 。可见 , 《 9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17年 第二章第三节第1条 “ 9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 避碰规则第六条对安全航速这样描述 : 所有的船
随时操 纵 的准备 。 ”
良的中间模糊状态 ,例如海面因为雾 、霾 、雨 、雪等
原 因 ,视 程 为 1 2nmi ,甚 至视 程 有 忽远 忽 近 的 l e 情况。
显然 ,前半句话的重点要素是安全航速。对于安 个固定的数值来表明航速是否安全 ,不同类型的船
而在事故调查处理实践中,不存在能见度介于 良 全航速 ,大家都认为其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 。没有
船舶与海洋工程法规

船舶避碰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规则中“追越”的规定:任何船舶在追越他船时, 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规则中“对遇局面”的规定:船舶处于对遇局面 时,互为让路船,各应向右转向,从而各从他船 的左舷驶过。
注意点:右转、及时和充分。
船舶避碰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规则中“交叉相遇局面”的规定:当两艘机动船 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 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 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船舶避碰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
安全航速:是指船舶在任何时候使用一种航速时 要能同时达到: 1、随时采取适当的有效的行动以避免碰撞; 2、在与当时环境和情况相适应的距离以内把船停 止。
船舶避碰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
决定安全航速应考虑的因素: 能见度情况 通航密度 船舶的操纵性能 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 风、浪和流的情况以及航行危险的接近 吃水与可航水深的关系 在港内航行时,航速不应超过港章的规定
船舶避碰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
通航分隔制
分隔带或分隔线:是指用于分隔各通航分道界限 的带或线,也可指用于分隔通航分道与邻近沿岸 通航区界限的带或线。 C区:任何方向上航行的船舶,都可能在此相会 遇; A区:是来往船舶的交错区; B区:是同一航向中行驶的船舶相会遇的区域。
船舶避碰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
船舶避碰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能见度不良”: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 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 的情况。
能见度不良的定量解释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
能见距离小于5海里时为能见度受到限制; 能见距离小于2~3海里时为能见度不良。
海上能见度不良的规则

能见度不良“能见度不良”是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该情况可导致船舶驾驶人员了望受到限制,并对周围环境和情况全面了解带来困难,这样的环境极易发生船舶碰撞等事故。
我国沿海的雾天气从12月开始逐渐向北推进,其一般规律是南海沿岸雾日集中在12月至来年4月,雷州半岛至海南岛一带是2月~3月。
黄海是3月~7月多雾,主要集中在6月~7月份。
因此,我国雾季有从南向北推迟的规律。
近年来我协会承保的船舶由于能见度不良造成的碰撞事故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有些船舶驾驶人员责任心不强、对《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学习和理解的不够、对雾中航行缺乏应有的准备。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雾中碰撞事故的发生,协会特发此通函提醒各会员公司和船舶驾驶人员做好如下工作:一、能见度不良航行前的准备1、船舶应及时抄收天气预报,气象传真,航海警告和雾航警报。
雾航前,船长和驾驶员应充分掌握雾情资料、航区特点、潮流情况、通航密度和选用合适的定位方法等。
2、雾航前,船长应督促驾驶人员对各种航行仪器、雾号和航行灯号进行检查,以确保雾航中正常使用,督促有关人员检查排水和水密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3、为确保船舶雾航安全,当视线恶劣、渔船密集、避让困难、航道复杂及其他特殊情况船长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船长有权择地锚泊或滞航,切勿盲目航行。
4、一般认为能见度在5海里左右时,即认为能见度不良,应处于雾航的戒备状态,并做好一切雾航准备,驾驶员应立即报告船长并通知机舱,开启雷达,按规定施放雾号,注意守听VHF CH16/70频道和加强了望等。
5、当能见度小于3海里时,即认为能见度严重不良,值班驾驶员即叫船长上驾驶台,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叫或不叫。
通知机舱备车,将雷达调整到最佳工作状态,并正确使用,进行雷达标绘、系统观测。
不论白天、夜间必须开启航行灯。
二、能见度不良航行中注意事项1、利用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了望,及时判断碰撞危险,要做到知己知彼,对新的碰撞态势能及时做出识别和预测。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应采取的措施和避碰行动

能见度不良时应采取的措施和避碰行动----百日安全教育活动学习体会在此次百日安全教育活动中,船长组织学习了避碰规则和雾航制度,保证航行安全的相关要求。
使我对规则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同时也认识到船舶航行、特别是能见度不良时航行严格遵守避碰规则以及加强值班的重要性。
下面谈谈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避碰行动规则.一。
能见度不良时应采取的措施航行中能见度不良,当视线为2-5海里时,使用安全航速,用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开启VHF守听,启用雷达先期搜索,视线减为小于2海里时,值班驾驶员立即通知船长,并采取如下措施:1、通知机舱将主机做好随时操纵的准备,并根据当时环境采取适合的主机转数。
2、施放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35条规定“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信号”,同时守听他船施放的声号,识别他船的行动。
3、将自动舵转换为手操舵,保持2名水手在驾驶台当班,一名操舵,一名协助了望。
视当时情况派出了望人员到船首了望,做好用锚的准备。
4、船长获悉能见度不良时立即到驾驶台组织驾驶员值班工作以及亲自指挥航行。
值班驾驶员应立即将船位,航向,周围的环境和采取的措施报告船长,船长应考虑这些措施的正确性与全面性,特别是航速是否适当。
5、主机备妥后,无论船速降低多少,值班轮机员都应该随时做好全速后退的准备。
轮机长到机舱监督检查值班工作。
6、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应注意以下事项:a、以适合当时能见度情况和当时环境的安全航速航行,以便采取有效地避让措施并能在适当的距离内把船停住。
谨慎驾驶,对于避碰危险的估计,如有任何疑虑时,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
b、充分利用助航设备以及各种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及早作系统,全面的观察检验。
对于他船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避碰危险,要根据充分的资料作出正确地判定。
c、在规划航线时,对陆岸,岛屿,险礁等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尽可能避开渔船密集的渔区。
d、接近陆岸,岛屿,河口附近或狭窄航道时,勤测水深,充分注意风流对船的作用,注意辨认声号的回声,如对船位准确度无把握,在条件允许时应抛锚或滞航,以待视线转好,避免在狭水道中摸航。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时行动规则的解读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时行动规则的解读1)怎样避免船舶雾中碰撞事故的发生?(1)关于船舶避让动作互相不协调。
首先要知道,如何才能立即发现两船之间在避让动作上发生了不协调。
当本船采取了转向避让动作,尤其是大幅度的,经继续观测发现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显著变化,相互的碰撞关系没有变化,CPA没有增大,应立即意识到来船已采取了与本船相抵消的行动,发生了不协调,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否则,碰撞危险已迫在眉睫。
(A)规则是国际性的法律条文,因此它高度概括,高度原则,其内涵往往是很深刻的,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的背诵和熟悉上。
不协调的根本原因总是一船按规则右转,而另一船违反或背离规则左转。
因此,要执行正规的了望,早发现,早判断,早行动。
(B)两船对规则、对局面的理解和执行上的差异。
尤其是右对右近距离通过,或小角度交叉时,当两船在大小、速度上差别很大时,这种理解和行动上的差异更大。
但在雾航中不能互见,在雷达上根本无法去分析判断这些差异,这就要求操纵者如能根据回波的特点分析判断当然好,但更重要的是行动要早,并用本船的“动作语言”向对方表明自己的动向,不要让对方对本船有过多的猜测和等待。
(C)转向的幅度不够,或对航向做了一连串的小的变动。
小的变动是规则明文禁止的,其危害不言自明,不再赘述。
盲目等待对方的行动,以至丧失了时机。
驾驶员要在心中有一个安全距离圈,即接近到多少海里,本船将采取何种避让行动,或不能让对方接近到几海里等,避免在紧张的情况下可能的错误,也避免盲目的等待。
应知道,每一个驾驶员、每一船舶的安全意识是不同的,受船舶的大小、速度、种类等多种环境因素和其它不定因素的影响,要求别人与你想到一起,只能是一厢情愿。
要立足于自己,争取主动。
(D)航线设计上的不足。
距碍航物过近,或航线的两边都有碍航物,使驾驶员左右不得,既要让船,又担心船位的偏离。
为不协调的动作创造了条件。
另外,所设计的航线是所谓的习惯航线或规定航线,往返船舶多;或航线恰好穿过鱼船群,所有这些都为雾航安全造成了不利条件。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资料

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着碰撞危险,若是如此, 应及早地采取避让行动。这种行动如果包括转向, 则应尽可能避免如下各点:
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
向;
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
能见度不良
避免向左转向:
根本意图在于避免船舶采取不协调的避碰行动。 与两船互见时的行动(主要是机动船的对遇与交
能见度不良
安全措施:
以安全航速行驶; 按《规则》鸣放雾号;
报告船长、通知机舱备车;
布置了望人员; 启动雷达使之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开启航行灯等; 谨慎驾驶;
将安全措施载入航海日志。
能见度不良
安全航速 :
定义
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 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的速度 其他定义均不正确 并不是指缓速,只要满足安全航速的要求,能见 度不良时也可全速行驶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采取的低航速未必是安全航速。 但高速行驶往往会受到指责。
Rule 19 Conduct of vessels in restricted visibility
5.
除已断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当
听到他船的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以前,或者
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
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 时,应把船完全停住,而且,无论如何,应 极其谨慎的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
避免向左转向的限制并不包括对被“追越”
船的转向。
此处的“追越”并不同于互见中的追越。 联系(1)、(2)项的规定及其本意不难发
现,此处的“追越”的含义实质上是指“从 他船正横及正横后驶近,并构成碰撞危险或 形成紧迫局面”。
能见度不良
如避免向左转向 正横前 乙船
海船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的行动准则

第17卷 第5期 中 国 水 运 Vol.17 No.5 2017年 5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May 2017收稿日期:2017-03-04作者简介:邹 涛(1975-),男,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讲师,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从事航海教学工作。
海船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的行动准则邹 涛(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摘 要:能见度不良往往会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甚至造成重大海上安全事故。
因此,掌握并贯彻执行海船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的行动规则,对于海上航行安全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海船;能见度不良;行动准则中图分类号:U675.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7)05-0046-01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以及IMO 制定的“STCW78/95公约”的要求,当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应遵守下述有关规定:一、当能见度低于5海里,且能见度正在逐步下降时 1.使用安全航速,并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根据《规则》的规定,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船舶都应保持安全航速行驶,安全航速应充分考虑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
除此之外,机动船还应将机器做好随时操纵的准备,即备车航行。
2.开启雷达并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 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应保持正规瞭望,应及早对周围船舶进行雷达跟踪,标绘或进行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
驾驶室通常配备有两台可供使用的雷达,当其中一台正在使用时,则另一台应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必要时两台雷达可同时使用,一台置于远量程,而另一台置于近量程。
为保持有效的观察,雷达应由一个富有经验的人员操作,通常情况下应由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去履行这一职责。
总之,当船舶已经或即将进入能见度不良水域时,船舶应及时开启雷达,正确使用雷达,以便能获得碰撞危险的早期警报。
3.开启航行灯在白天,当意识到能见度正在下降,但一时又无法准确地判断能见度已下降到几海里时,值班驾驶员应立即启动雷达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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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节 船 舶 在 能 见 度 不 良 时 的 行 动 规 则
二.“安全航速”的要求
《规则》第十九条第2款
每一船应以适合当时能见 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 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 随时操纵的准备
• 安全航速 :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 •
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 条件下把船停住的速度 备车航行——适用任何水域;
•
第 一 节 船 舶 在 能 见 度 不 良 时 的 行 动 规 则
四.船舶间的责任
两船负有同等的避让责任和 义务
——即“及早地采取避让行动”
第 一 节 船 舶 在 能 见 度 不 良 时 的 行 动 规 则
五、能见度不良时的避碰要点
1.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的行动
《规则》第十九条第4款
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应 判定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和(或) 存在碰撞危险。若是如此,应及早 地采取避让行动,如果这种行动包 括转向,则应尽可能避免如下各点: (1)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 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 (2)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 着它转向。
第四部分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 行动规则
Collision Avoidance in Restricte船 舶 在 能 见 度 不 良 时 的 行 动 规 则
《规则》第十九条第1款 本条适用于在能见度不良 的水域中或在其附近航行时 不在互见中的船舶
一.适用范围
1.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其附近 2.两船“不互见” 3.两船必须在航
第 一 节 船 舶 在 能 见 度 不 良 时 的 行 动 规 则
1)适用范围 ⑴ 除已断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听 到他船的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以前; (2)与正横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 局面。 2)行动原则
( 1)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
小速度; (2)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 ——意味着立即倒车 必要时﹖
第 一 节 船 舶 在 能 见 度 不 良 时 的 行 动 规 则
(2)转向 应尽可能避免 ①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来 船采取向左 ②对正横及正横后来船采取朝着他 转向 被追越船:并非互见下追越局面 中的被追越船,而是非互见情况下追 赶局面中的被追赶船,规则对他无具 体规定,针对这种被追赶船可视具体 情况采取向左或向右转向。 特殊情况
一、雾中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
• 未保持正规了望
• 雾中航行本使用安全航速 • 对雷达探测到的物标判断失误
• 雾中避让随意采用向左转向
二、雾中碰撞事故的预防
• 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 • 使用适合当时能见度情况的安全航速 • 及早采取大幅度的避让行动 • 加强通信联系以协调相互的避让行动
三、严格执行雾航制度
第 一 节 船 舶 在 能 见 度 不 良 时 的 行 动 规 则
2.听到雾号显似在正横以前或与正横以前 的来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的行动 《规则》第十九条第5款
除已断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 每一船当听到他船的雾号显似在 本船正横以前,或者与正横以前 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 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 速度。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 而且,无论如何,应极其谨慎地 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
第 一 节 船 舶 在 能 见 度 不 良 时 的 行 动 规 则
(3)无论如何,应极其谨慎地驾驶,直 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
• 谨慎驾驶的内容广泛,从加强了望、
保持戒备到采取行动,从《规则》的 要求到良好的船艺
• 在本款的特定条件下,最重要的含义
是不盲目地转向
第二节 船舶在 能见度不良时的 碰撞案例与分析
• 必要时应择锚地锚泊或漂航
思考题
• 试述第十九条的适用范围 • 试述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减速和备车
航行的原因 • 能见度不良时转向避让应注意什么? • 试述第十九条5款中“极其谨慎驾驶” 的含义
(一)能见度小于5海里时
• 备车,使用安全航速 • 加强了望:保持良好的听觉和视觉了
望,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 观察 • 开启相应的号灯 • 报告船长和有关人员 • 详细记录航海日志
(二)能见度小于2海里时
• 请船长上驾驶台亲自指挥 • 鸣放雾号:雾号的鸣放不必拘泥2海里,
但视距小于2海里时一定要鸣放 • 将自动舵改为手动舵 • 派出了望人员
第 一 节 船 舶 在 能 见 度 不 良 时 的 行 动 规 则
三.能见度不良时的更高要求
《规则》第十九条第3款 在遵守本章第一节各条时,每一 船应充分考虑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 和情况
• 在能见度不良时每一船应更加严格遵守
了望、安全航速、碰撞危险、避免碰撞 的行动、狭水道、分道通航制等条款的 规定 在运用这些条款时充分考虑当时能见度 不良的环境和情况,保持与之相适应的 戒备以便采取与之相适应的行动
第 一 节 船 舶 在 能 见 度 不 良 时 的 行 动 规 则
1)适用范围
(1)仅凭雷达测到 (2)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碰撞 危险 (3)本款确定的原则既适用于变速也适用 于转向
2)行动原则 (1)减速
①右舷正横以前来船 ②正横附近来船 ③当时的水域和环境不允许大幅度转向 ④对当时的局面和碰撞危险无法作出充分 的估计和判断